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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案制定 考核方案实施细则篇一
第一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是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薪酬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按照特定的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评价和终结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绩效考评对象为项目经理部经理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每年度项目工程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经理部应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今后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建和管理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各相关生产单位。
第七条 公司成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其他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部门由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材料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司法保卫部组成。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审计部(公司信息平台由财务审计部管理),负责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九条绩效考核评价由项目利润率(该项包括年度利润率和项目终结利润率)、返还公司资金、项目管理费三个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环保目标,项目内部管理四个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组成。
第十条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经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年度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和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对项目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按照附表1-1~1-7给评价对象打分。
(2)公司经营管理部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初步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终结考核评价程序
(1)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职责开展对项目经理部的评价,经营管理部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结算后收入,确定二次经营情况,并对项目依法审计,计算实际工期;财务审计部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偿还情况;工程管理部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安全、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施工管理目标;其他相关部门评价考核项目内部管理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2-1~2-7给评价对象打分。
(2)经营管理部按附表2汇总考评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核评价组组长审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考核评价报告,并决定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节 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一季度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终结考核在达到终结条件后进行。当年新组建的项目完成工程量达不到合同总价10%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分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在年度终了十五日内,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年度权重折算后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终结考核评分方法:
(1)终结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公司考核评价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通过召开部务会议形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照附表终结考核权重折算后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形成评价对象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一节 工程项目薪金
第十七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实行工程项目薪金制。在年度和项目终结时,公司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经理部班子成员进行薪金分配。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薪金采取年度考核兑现和工程项目终结考核结算的形式进行分配兑现。在项目开工时公司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确定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薪金。(参见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年度薪金在年末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给予兑现,项目终结时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的考核结算兑现。
工程项目薪金对照表
单位:万元
工程项目规模
项目负责人年薪金额(万元)
项目总薪金额(合同价)
20xx万以下(含)
15-20
20xx万以上、5000万以下(含)
20-25
1%~3.5%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
25-30
2.%~3%
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
30-35
1%~2%
2亿元以上
35-50
1%~1.5%
注:离开省住地或者项目所在地偏僻条件恶劣工程的项目总薪金可适当上调。
第十九条 对于工程项目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工期较长以及产值规模相对较小的特殊工程,公司将根据其特点另行决定其项目薪金额。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测算确定亏损的项目,经理部实现的减亏额视同盈利,仍然计算项目薪金。
第二十一条 对低于20xx万元以下工期较短的零小工程,公司将根据责任成本及其他指标完成情况,由有关会议另行决定其薪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
项目经理部经理风险抵押金缴纳按工程项目薪金的5%确定并一次性缴清。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按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的情况确定返还额。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扣减兑现总额的50%+利息。
第二节 项目薪金的兑现
第二十三条 年度薪金兑现
(1)在工程绩效考核期内实行月预支工资:项目负责人月预支工资70%(月预支工资以年薪金额除12个月计算);项目部其他人员按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其工资待遇的70%作月预支工资。
(2)在当年末至次年一季度前依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计算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年度薪金:
年度薪金额=工程项目薪金/合同工期月数×当年考核月数×【1+(当年评价分数-80)/100】-当年预支工资总额
注:80分为考核合格分数。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
1、当工程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计算工程项目薪金。
工程项目终结薪金=工程项目薪金×【1+(项目终结考核评价分数-80)/100】-已兑现年度薪金总额-年度薪金考核中扣减评价分数所折算的薪金额-当年预支工资总额
2、工程项目终结兑现时,预留兑现总额的5%,待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后,予以返还。
3、风险抵押金返还。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结束,兑现项目总薪金时根据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情况确定返还额。
(1)经考核,项目实现利润完成或超额完成公司确定指标的按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比例返还;达不到确定指标的,按差额比率扣减;亏损的全额扣减。
(2)项目负责人中途调职,由考核评价组进行审计考核评价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结合在岗时间确定返还额度。
(3)项目班子其他成员中途调职的,其风险抵押金按照合同工期和在岗时间按比例返还,剩余的风险抵押金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项目总薪金时视考核结果返还。
(4)因项目自身管理造成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由项目部承担 %,从项目部利润及奖金中扣除,不够扣除的,从分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节 关于二次经营和超额实现利润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二次经营的奖励:经理部通过调概索赔、变更设计进行的二次经营增加的效益,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目标后的部分,经公司考核认定后按10—20%给予有功人员奖励。
其中50%奖励项目负责人,剩余50%由项目负责人视贡献大小决定对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次经营奖励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通过加强管理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后超额上缴利润的,经公司认定后,超额上缴利润部分的5-8%奖励给项目经理部,其中50%奖励项目负责人,剩余50%由项目负责人视贡献大小决定对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节 项目考核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内部责任成本需要调整时,公司将根据工程数量、合同工期等变更条件及时给予调整并由有关会议研究后重新确定内部责任成本及上缴利润额,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兑现起始日期以项目上报工程管理部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截止日期为项目主体及主要附属工程完工后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结并兑现工程项目薪金后在项目继续工作的班子成员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其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职务发生变动或工作调动(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经审计确认形成的各项考核指标和在岗时间分段考核兑现。凡当月在岗时间满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当月在岗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天数计发。
第三十一条 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可担任高于此项目规模产值类别的项目负责人,对表现突出的项目负责人可跨项目规模类别使用。
第三十二条 考核亏损的项目,不予考核兑现,只按预支工资作为其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管理有序、工作正常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保持项目综合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但对管理无序、工作混乱造成项目亏损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度根据其绩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比前三名的项目经理部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和生产人员工资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每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为3000元。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正常施工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
1、 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施工员)3.5-4.5,施工员2.5-3.5,助理施工员1.0-2.0,安全员2.0-3.0,资料员1.5-2.5,预算员3.0-4.0,材料员0.5-2.0,其他服务员0.5-2.0。
2、对于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工资兑现: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岗位绩效工资基数x个人分配系数×70%,余下10%每月进行考核,汇总在年末绩效考核时一起发放。或项目部可自行制定项目内部管理班子人员薪金兑现奖罚制度,但须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人员实行劳动定额承包工资、计件工资、单车(机)承包工资、工号承包工资等形式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程开工准备、收尾期间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月岗位绩效工资基数的×分配系数×80%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公司规定的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区间范围内,结合各岗位特点,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工作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及每个人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确定具体的个人分配系数。
第四十条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根据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和实际出勤天数予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应发额=当月个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施工生产一线的毕业生其见习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本科生1500元/月,专科生1200元/月。人事代理的中专毕业生及非生产单位的毕业生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及工资标准时,已综合考虑了各岗位的加班加点及夜间值班因素,除公司规定节日外,不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及夜餐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岗位系数时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岗位系数普遍高于其他岗位,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四十四条 其他相关生产单位安排在项目经理部上班人员,其工资比照工程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绩效考核办法及薪酬分配部分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有关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的评价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考核方案制定 考核方案实施细则篇二
为规范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提升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经认真调研,制定本方案。
(一)部门安全达标考评标准是按职责编制的,与子公司的部门设置不一定完全吻合,各部门按照职责所对应的部门的达标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和考核,如若某部门兼有其中多个部门的职责,就按所对应的多个部门的达标考评标准进行合并考评和考核。
(二)班组安全达标考评标准适用于生产、设备、仓储部门的所有班组。
(一)20xx年4月份为子公司组织宣贯、学习标准及危险源识别阶段,5-6月份为自查整改阶段,7-12月份为巩固保持和考评阶段。
(二)从20xx年起,根据申请对未达标的部门和班组进行考评、复核,根据监控情况对已达标的部门和班组进行复验。
1、子公司部门安全达标考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⑴领导小组成员每月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⑵需达标部门进行自评,将打分表和验收申请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的汇报,结合日常督查情况进行考评,由安全部门汇总,其中对安全部门的考评汇总由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
2、子公司班组安全达标考评由安全部门牵头组织生产、仓储、设备、人力、企管等部门实施。
⑴安全部门将达标考评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解到各考评部门进行检查、考评,考评部门每月对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⑵部门对所属班组进行自评,将自评合格班组的考评打分表和验收申请报安全部门。
⑶安全部门牵头组织考评、汇总,起草对部门、班组复核的申请。
3、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署对部门、班组复核的申请意见,报企业管理中心。
1、对子公司部门、班组安全达标的复核,由企业管理中心、制造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行政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实施,按照职能和考评标准,每月对子公司相关部门和班组的属于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抽查;根据子公司的申请对其部门、班组进行复核。
2、企业管理中心汇总复核结果,报执行总裁、总裁批准。
1、对认定的达标部门和班组,子公司及集团总部应进行日常监控,如发现其严重滑坡,应按照考评、复核程序进行复验。
2、经认定的达标部门和班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其达标资格:
⑴事故控制指标超标的;
⑵复验不合格的。
(一)、部门、班组事故不超标,且考评得分率≥70%为达标。兼有多项职责的部门,按照实有项目总体得分率考核。
(二)20xx年年底各子公司部门、班组总达标率应达到70%。20xx年年底河南卫华、纽科伦班组达标率也应达到70%。
(一)各子公司部门、班组达标率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安全目标书进行考核。
(二)对年度内没有达标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班组及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各子公司应在部门、班组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对部门、班组安全达标结果的奖罚标准,以及对年度内没有达标的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年度奖金的扣减或职务降级做出具体规定,并在明年初进行考核、处理。
(一)部门、班组以年初的'编制为准,年中如有变动需提供批准的编制。
(二)没有班组长的班组,由总经理安排专人(车间主任或调度等)代行班组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安全达标等工作。
(三)在宣贯阶段,子公司设备部门制定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点检表,安全部门制定班组日常安全检查表(项目包括设备设施、工装、作业环境等,不同的班组要有针对性,可参照附件的检查表样表),作为班组安全达标的配套文件,一并执行。
(四)以后新员工入职后,部门、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达标标准的培训。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xx年达标考核期间从发布之日起到年底,包括事故指标的核算,以后考核期间为年度。
考核方案制定 考核方案实施细则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体现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切实使群众受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xx-2011年)》和《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适宜的方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整体接受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正、公开。不同举办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等参与考核。统一考核内容、标准与方法,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采用适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激励、促进、有效。发挥考核作用,奖励先进、改进不足,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群众受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康复服务等。
(四)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治未病、中医医疗服务。
(五)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和卫生技术人员满意度。
第七条 考核指标体系:
(一)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内容、权重、标准以及评分办法。
(三)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标标准及评分办法。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指标体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考核方式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主体:
(一)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市、县)考核结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或组织统一考核。
(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条 考核组织:
(一)设区的市、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
(二)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成员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及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第三方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四)原则上考核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准备。确定考核实施机构和考核人员,明确考核程序和工作安排。如委托第三方实施考核,应当签订相关协议。
(二)具体实施。制订考核方案,考核工作组根据方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三)公示公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被考核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用于绩效考核组织与实施。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
(三)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被考核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个等级的绩效分值。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和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工作人员实施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及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