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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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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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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篇四

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湛(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九条凡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汇编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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