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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一
4案例名称:
浙江江山邮储银行3000万存款失踪 职员当掮客
(内控风险类型案例)
一、案例情况简介
一年前,她的堂哥经老乡刘某的介绍办理了一笔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其堂哥调集了其公司3000万元的现金,用她的身份证开户将这笔款项全部指定存储到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江山市支行青湖镇储蓄所。双方约定:存满活期一年,一年内“不准提前支取、不得对外抵押和担保”,一年后即可取回。然而,3个月前,当黎萍和堂哥赶往该银行网点取款时,却惊讶地发现存折里根本就没钱,3000万元存款不知去向。
二、暴露的问题或隐患
(一)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
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把责任推给“贪心”储户的借口经不起推敲。这得说说一种叫“贴息存款”的金融服务,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在正常利率之外,还要贴上更高的利息来招揽储户。该业务屡禁不止。银行会搞贴息存款有两个目的,一是到了季末考核的时候,要冲存款量,补业绩;二是拉存款给急需贷款但是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对于前者来说,贴息者是银行本身,对于后者,额外付利息的其实是企业。尽管“贴息存款”已经被明确喊停,可潜规则还是蔓延。
(三)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本次案件中,“内鬼”承诺给储户的高额利息。类似的案件都有高利息忽悠的特征。而储户一般也特别听话,在存款期限内不查账户,不问信息,不开通短息。期待高利息,并答应不太合理的要求,这两点成为大量类似事件中银行等单位指责储户的理由,并据此认为是储户太过贪心。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
银行自身灰色行为的存在,一方面让许多“内鬼”有了诈骗的基础和空间。另一方面,也让储户容易上当,因为机构性的“贴息存款”可是实打实存在的。所以事情败露后,银行怪储户贪心、没有预见到风险的指责是非常站不住脚的。
三、防范措施与思考
(一)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完善内控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节约开支。但内部控制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减少可能发生巨大亏损的一套机制往往被人忽略。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案例中3000万巨款的无翼而飞无疑是该行内部风险制度的缺失,如果没有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勾结,钱无论怎样也出不去,这对该行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沦陷与相关考核风控制度的缺陷是密不可分的。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处罚违规行为,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约束人员,再严密的制度,不执行都是空话,所以得来点硬的判例。案例中该储蓄所确实保留了黎萍本人一年前办理“转汇”的视频,在该视频中可以听到,银行柜员告知了黎萍“钱已经转出去了”的提示。视频中,还可以清楚的看到柴晶晶在场,她对柜员说了一句话:“存折不要打印。”而且当3000万元转账给杨超法和林涌的汇款单确实非全部由黎萍本人填写和签名,有他人替代填写和签字的迹象。这都反映出该行人员的胆大妄为,其相关制度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员工从而保障客户的权益,体出该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的缺陷。
(三)改变环境,期冀于利率市场化风险控制的实际执行差,源于银行自身的导向与纠结。银行要赚钱,所以在业绩考核中给了员工非常大的压力。然而,在利率“内外不一”的情况下,想要揽储,银行得出很多“灰色”的招来,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地带”业务。为了拉存款,拼回扣、拼关系十分常见,腐败也应运而生。存款失踪事件的肇始——“贴息存款”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
那么,要解决问题,需要让这片“灰色”消亡。要消亡,得寄希望于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如湖北社科院经济学所所长叶学平所说,利率管制导致了资金市场的双轨制,有价差肯定就有寻租空间,要铲除金融领域的腐败土壤,需要通过利率市场化,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回归正轨,把精力集中到主业当中。
(四)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根据准风险事件核查监督发现“三高网点”和“三高柜员”,对办理的业务和其他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密切关注、综合分析,适时确定重点关注网点和重点关注柜员。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二
为全面加强柜面风险防控工作,建设银行承德分行积极落实风险分析例会制度,加强风险提示、大额交易风险排查和风险档案等制度。他们加速推进风险控制管理的电子化和流程化,组织推广零售网点柜面操作风险管理系统,为零售网点柜面业务操作风险检查提供工具和平台,为非现场检查提供分析模型和数据。进一步规范代理基金、代理保险、理财产品的政策宣传和营销推介行为,理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定期开展销售合规性检查,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严禁误导客户销售代理、基金、保险和理财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贷款面谈面签及贷款支付管理要求,快提升贷后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历史遗留不良贷款清理工作。加强信用卡伪冒申请、欺诈和套现的管理工作,加强识别和防范。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分行认真落实上级行业务风险防范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抓好柜面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业务核算质量,减少了业务差错,实现了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同步发展。
一是健全内控机制,筑牢制度防线。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行《
关于
会计结算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意见》各项规定,规范柜面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制定《操作风险控制与防范奖惩办法》,并纳入绩效考核,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照章办事的自觉性;实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管理责任制,做到事前管理抓重点,事中管理着重抓,事后管理重点抓,认真把风险防控工作抓实。二是加强
学习
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业务操作指南》和《柜面业务操作手册》,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案件防范教育,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组织学习上级行和银监部门下发的案情通报,抓好警示教育,教育和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抓好业务培训,筑牢技能防线。根据近年来新业务不断推出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新业务培训活动,让员工熟悉业务操作规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技能测试,对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落后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激发员工学习热情,进一步提升业务技能;利用晨会时间,对重要业务、重大事项、重点环节及工作中遇到的疑点或难点进行分析,研究对策,交流处理疑难业务经验,使大家掌握控制风险措施,从而有效防控业务操作风险。
四是强化岗位职责,筑牢责任防线。明确网点负责人在定期检查、抽查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职责,强化内部制约和监控机制,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监控力度;现场值班经理切实加强操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对员工业务操作规范与否进行仔细观察和认真监督,并加强柜员的现金、有价单证、空白凭证、特殊业务、印押证、汇划业务和公私章等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指出,当面责令整改;柜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一笔一清制度,防止业务差错,保证核算质量。
五是做好预警管理,筑牢整改防线。关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对重点环节和风险点实施预警管理和重点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并实行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力争杜绝违规、违章问题和屡查屡犯现象发生;重视对各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做到问题原因查找到位、教育认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人处理到位,确保实现各项业务
安全
运行。1.
农行柜面实习心得
2.
信用社柜面实习心得
3.
银行柜面工作小结
4.
最新外贸业务风险控制办法
5.
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分析
6.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分析
7.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及其控制要点
8.
校园贷业务风险防控仍是重点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三
一、案例简介
(一)巴林银行的历史
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95年已有233年的历史,最初从事贸易活动,后涉足证券业,19世纪初成为英国政府证券的首席发行商。此后100多年,巴林银行在证券、基金、投资、商业银行业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伦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团化证券商,连英国女皇的资产都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银行”的美称。
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产有59亿英镑,负债56亿英镑,资本金加储备4.5亿英镑,海内外职员4000人,盈利1.05亿英镑;1994年,巴林银行税前利润高达1.5亿英镑,管理300亿英镑的基金资产,15亿英镑的非银行存款和10亿英镑的银行存款,其核心资本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489位。
(二)巴林银行的倒闭
就是这样一个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控270多亿英镑资产的巴林银行,竟毁于一个年龄只有28岁的毛头小子尼克·里森之手。里森未经授权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从事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致使巴林银行亏损6亿英镑,这远远超出了该行的资本总额(3.5亿英镑)。
1995年2月26日,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这意味着巴林银行的彻底倒闭,但荷兰国际集团以“巴林银行”的名字继续经营。
(三)巴林银行的破产过程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从1994年底开始,里森觉得日本股市将上扬,未经批准就做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期望利用不同地区交易市场上的差价获利。在已购进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后,里森又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上作价值约200亿美元的空头交易。不辛的是,日经指数一路下跌,并于1995年1月跌至18500点以下,在此点位下,每下降一点,便损失200万美元。里森又试图通过大量买进的方法促使日经指数上升,但失败了。随着日经指数的进一步下跌,里森越亏越多,眼睁睁地看着10亿美元化为乌有,而当时整个巴林银行的资本和储备金只有8.6亿美元。
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
二、原因分析
(一)巴林集团管理层的失职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并反映其会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征兆的。
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的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期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二)松散的内部控制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
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直到里森辞职的那天,即2月23日,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三)业务交易部门与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结算,这与让一个小学生给自己改作业、打分没什么区别。这种做法给了里森许多自己做决定的机会。作为总经理,他除了负责交易外,还集以下四种权力于一身:监督行政财务管理人员;签发支票;负责把关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对账调节;以及负责把关与银行的对账调节。行政财务管理部门保留各种交易记录并负责付款。虽然公司总部对他的职责非常清楚,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这个“星级交易员”。他既负责前台交易又从事行政财务管理,就像一个人既看管仓库又负责收款。由于工作便利,里森的代号为“88888”的误差账号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辞职时才被发现。
(四)代客交易部门与自营交易部门划分不清
以一个公司的资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营交易,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代客户交易。当然,第二种情况公司会问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交易费。比如说我们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交易,当然有时也提供一些建议。由于公司仅仅按照客户的要求代其行使权利,如有损失客户自己负责。由于所得利润归客户,出现维持金不够的情况也应由客户自己垫付。
里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同行们的质询,但是他总是说自己是代客户交易。也有人提出里森在对巴林撒谎,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许多公司里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的混淆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五)奖金结构与风险参数比例失当
许多公司为鼓励员工辛勤工作,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来确定,各个公司规定不一。当然,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10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六)缺乏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 1995年4月5日曾对公共财政部和内务委员会中的国会成员讲,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 7.6亿英镑的资金汇到新加坡。而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如需将大于其资产25%的资金汇到海外分支,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至 1995年2月23日,巴林总共汇去了 7.6亿英镑以垫付里森的交易,而这个数将近巴林资本的两倍。
三、风险启示
(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巴林银行已经有200多年的经营历史,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个别职员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操作规程是可能发生的。但一名交易员能够违反制度,擅自越权操作,将相当于其母行资本几倍的资金作赌注,而且能够掩藏几周不为监管部门所知晓,可见巴林银行内部的监管漏洞很多。本来巴林银行后线结算部门应该履行监察职责,但是这个警报系统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抑或是里森与结算部门的人同谋,来欺瞒管理层;或许是既让里森负责前台交易又让他掌管后线结算这种做法的严重恶果。
除了巴林银行内部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也反映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监管的必要性。
(二)必须建立衍生工具交易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衍生工具一旦脱离了贸易保值的初衷而成为投机手段时,风险是极大的,尤其是当交易员孤注一掷时,可能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管理层应当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巴林银行事件来看,即使是里森用开立虚假户头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造成代客买卖的假象,但作为巴林银行管理层应该从或有资产的不正常增加中发现问题,这时应该核实该客户的身份、财力等。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有关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内控制度时,应该考虑自身从事该类交易的目的、对象、合约类别、交易数量等。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应包含:交易的目标价、交易流程、坐盘限额、权责划分、预立止蚀点、报告制度等。
(三)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新加坡曾被认为是金融监管很完善的国家,但是巴林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新加坡监管体系产生了疑问。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约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约数量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所以被委以重任,但却疏于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甚至问题初露时,管理当局也未予以足够重视,使事态逐步扩大,最终导致银行倒闭。
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特别是应重视表外业务的管理,防止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五)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
(六)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两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里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七)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和“后台职务”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八)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四
一、财务管理岗位廉政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3、弄虚作假。
4、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发票、致使发票损毁、丢失。5预算支出管理不够规范,核定的项目经费支出存在随意性,计划和控制的严谨性不强。
6、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资产调配、报废、闲置资产的管理不能精确到位。
一、隐瞒现金收入,据为己有。
二、未经批准私自将银行存款转出,挪做他用。
三、改动报销凭证,将他人已报账的凭证金额改大,骗取现金。
四、在他人已报账的凭证后插入粘贴支出票据,增大报销金额,骗取现金。
五、抽取他人前已报账凭证,重新报销一次,骗取现金。造成风险原因主要是:出纳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金钱面前失去理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中饱私囊,满足一己之利。
三、防范财务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的相关措施。1.加强财务法规学习,夯实理论基础。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会计法》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知识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理论水平,做到从思想上重视、业务上熟练,为财务廉政风险防范打下坚实基础。2.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基础规范要求,认真落实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明细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到人,管理落到实处。设置了岗位间的相互监督,明确的职责分工有效的制约了工作权力的使用。加强财务公开制度,将各项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张贴公示栏,以便干部职工监督。3.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所有收费全部纳入财务管理,做到及时、足额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坚持经费跟着预算走,严格按上级拨款项目安排财务收支,把日常开支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4.加强对现金、票据、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现金、票据、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核查,从日常工作中防止和杜绝各类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五
央企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关系着国民生计与市场稳定,因此企业对安全平稳运营有着更高层次的需求,其风险管控与内部管理水平必然相对较高。因此本文选取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建筑、五矿集团等几家典型央企,重点分析各单位风险内控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建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指标体系等方面的典型做法,为集团公司提高自身风险内控管理水平提供借鉴与指导。
1、建设风险内控体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中石油的风险内控体系已经日趋成熟,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成员共同参与的内部控制监管系统,设立以审计部门为核心的日常监控机构,推行各子公司、公司各直属机构的定期汇报制度,采取审计部经理定期对董事会负责直接报告内部控制落实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层级反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节点的必要调整。
中国五矿内控体系建设的根本点在于从体系化、规范化的角度,将风险防范工作进行详尽的梳理,使风险得到系统化、集中化的管理。集团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总体方针,做好内控诊断工作,建立统一的内控标准,梳理内控评价方法和流程,以试点单位为对象探讨标准的适用性,逐步实现运行规范的中国五矿内控体系。
神华集团公司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横向到边业务包括:公司治理、战略规划、五型企业及绩效、企业文化、生产运营指挥、煤炭生产、电力生产、铁路运输、港口生产、航运生产、煤制油化工、投资管理、工程管理、资本运营、境外投资管理、物资与采购、市场与销售、业务外包、综合办公、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产权管理、安全与健康、信息化、企业运作、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工作、新闻宣传、信访管理33项业务领域,纵向到底覆盖总部各部门、各二级公司、部分三级公司和四级公司全级次主要业务单位。
2、成立风险内控组织,保障企业稳定运营
中国电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坚持“以风险为导向、以流程为纽带、以控制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内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调整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风险内控工作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在人手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认真履职,确保了各项风险内控要求的落实。
中铝集团设立的风险管理部包含战略组和监控组。战略组的职责是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度量模型和标准等,及时修订有关办法或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并且指导业务人员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监控组的职能是贯彻风险管理战略,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根据战略组制定的风险度量模型进行风险的衡量、评估,持续检测风险的动态变化,并及时、全面地向战略组汇报风险状况。第二,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动态变化,促使各部门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审核和评价各业务部门实施的风险管理措施,评估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业绩。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企业专业化管理 中国石化在全公司范围内,有针对性的挑选人才,充实内部控制管理队伍。被选中的人才,有实际生产实践的工作经验,并熟悉中石化日常的经营管理程序,对财务管理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操作公司内部各种信息系统。将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使之成为掌握内部控制理论知识,具有石油石化行业专业技能,并能够结合中石化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优秀内控人才。在将这些重点培养的人才分配给各级机构或部门后,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放射性培训,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普及内部控制知识提高公司整体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全员参与内部控制培训,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人都能够了解到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管理的常态化,将生产经营的各项活动都贯穿到内部控制的体系中去,并逐渐形成自觉执行内部控制的意识和氛围。
中石油积极引领知识经济发展方向,加大人才投资,采取“外引内培”双管齐下策略,提升中基层干部的专业技术素养和领导能力,使之成为内部控制执行的先锋团队。通过中基层干部,进一步罹清公司治理权与管理权的关系,准确界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之间的权责,梳理工艺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其分工情况,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全面考核其综合素质,确保各岗位人员的素质要符合单位的各项指标要求;重视对内控人员的培训,对于重要岗位人员及新接任岗位的人员及时系统的培训和岗位检查。
4、运用先进信息手段,建立合理指标体系
神华集团公司经过连续几年以sh217工程为主的大规模集中信息化建设,众多信息化项目在公司各业务领域开花结果。以“两横一纵”三大信息平台为核心、全面集成的信息平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erp、srm、crm、计划预算、制度管理、决策支持等系统在固化流程、规范管理、深化管控、提高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引领业务变革和管理提升。目前,神华集团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将从过去几年的全面建设期转入持续的深化应用期。业务系统建设将在广度深度上继续扩展,以关联交易协同为重点提升领域,并在数字矿山、数字电力、数字化工等领域以价值为导向加快建设步伐。同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技术等新兴技术深挖数据的价值,在经济新常态下,支撑传统的业务模式的创新变革。中石化的内部控制工作,依据国际通用的框架为控制标准,按着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要求,对系统、财务核算系统、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根据系统原有的流程设置,结合系统运行模式和业务特点,在权限设置、数值配置、流程模块三大板块进行匹配,在系统状态下完成内部控制要求。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使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之间形成了映射,是内部控制流程达到的可视化、具体化,更易于公司内部各层级互相监督和自我检查。公司高层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进行多层次管理,对风险进行多渠道防控。
中石化在制定自身的风险清单时,借鉴了美国成熟内部控制体系,详细统计了工资自上而下的、由内而外的各项风险指数和信息,最总将一级风险分为五大类,即合规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战略风险和市场风险;下设个二级风险,通过风险盖异设置问卷调查,对风险进行评估。在二级风险下分设余个三级风险,进一步建立业务与内部控制流程的对应关系,使中石化的风险数据库和风险测试系统能够自动识别风险是否处于安全风险指数之内。
神华集团公司一直努力将风险管理由定性向定量转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建立煤炭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包括8大风险,含59项定量指标、20项定性指标,每一项指标设立警度和参考标准。为处于安全高危行业的煤炭板块提供了一套重要的风险预警和控制工具,根据测试结果总结出管理层应该关注的风险事项。
中国铝业在风险预警阶段需要采取两个步骤一是根据单因素风险的测度值来分析风险三要素价格、风险发生的概率、偏好的均衡状态,根据制定的均衡条件,判断单因素指标的风险接受程度。完成对单因素指标的风险预警。二是根据单因素指标的风险测度值和风险指标的合成模型。企业全面风险预警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预警是亮起红灯,表示目前企业面临着非常危急的情况,就是一旦企业发生风险事故,处理不当就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也许会危及企业生存,导致企业破产。第二级预警亮橙灯,表示企业现正在面临着风险危机,此时如风险事故发生,如处理不当,损失惨重会伤元气。第三级预警亮黄灯,表示目前企业有一定的风险,应引起注意,第四级预警亮绿灯,表示目前企业处于相对安全状态,可以继续保持现状。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六
;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巴林银行的历史
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95年已有233年的历史,最初从事贸易活动,后涉足证券业,19世纪初成为英国政府证券的首席发行商。此后100多年,巴林银行在证券、基金、投资、商业银行业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伦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团化证券商,连英国女皇的资产都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银行”的美称。
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产有59亿英镑,负债56亿英镑,资本金加储备4.5亿英镑,海内外职员4000人,盈利1.05亿英镑;1994年,巴林银行税前利润高达1.5亿英镑,管理300亿英镑的基金资产,15亿英镑的非银行存款和10亿英镑的银行存款,其核心资本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489位 。
巴林银行的倒闭
就是这样一个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控270多亿英镑资产的巴林银行,竟毁于一个年龄只有28岁的毛头小子尼克·里森之手。里森未经授权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从事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致使巴林银行亏损6亿英镑,这远远超出了该行的资本总额(3.5亿英镑)。
1995年2月26日,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这意味着巴林银行的彻底倒闭,但荷兰国际集团以“巴林银行”的名字继续经营。
巴林银行的破产过程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
从1994年底开始,里森觉得日本股市将上扬,未经批准就做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期望利用不同地区交易市场上的差价获利。在已购进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后,里森又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上作价值约200亿美元的空头交易。不辛的是,日经指数一路下跌,并于1995年1月跌至18500点以下,在此点位下,每下降一点,便损失200万美元。里森又试图通过大量买进的方法促使日经指数上升,但失败了。随着日经指数的进一步下跌,里森越亏越多,眼睁睁地看着10亿美元化为乌有,而当时整个巴林银行的资本和储备金只有8.6亿美元。
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
原因分析
巴林集团管理层的失职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并反映其会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征兆的。
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的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期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松散的内部控制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
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直到里森辞职的那天,即2月23日,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业务交易部门与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结算,这与让一个小学生给自己改作业、打分没什么区别。这种做法给了里森许多自己做决定的机会。作为总经理,他除了负责交易外,还集以下四种权力于一身:监督行政财务管理人员;签发支票;负责把关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对账调节;以及负责把关与银行的对账调节。行政财务管理部门保留各种交易记录并负责付款。虽然公司总部对他的职责非常清楚,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这个“星级交易员”。他既负责前台交易又从事行政财务管理,就像一个人既看管仓库又负责收款。由于工作便利,里森的代号为“88888”的误差账号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辞职时才被发现。
代客交易部门与自营交易部门划分不清
以一个公司的资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营交易,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代客户交易。当然,第二种情况公司会问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交易费。比如说我们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交易,当然有时也提供一些建议。由于公司仅仅按照客户的要求代其行使权利,如有损失客户自己负责。由于所得利润归客户,出现维持金不够的情况也应由客户自己垫付。
里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同行们的质询,但是他总是说自己是代客户交易。也有人提出里森在对巴林撒谎,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许多公司里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的混淆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奖金结构与风险参数比例失当
许多公司为鼓励员工辛勤工作,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来确定,各个公司规定不一。当然,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10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缺乏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 1995年4月5日曾对公共财政部和内务委员会中的国会成员讲,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 7.6亿英镑的资金汇到新加坡。而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如需将大于其资产25%的资金汇到海外分支,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至 1995年2月23日 ,巴林总共汇去了 7.6亿英镑以垫付里森的交易,而这个数将近巴林资本的两倍。
风险启示
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巴林银行已经有200多年的经营历史,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个别职员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操作规程是可能发生的。但一名交易员能够违反制度,擅自越权操作,将相当于其母行资本几倍的资金作赌注,而且能够掩藏几周不为监管部门所知晓,可见巴林银行内部的监管漏洞很多。本来巴林银行后线结算部门应该履行监察职责,但是这个警报系统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抑或是里森与结算部门的人同谋,来欺瞒管理层;或许是既让里森负责前台交易又让他掌管后线结算这种做法的严重恶果。
除了巴林银行内部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也反映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监管的必要性。
必须建立衍生工具交易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衍生工具一旦脱离了贸易保值的初衷而成为投机手段时,风险是极大的,尤其是当交易员孤注一掷时,可能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管理层应当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巴林银行事件来看,即使是里森用开立虚假户头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造成代客买卖的假象,但作为巴林银行管理层应该从或有资产的不正常增加中发现问题,这时应该核实该客户的身份、财力等。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有关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内控制度时,应该考虑自身从事该类交易的目的、对象、合约类别、交易数量等。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应包含:交易的目标价、交易流程、坐盘限额、权责划分、预立止蚀点、报告制度等。
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新加坡曾被认为是金融监管很完善的国家,但是巴林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新加坡监管体系产生了疑问。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约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约数量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所以被委以重任,但却疏于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甚至问题初露时,管理当局也未予以足够重视,使事态逐步扩大,最终导致银行倒闭。
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特别是应重视表外业务的管理,防止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
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两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里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和“后台职务”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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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风险状况分析
一、总体情况本期末,全行资产总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不良余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不良占比×%,比上期下降×个百分点。非信贷资产余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不良余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不良占比×%,比上期下降×个百分点。
全行负债总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其中各项存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全行利润总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同比多减少×亿元。
资产负债情况单位:亿元、%
项目本期
余额比上期不良
余额比上期不良占比比上期
资产总额
各项贷款
非信贷资产
负债总额
各项存款
二、信用风险状况分析
本期末,全行×亿元贷款中,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为×××;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其他贷款分别比上期增加×亿元和×亿元;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分别比上期减少×亿元和×亿元。表外业务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垫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减少×亿元;表外业务保证金余额为×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风险敞口×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
(一)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1、处置及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列举新发生不良贷款案例)
本期末,全行处置不良贷款×亿元。其中:清收不良贷款本金×亿元,盘活不良贷款本金×亿元,接收抵债资产×亿元,核销呆账贷款×亿元,其他方式×亿元。新发生的×亿元不良贷款中,法人客户发生×亿元,占比×%;个人客户发生×亿元,占比×%。新发生不良贷款较多的前五家支行是:×××,×家支行新发生法人不良贷款余额为0。
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表单位:亿元
序号项目不良贷款
1上期余额
2本年新发生
3本年 减少
1、清收
42、盘活
53、以资抵债
64、贷款核销
75、其他方式
8小计
9差异及其他
10期末余额
说明:其他方式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好转等因素或者其他原因,贷款分类由不良类上调至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情况。
2、贷款风险分类形态迁徙情况
本期,正常贷款(不含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共向下迁徙×亿元,比上期多×亿元,向下迁徙率×%,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其中,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亿元,比上期多×亿元,向下迁徙率×%,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亿元,比上期多×亿元,向下迁徙率×%,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
不良贷款中,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亿元,比上期多×亿元,向下迁徙率为×%,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亿元,比上期多×亿元,向下迁徙率为×%,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
贷款风险分类形态迁徙情况表单位:亿元、%
项目迁徙金额比上季迁徙率比上季
正常贷款向下迁徙
正常类贷款迁徙
关注类贷款迁徙
不良贷款向下迁徙
次级类贷款迁徙
可疑类贷款迁徙
(二)客户结构分析
1、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结构分析
截至本期末,全行共有法人客户×户,比上期减少×户;贷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其中,aa级以上(含)客户贷款余额比上期增加×亿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占全部贷款增量的×%。
法人客户(按信用等级)贷款情况表单位:个、亿元、%
信用等级客户个数比上期变动贷款余额比上期变动贷款占比比上期变动
aaa+
aaa
aa+
aa
a+
a
b
c
未评级
免评级
合 计
2、法人客户规模分布结构分析
贷款增量主要集中于大、中型客户。截至×月末,大型客户贷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中型客户贷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大、中型客户贷款比上期共增加×亿元,占全行法人贷款增量的×%。
大(小)型客户不良率比上期有所上升。截至×月末,全行法人客户不良率%,比上期下降×个百分点。其中,小型客户不良率×%,比上期上升×个百分点,其余类型客户不良率比上期均有所下降。
法人客户(按经营规模)贷款情况表单位:亿元、%
经营规模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率比上期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其他
合计
3、法人客户行业结构分析
本期,法人客户贷款主要集中在×××等行业,以上行业的贷款余额×亿元,比上期增加×亿元,占全行贷款余额的×%;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行业为××。
法人客户(按行业)贷款情况表单位:亿元、%
行业名称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率比上期
合计
(三)到期贷款收回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期,全行共到期贷款×亿元,其中,贷款收回(含现金收回和还旧借新)×亿元,贷款到期收回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其中到期贷款现金收回×亿元,现金收回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还旧借新×亿元,还旧借新率×%,同比上升×个百分点。贷款逾期×亿元,逾期率×%,同比下降×个百分点。
贷款到期情况表单位:亿元
项目合计贷款形态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本年到(逾)期贷款金额
1、贷款收回
其中:现金收回
还旧借新
2、贷款展期
3、借新还旧
4、贷款逾期
5、以资抵债
2、逾期贷款客户情况及风险分析:分析逾期贷款的客户基本情况(包括逾期时间、金额、原因、存在的风险等)。
(四)各业务条线资产质量
各业务
条线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贷款余额比上期不良率比上期
公司业务
机构业务个人业务房地产业务三农
其中:三农对公三农个人银行卡
(五)新发放贷款情况
新发放贷款质量统计表单位:亿元、% 时期贷款余额
比比上期
2006年以来新发放
2007年以来新发放
2008年新发放
不良贷款余额不良占比上期比上期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八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1、相对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2、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等都受相应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4、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银行法律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
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1)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2)被诉案件多,牵涉到较大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3)在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4)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完善机制性防控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2、严格执行授权制度。银行的法律防控体系首先应做到对内部的每一个岗位特别是对领导岗位、敏感岗位及重要业务、管理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权与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逐步改变授权多、控权少,监督机制薄弱、权责制约失衡的局面。其次,应当建立通畅的内部违规报告制度,作为防控类似风险再次出现的依据,并对经常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考虑道德风险的防控。最后,对于各个部门制定的内部操作规范、业务规程尤其是授权性规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保障岗位监督、岗位制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过程性防控
1、事前防范:法律专职人员应当以事前防范为主要职责。立足银行业务及法律知识,研究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控方案;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了解、跟踪,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上下的法律风险意识,接受法律咨询,对业务及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2、事中控制:、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3、事后化解:法律专职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诉讼、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或者用和解等方式化解法律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避免造成信誉及合法性危机。
三、构建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议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光涉及到人员的配备、机构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等方面,更需要银行诸多业务部门的理解和相互协作。
(一)人是保证一切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的基础。要有与本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从业务最开始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从而顺利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来看, 我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在二级分行设立专职法律人员,保持了在机构、职责、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律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业务决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要求,加强与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极强的专业性和将银行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使商业银行的部分管理者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以致对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漠不关心。这一方面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证明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强化制度要求,对凡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要从制度上首先进行保障,以强化管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落实好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何金钊)
行法律风险及防控(6)
b.法律尽职调查
在银行发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客户时,法律合规部门应集中优势力量全面跟踪参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协议起草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此,应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勾连机制,明确程序、职责,发挥尽职调查的事前防范作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创新发展并进。法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投入市场的前期风险观察;新业务的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新客户的资质说明文件、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遭遇或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并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乃至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c.法律合规咨询
首席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法律合规问题给出咨询意见,并作为董事会的决策依据。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面临法律合规问题时,应当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尤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取得法律合规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这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将很有帮助。银行员工在业务操作工程中遇到法律合规问题的,应当通过“法律咨询热线”随时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此外,有必要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事项建立强制性咨询制度,对应当咨询没有咨询的予以戒勉,对因没有咨询导致损失的予以处罚。
(2)事中控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摘 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商业银行违法、不规范行为、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等,法律风险与市场、信用、操作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其特性决定建立防范机制必须专业且系统,具体防范体系包括: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防范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风险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及预防,以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比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则比较散乱,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也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不置可否的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人们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形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织,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银行风险截然分开,非要给出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1]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只是对法律风险作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对商业法律风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别,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法律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则侧重于从交易层面上来认识法律风险,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①当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会影响对问题的认识,但法律风险的基本要素应该是基本明确和稳定的,如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可能遭受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并产生不利后果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在此笔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列举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上,以进一步增进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行为违法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现代商业银行往往组织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订、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协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依法行为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其诸多行为并不明显的体现为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同样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将此类行为统称为不规范行为。商业银行在对内管理或对外签定业务合同时,因人员、机制等问题使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对商业银行不利,该类不规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另一原因。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人们据此可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对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不绝对,法律规范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精确和完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语言的不确定性。如正义、公平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用语有时并不精确。商业银行因经营的特殊性,其开展的行为多样、涉及面广,且经常选择市场性投机行为以提高经营效益,对此法律并不都有精确的规定,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
在银行业司法环境方面,主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审结案件周期延长、审判不公、案件执结率低以及回收率低等问题。另外部法律事件、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传统等也时刻影响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诱发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商业银行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商业银行各风险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间联系紧密并有可能互相转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产生,如商业银行的违规放贷表现为一定的违法风险,而违规放贷又很可能造成银行的不能按时收回借款,体现为信用风险。当银行起诉借款人时又必然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也同样存在这样紧密联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法律风险定义在操作风险中,有学者也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确实存在共性的地方,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商业银行内部技术流程不规范,可能存在操作风险,但未必引发法律风险。而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后果,但其并不一定体现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在分布广、原因复杂、专业强等特点,全面认识其特性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专业性、隐蔽性决定了在防范风险时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而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又要求防范机制的全面和系统。纵观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事务工作状况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的特点包括:具有健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商业银行决策者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业务;具有健康完备法制工作环境等等。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主要从专业部门建设、内控体系完善、外部监管以及法律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上著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集团等,都有一支很强的法律专业队伍。[3]法律部门在商业银行公司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③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和分行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签约以及管理法律诉讼等。虽然这些职责都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但并未全面覆盖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各个方面,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乏,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很是单一。
1.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建设。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对金融知识和具体业务流程及管理的了解。法律与金融、经济、管理知识的结合是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同时为其掌握新业务、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途径。对法律专业部门应保障其运行的独立性,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合适的法律建议。
2.职责范围的明晰和拓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定位于发挥对主体业务的辅助保障功能,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事务的管理;行内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业务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法律问题咨询和提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内容。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仅注重对个别法律问题和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关注。因此,应拓展思维方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系统性的识别、评估、计量、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与防范是项复杂而动态的工程,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主要法律风险点、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相关度等问题,同时还要追问商业银行能够接受怎样的法律风险波动,能够容忍多大的法律损失,接受怎样的让步等与业务发展有关的问题。因此,仅仅针对个别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分片面单一,应着眼于商业银行整体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并对商业银行法律法律风险进行分级,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例如尝试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识别、评估信贷过程中主要法律风险点,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明确法律工作人员的介入时机和程序、运用定性定量评估方法以及具体化解法律风险的手段等。
对创新的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法律事务工作重点。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换代必然产生风险,商业银行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
3.创新和发展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而这正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普遍欠缺的技能。[4]目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已形成一整套机制和体系,数据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等得到广泛运用。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也应逐步尝试新的分析手段和体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主要运用法律风险列表、法律风险分布图、风险事故树法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准德尔法、风险价值法、风险收益法等;法律风险关联分析方法包括场景分析法、共性归纳法。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定性分析方法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具有较其他风险评估活动有更广阔的空间。[5]然而定量分析具有直观、科学等特点,因此有效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识别和评估颇为重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解决方案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分散、风险补偿。在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法律风险水平较高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应主动放弃该业务或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风险转移或降低的手段包括完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等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众多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自身义务的加重,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散的措施包括办理商业和社会保险等,而风险补偿主要是对无法避免或分散的风险事前进行一定的价格补偿。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渗透于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和各环节,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单独由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各机构各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要将商业银行整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岗责划分,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工具以及内控考评体系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内控体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内控体系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尚处于转型期,产权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各项权力得以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制衡与问责机制,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的所有权单一及虚置、组织结构行政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达到分权制衡和对经营者多层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次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具体规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研究整合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利用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对流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防范。要建立好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包括道德建设和管理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信贷内控评价、房贷管理内控评价、个人银行业务内控评价等)。[6]最后是搞好内控配套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内控文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
(三)完善银行监管
完善银行监管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因商业银行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特性,加强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有利于限制消极因素,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几个方面,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监管还包括市场约束等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加强外部监管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金融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立法相对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国内外协调不够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的银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明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合作职责;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经济学、法学研究,利用成本效益、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行危机预警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抑制商业银行被迫退出市场情形的发生;严格商业银行监管执法;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保证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行各项行为;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经验。
(四)金融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如出台新物权法、破产法,修改公司法等,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目前需重点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有效转变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限制行政权的随意干预;二是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三是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四是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五是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诈骗,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面临分析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特性。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当中,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二是商业银行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如采购、基建等法律纠纷。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三)法律风险的形势。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信息交流、反馈平台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二是被诉案件多,损失巨大。三是在商业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四是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 的情况。
银行风险案例分析银行风险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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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注、加强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是各级国税部门和领导干部比较重视的一项工作。加强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规避风险,就能有效地构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促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就如何加强税务干部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减少发生违规违纪情形,增强干部自我保护意识,谈点初浅的看法。
一、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产生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就是税务干部在行使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 的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从而给纳税人或者当事人造成损害,产生执法过错,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局。无意识的一次执法风险,结果自然是执法违规和过错,有可能造成失职污职的风险。人为的执法风险,可能包含着个人私利或者以税谋私等不可告人的违纪情形,从而由执法风险上升到廉政风险,造成贪污、索贿、为税不廉等职务犯罪行为。
一是环境的诱因。我们正处在一个空前重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带来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利益格局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念和生化方式的多元化。强势的实利观,往往滋养出自私自利,贪污腐败的毒瘤。税务干部身处社会各种矛盾和观念相互交织,各种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相互碰撞的现实环境中,少数干部在物欲横流的生活中,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发生变形和扭曲,产生崇尚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腐朽的生活追求,成为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牺牲品。不可避免地要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寻找机会,满足自己的欲望。
二是条件诱因。税务人员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领导有领导的权力、执法人员有执法人员的权力。虽然采取了各种制约措施,但在“两权”的运行中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给意志薄弱的税务人员以可乘之机,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搞以税谋私和权钱交易。
三是心理的诱因。现在一些税务干部出问题,主要起因于攀比心理、贪婪心理和侥幸心理。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权钱交换的交易心理、有恃无恐的狂妄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得捞就捞的投机心理、追求刺激的享乐心理、盲目追随的从众心理、老实人吃亏心理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等。这些诱因的存在,加大了税务廉政风险。
因此,在税收管理活动中,执法风险是基础,廉政风险是结果。执法不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可能带来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形成廉政风险。抱着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税收职权贪图私利,有意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进行吃拿卡要报、故意刁难或者变相提高执法要求,让纳税人满足自己的私利,都会直接由基础变成结果,成为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要规避廉政风险,必须消除执法风险,只有提高依法治税的水平、质量,才能增强防止和避免廉政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干部在执法中存在的风险表现。
通过近年来税务系统,尤其是我区国税系统干部中发生的
违纪违法案例,不难发现,干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一是贪污税款。在代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利用作废票与纳税人不要票的机会,采取隐匿手段,开具大头小尾票,贪污税款,几例税务干部被行政开除人员就是明证。二是与纳税人进行钱权交易。利用发票换版之机,故意将作废的发票留存,再卖给熟悉的纳税人,从中得到好处。三是实地核查不实,让虚假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失职。近年发生在区内的重大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要对企业的经营实情准确掌控。四是执法程序错误。
三、加强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1、认真找查执法和廉政风险,明确“风险位置”。现在,我们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有的单位已经查找出执法风险点,就是风险位置,但是,有的人就是不学习,不掌握,或者置之不理,明知故犯。因此,要按照执法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着力建立教育防范机制,必须明确执法风险所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个人找、群众帮、领导审、集体定等方法,查找可能或者容易引发执法和廉政风险的重点环节以及表现形式,逐一排查确定执法和廉政风险点。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更要把风险点进行分类,依据风险点的数量、群众关注度、权力运行的重要性、权力行使的频率、腐败现象发生几率等因素,分等级评定执法和廉政风险,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风险教育、督查督导、管理考核、预警处置、责任追究等防控措施,确保风险降到最低。
2、扎实开展执法风险提醒教育,提高“风险意识”。风险位置确定后,关键是要针对风险人员,风险岗位,开展经常性的风险岗位教育,要把风险教育当作风险管理的第一步,紧抓为放。只有人人对风险点心知肚明,在风险点上不敢动心,不想动手,不愿动作,人人不去撞这一高压线,才能有效地回避风险。增强风险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和规范意识。今年以来,吴忠市国税局纪检组长带队,监察室的干部参与,深入基层局、税务分局(所),对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进行提醒教育。主管领导每深入一地,教育干部加强自身廉政勤政教育,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廉洁为税。一是建立执法和廉政风险教育提醒机制。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进行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提示,告知注意事项、环节、避免出现失职和违纪现象,真正从爱惜和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做到提醒在先、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引导干部知法、学法、守法,珍惜工作岗位。二是明确提醒方式。要求全系统各局、各分局(所),要通过开展纪检日、主题教育、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提醒教育,形成长效机制,真正使廉政教育渗透到党员组织生活、履行工作职责、日常执法管理、“两权”运行之中,保证队伍纯洁,保证不出现或者少出现举报、信访和投诉情形,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过硬素质,为税收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三是明确提醒对象。要求年龄大的税务干部要洁身自好,当好年轻人的榜样,做到安全着“陆”,光荣退休;中年干部要加强修养,着眼长远,干净干事,老实做人;年轻同志要坚定信念,不比不攀,迈好人生第一步。尤其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新参加工作的青年税干,更常教育、勤提醒,做到警钟长鸣,毛毛雨常下。四是明确提醒内容。在提醒中,局领导结合近几年税务系统发生的代开发票、税源管理中失职等受到行政开除和刑事处罚的案例,教育干部牢记税务职业道德和廉政法规,珍爱岗位和名誉,算清政治、经济、家庭和人生的四笔账,莫应小失大,做到不被“浮云”遮望眼。
3、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减少“风险隐患”。要把日
常风险监督查检查作为落实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盯不放,紧查不怠,紧控不松。采取定期自查、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风险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检查考核结果,明确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方案,切实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吴忠市国税局在认真总结开展日常执法监察(检查),完成执法风险点查找的基础上,大胆探索,锐意进取,提出开展内部风险防范监督检查,建立内控机制建设的新措施。组织干部学习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手册,让干部知风险、防风险、化风险、控风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市局带头成立内部风险防范监督检查小组,制定《吴忠市国家税务局内部风险防范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以《税收工作规程》和《内控机制风险和防范手册》为依据,以基层局和所辖城区分局为重点,以纠正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为目标,突出对执法关键环节、重点岗位、涉税风险的集中监督检查。组织人员每月一个基层局,深入扎实地对各单位“两权”运行情况进行“透视”“扫描”。通过检查,近三年来,每年对6个基层局,14个税务分局个个过关,指正执法过错8类185项,制发内部风险防范检查建议书36份。对检查出的所有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效果十分明显。全系统在执法和廉政方面出现不良不规的人和事相对很少。
4、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大“风险成本”。有风险,就要防风险,出风险,就要加大力度制止风险。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对发生执法违纪违法和执法过错行为,分清性质和利害程度,加大责任考核和追究。是能力低、不会做、不愿做的原因,还是不作为、失职渎职等消极因素引起的,都不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人为故意和与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人和事,绝不能姑息,应该严肃处理,果断处理,真正让违纪者产生一种心灵的后怕和震憾,真正感到组织的爱护和纪律的无情。通过一个执法风险案例的处理,能够产生出教育、震慑的力量,让清者更清,让“浊”者自清。从而使税收执法的全过程风清气清、规范有序,让每个执法者在法律和制度面前平安幸福。
三、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一)抓宣传教育
历年来,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一年一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努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通过走访、行风暗访、讨论、教育培训、理论征文等途径宣传、教育、整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长干部廉政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带干部看病房、看牢房、看下岗职工、看孤寡老人,教育干部常怀敬畏之心,常怀感恩之心。
(二)抓作风建设
作风是形象,是效率,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手段,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下面引导和刹风整纪相结合,顺应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作风方面问题的整治力度,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完善党的作风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总体部署和相关措施。反对奢侈浪费,树立勤俭节约之风,认真贯彻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有关措施,并把“三公”经费的管理纳入集中述职评议的内容,推行“三公”经费严格预算,超预算一票否决和三公经费消费刷卡支出、支出公开等办法。反对特殊思想和特权行为,树清廉之风,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公车私驾,车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拍卖、统一派车、统一维修办法,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执法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严肃查处以税谋私和不遵守组织收入纪律的人和事。生活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在群众“怀疑”的眼光下,税务干部征税权不再是风光的代名词,而是职务风险的“高压线”。作为干部,风光背后是风险。“表哥”、“房姐”就是“风光”方面的典型教材,只有强化作风,削权于领导,还权于群众,发挥群众的参与权、监督权,才能给大家一个明白,还自己一个清白,让干部在“风险”中“突围”。
(三)抓监督和制度建设
一方面,通过网络评廉和内部权力运行这两个系统的完善防范干部在“两权”行使中的风险,另一方面,开展执法监察,扎实开展内部审计,专项监督等活动,对《廉政准则》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述职述廉、“三公经费”开支情况、小金库治理、基建工作、干部轮岗交流、竞争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对中央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和税收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收入原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税收核定、征收、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票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进行风险管理。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如果有漏洞,制度的功能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把权力卷进笼子,必须编织好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反腐倡廉实体性制度。一些税收风险行为的发生,与反腐倡廉实体性制度密切相关,对现行制度与办法从适应性、操作性、科学有效性方面进行深入评估,查找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对重发、多发案件领域进行深入剖析,重点查找导致问题发生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缺陷,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防控风险。另一方面狠抓制度的执行。制度不执行,制度如同虚设,抓制度执行,要注重发挥党员群众的主体监督作用,通过监督,既让干部感受到外界监督的压力,更加严格地遵守制度,执行制度,更让干部感受监督带来的变化,踊跃参与监督。抓问责机制,一些制度不落实,很大程序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因此,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立防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金税工程,进一步完善“三员”管理制度,确保征、管、查切实分离,通过大集中系统、pos机刷卡缴税等手段,减少税干与税款接触的机会,减少税干挪用、贪污的风险,通过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减少擅自减免税收的风险,通过一级管一级的内审办法,确保经费使用合法有序,通过岗位责任制廉政责任,制规范行为,防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在行使中的风险。
(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从严惩治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坚持党要管党,从恶治党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要坚持 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责必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依法依纪查处腐败案件,着力解决发生税收领域两权行使中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利益,凡是腐败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促使干部时刻敬畏党纪、敬畏法律、敬畏人民群众的口碑。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效能的思考
(一)坚持依法操作,建立配套制度。在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不仅要严格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悖的行为严格按规定予以追究,而且要探索建立与执法内控机制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办法、流程和操作指南,建立执法监控的制度体系、流程体系,使监督权限明晰化、监控方法科学化、操作运行规范化、信息流转互动化、问责追究严格化。要通过健全配套制度流程体系来规范、推动执法内控运行,又要发挥制度流程体系对执法人员的规范、指引、评价、制约、惩治、教育的作用。
(二)坚持统筹协调,力求简捷高效。在执法内控机制建设中,在监控点上要统筹协调,既要保证执法监控面,又要突出执法监督的重点,不能胡子眉毛一齐抓。在监控方法上要体现效率原则,强化操作性、针对性,力求简捷高效。要突出税源管理的核心地位,不能因实施执法监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影响日常的税源管理。要将监控寓于管理之中,以执法监控促进、规范税收管理。
(三)坚持人机结合,实施过程监控。执法监控要依托信息化手段,但不能依赖计算机。目前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监控的执法过错点和执法监察疑点,尚未全面涵盖每项业务各个环节的执法点,尤其是信息系统无法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难于对执法行为进行深层次控制。因此,必须坚持人机结合原则,既要发挥微机监控高效性,又要注重人工监督全面性、深层次性。在监控方法上,要坚持过程监控原则,既要对执法实施事后监控,更要突出事前、事中监控,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往往比事后“亡羊补牢”更有效。
(四)坚持责任追究,严格纠错校偏。对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明晰岗责、规范流程、健全制度和制定标准起到指引作用;通过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起到警示、督促、纠错作用;通过严格责任追究,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这是实施执法内控机制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