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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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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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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篇一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以下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论述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1.现收现付制,是指当期的缴款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积累较少,避免了积累制下管理基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压力大等。此模式的缺点在于只考虑短期收支平衡,当老龄化严重时,在职一代的缴费压力会比较大,缴费负担重时会出现少缴欠缴拒缴的情况。收不抵支时需要财政补贴,情况严重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2.完全基金制,是用过去积累的缴款所挣取的利息收入提供保险金的制度,即职工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入职工在专门机构的个人账户中,职工退休以后,提取个人账户中缴纳总额和增值资金来维持自己的养老开支。这一模式的优缺点与现收现付制刚好相反。它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还可以激励在职人员多缴费储蓄养老金,也不会给财政带来养老负担。其缺点也很明显,注重效率时忽视社会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数目庞大的储蓄资金会面临利率,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管理风险。新加坡就是这一模式的现实例证。3.部分基金制,该制度是现收现付制和完全基金制的折中,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用来支付当期接受者的保险金,剩余部分投资于政府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用于支付将来的保险金。希望能综合两种制度的优点,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共济性;人口结构老化时,退休人员有一部分积累,能给政府和下一代减轻养老支付压力,同时积累的基金与完全积累制下积累的基金相比较少,部分减少了管理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制度。统账结合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简称,即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账户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有其独特的优点:第一,注重效率的同时可以兼顾公平。第二,可以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第三,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和风险。第四,可以妥善解决转制成本的问题。第五,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这一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这一模式要求在若干年后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可以自行缓解,养老金收不抵支的部分能逐年减少甚至消除。如果人口老龄化危机不可逆转,养老金收支状况持续恶化,那么储备养老金将无力挽救危局,这一模式将会破产。第二,这一模式要求储备养老金有充足的来源,足够支撑这一模式正常运行直到养老金收支状况自行改善。如果储备金积累不足,这一模式也将陷入危局。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制度。当前,国家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从理论上会在几年之内将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覆盖面,还要重视受益质量。为此,针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重点解决新农保和新城保难以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群还要考虑其缴费承受能力。

二是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要利用电视专题、广播电台、张贴标语、咨询服务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氛围。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对已经参保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加强刚性制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效能,实行综合治理,对不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实行制约。

首先,鉴于农民工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且国家财力有限,农民工仍有土地保障,其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宜采取完全基金制。其次,对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养老保险提升为省级统筹,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全国统一的重要一步。第二步则将其提升为全国统筹,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而可行的方式。最后,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可先采取市县级统筹,逐步提升为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全国统筹。

国家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掌管由国家财政划拨援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以及国有股份公司上市减持之股份。但决不能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因为我国公民收入尚属较低水平,而其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已经很高了。除以上国家财政补偿和划拨国有股减持解决隐性债务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由养老基金持有该笔资金用于抵冲隐性债务欠债,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将来由基金结余及增值收益再还清特别国债。在我国就业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基金少支付、多积累,也可解决部分隐性债务。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10];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允许其购买优质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认购公募基金以及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进行投资。鉴于养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直接证券市场投资。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人社部、证监会等联合监管。

总之,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任务复杂艰巨,但这是我们应对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治国理念的越来越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必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篇二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1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9]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19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019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19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全区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职业年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对于改革前参加自治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三)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解决。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发展思路,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推行网上服务、移动互联等公共服务,方便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权益查询。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为加强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已成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做好本地改革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经办管理和实际操作,组织好培训,使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报告。本意见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单位另行制定。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篇三

; 一、现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
从年民政部开始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至今已有年了。作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民政部门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了巨大的代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项政策的实施有其相当积极的一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其对部分农民经济上的保障,而且有鲜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

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面临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难题,这里我们以“三个困境”来概括。

第一,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却很少有地方能够保证管理上不出问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但是,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健康保险中却不可能完全做到这些,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所以,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更严重的是,在制度建立的初始期,参加保险以年轻人居多,等若干年后农村老龄化高潮来临,开始向农民支付养老金的时候、贪污、挪用用农村养老金的官员们早已高升或退休,不在当前这个位子上了,这笔巨大的亏空已没有人来负责,兜底托盘的只能是国家财政;如果这在全国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国家财政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来弥补此类漏洞,结果只能是倒逼中央银行多印发通货,届时,可能会引起金融危机的说法也并非危言耸听。

第二,可持续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有些刚受表扬的典型,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批示下一哄而上之嫌,甚至有一些地方对基层工作实行“养老保险—票否决制”,凡要求县改市、乡改镇,要求扶贫、济贫款和参加双拥评比的农村基层,都必须完成社会养老保险的任务,于是,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还有的乡强调村组干部、党团员起带头作用,并要求每人要发动一定户数的农村投保,按户计酬。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第三,保障水平低。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在大多数地方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就少,少到无法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比如我们在山东省平阴县(山东省平阴县年开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国是做得最好的地区之一,在山东属样板县,曾受到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表扬)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杯水车薪也不为过。平阴县的情况在全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具有普遍性,按年全国历年累计的万农民投保的亿养老金计算,人均是元,而这乃至是十几年的累计结果。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能起多大的作用也就比较明晰了。

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缺陷

我们从社会保障的数理基础和经济理论上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缺陷:

第一,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从保险单位上说,一个县的人口也不少了,如果是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在县内分散风险就已足够,但是对于养老保险,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来说,想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口中分摊开来的就颇有难度,因为县域内的人口指标差别很小,同一年龄层人口的余命指标、老龄系数、疾病谱以及家庭结构和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此外,当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规模不经济在此时就非常明显。在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时候,管理者就面临着一种两难选择:为堵塞漏洞、使管理规范化,使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就得花更多的成本来进行机构调协和加强监督;而为了节约成本,减轻保险系统的负担,不让保险基金大部分成为管理费用(一些地方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费用曾占到实收保费的以上),让收入不高的农民交得起保费,就得删繁就简,精简机构和管理程序。在县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两难选择的夹缝中是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的。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相邻的几个县是不是一条出路呢?一些地方试过,但在地方利益错综复杂、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努力最终都浅尝辄止。

第二,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当农村身强力壮收入高的时候,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当他们年老收入低又需要照顾的时候,他们再用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来安度晚年。这一过程的顺利完成起码需要三个条件,首先,农民的收入水平较高且稳定,能够保证他们可以按时足额缴费;其次,他们对保险基金的管理者充满信心,知道自己缴纳的钱能够在自己年老需要时得到更多的回报;最后,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到农民老年获得回报之后,而不是中途解体。但是就这三个条件来看,目前农村各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都无法满足,这是因为:农民的收入与自然气候和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相关性很大,收入时高时低,无法按时足额缴费应该是一种常态;农民对现在交钱若干年后才能获得的回报并没有太多的信心,而养老保险说不上哪一天就被某领导或哪一级政府下令停办了也未可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特别令人怀疑,不用说缴纳养老钱的农民心存疑惧,就是问一下一些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官员,他们也是说,那得看事情的发展情况。而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真的停办了。这样一个十分不稳定的保险制度不但不能保障农村的稳定,反而会给农村的社会和经济稳定留下隐患!

第三,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性原则的矛盾。这个矛盾虽然不是“致命”的,但它却会使集体经济力量弱地方从理论上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农村就更不能顾及太多了,因而资金筹集只能依赖集体和个人。当然这种筹资原则造成的结果也就很显然了;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的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比如富裕的苹果之乡,大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区等),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一般的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有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比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就明文规定:集体确无力补助保险费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农民为什么非要把钱交给那么一个并不值得自己信赖的政府机构去管理(农村挪用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还要为他们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呢?农村的钱为什么不能自己存入银行等需要的时候支取或干脆到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呢?而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必然也会和社会保险争夺市场,因为这时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是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不合法地抢占了商业保险的市场。年代初,一些地方就发生过商业保险公司和县的民政部门为争夺保户而一度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得由上级政府来协调,划分势力范围的情况。两种保障水平不同,层次不同,保障性质各异,理应优势互补的保险竟然会“打起架”来,令当时的一些外国专家大惑不解。而只要加以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的这种完全由农民自己缴费的保险已经不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它已经就是商业保险了。因为,世界上的任何社会保险都要求国家或雇主为参加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使在采取完全积累制的新加坡,雇工的社会保险费也都是由雇佣双方共同缴纳的。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如果可能延续下去的话,从逆选择和中国农村经费筹集的角度分析,唯一的出路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

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性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高昂的收缴成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收缴,一年一度的筹集,经费管理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等使任何人都望而却步,按国际惯例,强制性应该是社会保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没有这一条作为基础,逆选择将会使社会保险最终陷入困境,因为不论是完全由被保险人个人缴费也好,还是由雇主与雇工共同缴纳也好,只要是自愿缴费的,风险小的人就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性,他们从保险中退出,将可能引发使保险崩溃的恶性循环。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养老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抚养的概念,而具有包括至少三个方面的更丰富的内容:一是老年人生活必需品(包括卫生保健支出)的供给,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劳务的供给,三是老年期所需精神慰藉的提供。所谓养老保障就是老年人所需要的这些商品和劳务由谁提供、提供多少以及如何提供,等等。

养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在土地上劳作一生的老人与满堂子孙共享天伦之乐,这本身就是一种轻松自然的社会理想,与一些生活在水泥丛林中的空巢家庭的城市老人们相比,农村老人独有其悠然自在、幸福陶然的一面。然而,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在一步步地被高效率的新的生产方式所摧毁。市场经济浸染农村,农民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对中国农业形成更为强烈的冲击,农村几千年的家庭养老传统正在经受经济发展与观念变更的双重挑战。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不足已经构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无法担当农民养老的重任,那么寻找新的出路便成了农村发展与改革的当务之急。

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路如果仍局限于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两个独立的小圈子里,问题的答案也许终究会陷入一个死循环。但假如综合考试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眼界便会豁然开朗。笔者曾对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过“从城乡‘二元’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险‘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农村养老保障与城市养老体系衔接的“三维”式思路如下:

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这种最简单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社会养老保障税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记入农民保管,当农民超过一定年龄(比如说岁)而且退出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后,国家开始根据农民个人帐户上的贡献,向其个人帐户按年或按月注入可提取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除了农民个人帐户上的金额外,还要按当地的生活消费指数、人口的预期寿命,在一定的全国基数上进行加权计算,把社会统筹帐户中的一部分资金加入进来,以保证条件不同的各个地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中基本养老保障的部分收支应保持均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国统筹,专款专用。

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补充保障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缴来的资金分别记入雇工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与城市的养老补充养老保障系统一样,在农民年老时,社会保障机构按农民个人帐户中的贡献发放养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为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乐于退出其耕种的土地,可以在国家新一轮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约束内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比如,规定到年,本轮的承包期结束的时候,如果农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补充保障的帐户中已经累积了年的工龄,那么农民就可以获得其工作超过年以上的城市的户口,同时,不再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因为他已经有了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养老应该不成问题了。

“三维”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直接针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本质缺陷,基本可以解决它所面对的三个难题。而且,这种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障制度对于打破城乡壁垒,替代土地所承担的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早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的再次飞跃,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取消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稳定农民生活,刺激农村市场的需求等,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如果以上设计能够成立,那么,农民养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质保障的供给就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剩下的还应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和老年农民自养的功能。

由于有国家给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老年农民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将有很大的提高,这将有利于农民家庭代际关系的融洽,同时也为家庭乐于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所需的劳务和老年人所需的精神慰籍打下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劳务与尉籍这两个保障层次在家庭内就可基本得到解决。对农村的孤寡老人则通过农村其他的社会保障形式来解决。

此外,与城市养老保障体制改革遇到的问题相似,有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接近养老年龄的人如何保障?城市里可以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业拍卖的过程中,把国有资产划出一块来充实“老人”的个人帐户,使之与“新人”享有基本相同的保障,但对农村的“老人”(比如说岁以上的农民)该如何处理呢?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但农村的情况毕竟与城市不同,家庭养老这么多年都过来了,而且农村的老龄危机并非产生于当前,而是出现在目前—多岁的年轻人成为老年人的时候,中国农村目前的养老压力并不太重,因而,把“老人”这一代排除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明智选择。当然,乡镇企业发展好的地方还可以通过以工补农的方式代农村“老人”补缴社会保险税费,从而保证他们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三维”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⒈民意可行性。三维养老保障制度兼顾了社会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划入社会保障范围,既缩小了城乡的不平等,又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原来“二元”结构下,占全国人口的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费用仅为全国的,而的城镇居民却占有的社会保障费。按人口平均,到年代初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的倍之多,降低这一极端不公平的巨大反差有利于缓和城乡矛盾。农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而且,“三维”中三个层次的保障都不会直接降低城市人口现有的养老保障水平,不会加大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压力,丝毫不影响其改革与发展模式。相反,由于保障覆盖面的加大,反而会使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增强,使之有更强的内部调剂和互补功能。

⒉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行性。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白发浪朝不但会在下世纪席卷城市,同样会影响农村。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的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龄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生活的家庭)的增多,“部队成为农村主力”(指代妇女;指代岁以上的老人)的情况将日益突出,因此,农村的养老压力将比预期的更为沉重。现在中国农村每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以年,每两个半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结构将给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村带来巨大的养老和医疗压力。而“三维”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则可以使这种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因为中国城乡老龄化具有一个时间差,同时,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三级梯度相一致,中国老龄化的速度与阶段也呈东中西三级梯度排列,形成了一个时间差(见下表)。见表

由上表可知,中国各地城乡老龄负担系数平均相差个百分点,而四川、云南、浙江等省则相差以上。利用老城乡老龄化的时间差应该成为中国迎接老龄化挑战的一个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这一时差则又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让青壮年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冲淡城市的老龄化危机;另一种是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中国养老的压力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转移、分散和缓解。前一种选择仍就是站在城市发展的狭隘角度解决问题,城市老龄化压力的缓解以乡村老龄化压力的增大为代价,而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人口比例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过老龄危机,那么当白发浪潮席卷整个农村的时候怎么办?自然不可能期望让青壮年的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因此,在我们看来,后一种选择更具社会发展的战略眼光,能够更科学地利用城乡老龄化的这一时间差。

因此,在当前城乡抚养比例都较低的黄金时期,就着手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种必须做出的明智选择。这样做,可以起到削峰填谷,城乡一体共同迎接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使城镇在下世纪的养老压力都可得到极大的缓解。

同时,东中西部农村人口进入老龄社会在时间上依次约相差年。这个时间差也使三维社会保障的构想更具现实意义。人口老化程度和速度较快的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也较快,农村收入较高,所以有条件首先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而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较低,这就为社会保障民经济发展之间留出了很大的相容和互补空间。由此,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都可按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区别而不影响整个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⒊经济可行性。在宏观上,对整个社会来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总是存在的,区别仅在于这种负担是让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内部承担,还是由整个社会通过更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负担。显然,我们的整体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能承担起整个社会的养老重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三维”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基本保障费用通过开征社会养老保障税来收集,统筹面广故而税率极低,即使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亦有能力支付(万未脱贫人口可予以免税优惠或其保障金由扶贫款中列支);收集的巨额税金也有利于缓解近三年城市机构与国企改革中职工“下岗”与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补充保障费用由雇主与雇员缴纳且省内统筹,这与省际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的国情相符合,从而保证了缴费率不超出企业与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⒋技术可行性。颁发与居民身份证和出生证(岁以前的公民)的号码一致的社会保障号码,以此号码开立公民社会保障帐户,由国家统一进行电子化管理,将使社会保障不再成为人才流动的主要障碍。年月,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公安部户政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修订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通过国家审定,该号码与将修改为位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位的号码消除了“千年虫”问题,使百岁以上的老人和新出生的人的身份证号码相重复的现象得到底消除,从理论上保证了公民获得了一个一生不变的法定号码。

同时,以地区、城乡的基本生活消费指标为权数,作为制定各地区城市和乡村老人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水平的权数,使基本保障恰好满足不同地区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此外,城市与农村数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培养出了一大批专业人才并建立了很多的社会保障机构,很多地方的县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已经实现了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很多已与和网相连。加上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及很多地方政府对电子网络的重视和扶持,卡洛斯和华南资讯等专门的社会保障电子管理系统大面积推广,等等,都为三维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相关热词搜索:;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篇四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中首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据报道,报告称,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于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且统筹层次仍偏低,社会保障互济功能发挥不够,导致地区之间待遇差别较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由于我国社保体系建设采取先城镇后农村、分人群渐次推进的方式,再加上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实行自愿参保政策,目前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部分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部分农村居民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19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19]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哪一年开始的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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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育水平的持续走低与人口寿命的不断增长,世界各国均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状,这不仅使得“人口红利”消失,还导致越来越多国家面临着养老保险金不足等挑战。如此背景下,有必要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路径进行探索,以保障我国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0  引言

根據联合国人口预测数据,到2035年65岁及以上老人抚养比将高达32%,较2018年提高近一倍,可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面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与愈加复杂的经济环境,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越来越大,这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确定性持续提升。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六十多年发展,逐步从城镇延伸至农村、由职工拓展到居民、由劳动保险转向社会保险,形成了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险安全网,全面覆盖近10亿人口,创造了超大经济体成功建立全面社会养老保障的典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老龄化趋势的逐步加剧与国内经济增速的持续放缓,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不断变化,老年人口数量与比例不断提升,虽然,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必经阶段,但我国人口老龄化存在典型的增速快、未富先老等特点,对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1 养老保险金缺口的扩大化

面对老龄化趋势加剧与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我国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持续扩大。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了多项改革,但效果并不甚理想。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继承了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势,并实现了统账结合,但实际上,现行养老保险制仍无法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尤其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多数个人账户存在严重的空账运行问题,且空账规模持续扩大。根据2019年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的研究成果《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的测算,扣除基金中来自财政补贴的收入,2019-2022年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结余每年均为负数,且收不抵支的缺口将持续扩大,这无疑是一个十分严重的警示信号[1]。

1.2 代际养老契约制的不适性

我国最初推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下老年人抚养比上升现象尤为明显,导致养老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的赤字现象,而现行养老金推行的是统账结合部分积累模式,虽有效缓解了现收现付模式的不良影响,但由于历史隐形养老金债务已然形成,因而养老金仍面临着一定的收支风险。不仅如此,老龄化的影响还体现在心理层面上对缴费群体形成的负向缴费激励,现行养老保险制是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下推行的代际养老契约,即工作一代人必须缴费负担退休一代的养老金,完成代际互济,但该契约是建立在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面对老龄化的日趋严峻,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即使该制度由国家担保,未来养老金仍面临亏空的风险,因而越来越多人将选择尽可能缩短缴费年限或想方设法尽早领取养老金,这不仅无益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负面效应,企业或被迫以资本替代劳动。

除了老龄化速度的加快,退休老年人的寿命也在持续增加,这等同于退休后生存时间的延长,也意味着每个人领取退休金时间的延长与社会基金所需支付养老金的增加。当前,国内法定退休年龄较其他国家要低,男性为60周岁、女性干部和工人分别为55周岁、50周岁,但若将男性法定退休年龄顺延1年,相当于男性每人所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年限增加一年,对应养老金支出到本人年限就减少一年,加起来就是两年养老金的差距,显著缩小了养老金收支差。值得注意的是,男性死亡年龄普遍低于女性死亡年龄,这导致老年人口中女性比例的提升,而在国内法定退休年龄中,女性要早于男性,根据岗位差异相差5或10年,这无疑增加了10到20年的收支差距,导致养老金支付年限大幅延长[2]。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不再局限于单纯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层面,更涉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性。因此,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构建与我国老龄化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2.1 立足国情,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虽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但养老金仍不甚充足,因此,必须构建起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要警惕养老保险空洞化,将切实提升老年人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度完善的目标。

此外,政府要强化引导和宣传力度,持续完善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培养专业技能管理人才,推动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3]。

2.2 强化管理,增强养老保险金筹资增值能力

为了有效弥补养老保险金缺口,还要加强养老金管理,强化筹资能力,并突破保守投资,拓展投资渠道,在保障养老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钱生钱”的目标,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加大财政中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这一巨大缺口要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解决空账问题,缓解支付压力,同时要完善地税征收办法,借鉴西方国家,引入社会保障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征税率,保障劳动力的流动需求,还要完善國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强化欠缴养老保险的清缴追缴力度,明确违背养老保险法的具体情形与惩罚办法,切实提高养老金筹资能力;另一方面,要将养老保险金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体系,依循财政状况划拨一部分保底资金,并鼓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使养老保险资金成功增值,同时,要积极投资风险低、收益相对稳定、回报率较高的项目,如铁路、石油、电力、公路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现养老金增值目的的同时,缓解国家财政融资短缺等困难,还要开辟和拓展海外市场,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将投资风险成功分散至全球;此外,政府要鼓励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通过出台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民间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老年事业建设中,确保其规范、有序地开展[4]。

2.3 延迟退休,建立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

针对老龄化现象所引发的养老金收不抵支的赤字问题,发达国家纷纷将改革重点放在逐步推迟退休年龄方面,多数国家规定职工达到60-65岁方可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当前,国内法定退休年龄较低,加上一些提前退休制度,给养老金支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针对这一问题,国家也应顺应国际化趋势,逐步推行延迟退休的年龄方案。

此外,国家要加快构建养老保障服务体系,以国家财政资源为主、社会资源为辅,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确保养老稳步有序推进,要将财力重点集中在确保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方面,还要不断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当然,救助对象要以老人家庭为基础,不得以老人自身收入水平为基数,如此方可真正缓解老年贫困等现实问题[5]。

3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一项惠及全民的社会福利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关系着全民的健康幸福生活,因此,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与政府的重要使命。随着医疗技术水平与群众健康意识的持续提高,我国老年人口绝对数量逐年递增,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的行列,加上多重因素的影响,老龄化发展形势较其它国家而言具有增速更快、未富先老、高龄化现象更突出等特点,但与老龄化发展趋势相比,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却发展缓慢,仍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如此背景下,国家要加快构建一个能够保障全民“老有所养”的健全制度,使全民都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更多幸福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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