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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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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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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维护我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学校集体财产和全体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定期检查治保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2、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要做好齐抓共管,各负其职,各功能室器材由相关老师负责,每天巡查一次,因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3、教师下班后及时关门,办公桌抽屉中禁止存放现金。

4、各课室多媒体教学器材由任课教师负责,要严加管理,搞好防范,防止被盗窃。

5、出纳人员要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将大量现金存放在校内和家中。

6、加强门卫管理,对学校的大门、教学楼各教室、功能室在放学后及时上锁,并且打上二道防盗系统,加强防范。

一旦发生以下几种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及保安要快速反应,及时按预案处理:

(1)对出现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公物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所有领导、男教师和门卫进入事件现场,要坚决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并报警。

(2)学生带凶器进入校园,由发现事件人立即收缴,并做好控制工作,将学生带到教导处进行处理教育。

(3)发生偷盗事件,由门卫或值夜教师第一时间告知校长或其它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需在最短时间内赶回学校处理情况。如果情况紧急,可致电派出所协助,并保护好作案现场。

(4)对歹徒持凶器闯入校园行凶,应持械全力围赌,全体男教师协助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机关。由第一发现的老师负责报案,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5)若期间发生学生受伤,由两位老师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情节严重得报120急救,由班主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宾馆治安防范应急预案 宾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为认真惯彻落实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酒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酒店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酒店人员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办法、并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xx饭店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力争把突发治安事故的危害与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得阻碍应急工作;不得拒绝履行应急职责,延误应急时机;违抗命令,否则予以处份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一般事件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并且不满足重大突发事件条件的事件与事故。该类事件与事故采用xx饭店规定的程序处理;

2、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含)元以上;

3、重大突发事件: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事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死亡的事件;给酒店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件;因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重大法律、政策调整,导致酒店不得不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的突发事件;酒店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的事件;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酒店发生重大信用危机的事件;员工聚众闹事、停工怠工、破坏酒店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

xx饭店发生治安事件的主要类型

1、重大斗殴事件;

2、群体性极端人员寻衅滋事;

3、重大盗窃事件;

4、针对重点人员和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5、危害酒店正常生产与经营的其它治安性质的事件。

(一)基地二级应急小组架构

(二)三级小组成员职责

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全体员工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酒店门禁、治安管理制度执行;

3、对酒店全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并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一)按照突发治安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

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根据“有备无患”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当符合“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突

发事件”的突发治安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三)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类别与性质,可能采取的措施(不限于此)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适当范围内传递关于预警状态的信息,必要是广泛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物资,并妥善安置;

4、指示xx二级应急小组组员、相关专业工作组及救援抢险组进入应急状态。进行初步应急资源整合,做好调配准备;

5、需要报集团“一级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四)应急响应

治安事件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要立即向周边人员发出预警警报,拨打保安队长电话、保安室值班电话,如有人员伤亡,立即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情况严峻时拨打110,在拨打外部应急电话应先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现场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处置初起事件。

保安队长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值勤保安和备勤人员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应急处置,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安排现场人员拍摄好第一现场照片和其它资料以便事件调查。

(一)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

1、突发治安、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件处理小组)人员接报或发现斗殴、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班人员及事件处理小组领导赶往现场,保安队长应立即组织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

2、查明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及其人数、地点,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向小组领导报告事件发展情况,根据事件发展的严重性,建议是否报案,并及时赶赴现场;

4、小组值班领导3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保安人员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方法,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5、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6、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

(二)突发盗窃事件应急处置

1、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通知门岗严守工厂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组织人员包围犯罪嫌疑人,争取当场抓获,连同作案工具、赃物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破案;

2、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逃离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从外围包围现场所有出入口,监控值班人员重点监控各主要出入口,并汇报给值班领导并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严格清查;

3、门岗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求报警,请警方进行盘查;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5、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

6、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任何人触模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物品,经请示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处理;

7、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主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三)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处置

1、严禁非本部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2、保安人员检查发现或接到各类可疑物品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留守现场,围起隔离带,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初步确认为可疑爆炸物品时,立即组织厂内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置临时警戒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经值班领导同意拨打“110”报警;

4、对危险品和违法物品携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带到厂部办公室进行调查,禁止其离开,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查;

5、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7、如果爆炸已经发生,保安人员和值班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协助运送伤员,稳定人员情绪,保护好现场,有秩序的开展疏散工作;

8、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四)突发抢劫事件应急处置

1、保安人员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强行掠取个人或厂内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处理;

2、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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