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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立法过程 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篇一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造法)的法律依据。因此,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1、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的功能。2、民法基本原则的衡平性。
一、民法基本原则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一种审判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理所当然地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民事活动当事人首先应该以一般民法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范或规范不清时,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但也不排除在民法规范已有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准则功能。行为规范只有同时作为审判准则才能具备法律上的意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被遵循时,他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依据。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决定了其作为行为规范与审判规范的性质。从原则一词的语义来看,它在英文中同时包括“根本、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和“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两种含义。我们可以知道,原则一词实际上是对法理和根本规范的一种翻译,原则具备法理的含义。法学理论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当然可以成为法官在裁判民事纠纷的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律所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理,是民事活动中公认的价值,其被法官加以运用,当然可以成为一种审判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多数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生命形式,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交换的基本特点就是要求公平和等价有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一直进行下去。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市场经济中的生产、交换、消费都必须有秩序地进行,因此保证经济和公共秩序就显得尤其重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只有进行自由选择才能获得最大利益,保障意志自由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约束下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呼唤法治和诚实信用的道德作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法治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就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当然应该把体现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其次,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体现了立法者在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政策。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所欲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当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会立法者的精神与政策,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衡平性
衡平,是普通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常常作为与普通法相应的衡平法的概念出现。衡平法是英国14世纪通过判例形成的指在纠正普通法失误的法律,英国长期以来存在适用普通法的普通法院和适用衡平法的衡平法院。但是,这种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衡平法仅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衡平,其实,在实际中还存在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衡平。亚里士多德将衡平定义为:“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英国法学家克里斯多夫.圣.杰曼认为:“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摒弃法律中的词语,有必要遵循理性和正义所要求的东西,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这就是说,有必要软化和缓解法律的刚性。”我认为衡平是当法律的普遍规定与个案公平发生冲突时,法官抛开法律的字面要求,直接按照正义的要求裁判案件。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和立法者在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和政策,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者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方针,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其他一般民法规范都是民法基本原则精神与要求的体现,不过是落实法律目的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价值,他们构成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考虑和出发点。从法律的位阶角度观察,民法基本原则与一般民法规范具有位阶上的上下从属关系,一般规定必须服从基本原则,后者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多数情况下,一般民法规范和这些根本考虑与出发点都能保持一致。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发挥效力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大陆法系实行规范主义,即成文法主义。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但是成文法(制定法)由于是以采用文字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
1、滞后性。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对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设,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一成不变的法律规范当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但是不断的修改法律,又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损害法律的权威。
2、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且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立法者并不是万能的,所谓“挂一漏万”,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不可周延性。法律不可能规范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3、法律是根据社会的普遍性的情况而规定的,它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故此有时法律的规定会造成个案的不公正。
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其模糊性和衡平性,而赋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和衡平权,法官可以凭自己的智慧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体察立法者的基本精神与政策,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同时,这种自由裁量是在法律规定的空间中进行,极大程度上杜绝了法官滥权。民法基本原则是包涵于民事成文法典中的法律规范,根据基本原则实施的自由裁量,是在成文法的制度体制下进行的,它可以避免判例法制度中存在的法官滥权和法律内容庞杂的缺陷。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可以中和成文法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优缺点,是调和两大法系矛盾的伟大创造。
因此,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加以合理的利用,在充分发挥法官在个案中的创造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法官滥权的防止。首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加以一个范围,在民法有具体规定时,法官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抛弃具体规范而径采基本原则。对于同一事项,一般民法规范和基本原则都作出规定时,优先适用民法的一般规范。其次,是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思维能力,道德认识水平十分的必要。
中国民法立法过程 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篇二
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发表了xxx中央xxx、xxx、xxx主席xxx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深刻解读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民法典的宣传和实施提出了明确指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民法典之“笔”聚合“史”“时”“势”,挥毫间,格韵千秋、与时相偕、笔意飞扬,擎举“人民至上”的理念落笔着墨,以“回应人民所呼所盼”运笔纵横,对准“民众关切的社会焦点”笔锋直入,将“笔意”与“笔法”合融,飞墨走笔间,尽显“神形意”之美,铺展开中国之治的气度和力量。
民法典,以苍劲雄浑之笔绘“神”,勾画出民族文化的“韵律美”。文章中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至今的民族文化“韵律”正是民法典的价值立向,民法典以苍劲雄浑之笔书写了强烈的社会价值和民族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第一条,也是整部法典的价值倚靠,24字基本内容贯穿了整部法典,融入了法典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蕴含于民法典之中的“神韵”,在上下五千年优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浸润和滋养下,传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民法典注入了“精气神”。比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体现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要义;比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体现了社会和谐稳定的要义;比如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鼓励社会大众靠智慧和双手去创造财富……从情理和价值出发解读民法典的逻辑,我们会发现,每一条规定都是对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弘扬,每一页内容都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指引和示范功能,充分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民族文化特性,每一笔都生动彰显了中国的文化自信和民族底气。
民法典,以细实严谨之笔绘“形”,提炼出中国方案的“时代美”。文章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过去我们所使用的单行法,多是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单行法之间表述和概念上的冲突和矛盾日益凸显,无法满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民法典则紧扣时代脉搏,是继往开来的鸿篇巨制,对单行法中所缺乏的时代特征进行了填充完善,对单行法中在同一问题上的分歧表述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定,严谨的系统、科学的设计、精准的表达,让时代精神在法治篇章中落地生根,为民法典注入了强大生命力。民法典的编撰与时代同频共振,是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面对时代提出的新问题和新现象,民法典从社会发展规律出发,以具有时代意义的新规定给出“标准答案”,从物权编的诚信导向机制到合同订立的失信惩戒机制,再到“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为世界的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同时,民法典的时代精神还体现在民法典的实施上,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充实民法典的内容,让民法典成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抓手,彰显中国现代化治理的“大智慧”和“时代美”。
民法典,以气韵生动之笔绘“意”,描绘出制度文明的“高光美”。文章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的制度文明主要体现在它的内容上,很多规定直接涉及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典从“法”到“典”,看似是“一字之跨”,实际上其编撰过程经过了不懈的探索和反复的斟酌,经过了扎实的分析和深层的研究,经过了前期大量的理论准备和成熟的经验酝酿,五易其稿,终于在群策群力下孕育而生。民法典共有7编和附则,1260个法条,每一条都立足民生最关切,紧贴社会生活实际,深剖社会热点、难点“小切口”,从现象之“标”深入,从问题之“源”透视,最后落脚于治理之“本”,其内容准且精,其功能好用且管用,凝聚了广泛共识,是人民意愿的集中表达,标注了制度文明的新高度。民法典中是一部系统的法典,集民法之大成,集民众之智慧,集治理之效能,这“一字之跨”其实是向更加公平正义的制度文明跨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跃升,这“一字之跨”绘出的是制度文明的“高光美”。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为民之法典,是积微之大政,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推力,汲取了优秀民族文化之“神彩”,融入了鲜明时代特征之“形态”,彰显了深厚的人文关怀之“意蕴”,以“巨笔”挥毫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鸿篇巨制。
中国民法立法过程 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篇三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学习宣传《xxx民法典》。通知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要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锋队,要立标杆、做表率,带头学习、积极宣传,以xxxxxx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获得感,释放出民法典的澎湃力量。
领悟上增点“正气儿”。“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便利人民、有令必行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民法典的落地生根历经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年艰苦细致编纂,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关切。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强化思想站位,坚决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者。正如xxxxxx所讲,“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将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推动法治建设劈波斩浪、社会生活风清气正。
学习上冒点“热气儿”。常言道:“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泛搭建“学习的平台”,将民法典的学习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班、党员座谈会、主题党日等丰富多样的形式,确保民法典的学习入脑入心、学深悟透。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个人自学、集中研讨、座谈交流等方式领学促学,立标杆、做表率,勤于思考,积极实践,在学思践悟中精准把握重要内涵,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和基层一线密切关联领域的深入学习,充分运用党建引领这个重要抓手,最终在群众中形成“榜样”示范,团结带领人民群众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宣传上添点“活气儿”。知法是用法的前提。群众在哪里,宣传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基层是民法典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大力、及时、广泛宣传好民法典。讲好“大白话”,宣传过程要注重对专业术语的解读,多举群众身边鲜活事例,用“小故事”传递“大内涵”,用人民群众能理解、易记忆、用得上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用好“新媒介”,不仅要广泛利用“手册、海报、喇叭、宣传栏、制度牌”等传统媒介,还要紧跟潮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微博、微信、vlog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突出显示民法典姓“民”的根本要义,针对性开展互动化宣传教育。要激发“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参与性,让宣传氛围“活起来”,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多措并举,掀起学习宣传热潮,真正让民法典入脑入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民惟邦本、法系根基。”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厚植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让民法典之光更加耀眼,民法典之力更加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