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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优质(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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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优质(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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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押担保合同篇一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下称质押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一、 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 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 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

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 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 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一、质物事项

(一)名称:

(二)数量、质量:

(三)状况:

(四)所有权归属: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 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 ,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质押登记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 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

(四)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 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十一、 其他: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

(一)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甲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

(四)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

(六)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防范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

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二、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

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乙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

(一)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二)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四)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乙方的合营企业;

(三)乙方联营企业;

(四)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

二、 其他: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证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乙双方均可直接采取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提 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乙方确认了所有条款。

第十四条 文 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送 备案。

本合同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_签订的荣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县__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农信社__年保字第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万元[(__)农信社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乙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四

质权人:

出质人:

根据借款人 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自愿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 质权的设定

4.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五条 质物移交

5.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3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

5.4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行使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8.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但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出质人权利和义务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赠与、转让给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9.2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9.3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4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9.5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0.6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10.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10.4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质人执两份、质权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质物清单》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篇六

本质押担保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签署:

甲方(出质人):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股权质押合同联系方式:

住所:

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

鉴于:

1、丙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系丙之股东,持有丙【_______】%(合计【_______】万股)的股份;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拟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股份中【_______】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出质股份”)出质,为丙接受乙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提供质押担保。

3、乙和丙已签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现乙作为质权人接受前述质押物,并签署本合同。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本次质押担保之主债权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企业全面提升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下,双方约定的丙向乙支付的居间服务费【_______】,咨询服务费【_______】。

丙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服务协议》的存续期间。

3.1甲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出质,为丙接受《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提供担保。

3.2质押财产包括出质人提供出质的股权以及前述出质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收入)。

3.3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发生追加或释放质押财产情形的,则质押财产的范围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丙接受《服务协议》所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日内,将出质股份在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保管,并同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质权生效。

5.2除非满足本条下述条件之一,否则标的股权不得转让:

(1)甲与乙协商同意,且甲转让标的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该等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标的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受让方同意替代出质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相关条款;

该等转让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6.1如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乙应当在丙方逾期履行相关债务之日起通知甲,甲可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议以协议方式实现质权,包括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协议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使质权人优先受偿。乙可以与甲协商确定的方式行使质权。如甲在收到通知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没有提议以协议方式解决的,或者乙不接受甲提议的,乙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相关司法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实现质权。

6.2甲可以在丙逾期履行债务之日起请求乙行使质权;乙在收到甲的上述请求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没有答复的,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6.3乙在依照股票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行使质权时,应甲的要求应当向甲提供相应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在质权存续期内,标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以第三方估值为准)持续6个月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总额的110%,乙有权要求甲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价值不低于未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总额的110%,甲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追加担保,追加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甲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和/或用财产提供抵押和/或质押担保。如甲无法按时追加相应担保的,乙有权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在清偿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并

扣除其他相关费用后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提存,甲应同意乙对标的股权进行的该等处置并给予积极配合。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评估、公证、登记、保管、提存、拍卖等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承担。

9.1甲的权利和义务

(1)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标的股票的表决权。

(2)标的股权质押期间,甲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3)若丙未按期清偿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乙要求行使质权的,甲有权在质权实现后依法向丙进行追偿。

(4)甲在本合同所述质押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质权解除情形后,方可注销质押登记。

(5)甲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等标的股权,并确保标的股权在质押期间不得出现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可能对质权实现产生障碍的情形。如果出现导致质权不能实现的事实出现时,甲必须另行提供担保。

(6)甲欲将质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时,有义务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通知乙,取得乙的同意及将处分质物所得之对价进行提存等程序,不得损害乙的正当权益。

(7甲有义务配合或协助乙办理相关质押登记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与质权相关的各项权利。

9.2乙的权利和义务

乙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0.1甲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签署本合同是出于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甲合法拥有出质财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出质财产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强制措施;

(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生效后,如因甲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甲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政府部门的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或者甲所持有丙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等导致出质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从而可能影响甲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的,甲应立即通知乙;

10.2乙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并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在本合同签署之时任何中国法律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或其自身的章程;不会违反其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它文件。

(2)乙保证其将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质物的持续关注义务。

(3)乙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做出任何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被证实为虚假,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自甲、乙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2.2投资者认购、持有、受让丙公司股份的,即视为其接受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无任何异议。

13.1甲和乙可以根据以下事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1)澄清有歧义的条款;

(2)校正或补充本合同中的瑕疵条款或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相冲突的条款;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13.2若出质人在质押期间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则继受质物或出质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将继续履行本合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所述质权消灭:

(1)丙已经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本息;

(2)乙已经依据本合同之相关约定实现质权;

(3)乙同意放弃质权及/或变更担保方式;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所述之质权消灭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非发生上述质权消灭之情形,或经甲和乙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终止。

15.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15.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5.3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本合同一式【_______】,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出质人):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质权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债务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月日将抵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保管费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_________________

(1) 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__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质押担保合同篇八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根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借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九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

( )农银动质字( )第 号

出质人(全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_____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____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一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二、递减偿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__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三

合同编号: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号《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____(债权人)借款____万元提供了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将自己合法拥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张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____(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数额为____万元(¥____)。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上述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____倍计算。

(二)《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五、反担保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____张。(若多张见本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六、权利凭证交付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七、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所约定期限归还上述借款,甲乙双方约定可按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

1、造成甲方代偿,甲方有权立即按照《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质权;

2、甲方可直接对所质押票据进行处置,用以偿还上述借款。乙方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抗辩权。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且权利凭证交付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号合同附件: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汇票号码:

付款行:

出票人:

出票金额:共____张

金额合计: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四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荣 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___年保字第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庆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 月 日在 县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篇十五

抵押权人: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 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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