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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4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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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4篇(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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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一

根据《消防法》施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负责宿舍的安全,各住宿人员均为第一责任人。

禁止破坏供电设备、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会报火警;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话119,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1、宿舍内要安全用电,严防火灾,禁止烧煮、烹饪;禁止在宿舍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2、点燃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3、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禁止电炉取暖,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禁止私自拆卸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

5.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6、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取暖器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7、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如在宿舍内发现违反上述行为,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二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指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师生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校确定将档案室、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食堂、多媒体教室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5、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6、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灭火机,要放在明显的地方。义务消防员要学习、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机,会报警。经常检查灭火机,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总务处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电脑室管理人员、各办公室内教师在启动电脑、空调、电热台板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9、仪器保管员严禁在仪器室里做演示实验,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

10、图书、体育器械库房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11、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班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要玩打火机,不玩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12、教师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3、食堂工作人员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4、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三

为确保市政府机关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市政府机关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并认真实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扎实作好消防工作;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常规灭火技能,必要时进行灭火演练;

三、禁止在办公室、仓库使用电炉烧、取暖;禁止在地下车库、汽车旁边抽烟、燃放鞭炮和明火作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进入办公区域;

四、经常对要害部位的电源、动力电线、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五、各单位严格管理消防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不得擅自移动、外借和私自带走消防器材;

六、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事故,各单位要配合消防监督部门查明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四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 用后及时拆除。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 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 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 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五

1目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明确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重点部位防火措施,正确进行火灾扑救应急工作,确保正常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部门防火消防管理。

3职责

3.1设备维护部防火安全责任

部门主任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

各专业主任是专业防火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1)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解决防火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负责审批消防工作项目和消防经费

3)表彰和奖励消防工作有功人员

3.2各专业防火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

负责各专业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下达的消防工作要求,制订防火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

2)负责制订、修订消防管理制度

3)开展日常检查和考核

4)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

3.3部门防火安全责任

1)组建防火组织机构,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2)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

3.4班组防火安全责任

1)遵守防火管理制度,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落实专区防火措施

3.5员工防火安全责任

1)遵守消防管理制度

2)负责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3)熟悉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扑救技能

4要求与程序

4.1要求

4.1.1贯彻上级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防火计划和落实防火措施完善消防设备、设施布局。

4.1.2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各级防火组织,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工作检查和考核机制。

4.2动火安全规定

4.2.1根据动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一级动火区域指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门,二级动火区域指危险性较大区域。

4.2.2一级、二级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动火工作票。

4.3防火安全管理

4.3.1防火工作实行部门、专业、班组三级管理。

4.3.2每年进行2-3次防火安全检查。

4.3.3燃油系统、制粉系统、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电气主控制室、集控室、控制室及其电缆层、危险品仓库、油处理、氧气乙炔仓库、危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制订防火措施,并落实专人管理。

4.3.4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消缺,不得擅自停用灭火装置。

4.3.5如遇灭火装置故障需停用自动消防设备的,必须得到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4.3.6生产现场须配置消防设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不能随意挪动位置和挪作他用,消防通道严禁占用,消防箱严禁存放杂物。

4.3.7开展防火教育、“11.9”系列宣传活动。

4.3.8消防队应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

5.2中电投集团公司《防火消防管理办法》

5.3宁夏临河发电有限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六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消防工作要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中心消防安全。

二、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中心主任履行分管消防安全职责,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为本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职责

(一)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中心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建立健全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组织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和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具体负责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规划,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2、负责制定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组织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对科室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与中心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科室管理;

2、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并做好记录;

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及逃生等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4、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清洁保养工作。

(四)职工消防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中心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防火义务和责任;

2、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服从防火安全管理,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知识,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操作中的火险隐患,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会扑灭初起火灾,会使用各种消防设施);

3、了解消防设施,熟悉灭火器所在位置,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四、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一)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二)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禁烟制度

凡设有禁烟标志或明确规定的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六、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科室每月自查一次,中心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节假日放假前组织检查一次。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做好记录备案。

七、消防系统维护制度

(一)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必须按维护规定进行维护,并进行登记。维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消防工程维护单位承担,并须签定维护协议书,接受消防部门及主管单位监督、检查、考核。

(二)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制定检查、维修保养方案,做好检查后设备运行状态的记录。

(三)定期进行消防栓出水检查,室外消防栓每年至少保养二次,手提式灭火器每月气压检查一次,随时检查安全出口标志以及消防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具是否正常。

(四)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经许可或无紧急需要不得随意动用或移位。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一)总务仓库

1、仓库内设置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准乱接电线、电灯,禁止使用电炉等用电物品。物资进库时要认真检查验收,严防火种带入。

2、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入内,领料人进库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准进库,如果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入库。

2、贮存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易燃、可易燃液体、化学物品、气体钢瓶等应分别与其它材料隔存,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隔存,对易燃、易爆物品要小心轻放,严禁撞击、重压、摩擦。

2、仓库保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贮存物资的性质,尤其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掌握其性能后,方可贮存和操作。

6、仓库保管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平时要做好灭火器材的保养工作,保证其完整好用。发现仓库有火险隐患,应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防止火灾发生。

(二)氧气瓶仓库

1、氧气瓶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2、严禁在库内吸烟,防止库内和库外带入明火,库内不得装有其它火源设备,电灯要装防爆灯,控制库房的湿度、温度。

3、严禁违章操作,氧气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和重压、倾倒,空瓶和满瓶应分别放置并有标志。

4、氧气瓶灌装后,保管员必须检查每瓶的开关是否拧紧,防止漏气。

(三)综合档案室

1、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2、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室,室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一般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入内,如果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入室。

(四)指挥调度室

1、出入调度室必须随手关门,调度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电炉和动用明火。

2、机房未经许可不准入内,因工作需要入内应注意安全,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五)汽车库位

1、车库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检查,防止过期、失效。

2、车库内严禁存放过量的汽油、机油等燃料及其他物品。

3、严禁在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4、及时清理车库内各种废弃物,保持车库整洁。

5、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在中心停车位停泊。

九、奖罚措施

(一)职工在工作中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避免火势蔓延的,给予奖励。

(二)职工因违反规定和禁令而引起火灾事故的,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七

1、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发给证书后才能入岗。电工要严格执行电工手册的规定,高标准地进行各种安装与维修工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2、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新增加或更换电气设备要经过主管、技术和安全部门共同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3、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应牢固,绝缘要良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损坏等情况,要立即修理;

5、电线穿过墙壁、地板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用瓷或金属的套管加以隔绝。在其他部位增设新的线路,如不用金属套管,必须使用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6、在任何部位安装、修理电气设备时,在未经试验正式通电使用之前,安装、修理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安装检修所使用的临时照明灯必须使用低压手把灯;

7、配电房的电气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灵敏和有效。变压器和电缆等处不得漏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8、配电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门和窗户以及出线孔等处必须严密,防止小动物进入,破坏电器设备或咬坏线路。各种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擦洗;

9、配电房等重要电气设备房内要严禁吸烟。如在室内动用明火,需经保安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0、在检修、保养电气设备以及擦洗零部件时,所使用的汽油等易燃物品应妥善管理,用剩的汽油、擦布要及时处理,不得乱扔;

11、电工要认真学.掌握电气知识和国家有关电气规范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者强迫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13、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在设计增添大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时,必须经过有关供电、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14、配电房应作防火分隔处理,其耐火极限不能低于2小时;

15、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事故照明等消防设施的用电,应备有应急电源;消防设施的专用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在非燃烧结构上,并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以保证随时可用;

16、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

17、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施工人员等)禁止进入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要部位。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值班人员负责陪同。

保安部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八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各车间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车间主任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长:焦明江高树森

副组长:解恒宁隋万东衣云光

组员:王夕庭凌人安于长磊刘元龙

殷录海庞传乐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车间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办公楼、会议室、档案室、仓库、施工现场及现场职工宿舍等场所。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消防应急电话

火警:119 急救:12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九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l、每年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消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校园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学生要进行有季节特点的消防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野外不要玩火。

1、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管理人员每日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报检查情况,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要给予处罚。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对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各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⒈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⒊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⒋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⒌教室、宿舍使用应急灯,严禁学生用火。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l、义务消防员应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6、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把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6、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8、校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师生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晶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十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有值班教师巡查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教职员工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校园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加强吸烟管理制度,校园内禁止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校办公室申请,校办公室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他人员不得施工。

(1)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园内消防重点部位。幼儿园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2)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收即投入使用。

(3)园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

(4)园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私自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活动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应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园内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5)园内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

(6)在园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7)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门和消防重点地点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守。

1、园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十一

1、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3、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4、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5、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6、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7、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8、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1、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2、交接项目: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上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故障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3、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纪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附属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职责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

第五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校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职责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带给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其消防安全职责;

(五)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其法律职责

(六)组织防火自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第七条:学校宜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并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举办消防冬夏令营、知识讲座、竞赛、消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二)组织分析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隐患、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和研究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以及预防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职责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学校设立由两名男教师和一名大队辅导员为兼职消防教师,专门负责对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活动,保证消防安全教育进课堂,保证每学年的两次安全教育课中有消防知识的资料。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应通过组织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问答等形式,对在校师生进行消防技能的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人员应当理解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学校消防安全职责人;

(二)学校兼职消防教师;

(三)重点岗位消防安全员;操作人员;

第十四条:学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内的建筑物,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持续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登记备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与整改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状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用电、用火有无违章状况;

(六)消防安全要害部位的管理状况;

(七)仪器室、实验室、电教室、微机室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状况;

(八)更夫值班记录状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检查状况汇报,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职责人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建立消防档案。学校应收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材料,分门别类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务必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现场最高职位的领导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职责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灭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资料。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职责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用心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职责,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防火工作职责人不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职责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十四

1.厨房必须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消除,炉灶油垢应经常清除,以免火屑飞散,引起火灾。

2.炒菜时切勿随便离开或分神处理其他厨务或与人聊天。

3.油锅起火时,立即用锅盖紧闭,使之缺氧而熄;锅盖不密时,就近用食盐倾入,使火焰熄灭,并除去热源,关闭炉火。

4.厨房内严格禁止吸烟。

5.烟囱顶端应装不锈钢的防护器,以防火星飞散。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例如酒精、汽油、食用油、煤气瓶、火柴等。不可置于炉具或电源插座附近,更不可靠近火源。

7.马达动力机器使用过久,常会生热起火,应切实注意检修。

8.用电烹煮食物,须防水分烧干起火。用电时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同时使用多个电器。

9.插座头损坏,或电线外部绝缘体破裂,应立即更换或修理;发现电线走火时,迅速切断电源,切勿用水泼覆其上。

10.燃气管道禁止缠绕电源线路,电源插座应与燃气管道保持一定距离

11.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必须经京基百纳广场批准后并由燃气公司派专人进行施工改造,完工后还须进行送气测试,确保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2.燃气火灾灭火的方法:

(1)用泡沫灭火器械灭火;

(2)断绝煤气之源;

(3)降低周围温度;

(4)断绝空气供给;

13.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厨房,检查电源及煤气、热源火种等开关确实关闭。

14.如果发生火灾,应立即求援消防中心,在消防队未到前,自己要先抢救。油类起火最好用消防沙或灭火器扑灭。

15.加强对员工的消防教育,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消防培训,让员工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熟悉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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