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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实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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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实用十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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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一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方委托,代理*方向*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件,并保*提供文件、*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代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代理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方委托代理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方支付乙方的费用(*种:**):

1.商标注册代理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二

答辩人于2015年07月21日获得“易白”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根据《xxx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014年4月3日,王增弘以自己的笔名和艺名“易白”作为公司名称主体词,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易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1日,该公司获得“易白”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同日,答辩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仅代表王增弘个人将“易白”这一笔名、艺名、肖像权和音乐作品版权,以书面形式合法授权给答辩人(公司),并发起创立了以“易白”个人形象为代表的商业品牌。

公司还先后多次,针对“易白”这一具有个人流量ip和商业价值的品牌,进行过研讨,并做了长远的商业规划,开展了实际性的商业活动和商业广告,完成了从个人授权企业,将个人和企业紧密捆绑的客观事实,答辩人既代表公司,也代表王增弘个人,既有授权人授权的在先姓名权,同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认为申请人在变相或故意诽谤和诬告陷害“易白”商标合法拥有者王增弘(持有90%股份的深圳市易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和答辩人(公司)的集体利益。

《xxx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xxx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xxx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xxx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xxx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

答辩人认为“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撤销商标”行为虽然不同,但申请人申请撤销答辩人(被申请人)商标,本质属于正在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答辩人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09日一直在使用“易白”商标拓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易白”商标影响力,进行过大量商业性广告宣传,发表过大量商业行为的文化艺术作品。以“易白”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授权合作和投资合资的经营方式,先后成立“易白影视传媒(深圳)有限公司”和“易白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这两家公司均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在工商平台公开并且可以查询,形成了运营“易白”商标从事商业经营的客观事实和有力证据。

答辩人在使用“易白”商标进行商业经营的过程中,留下了大量公开性质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王增弘(易白)个人的在先姓名权、著作权,并能证明以“易白”这一公众人物作为代表的答辩人(公司)对“易白”商标有强烈的使用商标意愿和积极性。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三

注册商标权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注册商标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名称)注册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注册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方保*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保*不存在属于*方所有的、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及使用但未注册商标。

七、商标权转让后,乙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质:永久*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乙方。

十、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方在商标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乙方在协议期内及协议期后,不得泄露*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方应保*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没有任何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在上述转让注册商标上不存在质押、许可使用等他项权利的存在。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四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 电话:

电邮: 传真:

单位地址: 邮编:

乙方(受托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邮:.传真:

单位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c-20xx 邮编:250100 开户行帐号:齐鲁银行济南东环支行

根据《xxx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xxx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xxx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就以下一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品或服务、商标图样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商标申请基础费用(含代理费)每份申请不超过十项商品或服务的为人民币 元;超出十项,超出部分每项商品或服务项目增加 元。

三、 本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

四、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材料。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需其他请自行添加)。

五、 双方的责任

(一) 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及商品以本合同为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动。

(二)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因材料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 其他商品是指为扩大保护的商品,商标局通知要求删除时,乙方代理人可直接删除;

(四)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商标局。乙方在收到商标注册证明或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

(五) 下列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经乙方判断申请注册有驳回风险的商标,甲方同意申请的;

2、申请商标初审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而经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的;

3、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乙方建议进行复审,而甲方拒绝申请复审的;

4、商标局就申请注册商标仅驳回部分商品的;

5、因申请商标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权利障碍,所申请商标被驳回的。

六、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工作失误,给甲方商标申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退回所收代理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 乙方未能准确查询甲方申请商标是否存在在先权利等阻碍甲方商标注册的情况、造成甲方商标不能注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因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七、合同自双方盖章后成立、自甲方付款后生效。双方通报情况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进行通报。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申请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五

注册商标权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注册商标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方关联企业向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雁滩支行申请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并申请由乙方为其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并向银行出具担保函。经乙方要求,*方向乙方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方承诺:*方关联企业如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则将其名下“晟业·鼎尚鲜”商标注册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现*、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标名称)

注册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注册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方保*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保*不存在属于*方所有的、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及使用但未注册商标或提出注册申请。

七、*方保*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八、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乙方。

九、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方在商标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十、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方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如*方关联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乙方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一、*方应保*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没有任何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在上述转让注册商标上不存在质押、许可使用等他项权利的存在。

十二、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十三、*方保*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生产、销售及提供服务等与乙方相竞争的活动。

十四、合同生效条件:

到期不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致使乙方履行代偿义务时,本合同立即生效。

转让方:受让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六

商标权甲方:

商标权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甲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甲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让由乙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甲方通告 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乙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 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归乙方。

属于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甲方要求乙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甲方原有水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甲方可以监督乙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乙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漏甲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甲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 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七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许可乙方在生产的产品 中使用甲方商标。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xxx境内。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

八、根据《xxx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乙方负责生产,甲方负责销售。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四、乙方违反《xxx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十五、其他违约情形。

违约责任

十六、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乙方不得擅自销售。

十七、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

适用法律

十九、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xxx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如果发生争议,仍以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八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09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09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九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1)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1、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xx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xxxx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xxxx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十

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章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王xxx、章xxx因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1、原告起诉答辩人王xxx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xx市xxxxxx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xxx,王xxx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xxx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章xxx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3、答辩人章xxx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xx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xxx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4、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商标局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篇十一

请问很久是多久了?目前在什么状态?

dear editor-in-chief,

we submitted our manuscript xxxtitlexxx on march 24 2011 to your ***journal, an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journa。 thank you so much for processing it for review. however, during processing period, conflict of interests is raised from one of authors. therefore, we have to decide to withdraw this manuscript with great pity. after resolution for this issue, we will resubmit our manuscript. we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caused by the withdrawal of this article.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at this ****@ or telephone: 010-66666.

sincerely yours,

yours sincerely,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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