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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案例优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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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案例优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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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谭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答辩人:荆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县*镇*寨村*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荆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陈某某自称其拥有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市*县与中国石油有几个项目要合作,负责中石油煤气层井场整修和抽气机安装。为了跟陈某某合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__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了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于20__年6月14日全部出资到位,公司前期办公场地租赁费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等办公家具均由答辩人出资。

20__年6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现金存款35万元,答辩人分两次将35万元以现金方式转交给陈某某,两次交付被答辩人均在场。答辩人又以其自己名义分三次向陈某某现金支付55万元,被答辩人单独向陈某某支付10万元,共计100万元。

三方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红利,之后也失去了联系,通过调查才发现陈某某所称的公司并不存在,所有工商信息都是虚假伪造的,也没有与中石油项目合作事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察觉受骗,遂于20__年7月6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报案,次日,碑林分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立案后,被答辩人同其爱人多次找公安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也曾驾驶答辩人车辆到山西寻找陈某某,最终无果。见状,被答辩人利用所有借据、收据已被销毁的事实,料想手持存款单,答辩人定会百口莫辩,遂转向答辩人,要求其支付本应由陈某某返还的35万元投资款,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向答辩人现金存款的35万元,是托答辩人支付给陈某某的投资款。因向陈某某索要投资款无果,遂要求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谭某某

20__年11月5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二

亲爱的儿子:

你好!

妈妈看了你写的信,一封信说出了你的心声,表达了你对我们深深的感情。我很高兴你能用语言流畅地表达。

今年你已经12岁了,就要结束小学的生活,迈进中学的校门,你是个懂事,能明白关心别人的好孩子。你每一步的成长都历历在目,妈妈看着你能这样健康的成长,从心里感到欣慰。

在你的教育上,爸爸倾注了很多心血,妈妈也为了你改变了很多,以前我们在方法上也有欠缺,我们及时改正,调整,尽我们所能创造宽松的环境,让你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这也是我和爸爸最大的心愿。健康的心态很重要,学习虽然很重要,但那不是生活的全部,只要你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我们也不会过分要求你做你达不到的事情。只是让你树立远大的目标,为之而努力,重要的是过程,成功与失败都不是最重要的,成功固然很高兴,失败了也不要气馁,爸爸妈妈永远是你的坚强后盾,永远支持你,爱你!

爸爸带你出去游玩,不仅仅在过程中教会你很多人生的道理,同时你也要在每次的玩中细心体会爸爸妈妈的用心,不仅仅要学书本的知识,大自然也有更多的奥秘,只有走近大自然才会感到自我的渺小,爸妈期望你做个知识渊博的人,灵活地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你已经慢慢地成长起来了,在妈妈的心里你仿佛还是几岁的小孩子,所以对你做事还是有点不放心,总是说这说那,你也许有时会烦,妈妈请你理解,也许是妈妈的关爱方式不对,但妈妈是十分的爱你,做母亲的都是这样,时时为儿子担心,当你觉得妈妈有哪做的不好,能够直接说,妈妈会改的。

妈妈心疼你,不让你做事情,此刻想来还是有点不对的,期望你学会处理好自我的事情,但我并没有给你太多的机会锻炼,这也是我此刻思考最多的,你此刻学习那么紧张,再让你做,妈妈心中不忍,你每一天的学习已经很辛苦了,我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妈妈能做的就是让你此刻吃好,睡好,持续好的心态和情绪,以最好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向你的目标努力。

我们俩来个约定好吗?等你考完试,妈妈教你做事,参与到家中的事情中来,比如,买菜(你此刻还有好多的蔬菜的名字都不明白呢)、做饭、洗衣服,虽然是小事,妈妈期望你以后出外读书时,能把自我照顾好,做个自立的好孩子。妈妈爱你,期望你离开家也能独立生活的很好。这样妈妈才会放心哦!

最后祝儿子能开心地学习,健康成长!

爱你的妈妈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李,男,x3年7月12日生,住号。

被答辩人:吴,男,住广州市番禺区x303房。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x元,共计508x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x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x元,于x1年4月7日还款1x0元、5月30日还款1x0元、6月2日还款1x0元、7月6日还款1x0元、8月2日还款1x0元、9月2日还款1x0元、9月14日还款x000元、10月12日还款 8x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x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x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息贷款,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 108x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起诉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x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故意提起本次诉讼,属诉讼诈骗,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请贵院将其依法移送至相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被答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隐瞒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被答辩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此,答辩人请求贵院将被答辩人移送至相应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侦查、预审。即使贵院认为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被答辩人此举确属妨碍司法的行为,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因此次诉讼而造成之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已经超额还款,不存在任何拖欠还款的事实,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恳请贵院公正裁判。

此致

敬礼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四

一、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文明办公,礼貌待人。

二、严明工作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三、外出办事须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科室负责人去向。

四、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严禁串岗闲聊和干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五、自觉维护工作环境的最佳状态,保持环境的清洁和相对安静。

六、严守工作秘密,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

七、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钻研业务,提高政治觉悟,加强个人修养。

八、注重仪容仪表,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九、使用电话,语言应文明、简洁、准确。禁止电话聊天,提高电话使用效率。

十、 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郑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山东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西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xx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菏泽市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3月13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六

按时缴交学费是大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截止至目前为止,还有部分同学未缴学费(或只缴部分费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更好地保证我校今年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能够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学校要求各位未缴费或欠费的同学,应于x1年12月25日(星期日)前缴清费用(包括往年欠费),请抓紧办理缴费手续。

现将学生缴费有关事项向您详细说明如下:

一、按时缴纳学费是大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号文)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x6]2号文的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高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校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x7]186号文)的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军训费和教材费。

按时缴费既是大学生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体现,应当积极及时办理缴费手续。由于银行批扣时间为9月份,10月以后银行不会再自动扣除未缴费学生的学杂费,因此欠费的同学必须亲自去东、西校区内的平安银行柜台缴交现金或者让柜员扣除卡内金额。

二、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多种途径,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1. 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普通高校在读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可向国有独资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在三年内还清本金及利息。

2. 国家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 校级奖学金。凡学期内品学兼优、未受院(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学生,均可参加校级奖学金的评选。

6. 勤工助学。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有需要的学生可向勤管中心提出申请,由勤管中心按相关规定安排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7. 校级困难补助。资助对象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其中,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优先考虑。

8. 特困生学杂费减免。为了帮助地震灾区或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学习、生活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本人可向学校申请减免学杂费。

三、恶意欠费及相关处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都属于恶意欠费: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缴交费用,且未办理申请任何资助手续;

(3)获准资助后仍未足额缴交费用;

2. 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深职院[x9]108号文):“学生按期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应缴费用,缴齐所有费用的予以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缓缴费用、申请相关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经过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其他原因不缴纳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直至缴齐费用后方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使用学校资源,学习成绩不予认定。”对此项规定,学校将严格执行。

3. 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深职院[x0]92号文,对于恶意欠费的学生,“学校一卡通办公室负责停止该生校园一卡通的使用;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各学院不予出具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处不予签发毕业生报到证,教务部门暂扣其毕业证”。

请未缴费及欠费同学认真了解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对待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及时按规定缴交费用。如果无正当理由继续不缴应交费用,学校一卡通中心将于x1年12月31日停止其校园卡的使用。

特此告知。

xx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xx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篇七

住址:

公司为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盖。相对于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签字。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因此,即使该担保书无效,答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无任何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担保人(该公司)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该担保书无效强调的是对内无效,而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其次,《承诺书》(x年10月20)形成于《担保书》(x年9月2)之后,在时间上,《承诺书》是《担保书》的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司,即便发现《担保书》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亦应当及时通过股东会确认《担保书》无效。然而,该公司却没有确认《担保书》无效,而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担保书》进行了追认。同时,该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愿意承担蒋伟的债务,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蒋伟的债务加以承担,即债务承担。至于该公司主张《担保书》无效只不过是一种推脱偿还责任的说辞而已。因此,答辩人认为,《承诺书》对《担保书》的追认已经再次证明,该公司之前所做的《担保书》是有效的。

年 月 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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