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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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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6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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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可以口头赠与,但是它们可是有特殊“金刚罩”的“特种赠与”哦。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哦,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可以撤销的合同:

1.赠与财产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严重侵害了赠送人和近亲属的利益。

3.抚养义务没有履行的。

4.赠与附加的义务没履行

撤销权的期限是知道撤销理由后的一年内。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适合前面那几项。

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继承人和代理人撤销的期限是6个月内。

赠与人负责的情况:

1.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

3.赠与人保证没问题的。

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的,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正常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的赠与义务。“送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效吗?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有效,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才能成立吗?

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后才能成立。且受赠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消极沉默不产生接受赠与的法律效果。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自受赠人接受赠与之日起生效。附加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履行义务时生效。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邻居关系,在张园的精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一、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

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

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张园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呢。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之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 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头桥4号,面积为90.9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下称“该宅基地”)赠与乙方,该宅基地地长17.82米,宽5.1米,使用证号为:长集用(20xx)第45号。

该宅基地四至情况为:东至集体道路,西至集体岩山,北至赠与方程秀英宅基地房屋墙壁,南至陈光玉家宅基地房屋墙壁,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甲、乙方应相互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五、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年 月 日

受让方:年 月 日

证明人:

常见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篇六

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邻居关系,在张园的精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一、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张园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呢。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重背离,属于人人忿恨的“恩将仇报”行为,因此,法律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该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销权明显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毕,正常情况下,即便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依然可以得到约定的小轿车,除非张园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不法情形。

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而是张园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张园如果受到损失,是否可以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因此,张园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张园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者为接受赠与物而实施了准备工作,如修建停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该撤销的发生前提条件须是张园具有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张园应当返还车辆张园返还车辆所受的损失,按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由张园方自行负担,无权主张相应权利救济。

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的权利救济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二、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园无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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