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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精选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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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精选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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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一

按照规定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应当在法制审核前完成。

第八十五条 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完备或者需要查清、补充有关事项的,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

(三)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依法处理。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

第九十一条 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验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九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四)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九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条 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非本案承办人员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派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办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员、证人询问;

(五)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一百零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承办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承办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辩论与质证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零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听证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

20__年1季度,随着施工现场工作面的逐渐增加和3月20日掀起了大干百天的活动,安全生产的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与建设质量双达标,安全科以增加安全责任为己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的保证了安全生产的大好形势,1季度未发生任何人身和机械设备事故,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第一季度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文件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1号文件精神,1月6日安全科及时制定了济矿阳城筹发【20__】1号文件《阳城电厂筹建处关于做好二oo九年度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了09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保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筹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月14日制定了济矿阳电筹发【20__】2号文件《关于重新公布阳城电厂筹建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及时更新了安委会成员。

2、采取新举措,细化安全管理

2月17日安全科推出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日报》,内容有:当日存在的隐患及处理意见,隐患限期关闭时间,现场安全管理有哪些亮点等。安全科每天联系监理、二公司安监部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查出的问题由原来的口头告知和现场纠正改为每天书面通知,安全科专人负责考核,对现场的隐患治理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防线。

到3月31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日报》共查处隐患117条,其它应注意9条,安全管理亮点7条,隐患整改率达100%,有效的做到了事前防范。

3、坚持安全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性比较强的隐患检查方式,能深挖每个单项工程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结合现场动态,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安全专项检查,对现场的施工用电、电气焊作业、脚手架搭设、冷却塔施工等进行多次专项检查,尤其对#2冷却塔、烟囱施工进行重点监控,彻底查处各专项工程中的隐患,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单,不及时整改的进行了考核。一季度共进行专项检查40次,查出隐患93条,考核14次,

4、坚持安全联合大检查

安全联合大检查是一次人多面广的检查,集中多人的安全管理经验对整个现场进行全面的细查,每周五进行,各单位安全员参与,发现问题现场安排,及时整改。1季度共进行联合检查11次,提出问题52项,整改关闭率达100%。

一季度安全联合大检查配档表

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安全例会是对一周安全工作的总结。由单位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参加,通报、研究、协调、处理本周出现的安全问题,对于好的给予表扬,差的进行批评指导,提出并讨论下周安全工作重点及相应控制措施、方法等。

6、参加站班会和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

安全教育是事故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科不定期地参加二公司组织的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站班会。参加活动不仅增加我们自己的安全知识,还能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切实让施工人员能够受到教育,减少施工中的违章违纪。1季度共参加18次。

7、组织春季安全考试

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3月18日安全科组织了09年度春季安全考试。

8、外出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

1季度安全科组织在2月4日和2月18日分别去运河电厂和济宁电厂进行对口学习,汲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回厂后消化学习,制定了阳城电厂安全管理制度21项初稿。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三

公安类院校面试现场:体检体能测试一样不少

6月30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为北京公安类院校招取高考考生的面试考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的面试在此进行。本报独家获准进入考试现场,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见证了公安类院校的面试过程。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欢迎有志于祖国公安工作的广大考生”的字幕在电子屏上不停地滚动,考试现场井然有序。

记者观察到,对考生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在3个区域同时展开。

体检内容包括身高、视力、视觉、体重、外科等。

体能测试项目男生为1000米跑、50米跑、俯卧撑、立定跳远;女生为800米跑、50米跑、仰卧起坐、立定跳远。

1个面试考场里有3名主考官。按考官指定,考生朗读一段文字,要求考生口齿流畅、不口吃;考生要来回走几十米,排除鸡胸、驼背、斜肩、罗圈腿、外八字步者;考生脱掉上衣,考官检查其有无文身、大型手术伤疤;还要检查考生有无少白头、平足、手指及脚趾缺陷。

在候考区,毕业于丰台区一中的徐亮说:“从事公安工作,保卫人民财产、生命安全是我的梦想,心理上也做好了准备,正确对待面试结果。”

据介绍,面试7月1日还要进行1天。(记者 徐 烨 董洪亮摄影报道)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四

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由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管辖分工办理。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

原办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五

第七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过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六

第九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四)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九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九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

第九十八条 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非本案承办人员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派员组织听证。

第九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本案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承办人员;

(三)证人、鉴定人;

(四)翻译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一百零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零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二)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员、证人询问;

(五)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与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第一百零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承办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承办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辩论与质证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十)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零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听证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法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单位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七

调查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根据被调查人的口述所做的记录。

做调查笔录的方法是: (1) 要有一个明确的标题。一般把调查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x x x参与赌博情况的调查笔录”。

不要不论调查的内容是什么都是用同样的“调查笔录” 四个字作为标题,因为这会给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2) 开头要写明与调查相关的情况。

如: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姓名, 被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如调查的内容较简单,这些相关情况也可以不写。

(3) 正文要将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准确地记录下来。记录可采取一问一答的 方式,也可只记录被调查人提供的主要情况。

如记录不太清楚,可当场进行整理,整 理后的记录必须无误。 (4) 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审阅(如被调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审阅,应将调 查笔录读给他听),允许本人修改和更正。

本人同意后,应在调查笔录上签上“上述 笔录经我审阅,无误”或“上述笔录已读给我听,无误”,并签名盖章(或留指印)。 然后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在调查笔录上注明被调查人的职务、政治面貌等,并加盖公 章。

最后由调查人、记录人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写明调查日期。 做调查笔录要注意以下问题: (1) 调查笔录不要有闻必录,而应紧扣与调查题目有关的内容来写,无关的内容 可以不记,以保证调查笔录简明扼要。

(2) 调查笔录一定要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提供的情况,绝对不能弄虚作假,不能 掺入调查人的主观看法和意见,更不允许搞逼、供、信。 (3) 调查笔录的措词一定要明确、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据分析”之类的词语。

调查时如被调查人出现情况,应及时引导、问明。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八

公安工作简报

第二十五期

xx编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入辖区各学校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全力确保校园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苗年节”期间安全及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近日x派出所联合乡安监站、综治办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辖区10所中小学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

检查组对学校的环境卫生、学生营养午餐食堂、围墙、消防器材、学生宿舍、学生往返各学校乘车安全以及有无配备专职保卫等一一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检查组对全乡中小学普遍存在没有配备消防安全器材、没有配备专职保卫人员,部分学校无围墙等情况均已反馈给有关学校校长,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组还向向各学校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排查、消除隐患。各学校要做好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二是要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学

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各项安全防范预案。三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疏散演练常抓不懈。全乡各学校师生要充分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有效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和各类疏散演练工作。

通过此次安全检查,为x乡各学校师生营造了一个和谐、安定的教书育人环境,为全力确保“苗年节”期间安全及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奠定了坚实基础。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九

会议时间:20xx年2月10日下午15:00

会议地点:山东现场会议室

参加人员: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现场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编制人:

审核人:

主送:山东工程部

抄送:山东省*公司

会议内容:

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由监理牵头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安全用电等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电焊机操作前应办理动火手续。

二、监理单位提出问题及对施工单位要求:

(1)宿舍区用电必须严格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热毯、插排、电线等严禁使用。

(2)要求对宿舍区取暖用电设立单独电闸,上班时间拉闸限电。

(3)会后对工人宿舍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监理单位提出的立即行动,落实到位。

三、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任何工序没有安全保证,都严禁施工。

(2)钢筋焊接区,现场电焊线堆放混乱,施工人员多,踩踏严重,要求桩基队伍立即整改,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抢工期必须保证安全,监理部要有安全负责人督导,发现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

(4)钢筋吊装时严禁施工人员进入吊装范围,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帽。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

为进一步深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安全,切实抓好中秋节节前安全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安全和稳定。根据监理和领导的要求和通知,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安全总监和监理总监的带领下,各部门联合在本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检查活动。现将这次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文件要求,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总监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对施工现场和驻地宿舍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和谐安全的氛围,力促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把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一切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

项目领导对这次中秋节节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十分重视,将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按照片区划分检查工作责任到人,确保每项检查工作到位。在整个检查过程中严格细致,始终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确保了安全检查工作人人肩上有责任,人人手中抓落实。

根据安全检查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深基坑开挖、文明施工、施工用电和监控设备各处进行了严格细致、突出重点、不留死角、不留余地的安全隐患大排查。主要检查了: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深基坑开挖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施工现场临边防护、施工用电、大型机械安全隐患情况;

4、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情况。

从检查结果来看,总体情况良好,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措施有保障,机械平时有检查、有维护、有记录、有安全档案。

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现场文明施工安排专人清理。

施工现场个别配电箱接地保护线未接。

防护栏杆有损坏未及时修复。

基坑临边防护个别地方不及时。

对在此次节前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班组分类别,指定整改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落实。各工区负责人及安质部督促对现场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质部进行复检并闭合,确保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通过本次节前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我项目节前安全管理得到了加强,增强了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理念,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松懈,加强日常的检查督导力度,严防死守,把安全生产纳入常态化和专业化管理日程,构建安全生产主动管理机制,确保办公生活和施工环境安全稳定。

2、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广泛开展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3、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推进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一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或者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v^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v^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被处罚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消防救援机构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消防救援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送达。

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法律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单位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v^行政处罚法》《^v^行政强制法》《^v^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包括消防在内的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五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三)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收集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四)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其他因素。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七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六

工商人员怎样做好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笔录

(一) 怎样做好现场检查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可以简要归纳如下三点:

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实施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是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映出据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注意文明执法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得证据合法、有效。

2: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尽量收集情况,做好案情分析,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位置、任务,何时、从那个门进入现场,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明确。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应请公安等部门协助。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几分共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速战速决。

(3)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总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以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证据尽量取到手。

3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继而指明前途,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物品和作案现场检查时所作的书面纪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应当按要求做好笔录。

制作检查笔录要精确填写检查时间、地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填明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见证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检查项目主要填写被检查的物品、场地、设施及其他情况。检查情况是现场笔录的主要部分,必须首先填明亮证检查并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的其他情况。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经现场察看、清点”朔及到现场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示等,在制作笔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和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实事,而且在笔录中作评论、下结论或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据不配合,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

2:贴近案情、祥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址,在收缩到需要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摆放,到具体数量、包装标签、现场痕迹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从事何种活动也要纪录,在此,大环境、大方位可简写,明确就行,与案情相关的商品、标示、人员作业状况、工具、废弃物状况等要详细写。

3: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的发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他又会马上消失,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纪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证据从身边溜掉。

无照经营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二零零五年一月九日九时至十时

检查地点:xx市场西区231号

检查人:xxx xxx

当事人:xxx 男 45岁 住址 兰山区南坊办事处xx村3456号

见证人:xxx 单位或住所 xx区公安局 xx派出所

检查项目:xxx经营的房间

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经营房间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房间位于xx市场西区231号,门上方挂有牌匾,牌匾上写有“xx副食经销部”、“电话xxxxxxx”、“联系人xxx”字样,房间门口面向外摆有两接柜台,柜台上方有电话一部、进货单、记账单各一本,柜台西侧放有银麦啤酒22箱,南墙东墙各放有货架2个,上面摆放各种副食品和香烟,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向顾客出售啤酒。房间西墙挂有卫生许可证,负责人是xxx,但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经请示局长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22箱银麦啤酒予以扣留。

检查人:xxx 记录人:xxx

当事人:xxx 见证人:xxx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七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二)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查点清楚,制作抽样单;

(三)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对抽样取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对抽取的样品,经检验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人说明情况。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八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

(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

(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过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十九

场管理,从细节抓起,通过对生产现场、卫生状况、员工仪容仪表、劳动纪律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取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10月7日至10月20日本部门现场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1、每天早晨对进厂员工进行考勤,检查员工着工作服、劳动纪律以及各办公室卫生清理情况。

2、按公司规定对各生产部门进行巡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及违章行为,立即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纠正。3、共登记违章15人次,罚款160元。

通过加强纪律检查,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有效地提高了员工的纪律意识,

1、督导经常与各生产部门部长沟通联系,随时指出生产现场做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进。

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地面、通道、设备、卫生监督,对各原材料、产成品以及日耗品定位的检查。

3、每天检查生产现场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有吸烟以及串岗现象责令部长立即整顿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共查处不合格现象38项,整改建议12项,下发通知规定6项,罚款480元。

通过近段日子的整顿、整改工作,对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进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都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有不足之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的管理;加强学习业务知识,逐步提高自身素质;从细节抓起,认真学习《现场管理考核制度手册》,养成良好的习惯性、纪律性,配合公司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本规定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涉外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十一

第一节 立案

第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 处罚决定

第八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按照规定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应当在法制审核前完成。

第八十五条 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完备或者需要查清、补充有关事项的,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

(三)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依法处理。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

第九十一条 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检验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十二

第六十条 对于火灾现场和其他场所进行勘验,应当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和补充证据,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六十三条 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首次制作检查笔录后,逐次补充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消防救援现场勘验笔录篇二十三

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当庭出示的证据就地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勘验笔录不同于现场笔录。首先,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所制作,现场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制作的。其次,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测为所作的记录,所反映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往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的当时的情况。现......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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