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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一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
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
),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二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x7年12月25日至x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x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三
原告:陈,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
被告:陈,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
被告:张,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5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 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 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 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四
原告: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 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 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 元(50元/天×54天×80%= 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 元( 00×80%= 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 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请求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即被告一)在 与沿通道 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 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2、 3、 。经过治疗后原告于 月 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 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 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 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 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五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男,x年生,广东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精神损失费 元、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驾驶被告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x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x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公司应对被告、被告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六
原告:张,男,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xx小区x楼号
电话: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条号
电话:138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二次手术费xx万元,残疾器具费xx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7元,营养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5年x月x日x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4x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七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八
原告:梅,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x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x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x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x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x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x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x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九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7697.3元、交通费9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54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680元,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一
原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儿子,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父亲,电话。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电话。 被告:eee,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系被告姐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
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x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入住xx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xx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共住院 天,医药费共x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xx省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 年 月 日共 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x元;
2.护理费x元(x元/年/365天× 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 (50元× 天);
4.交通费x元;
5.营养费x元;
6.后续治疗费x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x元—x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人民币x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x元(包括医药费x元+伙食补助费x元+营养费x元+后续治疗费x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x元(x元×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二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 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三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驾驶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驶至x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驾驶的由向行驶的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进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四
原 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九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五
第一原告:张(系张之父),男,汉族,生于1x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
第二原告:郭(系张之母),女,汉族,生于1x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系张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x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
第四原告:张(系张之子),男,汉族,生于2x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 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xx元,共1120xx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xx00元。以上共计3120xx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1日19时10分,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死者张,生于 x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有儿子张,生于20xx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张是张父亲,生于x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张母亲,生于x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xx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xx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十六
原告:,男,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x年生,xx省陆河县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x区xx镇 联系电话: 、
被告二: 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 地址:xx市xx区 联系电话:、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 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 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号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x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