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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篇一
被答辩人:潘,男,x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省余江县人,务工,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当日,双方就有一种一见如故、相见恨晚的感觉,彼此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寻找多年的意中人,是可以托付终身的对象,所以才会决定在第二天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次日,答辩人便在被答辩人家居住,并在一星期后,答辩人便辞去原有不错的工作,义无反顾地跟随被答辩人前去被答辩人工作处福建晋江共同生活。在晋江生活期间,双方均以为被答辩人怀孕了,为了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双方协商先由答辩人回家静养。回到被答辩人家后,开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处的都很好,只是在后来确诊答辩人并没有怀孕,以及在一些事情上因年龄的差异产生不同的认识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父母心里一直不高兴,且经常算命和过阴,一味相信迷信,认为答辩人不利于他家。但这期间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相反,双方的感情在与日俱增。x年4月23日,被答辩人为了看望日夜思念的妻子,特意请假回家与答辩人相聚,并且劝解父母不要太急要孙子。因被答辩人无法做通其父母的工作,被答辩人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提出离婚,但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实在对不起答辩人,愿意赔偿答辩人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书面协议及欠条。甚至为了安慰自己的父母,被答辩人写信给岳父母,商量能否表面上返还一部分礼钱,但实际上由被答辩人承担。但因为双方感情太深,x年5月上旬,答辩人借到上海参加朋友的婚礼之机,特意乘飞机赶到晋江与被答辩人相聚。
至于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诉称:“答辩人借事对其发火,骗怀孕而要求分居,多次拒绝同房,因打击被答辩人产生精神焦虑症住院,答辩人没有去看望。”这些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违背,要么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要么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
首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温柔体贴,事事顺着被答辩人,处处顾及他的尊严。至于答辩人经常鼓励被答辩人,并希望其进一步加强修养、提高素质,这只是妻子愿望丈夫变得更好,又怎么谈得上打击呢?
其次,当时双方均以为答辩人已怀孕,为了不影响到胎儿,才决定暂时不同房,这是双方共同决定的,又何来答辩人为了分居而骗被答辩人之说。更何况在诊断答辩人没有怀孕后,答辩人总是积极履行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说答辩人拒绝同房完全是颠倒黑白。
再次,被答辩人是因为父母强迫其离婚,而其与答辩人又具有较为深厚的感情,所以才苦恼万分,以至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焦虑症。x年7月份答辩人陪同其到鹰潭市人民医院及184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被答辩人一切正常。所以说是因答辩人打击而产生精神忧虑症,并且对其住院不闻不问,纯属子虚乌有。
综上,答辩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根本谈不上破裂,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答辩人根本就没有收取任何礼金,也没有占有财产,谈不上返还彩礼及所占财产
答辩人本人没有收取被答辩人家任何彩礼,答辩人父母也只是在答辩人结婚前一日收取见面礼2200元及当日收取了20xx0彩礼。因为双方已经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一年之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于法不符。至于结婚以后,双方的收入依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就谈不上谁占有谁的财产,更何况答辩人根本就没有从被答辩人的卡中取出28000元。反而是被答辩人的朋友借了答辩人3650元,且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交纳了保险费5000余元。因此,说答辩人占有被答辩人财产并要求返还,既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相违背。
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答辩人应履行赔偿答辩人3万元损失的承诺或约定
答辩人: 刘
代理律师东昇律师事务所 邹
离婚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田某某,男,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39
被答辩人:方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某某花园。联系电话:155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程度。
(一)双方经介绍后,经过恋爱,相互了解、彼此认可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过十多年的婚姻磨合,生活中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更何况双方还育有一子,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二)答辩人因工作在企业,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因单位工作安排,经常加班、出差,或许有时候顾不上关心妻子,引起妻子的埋怨,但答辩人肩上承担着家庭的重担,上有老父母,下有上学的孩子,如此工作也是为了整个家庭的生计,为了家人生活的更好,才不得已牺牲更多的个人时间,多工作,多加班,多出差,多赚钱来养活家庭。以后,答辩人愿以后多抽出时间陪陪妻子,愿意维持住这个家庭。
(三)因被答辩人长时候不在家居住,丈夫想念妻子,孩子想念妈妈,所以答辩人于20xx年10月26日去探望妻子时无意中与妻子闹出误会,虽然报了警,但却是意料之外。答辩人事后也是非常的后悔。
因此,法院不能仅以性格不合就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决双方离婚。
二、双方离婚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一)儿子正处于生长发育期,需双方的共同照顾与呵护。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田小某。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更何况儿子现在已十一岁,正是儿童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婚,儿子长大后也会使其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一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判归答辩人抚养为宜。
从儿子田小某出生到现在11年的时间,儿子的一切生活与学习都是由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负责照顾抚养。
被答辩人工作的收入也全由自己掌握,未用于家庭生活,未尽到做母亲的监护职责。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为了孩子的学习与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也不便由女方抚养。但女方须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医等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2月1日
离婚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潘××,男,xx年11月18日生,住xx市xx区×××街11号;
被答辩人:汤××,女,x年9月4日生,住xx市xx区×××54号504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坚固,婚后相濡以沫风雨同路走过35个年头,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1968年相识恋爱,经过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年结婚(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呵护备至,对与被答辩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疼爱有加。这一点,从每个月答辩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辩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认识答辩人的街坊邻里和亲戚朋友都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恩爱夫妻的典范。虽然在生活中两人偶有摩擦,但试问夫妻相处怎么可能没有矛盾?牙齿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时候!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为,纯属子虚乌有捕风捉影之事!答辩人虽然因为经营生意得法,事业上平步青云,收入越来越丰厚,应酬也越来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了引起被答辩人强烈不满。可是答辩人并不像社会上流传的说法和被答辩人认为的那样:“男人有了钱就变化!”,答辩人的一颗心始终在被答辩人身上和在两个儿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这个家庭!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为人变得敏感多疑,总是认为答辩人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经常无理取闹,答辩人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旧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并尽全力向被答辩人做调解工作以使其与答辩人和好如初,遵循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办案原则。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除被答辩人已经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产:
x年3月以被答辩人汤××的名义向xx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产两套,地址分别是:
1、 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2、 xx市xx区×××街×××路×号楼×××房;
以上房产均由被答辩人于x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价格转让,有进账单为证。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答辩人名下股票现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黄×出借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两位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抚养的问题,故不在本案中要求进行处理。
此致
xx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