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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优秀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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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优秀二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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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一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月**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二

合同纠纷 上诉状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三

范文一:

诉人(一审原告):李××,男,××岁,×族,× ××市人,×××市××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区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

1.撤销××区法院(××)×法行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 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一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村×街×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 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和(××)×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 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 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 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 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19××年×月×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棱,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 ,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 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二、 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 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 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 时,有被上诉人到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 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 “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 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 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 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有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 ,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允许或默 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其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 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范文二:

上诉人: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房地产 管理局职工,住旬阳县xx街xx号。

被上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旬阳县交 通局退休职工,住旬阳县xx有限责任公司家属xx单元x楼。

被上诉人: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旬阳县汽 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旬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代县长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0)旬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 原审被告给上诉人颁发的旬证地(籍)发(2010)15号《关于城关镇居民邹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性质不是建设用地批复,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即同意土地使用权由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原审认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原审被告颁发的旬国用(2010)第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性质上是一种物权登记行为,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非行政行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引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本案所涉地块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从原旬阳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转让给本案的上诉人,并非国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案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早在1988年6月8日自旬政土发(88)033号《关于县城区商品房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之日就已形成。本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及物权登记性质,被上诉人不服,只能依据《物权法》规定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寻求救济途径。 所以,原审判决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明显错误。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四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适用于上诉期限内。下面是我整理的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1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

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

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

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

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x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

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

日期:

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2

上诉人:赵xx,男,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

日期:

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3

上诉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09室。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百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20xx年—20x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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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六

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七

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综合楼

被申请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乡xx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xx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此,xx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xxx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以,xx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八

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现飞,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华县东夏亭镇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丽,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荥阳市高x镇石洞村后窑234号,系死者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高x卫生院(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xx 0371—64866153

地址:荥阳市高x镇高山街朝阳路56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x医院

法定代表人:x三国 0371—64662207

地址:荥阳市老城郑上路13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x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郑州市郑上路34号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00000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儿子程轩入院治疗期间,荥阳市高x卫生院的业务院长魏志强并未在现场,不可能为患者做任何的诊断治疗。负责为患者治疗的是两位既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李xx和汪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院很明显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两名医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患者家属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医院提交的处方笺以及荥阳刑侦大队调出证据材料完全可以证明这个事实。而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魏xx在现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荥阳市x医院在接受患者时候,应该能够认识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则会出现生命危险。作为医疗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担责任而舍近求远把患者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正是医院的做法,客观上又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因而,荥阳市中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证据情况下,就认定荥阳市x医院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荥阳市x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对患者抢救治疗费用属于医院因自己过错带来后续费用,该部分理应让具有过错医院承担,而不是让患者家属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对于不支持荥阳市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支出的医疗费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患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x医院停尸费用,也应该由具有过错的被上诉人来承担。

二、一审法院划分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诉人儿子和女儿以及另外两个亲属就诊于被上诉人荥阳市高x卫生院,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尚可。就入院的情形来看,患者虽然生病,但并无生命危险,上诉人将患者送医院进行医治不存在任何过错。上诉人儿子进入医院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构成医疗责任的行为,期间也没有其它行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诉人儿子死亡的行为,只有医院的单独的过错行为,医院的错误行为足以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2、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医院时,患者邻居明确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并没有引起医院足够的重视,仅仅对患者询问一下,未做任何常规性检查,就轻易的作出了“胃肠炎”的结论。试问一下,当时一块就诊有四个人,同时都患上“胃肠炎”几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现同样症状,也应该积极做出相应的检查,进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医院工作人员本着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即便洗洗胃,灌灌肠,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进行性加重,最终导致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3、医院延误抢救时机,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时,时间对患者来说弥足珍贵,早一分钟就可能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如果医院能够及时转诊,这样人间悲剧也不会上演。

4、被上诉人在患者死亡后,医院本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并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其却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丧失鉴定条件,故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

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被上诉人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提交病历材料很明显存在事后补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为我们都知道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过错鉴定的重要依据,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更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因此,造成无法鉴定的结果,完全是医院自身的责任。另外,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九

上诉人 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总经理。

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之规定,管辖错误也应再审,故请求贵院认真审查薛建士诉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在该案中柏乡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即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现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该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桥西区。而另外几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柏乡县,故该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一审法院以“柏乡县中学食堂的标的物在柏乡县,经营权担保的履行地在柏乡县。”的理由,认定其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首先,该案只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对柏乡县中学食堂标的物的争议,不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上诉人从未将柏乡中学食堂的经营权向薛建士及任何人提供担保,且薛建士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柏乡中学食堂的担保权人,故一审法院在裁定中称的“经营权担保履行地”是子虚乌有的。所以,柏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柏乡县人民法院()柏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xx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xx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3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年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上诉人于x年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x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x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xxx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15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xxx会

法定代表人:李牛华,道县xxx会主任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道县人民法院()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县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5月14日,上诉人汽车有限公司就道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道县xxx会诉上诉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向道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案应移送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5月23日,道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道民一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道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也即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审裁定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以该合同的标的物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应认定为属产品质量纠纷,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xxx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只要存在争议,就不能认为合同已因交易完成而履行完毕,各方不再受该合同约束。事实上,直到x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仍就所谓的“瑕疵”问题与另一原审被告汽车()维修站签订了《特殊优惠修理协议》,其中约定“车辆质保担保期延长至x年10月16日”,说明该买卖合同仍在履行中。原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认定是对事实和法律的曲解。2、《试行意见》第153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是指“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结合《xxx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可以明确: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本案中,首先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所诉请的元损失是被上诉人对整车实施保养和整车正常维修而支出的正常费用,不属损失范畴,因此也不存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事实,当然更不存在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因此,本案纯属买卖合同纠纷。

二、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被上诉人与本案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20xx年3月21日在x开发区汽车有限公司处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争议标的物(轿车)采取的是自提自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在,故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道县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购销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由买卖合同确定的人民法院即原审另一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更为适宜

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物(轿车)由汽车有限公司通过《产品购销合同》向上诉人交付使用,又因为主要的保养与维护、维修由汽车()维修站承担,二者均在c市,因此本案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符合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汽车有限公司

x年6月6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xxx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原审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

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

住所地: *888

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xx

住址:*8

上诉人对江苏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

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1.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人向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

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x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后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不过450万,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oxx年九月十八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三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沙某,男,汉族,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常州市,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6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上诉人沙某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殴打了受害人李治国,但是,随后就被受害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双方的互殴行为割裂开,对于本案件的审理,应当将双方的互殴行为综合考量来审理本案件。

上诉人殴打受害人确实不对,但是,李治国纠集多人,使用凶器对被告人殴打更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也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丝毫体现。

二、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宗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根本没有伤人的犯罪动机,也与受害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当时不到18岁,辨别是非的能力低下,哥们义气,不考虑后果;没有前科,在校表现良好;如实称述案件情况,没有反复,也没有避重就轻;真诚悔过,且在事后上诉人也被李治国纠集的数十人,手持器械殴打成轻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复治疗,法院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关怀,但是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遵循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原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四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xxx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09年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公司一案与刘*诉**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公司伪造的吧!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2008年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盖印章?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我现在应该是把**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 起早摸黑 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11年后变更为秦明(刘*),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五

精选优秀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xxxxxx

上诉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审)的(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编号),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xxxx中“xxxxxx(不服判决的内容,把判决书中不服的内容原文写上)”改判为xxxxxxxx(请求改判的内容)。

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诉理由,写清事实及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xxxxxxxxxx(上诉法定情形,例: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xxxxx(上诉法院)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精选优秀上诉状2: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

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

××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

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 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却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决称: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子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子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的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真象,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要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xxx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第2项,《植物检疫条例》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款

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状副本二份;

二、代理词(打印件)二份。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六

负责人:何四军 电话:

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住所地:xx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职务: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号行政判决书。

2、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城东)行决字(20xx)第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与理由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理解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事实类证据的认定亦存在诸多错误。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七

上诉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金钻3001.(原住所xx市宝安区观谰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第一, 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状中提及的。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第二, 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冲突,一审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

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 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x年*月*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x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x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xxx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x年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x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

两份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区。另外上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x年 月 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十九

上诉状要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下是上诉状范文。

离婚上诉状范本【1】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离婚上诉状。

离婚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离婚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离婚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首部1、标题: 写“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

列写的方法如下: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

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

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

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

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

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

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

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

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

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

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

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

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

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

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

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

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

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

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

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

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四)尾部及附项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

书证xx(名称)x件 。

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任xx,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xx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

”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

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

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

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

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状【3】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二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xxx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xx年八月一日

被告申请移交法院审理篇二十一

民事判决书上诉状

上诉人:野菜(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县妙高街道君子路茗月山庄***********。公民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系行长,电话:*******。委托代理人李**,**农行职工。

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县北界镇**村。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丽遂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

2. 请求确认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保证人)的担保行为不成立。

3. 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事实部分。2010年8月12日,毕**找到野菜,说要向**农业银行贷款,请求野菜为其担保。出于亲戚关系,野菜表示同意。到了银行,毕**说不是用自己的名字贷款,是以同村人胡**的名字贷款(因为对方有林权证,可以优惠)。野菜想想也有道理,于是提笔签字,一式多份(野菜有过贷款经历,银行借款合同都是一式n份)。签字时合同书全部空白,毕**和银行信贷员解释说,后续工作他们会完成,补填内容,担保人只管签字就行。

2013年7月的一天,**农行打电话给野菜,说有一笔以郑**为借款人、野菜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本息全未归还,需要到银行去签个字。野菜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到银行经过确认才发现,该笔借款日期与胡**那笔借款日期为同一天,郑**与胡**同为北界镇**村人。由此野菜才明白,当初受了毕**和农行信贷员的蒙蔽,在为胡**一笔借款签字的同时,无意中签了两份!而毕**与银行信贷员补填合同内容,在野菜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伪造出其为郑**借款提供担保的既成事实。

2. 理由部分。(以下称野菜为上诉人)

①。 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与借款人郑**素不相识,相关保证手续皆由银行信贷员与第三人毕**一手操办。上诉人出于情面,为的是毕**担保,而不是郑**。虽然上诉人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签字,但上诉人从未与借款人达成允诺,也未与他一起到银行签字,参与担保方式违规。银行信贷员明知这一情况,而予以默许,系明显违规操作。

②。 上诉人是在被蒙蔽、受欺骗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签字担保的。当初,毕**只对上诉人说为胡**一笔贷款担保,根本未提及郑**。上诉人不明就里签字时,银行信贷员没有做任何提醒(该信贷员与毕**相熟,不排除串通嫌疑)。对于违背本意的签字,以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上诉人坚决不予承认。并且,以空白合同书让保证人签字,之后再补填合同内容,银行违规在先。

③。 在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系列书证材料中,《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非上诉人亲笔签名,系伪造。这两份材料与借款合同上的担保条款相互印证,显然非常重要。伪造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恰恰证明了上诉人未同意为借款人担保,也未承诺与借款人共同还款,无需承担责任。至于伪造签名如何产生,银行信贷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证人同意保证书》属于补充材料,对主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县法院在这里混淆了概念,有失偏颇。该附属材料不影响的是借款条款,但对担保条款产生显著影响。试问,如果上诉人在《保证人同意保证书》上签字“不同意”,难道也不影响合同的担保效力吗?

④。 查阅**农行与借款人郑**的个人信贷业务面谈记录,在银行提问“您本次申请贷款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时,郑**没有回答,说明他未认定上诉人与之具有担保关系。在借款人没有认定的`情况下,银行又涉嫌伪造担保人签名,违规行为十分明显,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后果。

另据面谈记录显示,借款人月收入8333元,家庭财产40万元(房产30万元,其他收入10万元)。借款人出具的“个人收入及相关情况说明”中,培育毛竹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这两份材料,经过借款人与银行双方认可,属可信材料,说明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材料如有不实,由银行方面与借款人负责。

⑤。 借款人提供用于抵押的林权证,非其本人的林权证,不具有抵押权限。**县农行在办理借贷手续时未予甄别,也未告知上诉人,对此应负责任。实际上,担保人到银行签字时,信贷员若告知这一情况,担保人便不会签字。

⑥。 非常重要的一点:该笔5万元贷款下发后,毕**、周**夫妇向郑永祥出具了5万元借条,借条上特别注明,是毕**以**的名义向银行借的款。借条的存在,充分证明了5万元借款的去向,以及相互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是银行与郑**,郑**与毕**、周**之间的关系。因此,该笔金融借款与郑**、毕**和周**有关,而与上诉人野菜无关。(该证据**县法院已经收集,但未予评析)

⑦。 当前,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成为“弱势群体”。**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厘清事实,也不分主次关系,在借款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没有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情况下,判决让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当于纵容恶性金融纠纷,变相鼓励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因为--反正有担保人兜着!

综上所述,在本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县农行在办理借款合同之担保手续时,多处明显违规操作,责任重大;上诉人不具有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主观意愿,自始至终处于被蒙蔽之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成立;银行发放的5万元借款去向清楚,郑**与毕**、周**夫妇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由此可证,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县法院一审判决没有厘清事实,有失公允,故特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所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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