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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技巧篇一
辩论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个别案件外,都有律师参加诉讼辩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有其特殊性。律师辩论口才除要遵循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基本思想路线和优良传统之一。实事求是原则也是我国律师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律师的辩论口才应遵守这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律师在辩论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不伪造事实,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或缩小事实。
第二,依法辩论原则。
依法辩论也是律师辩论口才应遵守的原则。它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辩论是律师的权利,律师必须依法行使辩论权。(2)在辩论中律师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义务,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辩论义务,律师也要履行。(3)律师辩论中所作的分析,或者所提出的意见,都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律师要维护受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也应当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来实现的,其中辩论口才是一个主要方面。
第四,辩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2)双方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地位是平等的,辩论的机会也是均等的。(3)双方律师之间的辩论地位也是平等的。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该原则是我国律师在涉外辩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诉讼中,中国律师可以担任外国当事人的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主权利益是一致的。这里所讲的外国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性包括: (1)必须是受到我国国内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2)必须是受到经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3)必须是受到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益。我国律师在进行涉外辩论中符合以上三种情况,就是维护我国的主权。外国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利益,我国律师不应予以维护。
律师辩论技巧篇二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
辩论口才的外部构成,主要有语言(语音、用语)、态势(神情、仪态)、心理(心理规律的具体应用)和其他(空间应用)等。
(1)语言
律师论辩的语言指的是有声语言,即口语表达。律师要重视有声语言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科学性指的是口语的构成机制—-语言的运用规律。艺术性指的是口语的使用方式与技巧。前者是有声语言所独具的,后者有相当部分是有声语言和书面语言所共同的。
①语音
从语体上分析,口语是“说的语言”。口语表达中尽管大量地伴随着神情与动作,但是语音却是口语表达的第一交际形式。作为口语表达的法庭论辩,理所当然地应重视对语音的研究和运用。
律师辩论是讲究语音美的。良好的辩论内容与良好的语音形式和谐统一,会形成特殊力量,使辩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的语音形式主要有音色、重音与语调、节奏等方面。
音色。任何一种口语表达,对它的物质材料—-—语音来说都有一个最低要求,那就是正确、清晰、悦耳。
律师辩论也不例外。汉语的语音与文字不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因为地方区域不同,形成的语音差异(方言)在汉语中是普遍现象。为了避免造成听众听觉上的混乱和误解,律师辩论时要注意语音的发声,力求做到正确清晰,并且尽可能悦耳动听。
律师辩论要使用普通话,特别法庭辩论时,使用普通话有着重要作用。一个人自然状态的音色有先天的因素,但是后天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其改变。学习正确的发音方法,使音色优美动听,可以大大增强语言表达力量。
重音与语调。语言是人们思想感情的表达工具。思想感情上的重点,在口语表达中,是语言声音上的重音。如果没有重音,思想感情的重点就无法通过口语形式表达出来。语调(语气)也是表达各种不同思想感情的语音形式之一。正确、适当地运用重音和语调,可以增强语言的感情色彩,;形成语言在听觉上的和谐悦耳,突出表达中心,起到强调和说服的作用。
律师辩论的是非、褒贬十分鲜明。正确、适当地运用语音的重音与语调技巧,对律师辩论会有很大帮助。 节奏。节奏也是口语表达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口语表达有张有弛、有急有缓、有断有连、有起有伏,对律师辩论来说十分重要。缓而不急,就会使听众一直处于松弛、抑制的状态,注意力分散,提不起精神,从而影响表达效果。随着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做到有张有弛,张弛结合;根据表达的需要调节速度,做到有快有慢,快慢适度,快慢交替,是律师辩论口语表达的需要。
律师辩论中的口语表达还必须注意适当地运用停顿,注意口语的承接和继续。停顿不仅仅是律师的需要,也是听众的需要。辩论过程中的口语停顿可以给听者留下回味和思考的余地,为律师与听众之间的思想情感的交流提供一定的空间。在停顿中还要保持语势的连贯,掌握适当的机会,进行承接和继续。律师辩论是多种语言表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有叙述、有议论、有批驳,有说明、有抒情,应根据不同的表达方式,选用不同的技巧,这正是律师辩论的语言技巧中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②用语
律师辩论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口语语言的使用。律师辩论所使用的有声语言,不仅有声音(语音)而且有意义。关于这一点,律师辩论可以从讲演和写作中,学习和借鉴到不少东西。例如,如何用词,怎样修辞,怎样运用叙述、议论、说明、抒情等语言,以及各种具体的语言技巧的运用(抑扬、开合、对比、幽默、诱导、询问,归谬、反证、衬托)等等。
总之,良好的语言表达对于律师辩论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律师辩论基本上处于照本宣科、平铺直述、表达单调的状况。究其原因,轻视技巧是其中之一。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学习并训练口语表达技巧,对于提高律师辩论水平的重要性。
(2)态势
现代科学表明,态势语言和普通语言一样,自成系统,并且能被理解。律师辩论的态势语言包括仪表、
表情、目光、手势等方面。律师论辩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的态势语言的基调,应该是庄重、真诚和鲜明,不浮夸、不哗众取宠、不机械模仿、不随意冲动。
①仪表
仪表是由形体、衣着、装扮、神情、姿态等诸方面构成的。仪表美是听众与律师心理相容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成功的辩论准备了良好的开端。律师的仪表应该是庄重稳健的,而不是轻佻浮华的;应该是整洁大方的,而不是不修边幅或者过度修饰的;应该是自然和谐的,而不是模仿做作的。
一个人的长相与形体是由天赋的。高矮、胖瘦、美丑都是客观存在,律师不必为此忧虑或者故作掩饰。不过,如果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形体、长相、身份、适当地选择服饰,调整自己的举止,对辩论会有好处。假如浓装艳抹、奇装异服出现在法庭上,后果将会不堪想象。律师辩论的仪表不仅仅表现在形体方面,而且更重要地表现在举止、谈吐、修养、气质等方面。后者往往受理智的支配,可以人为地节制。加强道德、品质、气度的修养是增加仪表美的重要手段。
②表情
法庭辩论的对立性较强。辩论内容或者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或者是律师一种崇高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使然。因此,法庭辩论总是带有浓烈的感情色彩。尽管辩论场所要求律师高度的客观和冷静,但是在语言交锋的同时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感情交锋。
言为心声。语言是表达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但不是唯一的工具,除此之外,还有肌体的表情。表情是一种复杂的生理现象,它可以是不自觉的自然流露,也可以是自觉的在理智支配下的流露。利用表情增强辩论的说服力,或者考察对方的表情,捕捉比语言表露隐晦的、却又是更真实的、更微妙的思想,有助于辩论的成功,也是律师掌握辩论态势技巧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③目光
在态势语言中,目光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在法庭论辩中,眼睛的表情达意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有人称目光是人类传递心灵信息的特殊语言。通过这扇“灵魂的窗户”,律师可以掌握许多潜在信息,表达出丰富而多变的思想情感,以影响和感染听众,收到辩论的最佳效果。
正确地运用目光和眼神,可以消除心理对抗,沟通情感,获得对方的理解与信任;可以表现大义凛然的气度,使罪犯慑服;可以集中听众的注意力,协助语言创造出良好的辩论气氛,增强辩论的感染力;可以洞察对方的心理,随机应变,采取正确的辩论方法;可以掌握不断出现的各种新信息,抓住“瞬息万变”、“稍纵即逝,,的时机,修正辩论内容与辩论方法;可以唤醒听众的良知,扩大辩论的内涵,增加辩论的审美价值。
显而易见,作为有声语言的辅助手段——目光和眼神,对于律师的辩论来说,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认识不认识它,它的重要作用总会体现出来。
④手势
在态势技巧中,手势是特殊而重要的一种。律师辩论不是静止不动的纯粹的口头发言。辩论时,随着感情的起伏会产生一系列的形体动作,手势是其中的一种。
有人把手势称做手势语。聋哑人以此作为交流思想感情的主要工具,而正常人除了以语音作为表情达意的主要手段外,还要借助于手势这个重要的辅助工具。
由于手势具有具体、鲜明、形象和动作幅度较大等特点,使它在法庭辩论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a、手势可以强调辩论中需要突出的重点;
b、手势可以调动辩论气氛,打破呆板、单调、平淡的辩论局面;
c、手势可以创造优美的形象,增强辩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手势具有一定的程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某种手势具有某种含义,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因此,手势不仅能够广泛理解,而且被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应用规律。
律师辩论中的手势应用,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a、运用手势要注意它们的规范化。要有助于辩论内容的表达;要易于听众接受和理解,不能任意创造发明。
b、运用手势要恰当、准确、简洁、有力、自然;不要过分,不要做作,不要浮夸。
c、运用手势要和辩论环境协调一致。动作幅度不宜过大,力求做到自然和谐。
律师辩论技巧篇三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克服职业变态
所谓职业变态,是指在职业活动的一些特点的影响下,在个性里出现的对完成活动与个性本身的心理结构有消极影响的心理变化。当活动同不断出现的消极地影响人心理的种种事实联系时,便产生职业上的变态。
律师辩论中的职业变态,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过于自信、简单、粗暴、易怒,不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他人。
职业变态会导致情感的失调和失控,是开展法庭辩论的障碍。因此,克服职业变态是律师辩论中情感自控的重要方面。
如何克服职业变态?主要的方法是:加强思想教育;讲究职业道德;训练和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如谦虚、谨慎、忠诚、正直、无私等)。
二是用理智控制情感
在律师辩论中,任何不理智的言行都是感情失控的具体表面。用理智控制感情是律师情感自控的主要方法。
所谓理智是指与满足求知欲、追求真理的思维活动及其内容相联系的一种情感。它对合乎原则性、逻辑性的思维活动及其所导致的正确思想,产生肯定的情感;反之,则产生否定的情感。理智是在实践中随着思维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发展的,它对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促进作用。
理智还是一种正确的思维与智慧相结合的心理品质。理智可以克服偏见,避免个人意气用事;可以拓展思维,深化思维,消除因主观、片面、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差错;可以帮助律师对案件进行冷静、客观分析,使律师在辩论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可以适当调动律师的感情,激励律师的良知、道义、职责,坚定律师的自信心。
三是适度地调动情感
律师辩论中的情感自控,除了思想品质、个性修养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方法。例如:
怎样决定辩论感情基础,如何正确地选用传递情感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不带感情色彩的法庭辩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带何种感情,带多带少,如何表达。善于情感自控的律师,往往能够根据辩论内容的需要,以及辩论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诸多心理因素,正确决定辩论过程中的情感基调,把握情感表达的时机与方式。一般地说,律师辩论的感情基调,应该以说服为主,语气要庄重干和,用语要准确得当,情感不宜过分外露,不要刺激对方,有意造成情感上的对立。那种“攻其一点、不计其余”的辩论态度和方法是不足取的,实际上是情感失控的反映。
事实证明,诚恳、冷静、沉着、稳健的情绪是律师辩论必需的。律师驾驭好自己的辩论情绪,对于提高辩论质量有很大帮助。
综上所述,律师辩论是一种技巧性很强的语言表达活动,作为表达形式与方法的口才,客观地存在于律师辩论之中。任何忽视和轻视口才的思想与作法,都不利于律师辩论的充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