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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 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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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 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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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感悟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感悟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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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调研报告及国家意义

导语:生态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把可持续发展提升到绿色发展高度,为后人“乘凉”而“种树”,就是不给后人留下遗憾而是留下更多的生态资产。

生态文明建设的调研报告

第一步,我们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生态环境。义乌市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改善民生福祉,打造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市为载体,按照城乡一体化整治的思路,大力开展空气、水环境污染、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的污染治理,切实加强义乌江流域、城市、农村、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治理,强化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全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20xx年,义乌市地表水4类水占50.6%,城区空气环境api指数优良天数318天, 20xx年, 1-5月, aqi指数达到优良以上的天数53.3%。生活垃圾全部进行焚烧发电或填埋处理,处理率100%,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100%。

虽然目前义乌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距离彻底好转仍有很大差距。一是义乌江水质不稳定,小溪流污染严重。义乌市现有人口已经超过200万,污水排放总量中 73%来自生活污水,地表水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其中80%来自生活污水。义乌江水质受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和上游来水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反弹,20xx年,义乌江出境断面水质3类水质达42%,4类水质24%,20xx年前4个月,交接断面水质全部为不合格。义乌市19条小溪流 30个断面中,劣5类水体20xx年占76.6%,20xx年占86.6%,20xx年占73.3%。彻底改善义乌市水环境质量必须要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上下游共同努力,即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困难。近年来,义乌市灰霾天气逐年增加(20xx年为84天,20xx年 124天),首要大气污染物为pm2.5,属于由机动车尾气、扬尘、烟尘、工业废气等因素引起的复合型污染,主要污染源为机动车尾气。目前义乌市汽车总量已经超过30万辆,并且仍在高速增长,给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解决空气污染问题既需要集中力量突击整治,更需要从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根本问题入手,要想取得长期巩固的治理成效十分困难。三是基础设施仍然不足。目前,义乌市每天产生,生活垃圾1200多吨,没有进行分类回收,以简单的填埋和焚烧方式处理。全市工业固废产生量为36.61万吨,64%为污泥和炉渣,危险废物占1.3%,还未建立工业污泥和危险固废处置场所。随着9个污水处理厂的的运行,污泥产生量将进一步增加,解决污泥无害化处置问题迫在眉睫。

生态经济。义乌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的 保护优先 理念,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不上污染企业,十年来,义乌市未增加一个工业污染项目。根据义乌的资源、环境状况,摒弃 先污染后治理 的传统模式,而是以市场为核心,大力发展小商品制造业,推动块状产业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推动由规模扩张向研发、设计、营销要效益转变,鼓励物流、金融、电子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20xx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03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优化为2.6:41.6:55.8。同时,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倒逼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连续开展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对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化改造,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对畜牧养殖业实行生态化改造和萎缩化管理,不断优化产业质量和产业结构。

尽管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仍占主导地位,但就义乌的经济发展来说,二产的地位也不容忽视。然而在义乌的三万多家工业企业中,绝大多数为低、小、散企业,另外还有众多未经审批、技术含量底、污染大的花片、塑料粒子、亚克力等家庭作坊式企业隐藏在城乡,对环境造成巨大污染。义乌的经济发展仍属以量扩张为主的传统发展模式,还没有走上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落后生产力也在不断扩张;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产业间关联性差,未形成良好的产业链条。调高、调优、调轻、调新、调绿产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体制机制。生态文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参与,义乌市正在积极探索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行动体系。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各部门各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办)设在环保部门,承担制定计划、分解任务、考核落实等日常事务,赋予了环保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在考核体系上,对生态环保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优先列入政府重点工程,把生态市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实绩和领导干部任用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载体设计上,开展了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从生态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和绿色细胞创建等3个层面加以深入推进,促进生态环保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同时让广大公众得以参与、获得实惠。

但是,目前的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首先,生态文明建设没有长远规划,现阶段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其次在工作格局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的大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部门之间缺少联动,未能形成合力。部分企业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违法排污现象仍时有发生。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不高。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没有从部门走向社会、从政府走向民间。其次,在制度框架建设上,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奖惩机制力度不够,生态考核所占比重太低,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到位、违法成本低等情况现实存在。

义乌市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与主要措施

下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的创建,加大探索力度,抓紧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良好的生态产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活质量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极大改善、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的美丽义乌。到2019年,建立政府、企业、公众三大责任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大格局,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形成集约高效的空间格局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约束得到缓解,美丽义乌的架构初步形成。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

生态文化不断繁荣。生态文化研究和生态文明教育不断加强,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生态文明试点和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全面开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面源污染等突出问题得到综合整治,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空气优良率达到90%以上。城乡环境不断优化,全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20平方米文章生态文明建设的调研报告精选3篇出自/article/,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生态经济加快发展。加快形成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产业结构,全面完成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指标。清洁生产普遍推广,循环经济初具规模,生态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到2019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2%。

体制机制加快完善。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综合决策执行机制、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在内容上具有全面性,时间上具有长期性,过程上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成果上具有多样性。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要试点引路,不一哄而上。

高起点规划,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坚持高起点规划,大手笔建设,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快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有效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划定并坚守生态红线,严格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按照义乌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环境准入,实施区域环境分区管理。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地区生态安全格局。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制度,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严格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布局的环境监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深化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以节能减排为抓手,优化产业结构,既要注重末端治理,又要强调源头预防,既不欠新帐,又要多还老账,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一是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强化结构减排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生产效率有效提升,细化工程减排促进主要污染物有效削减,实化管理减排促进环境改善效果得到保障。二是加强产业引导力度。坚持 兴商建市 的总基调不变,做强做大商贸业、服务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鼓励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把落后产能淘汰作为新建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三是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针对重点行业制定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四是发展绿色有机农业和生态旅游业。建设一批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生态旅游建设,引导旅游资源合理开发。

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一是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清洁空气行动,重点从能源使用结构调整、工业企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向社会发布pm2.5监测数据,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质量知情权。二是深化水环境整治。加快污水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程。开展小溪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发挥效用

全面排查整治区域内污染严重的低、小、散等环境违法企业,开展印染、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建设印染、电镀专业园区,淘汰落后产能,实行集中监管,污染集中治理。三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垃圾分类回收、工业污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防止二次污染。四是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 四边三化 行动作为改善民生、建设 美丽义乌 的重要抓手, 以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生态村、绿色村庄等为载体,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国家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

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这些重要论断,深刻阐释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民意所在民心所向。生态文明建设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的关系史。自然生态的变迁决定着人类文明的兴衰。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升为全球第2位,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面对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十八大又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位置,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我国开始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更加成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国家而言,我认为有四大意义:[5] (一)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崛起必须有良好的自然生态作保障。随着生态问题的日趋严峻,生存与生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联系紧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已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支撑和根本保障。(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选择。90多年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发生了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曾经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口号。这两次理论上的飞跃,都是为了解决时代面临的突出问题。在这两大理论成果的指导下,我们党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建设生态文明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现象十分严峻,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合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四)建设生态文明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需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不仅期待安居、乐业、增收,更期待天蓝、地绿、水净;不仅期待殷实富庶的幸福生活,更期待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园。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发展模式,注重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是为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而作出的战略决策,也为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顺应时代潮流,契合人民期待。

建设生态文明,昭示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也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2019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树立和落实的正确理念到要坚持的“六个方面”,全面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细化搭建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增强生态文明建设首度被写入国家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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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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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是完成宪法委托之国家安全立法任务、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之义务的体现。它有效整合分散的国家安全战略并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法制化,确立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地位并形塑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态,为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提供基本法基础。它是具有积极预防功能的常态立法,具有政治属性突出、原则性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与专门性结合、完整性与开放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组织法与行为法结合、较强涉外性等基本特征。

[关键词] 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治理現代化;依法治国

随着我国国家安全形势的日趋复杂、严峻,党和政府对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安全观念认识不断深化;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国家安全领域的法治化治理趋势日渐明显,以往的政策型治理策略逐渐向法治型治理策略转变。延续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家安全观念与国家安全治理策略变迁①,习近平同志于2014年4月15日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系统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1];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5年1月23日审议通过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的《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就国家安全各领域做出宏观协调部署[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高票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以期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构建国家安全体系,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安全道路的坚实法律基础[3]。为深化对《国家安全法》的理解,推进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实施,本文就《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义与文本特征展开分析。

一、《国家安全法》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正是实现这两项总目标的必然要求。

1. 国家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9次出现“国家安全”概念,涉及所有制体制(2次)、宏观调控体制(1次)、财税体制(1次)、社会治理体制(5次),尤其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并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5]这充分表明,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国家安全法》,将此前散布于各专门性立法、政策文件中的有关国家安全任务领域、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国家安全主体的职权与义务等规定予以协调综合,在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化,无疑能对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制化、现代化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2.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自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后,国家安全多个领域的专门性立法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法制初具构架,但综合性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在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间仍付之阙如①。这就导致:一方面,不仅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各相关国家安全部门之职权与工作也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据和有效的功能性协调;另一方面,国家安全工作过度依赖于非规范性的政策文件或命令、指示等,其透明度与法律性的不足,给某些国家和别有用心人士以“人权”“法治”等标签为借口,批评甚至干预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条件,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的塑造和国际声誉的维护。从法治体系上看,国家安全基本法的缺失无疑成为我国法治体系的短板,《国家安全法》的适时出台正好填补了此一漏洞。

3. 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之一,《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无疑促进了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与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下,《国家安全法》所形塑的新的国家安全治理体制机制不仅需要应对传统体制下难以处理的重大国家安全挑战,而且需要有对未来发展过程中新涌现的国家安全问题之预见和管控能力,并且需要具备随着新的国家安全问题的涌现而不断发展或衍生出新的国家安全治理方法和体制机制的能力。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正是因应当前复杂而严峻的国际国内安全态势,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打造适合国情与实际的国家安全领导与工作体制机制,并对此加以有效应对的具体行动。随着改革的深化、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局势的变化,我国的国家安全形势面临诸多新变化、新挑战,复杂性与严峻性前所未有,生存安全与发展安全并存,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6]。

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催生了新的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正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化、法制化。总体国家安全观体现了国家安全的全面性思维;把过去不同的国家安全观和安全模式从不同角度加以强调的问题统合起来,使国家安全认识由分散凝聚为整体,体现国家安全的整体性思维;将国家安全问题与国家发展问题结合起来,并把本国安全与他国安全、地区安全、全球安全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了国家安全的系统性思维[7]。《国家安全法》正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界定的概念内涵和结构外延、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及其体现的国家安全思想指导下制定出台的,故不免深深烙印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①。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有明确的憲法依据。依据《宪法》条款内容与性质之不同,可分为三类:(1)国家安全客体利益条款,涉及国家意识形态与执政党的领导、国家领土、政党体制与统一战线、民族团结与平等、国际和平与安全、政权组织形式、基本制度体制、公民基本权益等②;(2)维护国家安全之义务条款,涉及与敌对势力/分子斗争之义务、完成祖国统一之义务、维护民族团结之义务、促进世界和平之义务、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之义务、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之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等③;(3)相关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之职权条款,全国人大享有“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动员、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等职权,国家主席享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职权,国务院享有规定各部委之组成与职权、领导各部委工作、依法决定省域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职权。前述有关国家安全的宪法条款体系实际构成一项完整的宪法委托,立法机关负有宪定之义务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安全基本法,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制度性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政党体制、基本制度等构成国家安全之客体法益,与基本权条款具有防御权功能一样,此类条款也具备防御功能——防御特定主体对其实施颠覆或破坏,而此防御功能的实现,诚非宪法本身所能完成,必须借助相应的国家安全立法才能实现。故此类条款构成之宪法委托不仅要求立法者要担负起宪法维护国家安全目标之实现义务,也要求立法者担负完善国家安全之体制机制,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有效的制度性保障。当然,此种国家安全立法委托是“隐含性的委托”④,前述各相关宪法条文均未对立法者作出直接之立法指示,仅在条文背后隐含期待与要求立法者(并且只能由立法者)尽快出台国家安全基本法的意图,以国家安全客体利益条款、国家安全维护义务条款的勾连方式,间接指示立法者当有所作为。《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正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该项立法委托之立法义务,明确化、具体化宪法上相关国家安全之原则性、目的性条款的表现。

二、《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意义

《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8][9][10],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和国家安全建设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本文在此重点分析其对于我国国家安全建设法治化的意义。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正是在前述传统国家安全—综合安全—总体安全的国家安全观演变发展趋势下,顺应国家安全发展规律与国家安全态势变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阐述了其具体内涵,并领导党和人民即时出台我国历史上第一份完整的国家安全战略文件——《国家安全战略纲要》[2],对国家安全任务领域及其相关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改变了此前国家安全战略的散布状态①,初步完成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的任务。《国家安全法》正是在此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将国家安全的基本内涵、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的“核心—外围”任务领域、相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与义务、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及其流程、国家安全体制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予以法律化。其意义不仅在于整合此前散布于各党政文件中的不同国家安全专门领域的政策、策略,促成国家安全战略在规范形式上由“不成文”向“成文”转变,契合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安全建设法治化的理念,形成法律化的总体国家安全结构与国家安全战略;更以法治化的方式将国家安全战略具体化、机制化、程序化,增强其规范效力,一方面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操作化流程与途径,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预防因国家安全特别权力滥用(可能)而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的风险。

已有的研究大多未将国家安全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认为在部门法体系的归属问题上,国家安全法当属军事法部门,是军事法的某一特殊领域,如谍报领域等[11][12];或认为其属于行政法部门,属于行政特别法[13][14];甚至,在军事法、国防法与行政法中难以找到国家安全法的栖身之地①。且在此之前,国家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尚未定型,虽有《反间谍法》等专门性立法出台,但与体系性的国家安全法还相距尚远。《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前述局面,故有必要在部门法的划分角度、部门法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准上,进一步研讨并判断国家安全法的部门法归属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态问题。

在整体性法律概念体系下,随着法律关系的日渐多元和法律部门的日益分化,“部门法律体系”的概念被提出,以统合某一具体法律部门下的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它指涉一国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依照特定的分类标准而划分成的不同法律部门,如民法体系、刑法体系、行政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等[15]。“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概念的提出,基于如下理由: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国家安全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安全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确保国家安全维护主体(如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协助人员等)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预防、制止和惩戒相应国家安全威胁主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此而在不同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力—责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从权力关系角度看,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属于公法上的特别权力。(1)它较之一般性的国家权力具有优位性;(2)它较之公民基本权利亦具有一定的优位性,可对特定公民之特定基本权利形成特殊克减;(3)此种国家安全特别权力并不受一般性的监督法律制度机制监督,具有相当的免责权,对于国家安全机关之监督,多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规定均较模糊。从部门法律关系角度看,国家安全法显然不属于以平等法律关系为中心的民事法等私法部门,也难以归入以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为重点的社会法部门,其虽与刑法关联密切②,但并非单纯的刑事特别法所能容纳。其与行政法部门关系最为密切,但不同于行政法旨在追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衡平模式,其特别权力关系至为明显,且国家安全工作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工作虽有关联但有性质之显著区别,难以在行政法体系内对其一概而论。综上,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划归目前已然成熟的任一部门法体系均存在不妥之处。

在形式上:(1)《国家安全法》制定出台后,作为部门法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齐备,涵盖了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该法第二章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之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使得国家安全法律关系基本无遗漏之可能,且勾连并统摄了各关联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2)国家安全法部门中的若干重要法律已经出台,如《国防法》《保密法》《反间谍法》《反分裂国家法》《戒严法》等,构筑了国家安全法部门的核心领域。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能源安全、经济与金融安全、民族与宗教安全、粮食与食品安全等的规定,则构成国家安全法体系的外围。(3)各地方政府与相应的行政部门均出台了相应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如《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安全条例》等。

在实质上:(1)《国家安全法》无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其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正是在国家安全形势变迁下应运而出,而《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则是对此复杂国家安全形势的回应和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律化。其二,《国家安全法》充分考虑到我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独特政治体制实际,在对立法宗旨与国家安全概念界定条款中,突出强调“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并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2)《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长远规划与积极预防相结合、多元治理、依法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等,均是我国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确认更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国家安全工作实践[16]。(3)新《国家安全法》是一部以民为本、反映并契合人民群众利益的综合性国家安全基本法。《国家安全法》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这实际在立法上突破传统国家安全立法一味强调“国家安全利益优先”的理念,将“人民安全”与“人民福祉”注入“国家安全”这一概念装置中,意图实现在特定个案中国家安全利益与个人人权保障的衡平。

(三)为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提供基本法基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旨在整合并协调我国国家安全机构及其国家安全工作职能,提高国家安全战略决策与国家安全问题应对能力,以期更为高效地应对异常复杂而严峻的国内外安全形势。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构,肩负国家安全的国务职能而非党务职能,在地位上其应当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平齐而非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故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必然涉及国家权力结构与政体形式的调整,非经修改宪法或制定专门的国家安全基本法不足以完成此项重任[17]。

《国家安全法》欲采取模糊规定策略对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模糊定位,并将其升格为国家机构的立法政治意图较为明显。而前述宪法权力配置问题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权功能、工作任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问题,则有待作为国家机构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后,修改国家安全法或制定出台相应的组织法予以规范解决①。

从世界多国中央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来看,中央国家安全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18]:(1)有权作出国家安全战略决策或决定的国家安全领导机关,如伊朗、沙特、巴基斯坦、波兰、土耳其、乌拉圭、智利等国家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2)为国家安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的的国家安全咨询机关,如俄罗斯、印度、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国家安全委员会;(3)旨在协调各国家安全机构以提高国家安全管理效能的国家安全协调机关,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比较而言,《国家安全法》对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定位混合了前述(1)(2)两种类型,其法律上的职权与性质定位明显是国家安全咨询与协调机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相应决策权或决定权则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享有。

三、《国家安全法》的基本特征

作为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国家安全法》除具有法律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自身特色。这是由国家安全法律关系之特殊性、国家安全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安全自身特点所决定的[19]。下文即以《国家安全法》文本为主要依据,并考量其立法过程,详细分析其基本特征。

《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已然出现的紧急状态,而在于防止紧急状态的发生,故其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任务工作的条款具有明显的积极预防特色。由此观之,《国家安全法》是介于常态的一般性治安法律(如行政处罚法)与紧急状态法之间的特殊常态法。从立法时代背景看,与早期的国家安全立法乃迫于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之现实不同,二战以后的各国国家安全立法大多属于常态立法。这一方面表明,在世界总体和平态势下,各国的国家安全形势并不乐观,尤其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日益加重;另一方面表明,国家安全立法已由紧急状态时期应对紧急状况的立法转向日常时期维护正常状态、预防紧急状态的立法。

(二)从政治属性看,它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可谓一部“政治法”

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安全法》在这一方面的政治属性尤为明显[20] 2。首先,从制定出台背景看,其是迫于当前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急于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具体化、法律化,具有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铺路之目的,受时事政治与政党政策影响极为明显。其次,从其保护的客体法益来看,国家主权、国体与政体、领土完整与统一、政治安全、社会主义制度等,莫不关乎国家之核心利益,政治属性自然无法避免。再次,从其确立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来看,其深切我国政治实际,能够确保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最后,从其界定的国家安全任务工作范围来看,其意图将更为广泛的安全议题纳入国家安全领域的做法,体现出如下政治价值决定——稳定是当前一切工作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

(三)从整体看,它以原则性为主兼具操作性、全局性为主兼具专门性

(四)从立法框架和立法体系上看,它具有完整性和开放性

它包括:(1)总则;(2)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或称之为国家安全体系与利益结构;(3)相关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4)国家安全制度;(5)国家安全保障措施;(6)公民、组织的义务与权利等。从总体看,国家安全法的框架已基本完备,唯公民权利的克减程度及其法律救济、国家安全威胁状态的审查标准及其程序、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措施与程度等未在《国家安全法》中充分体现,下一步的国家安全立法当在这几个方面有所改进。《国家安全法》不仅具有前文所述之充分宪法依据,更与刑事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和行政法(含行政组织法与行政程序法等两大方面)等均有高度关聯,在国家安全法体系上呈现高度的开放性,必须与相应的部门法或专门性法律高度结合,才能实现其规范效力。

程序法有别于实体法,它不具体规定个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主张、证明或实现权利义务的手段,或者确保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23] 211。许多法律文件往往同时含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此种混合现象在行政法里表现尤为突出[24],《国家安全法》亦如此。在组织法方面,《国家安全法》以相当数量的条文对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体制、任务领域、职权与义务、工作机制等作出系统规定,初步完成国家安全组织法定的任务。在行为法方面,《国家安全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任务”一章实际框定了国家安全行为的作用领域,“国家安全制度”一章则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机制与流程,此外还有相应的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与行为等,均体现《国家安全法》的行为法性质。同时,国家安全法的规制重心也转向国内,其涉外性自然有所削弱,但仍不可忽略。(1)国家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跨国性,如反恐、核扩散、能源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外层空间与海洋开发利益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诚非一国所能单独应对。(2)国家安全法历来主要是防范、制止和惩戒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任一案件的办理或事件的处理均极可能具涉外性[20] 3。(3)国家安全立法的规定不得与我国缔结批准的相关国际法规范相抵触,如国家安全立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最低人权保障标准,对外国犯罪分子的制裁必须符合诸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的规定。

[参考文献]

[11]周健.外国军事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2]周健.中国军事法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9]李竹.中国国家安全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胡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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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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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家财政危机理论揭示了国家在积累和合法性之间的两难困境,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国家财政危机。奥康纳的理论对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防范引入型财政危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家财政危机 社会资本 社会支出 社会投资 社会消费

国家财政危机理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美国激进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詹姆斯•奥康纳(james o’connor)1973年在《国家的财政危机》一书中提出这一理论。国家财政危机理论分析了在国家经济职能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领域的新变化,提出了国家财政危机这一经济危机新的表现形式。

国家财政危机理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上世纪50、60年代西方国家干预经济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理论成果。在国家经济职能依然十分突出的今天,这一理论在西方国家表现出巨大的影响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探讨和借鉴国家财政危机理论,对于我们认识积累社会条件的变化,把握财政的地位和职能,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在资本积累中的作用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并不把国家当作与经济危机的发生直接联系的因素。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开始重视国家在经济危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但国家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上层建筑范畴,不可能是一个生产性的机构。美国学者巴兰和斯威齐在60年代所提出的经济剩余理论中,国家的作用也只是体现在经济剩余的吸收上,认为国家依然是纯粹消费性的。

奥康纳国家财政危机理论中,第一个创新是赋予国家在资本主义再生产领域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奥康纳从资本主义生产领域中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来确立国家的生产性角色。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资本主义积累也表现出社会化的特征。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许多社会化了的条件,只能由国家而不是私人资本家来创造。例如耗资巨大的公共工程,对于整个社会的资本积累发挥重要的作用,而私人资本就不可能承担其投资、建设和维护,唯有国家才能担当此任。劳动力的再生产也是维持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由社会对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显然比私人资本更有效率。通过国家开支的运用,国家在创造社会再生产条件的同时,形成了国家产业部门。这样,国家再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也不仅仅是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者,而是社会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是国家资本家。

国家作为社会资本家的功能,与国家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的功能发生矛盾和冲突。奥康纳用“合法性”(或译“义理性”)概念来描述国家与积累对立的一般社会管理功能,意指国家不能单纯站在资本积累的立场上,通过牺牲工人阶级的利益来维持积累,而应该凌驾于各个阶级之上,尽量协调、缓和阶级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正,从另一方面创造资本积累的条件,即经济发展所必要的社会安定环境。

奥康纳对国家作用的分析,实际上是在国家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和一般国民经济管理者的基础上,加上了国家为维持私人资本能有利可图地积累这样一个条件。这样,国家就变成了生产性的,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国家只是间接地对剩余价值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奥康纳突破了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界限。

国家开支的构成

奥康纳国家财政危机理论中,第二个理论创新是使用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对资本主义国家开支的作用进行分析。显然,国家履行上述两重职能的活动,从而国家双重角色之间的矛盾,都通过国家开支表现出来。奥康纳第一次独创性地从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将国家开支划分为社会资本和社会支出。

社会资本就是国家开支中用来创造剩余价值生产条件、体现国家积累职能的部分。社会资本包括社会投资和社会消费。社会投资指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资本利润率那一部分国家支出,主要包括私人企业无法承担、必须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服务设施,例如通讯卫星、水坝、高速公路、输油管道等等。社会投资相当于不变资本,但它是由政府投入的、具有一定社会化性质的不变资本。在这里,不变资本的概念拓宽了。社会消费指为了降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从而最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的那一部分政府支出,例如社会保险、教育事业、公共医疗等。社会消费相当于可变资本,与社会投资一样具有一定社会化的性质。概言之,社会资本就是国家支出中的间接生产性支出。

社会支出是国家支出中的纯粹非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维持阶级统治、保证社会安定和提高消费能力,体现了国家的合法性职能,也体现了社会为经济发展所支付的代价。例如,国家维持法制的开支,对失业者的津贴,对穷人的救济等。显然,这部分开支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不起作用,应该排除在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外,但是,从价值范畴出发给这一部分开支定性不太容易。笼统地说,它属于由社会扣除的、支付给非生产人口的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社会资本和社会支出之间并没有一刀切的区分标准。从统计学的角度看,政府开支中的社会资本和社会支出难以清晰划分。一项政府开支,可能同时具有多重性质。奥康纳以国家投资的高速公路为例,认为高速公路用作商业运输时,这种投资是社会投资,而用作工人上下班时,便是社会消费,而当高速公路被五角大楼使用时,则是社会支出。造成这种重叠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支出,都有十分明显的社会化特征。另外,价值范畴本来就是高度抽象的概念,使用这些概念判断一项十分具体的政府开支对剩余价值生产和整个社会的作用,其结果必然是各种作用交叉重复。但是,这种统计学上的难以区分并不妨碍奥康纳的立论。重要的是,奥康纳力图从纷繁复杂的国家开支项目中,从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从阶级分析的角度,区别出国家开支所体现的两种本质上相互矛盾的力量,再从这种矛盾中推导出国家的矛盾。

应该承认,上述这种统计可能发生的重叠还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资本和社会支出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国家的积累职能和合法化职能之间也并不矛盾。奥康纳关于积累职能和合法化职能之间互为矛盾并将国家推向危机的理论,是通过他的第三个理论创新引出来的。这就是在一个由三个部门组成的社会再生产模型中积累职能和合法化职能的矛盾分析。该分析也包含了垄断资本主义下市场结构的分析。

财政支出的分配

奥康纳将资本主义经济划分为三个部门:垄断部门、竞争部门和国家产业部门。垄断部门由资本密集型的大垄断企业组成,这里工会组织程度高,工人的工资也高。竞争部门劳动密集度高,工会组织程度低,工资也低。国家产业部门包括由联邦、州、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如教育、服务、医疗、军队,也包括完全依赖于政府生存的私人企业,如军工等。奥康纳对垄断条件下资本主义经济的这种分析,是一种独特的宏观分析方法。可以说,在奥康纳的理论中,这三个部门互动的结果就是宏观经济长期发展的态势。

三个部门的相互联系中,竞争部门是依附于垄断部门的。竞争性部门与垄断企业共生,为垄断企业提供廉价的“输入”和销售渠道,发挥补充性作用。虽然奥康纳不像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家一样,在分析垄断问题时完全抽象掉了竞争部门,但是,奥康纳认为,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边倒”的。无论是在商业上,还是在政治上,垄断部门都占据着统治地位。

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部门的增长依赖于国有产业部门的增长。国有产业部门是国家发挥积累功能的产物,垄断部门是这种国家开支的最大受益者。垄断部门通过垄断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社会资本支付最小代价,却使用了社会投资和社会消费中的绝大部分。垄断企业使用了更多的能源,占用了更多的交通、输油管和通讯设施、高技术研究,雇用了更高的教育水平的技术工人和工程师等。与此同时,垄断部门却制造出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高度自动化的设备造成了更多的失业。垄断所带来的有害后果由国家来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垄断企业的不断发展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求国家开支不断增加。

国家财政的困境

由于社会剩余大部分落入私人资本家之手,由政府支配的社会资本和社会消费基金不能与垄断经济同步增长,政府的收入和支出之间出现“结构性缺口”,由此导致了政府在双重角色之间的两难困境。政府支持垄断企业,将提高生产能力,增加剩余价值,同时也将加剧消费不足,以至于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地位。政府压制垄断企业,国有产业部门不能迅速增长,将伤害剩余价值的生产条件,使生产停滞。

这一过程的表现,首先不是经济崩溃,而是围绕政府财政预算上的斗争。垄断企业的代言人要求国家预算用于社会投资,组织起来的工人们却要求国家预算更多地用于社会消费,而失业者和经营破产者则要求扩大社会支出。随着垄断的不断发展,可以想象,收入有限的政府在越来越大的支出压力下,财政危机将日趋严重。

引入型财政危机的防范与规避

奥康纳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国家在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揭示了国家在兼顾积累和合法性能力上的局限。国家财政危机理论表明,国家开支的构成能够左右经济的兴衰。从这一点上说,奥康纳的理论具有凯恩斯主义的色彩。但是,奥康纳却用马克思的价值范畴,剖析了国家财政的两难处境。政府承担提供积累社会条件的任务,必须以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为前提。如果私人垄断资本攫取了大部分剩余价值,而资本积累的社会成本则由政府承担,有限的财力将使政府在积累和合法性之间顾此失彼、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况下,围绕国家预算的斗争,成为社会各个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成为传统的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斗争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国家财政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所支配的剩余价值太少。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奥康纳所描述的国家财政危机有所缓和。随着利润不断流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量不断增加。由于总量的绝对增大,剩余价值是在政府、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分割,总是比较充裕的、从容的,随之产生了发达国家阶级关系缓和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这个缓和趋势无疑是有沉重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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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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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护领袖权威和服从领导核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合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发展需求,也与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特别是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这既是抵制思想文化领域历史虚无主义侵蚀的需要,也是抵御社会政治领域敌对势力破坏的需要。因此,坚定维护领袖权威与坚决服从领导核心,不仅在主观上应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先进政党对其自身组织和每个党员的基本政治要求,而且客观上也能够成为对于国家和民族及其各类组织和成员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示范带头作用的社会价值导向,全党全军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向习近平同志学习,因为习近平同志本人就是维护中央和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并身体力行“两学一做”的模范和表率。

【关键词】领袖权威 领导核心 国家安全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qy.2018.08.002

“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并要求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众所周知,我们党一贯重视维护中央权威和服从领导核心问题。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到中国共产党伟大领袖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都对此做过重要论述。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不仅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而且明确了习近平同志在党中央和全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所在,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是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迫切需要。这对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更好凝聚力量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对全党团结一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对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仅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已经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又决定由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建议十三届人大会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新修订的国家根本大法。毫无疑义,这都是党和国家贯彻落实“四个意识”与推动实现“四个伟大”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坚定维护领袖权威与坚决服从领导核心的重大决策。权威人士和权威媒体对如何认识我党明确新的领导核心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做了大量的权威解读,对我们从政治的高度正确理解和加深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重大会议上正式地、明确地提出党的领导核心的重大政治意义以及深远的历史意义,都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论述过人类社会需要权威的必要性。“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而且“能最清楚地说明需要权威,而且是需要最专断的权威的,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险关头,要拯救大家的生命,所有的人就得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1]上述著名论断就出自恩格斯的名著《论权威》。

由此可见,领导核心往往就是领袖集团中最有权威的领导者。因此,领导核心的确立与领袖权威的树立是紧密相连的。政治领导核心的确立虽然形式上往往是由政治组织或政党领袖明确提出或赋予實际权力和权威的政治活动结果,但实质上却经常是自然形成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由权威转变为权力的自然客观历史过程。一个没有权威的领导人往往是很难变成领导核心的,即使由于种种特殊环境或某种特别机缘进入权力中心,甚至担任了最高的领导职务并在形式上握有最高的领导权力,但也是很难成为实际上的领导核心并能稳定、牢固、长久地存在下去的。相反,一个有权威的政治领袖,无论形式上是否直接担任领导职务,也无论担任职位高低大小,他都有最终发展成为党和国家实际上的领导核心的可能,从而拥有实质上的领导权力。这一点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特别是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核心形成的历史事实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毛泽东、邓小平先后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无可争议的领导核心就是最好的证明。习近平同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新的领导核心也同样如此,这也再次证明了党的领导核心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历史早已证明,伟大的革命斗争会造就伟大人物,使过去不可能发挥的天才发挥出来。”[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成就,开创了“四个伟大”的新局面,实现了党和国家事业的继往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具有许多新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践中已经成为党中央的领导核心、全党的领导核心。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不过是将“实际上”“已经成为”党的领导核心的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正式地”加以“明确”并郑重地加以“确认”而已。习近平同志成为全体党员和各族人民无比信任、衷心拥护、众望所归的党和国家领导核心的“事实”在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后,党的十九大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写入修改后的新党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决定由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建议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这些重大举措完全符合党心军心民心,也符合领导核心的形成发展规律。

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进入了新时代,且目前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治国理政离不开对国家安全的全面总结,也离不开对国家安全环境新变化的前瞻性认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将其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总体国家安全观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从国家安全角度考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统筹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两个层面。国内要把握安全和发展的关系,要在发展中彰显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从而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也需要中国,因此国际则要把握和统筹安全和命运共同体的关系。在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中,亟须加强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建设。政治安全是根本,文化安全是保障,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需要不断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增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并不断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从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角度看,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也是破解以某些西方国家为首的各种反共反华势力以非军事手段对我国实施“政治斩首行动”图谋的需要。当前,我们必须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经济军事政治斗争中的“非军事性斩首行动”。或许人们对于“斩首行动”四个字已经耳熟能详了,很多人对于西方针对所谓的“邪恶国家”或“流氓国家”及其“邪恶领袖”“流氓领导”采取的多起斩首行动也会记忆犹新。以美国为代表的某些西方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所谓“斩首行动”,不仅仅局限于驾轻就熟的军事领域,而且还应用于经济社会政治领域以及思想文化领域,非军事领域的“斩首行动”往往很容易被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掩盖包装起来,经常被人们忽视。事实上,美国军事领域的“斩首行动”往往是与思想文化经济社会政治领域的“斩首行动”一起进行、共同发挥作用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美国他们在开展军事领域的“斩首行动”之前,早就已经开始策划好了实施甚至已经取得了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与经济社会政治领域的“斩首行动”的胜利。某些被视为眼中钉、一旦确定为必除之而后快的斩首对象,在肉体被消灭之前,在本国乃至世界上早就已经被美国主导的西方舆论搞得声名狼藉,甚至臭不可闻了!美国的这一招不仅仅运用在本来就具有很大争议性的某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身上,也很早就运用在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东欧的党政军领袖身上了。苏共亡党,苏联亡国,东欧剧变,中东乱局,北非动荡,地区不安的原因固然很多,毋庸讳言,其政党和国家的领袖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不足甚至犯了严重错误,但被西方刻意放大,恶意扭曲丑化,让其失去人民尊重热爱甚至引起人民反感不敬和憎恶仇视毫无疑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些发展中国家领导者被诬陷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十恶不赦的“流氓恶棍”或“独裁者”罪名被送上绞刑架甚至直接打死,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领导人被反对派判刑入狱甚至迅速处死,当时都曾引来西方世界乃至一些不明就里的国内民众一片欢呼之声,就是明证。种种事实表明,国内外敌对势力对中国和中共也忘不了使用这一招。某些西方大国由于无法像对待中东北非小国那样对社会主义中国采取军事上的“斩首行动”,于是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对中国的“斩首行动”就变得变本加厉甚至肆无忌惮。抛开某些西方大国对中国优秀民族企業发展的排挤、打压、围剿等种种举措不论,他们长期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在各种场合运用多种手段对中国鼓吹和推销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观,抹黑、丑化、消解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领袖模范人物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著名将帅英雄烈士正面形象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发生,这其实就是国内外反共反华敌对势力勾结起来在思想文化社会政治领域对我国实施“斩首行动”的具体表现,是他们妄图实现军事上达不到的“斩首行动”目标的重要手段。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思想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已经成为当前保证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以实现国家总体安全目标,争取全党全国全民团结统一、共同对敌、奋勇前进、推进民族复兴大业的必然之举和当务之急。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就是,一个大党的成长和大国的发展与超大民族的复兴不能没有伟大的领袖群体及其领导核心的正确领导。服从领导核心,就必须树立领导权威。树立领导权威就必须服从领导核心。反过来也是如此。如果想削弱领导核心甚至消灭领导核心,也一定会从诋毁领袖权威、摧毁领导核心入手。这似乎已经成为一条被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政治斗争规律和屡试不爽的政治权术或政治艺术。

虽然我们完全有理由对中国和平发展与中华民族的迅速崛起结果表示乐观,但是也必须明白,乐观的预期能否变为现实仍然取决于很多条件和因素,其中包括我们是否能够产生一个具有崇高权威的坚强领导核心,更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对这个政党国家与这个民族人民及其政治领袖和领导核心的基本态度。“如爱尔维修所说,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伟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创造出这样的人物来。”[4]在新时代这个极为关键、极其特殊的历史阶段,尊重和维护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袖,实际上也是传承延续和发扬光大我们古老国家伟大民族前辈先人尊贤崇圣的优秀品格和优良传统的一种表现形式和重要途径。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坚决清除当前在坚持坚定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领域弥漫的历史虚无主义遗毒。不仅不能以庸人的眼光看轻、蔑视我们过去历史上优秀的国家栋梁和杰出的民族领袖,更不能像敌对势力那样随意丑化和动辄侮辱我们今天的政党领袖、国家精英和民族英雄。要知道,尊重热爱维护和尊敬拥护服从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习近平的权力和权威,不等于是对习近平个人的崇拜与盲从,而应该看作是对这个创造了伟大业绩的伟大政党、伟大国家、伟大民族的领袖的尊重热爱维护和尊敬拥护服从的一种表达形式。说到底,在某种意义上讲,这其实也就是我们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民族的人民对自己人格与利益有无真正的尊重和尊敬、热爱和维护的表现。因为有什么样的党员和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党政府和政治领袖,有什么样的政党政府和政治领袖就会有什么样的党员和人民,这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的动态联动关系。究竟是发挥正向作用、产生积极结果,还是发挥反向作用、导致消极后果,都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态度。不诿过不推责,有担当敢作为!这应该成为我们每一个中共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及每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社会精英,乃至每一个中华儿女、炎黄子孙共同的优秀精神品质、健康心理状态、良好态度与行为习惯!

“新思想”“新党章”以及“新宪法”为新时代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增添了新内容和新精神,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标准。普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想从党性原则的角度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精神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宪法”精神,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大力践行“两学一做”活动的重大意义,就必须从行动上体现出对理想信念的坚持坚定与对党章党规宪法的尊崇遵守。而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定坚持与对党章党规宪法的尊崇遵守具体到组织和行动上,也同样直接体现为每个党员对共产党的组织及其伟大领袖权威的尊重尊敬与热爱维护上,应该具体表现在对党和国家领导核心的充分信任与坚决服从上。坚定维护领袖权威与坚决服从领导核心,既是广大党员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领袖、热爱民族英雄、维护民族团结和实现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表现。因此,是否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政党组织权威和政治领袖权威,是否坚决服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就应该成为一个判断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当前是否真正坚持和开展“两学一做”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标准,必须明确认知并抓紧抓牢。

其实在思想理论与实践行动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仅对党员干部属于政治要求和政治纪律,而且对普通公民也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人民群众也应该从实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民族复兴与世界和平这个政治大局的高度认识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的重大意义。须知,任何一个有作为有希望的国家和民族,都会对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过重大贡献的领袖人物和民族英雄给予充分的理解尊重与热爱维护。即便已经进入民主时代的所谓西方“民主国家”,也莫不如此。姑且抛开古代中国及其诸多伟人不论,单就近现代历史而言,毛泽东、邓小平这两位共产党与共和国的伟大领袖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及其对20世纪人类社会的世界性影响已经举世公认,即便是我们的敌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和平发展迅速崛起的势头已经前所未有地展现在世人面前,这绝对是当今时代全球瞩目的世界大事,也是一个惊天动地的人类社会发展壮举。无论其进程如何甚至成败与否,都会对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乃至亚太地区、国际形势、世界格局、人类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个再浅显不过的普通道理和基本常识就是,作为一个领导伟大政党、伟大国家、伟大民族的伟大领袖,特别是作为一个新时代、新时期、新阶段又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作为的新领袖,习近平的新的思想理念、理论观点、制度设计、战略举措、实践活动、人格风范的影响,显然绝不会仅仅局限于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内部。毫无疑问,伟大领袖习近平领导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正在开展的伟大事业对当今时代与未来世界的全球性巨大影响不容低估。

坚定维护领袖权威与坚决服从领导核心,要求全党全军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向习近平同志学习”,因为习近平同志本人就是服从领导核心与维护中央和领袖权威并身体力行“两学一做”的模范和表率。

习近平不仅是政党领袖、国家元首、军队统帅,也是模范党员、模范干部、模范领导和模范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模范公民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优秀儿女的杰出代表。恩格斯认为:“判断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看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一个人。”[5]列宁也曾指出:“判断一个人,不是根据他自己的表白或对自己的看法,而是根据他的行动。”[6]从在陕北农村梁家河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和一个大队支部书记开始,到他历任党的各级领导人直至党的总书记,习近平同志都始终以自己一致的言行,为我们每一个普通党员和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和榜样。

习近平对毛泽东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的高度评价以及对前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尊重尊敬也是有目共睹的。习近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郑重向全党推荐学习《矛盾论》和《实践论》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和遵守党章党规,不忘初心率领新一届领导集体瞻仰中共上海一大会址和浙江南湖革命红船,不辞辛劳、风尘仆仆踏遍祖国千山万水到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开展调查研究,不远万里、马不停蹄频繁出访并高密度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外交活动,不遗余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说,习近平同志既是领导全党“两学一做”战略活动的主要决策者,也是坚决执行者和模范带头人。为了党和国家发展、人民幸福和民族大业乃至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他殚精竭虑、鞠躬尽瘁,已经率先垂范,以自己的行动为广大党员和干部作出了践行“两学一做”的表率。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党的各级领导官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是党的各类普通党员、群众这个“绝大多数”,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正在深入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中,都有必要“向习近平同志学习”。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如何把理论上、思想上明确认识党的领导核心、领袖权威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党的领导核心领袖权威以及行动上服从党的领导核心、维护领袖权威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与正在全党普遍开展的“两学一做”活动、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有机结合起来,就成为各级党组织与每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思考并付诸行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笔者以为,能否坚定维护领袖权威,是否坚决服从领导核心,应该作为当前判断所有党的组织机构以及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个党员是否真正落实“两学一做”的重要表现和具体标准。毫无疑问,这也更应该成为判断全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各级组织以及全体官兵特别是军队中高级领导干部能否真正坚持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是否坚定维护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权威与坚决服从习主席指挥的重要试金石。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维护领袖权威与服从领导核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党和国家的事业,既是为了创造中国人民幸福生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业,也是为了谋取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幸福生活和人类社会进步繁荣大业。我们也相信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千秋伟业的新征程中,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为了人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方面,一定能够取得历史性的伟大胜利!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国民主模式與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7bzz084)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3页。

[2]《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7页。

[3]《列宁全集》第2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50页。

[5]《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79页。

[6]《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21页。

责 编/周于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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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五

知识产权与企业创新是不可分割的双生体,尤其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走向国际市场之后,更加不能小觑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小觑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首先,企业的创新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及专利获得保护,令企业的创新获得回报。任何一个创新成果的背后,都有着极大的投入和付出,前期的大量投入是为了获取后期的'产出。如果创新了但未申请专利,创新成果轻易被竞争对手窃取,令原本创新的企业无法享受创新成果带来的前期市场效益,那么很显然投入和产出就未成正比,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伤害。但是,有了专利,就有了一个约束,有其他对手想要模仿的时候,无形中有一种威慑效应在那边,他们要模仿,也得想办法绕过现有的专利保护范围,模仿也变得缓慢些。尤其在陶瓷行业来说,圈子不大,很可能挖走一两个参与项目创新的人,就能迅速模仿出来,但若有专利保护,就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创新技术被仿了,也可以及时进行维权,挽救损失。当然,用专利维权打假的形式来获取赔偿金额发财的事情,笔者并不提倡,因为从行业整体发展来说,这种做法是会对行业发展不利的,这也是更早几年的时候,为什么国家政策及法律对知识产权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态度,因为国家也希望发展迅速点,若动辄这个技术不能用,那个技术抄袭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利于国家发展的。

再者,通过对专利的查询以及了解,能够对创新有一定的启发。有了专利意识,自然会对专利上心,那么在日常创新的过程当中,还可以通过对现有的相似或者相近技术的专利描述进行分析,能够为创新提供一定参考价值,可以明白有些阶段可以利用现成的技术及资源(譬如某些技术在其他领域已经具备了,你在研发的时候可以试着利用,就不必一点点每一细节都从头来过了。再比如,有些专利已经过期了,但这个技术对你来说很重要,那就可以直接使用而无需再次研发开发了,等等)站在巨人肩膀上,可以看得更高走得更远。毕竟这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对于专利进行分析,也能得出许多指导性意见和启发,不是吗? 总之,笔者认为,若企业想要发展得更好,走得更稳健,在注重创新的同时,一定也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注重专利的申请和撰写。否则,企业的创新成果就无异于是一种毫无保护的裸奔,遇险是分分钟的事情,切莫等到遇险了蒙受了损失之后才来重视,毕竟防范于未然比事后亡羊补牢来得好。

公路建设对国家的意义公路建设发展的感悟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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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是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权利本位是人们重塑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发展法治的途径,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在当代我国,强调权利本位的,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有利于法治国家公民意识的完善。

关键词法治国家权利本位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颜勇,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农村法治理论。

法治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权利本位是人们重塑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其取向是健全法制和发展法治的途径,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本位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确定权利本位也是实现法自身价值的必然。

一、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

首先,权利主体具有一般性。没有人因为各种性别、出生、年龄、财富等的差别而被剥夺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者有所区别。其次,从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上看,后者存在的依据源于前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要旨就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最后,从权利产生、发展和存在的形式上看,应该采取权利推定原则。法律通过明示的方式规定基本的、重大的权利。但是社会生活总是具有复杂性,而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模式有其固有的一般性、滞后性和有限性,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社会生活不相协调的情况。在法律未加禁止、无法列举的行为领域中,应作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皆自由”。

法治国家所倡导的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这揭示了在是整个法律规则体系中权利的核心作用。法律设立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权利。选权利作为着眼点、更能彰显权利的作用。因此,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选择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为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二、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当代价值

许多学者认为如果立法程序是民主的,所产生的法律就具有“良法”的特点,当“良法”进入司法领域,就应该是一个严格依法审判的问题,具有专业化、理性化的特点。司法的实现其结果表现为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人民意志得到体现。这种观点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理性的思维和特征。但,仅仅将人民的权力限制于通过代表机关行使的观点是片面的。在法律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今天,普通社会公众距离司法越来越远,越来越被边缘化,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司法民主的要求应运而生。如果说立法民主是反应群体权利的保障,司法民主无疑更多的是着眼于个体权利。当然在行政领域,依法行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响亮。

当前,我国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将对我国法制的革新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体现法治领域中,将表现为从“刀把子”工具理念转换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服务观念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关心,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转换。这种事事、时时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的理念无疑是正确和值得赞赏的,令人耳目一新,群众普遍叫好,是中国法治的巨大进步。

(一)以权利为本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现代法治主义与传统人治主义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现代法治主义以个体权利作为中心,重视社会中个人的地位和权利,并强调法律对社会所有成员的统治作用。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民众的权利和未来寄托于少数人或者一个人身上,而,这种寄托在特定或极端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常社会中,这种寄托必然会滑向专制主义。就其本质而言,缺少对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体权利的关注,个体权利在人治社会中无疑是被忽视的。而在法治社会中,社会成员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每一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只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个人和他人的权利节点和界限。因此,无视社会成员个体权利的情况下讨论法治问题,无疑是天方夜谭。法律体系的重构和法律精神的转换时法律以及法治化发展的主流方向,而且权利的实现程度是法治发展的重要试金石。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需要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

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事项:第一,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党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各级政府所依照的法律,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司法。“有权利必然有救济”,否则权利就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而司法是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力量和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二)坚持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本质体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个人权利之间的交集与冲突不断增多,为了缓解冲突实现共赢,国家的作用显现出来。正是由于直面社会中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国家权力才有存在的空间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对象。通过法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未经法治授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无权力可言,即“法不允许皆禁止”。权力的作用和目的是维护和实现民众个体权利,如果权力不以维护和实现权利为目的,权力必然成为少数人或个别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虽然公民授权赋予了公共权力机构充分的权力,但从理论上说,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包括决定由哪些人来掌握公共权力,还是属于全体公民。人民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和经由国家立法机构所产生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管理活动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反映。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国家权力缺少体制性的制约,缺少边界。制度的缺陷导致了人民对为官者权威的过度恐惧,甚至不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下,在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中,我们应当着眼于保障人民民主的制度性建设,使国家民主政治生活法治化,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科学进行国家权力的配置、设置国家权力机构以及运作方式和程序。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没有人民权利的保障,没有人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法治化的有序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我国的民主政治必须遵循民主政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代议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人民民主正是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具体的人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其具体体现在人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公共权力执行者的选择、监督、撤换等方面。具体而言,首先,选举领导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并且能定期更换领导人。其次,各国家主体的专门化及其相互制约。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独自从事专门化的,明确的,互不相属的工作。这保证了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最后,不同意见的表达途径的制度化。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只有各种利益主体能够有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意志,相互沟通和协调,社会矛盾和纠纷在能在和平的方式中化解。

以权利为本位,广大民众必须有权利神圣的意识,这种意识的确立对于权利本位的确立具有至为重要的意义。尽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或者他人都有可能对个人的利益非常关注,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个人对于自己利益和幸福是最为关心。当前,我国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民众法律需求的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迅速。当公民充分认识到权利设置对于自身利益的会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时,才有可能积极自主地行使自身权利。同时,只有法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时,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才能体现。

另一方面,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让公民有理由相信自身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侵害。因此,公民可以更积极主动地用自身权利与权力进行对垒,不仅使自身权益受到了保障,也是对权力滥用的一种制约。从而,权利本位意识带来的民主宪政建设的实际效果,并有助于民主透明的政府体制的建立,民众的权利本位心理与法治建设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加快依法治国的发展步伐。

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如下的问题,在充分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甚至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听证、协商、辩论、谈判等渠道,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让公民有正规渠道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豎引导民众合理表达诉求,合法参与管理,有助于民众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养成。

我国走上民主法治建设之路的时间还不长,人民大众和企业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才刚刚开始复苏,我国社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还不断出现,有的还越演越烈,各种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因素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宏扬法治文明的今天必须强调权利的基础地位,使广大社会主体深刻地体会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只有深刻思考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合理平衡,才能实现人治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转型。而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途径包括对权利的切实保障,加强权利本位观念,进行制度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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