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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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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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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篇一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2.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3.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与旧核心制度的不同点

1.首诊医师对门(急)诊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完成门(急)诊病历,以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对诊断不明确的患者,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给予及时治疗或及时转有关科室。

2.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尤其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的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3.首诊医师对诊断明确的患者,按照诊疗常规及时治疗;对于诊断不明确的,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对诊断为非本科室疾病的患者,与患者沟通后,转诊至对应科室;对涉及多学科疾病的患者,申请多学科会诊;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交接,把患者的病情及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首诊医师明确每个阶段的责任主体,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顺利、连续进行。4.若危重病人,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院治疗,首诊医师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联系有关医院,做好患者转院护送前的工作。若病人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与旧核心制度的不同点

1.强调了查房周期。

2.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3.增加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篇二

传染病首诊负责制

1、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全院传染病管理的工作计划及相应制度,收集、积累、整理工作台帐及信息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2、门诊部主任及急诊科主任应是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对轮转医师、进修医师宣传、介绍疫情报告制度。

3、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下称传报卡)和转诊工作,并指定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相对固定)对每天的门诊日志与传报卡进行核查,发现漏报应及时督促当事人补报。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报卡和转诊工作。

4、各科室设置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及时发送传报卡至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负责各病区所有传报卡的签收、分类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传染病疫情发现报告制度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是疫情管理的基础,疫情报告是国家法定的制度。疫情报告的管理是为了使疫情报告全面符合法律规定,为分析疫情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疫情报告资料。

1、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包括城乡基层防保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报告人。

2、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依法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城乡居民、机关团体等任何单位或个人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当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卫生防保人员有责任赶赴现场诊查病人,治疗处置,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疫情报告的病种、时限: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时限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应达100%,传染病报告及时率应达100%。

传染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制度

⑴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⑵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⑶对传染病病人、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⑷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接受疾控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有责任、有权检查、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院传染病病例登记和转诊制度

1、门诊日志和登记本,包括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对传染病病例,要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基本情况,项目齐全,书写规范,14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初诊病人,注明“传染病卡已报”,复诊病人注明“复诊”字样,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或当地传染病医院。

2、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记录项目和内容与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相一致,且在一定时间段内,二者人数相符合。

3、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4、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到本院的传染科或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

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排查制度

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组核实、会诊,并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开展实验室检测,提供实验室检测结果供专家组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排查时参考。

要慎重排查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筛查时,要结合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表现作出判断。对怀疑是法定传染病的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要依法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篇三

首诊负责制

1、对所有急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首次接诊的医生即首诊医师,首诊医师对病员应认真组织就地抢救,不得推诿,刁难病人。

2、对患多种疾病的急诊病人,首次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疾病进行分诊,首诊医师认为不属本科病员时,应建立病历,做好有关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后再请有关科室会诊。

3、边缘或跨科疾病,同时会诊医师未做处理时,应由首诊医师处理,不得推诿病人,收住院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急诊科主任,出面解决。

4、转诊他科时,首诊医师要待他科医师接诊,确认后属该科疾病,方能离去。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交叉感染的发生,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上岗时必须穿戴干净、整齐的工作衣帽。

2、要保持单位室内外整洁卫生,医疗用房定期消毒。

3、熟练掌握各种消毒方法,消毒液配置以及正确的使用程序。

4、注射用药械等应分门别类、放置有序、并有标签注明。

5、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6、严格执行无菌制度、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

7、及时交换防毒灭菌物品,高压灭菌超过一周必须重新消毒灭菌。

8、严格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包装、消毒。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其他一次性物品使用后及时消毒灭菌并做销毁处理。

9、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诊所护士职责

1、在本诊所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机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员进行处置。

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5、负责诊疗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卫生防病宣传工作。

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8、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它物品。

医师职责

1、在本诊所领导的的领导下,担任门诊值班工作。

2、对病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

3、向诊所所长及时报告诊断、治疗上的困难以及病员病情的变化,提出自己的意见。

4、认真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诊疗,严防差错事故。

5、认真学习,运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科学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随时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7、按照诊所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全站医务人员须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2、本站各科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

似传染病人,及时报传染病卡。如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炭中的肺炭,应立即以电话报告所在的区级卫生防疫机构,并将传染病报告卡于6小时内报到所在的区级卫生防疫机构;乙类传染病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加强门诊日志管理。门诊工作日志填写要求规范化、完整、字迹清楚。门诊发现有传染病病人、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发病时间、就诊和复诊九项,并在登记本上注明已报卡。

4、隔年首号复诊传染病,如迁延性肝炎及病源携带者,按《传染病防管法》规定均需报卡。

5、建立肿瘤、职业病、中毒、性病、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6、疫情报告率要求达98%以上。

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篇四

传染病首诊负责制

1、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全院传染病管理的工作计划及相应制度,收集、积累、整理工作台帐及信息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2、门诊部主任及急诊科主任应是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对轮转医师、进修医师宣传、介绍疫情报告制度。

3、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下称传报卡)和转诊工作,并指定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相对固定)对每天的门诊日志与传报卡进行核查,发现漏报应及时督促当事人补报。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报卡和转诊工作。

4、各科室设臵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及时发送传报卡至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负责各病区所有传报卡的签收、分类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医院传染病病例登记和转诊制度

1、门诊日志和登记本,包括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对传染病病例,要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基本情况,项目齐全,书写规范,14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初诊病人,注明“传染病卡已报”,复诊病人注明“复诊”字样,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或当地传染病医院。

2、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记录项目和内容与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相一致,且在一定时间段内,二者人数相符合。

3、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4、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到本院的传染科或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

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首诊负责制制度考核篇五

首诊负责制制度

1.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或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4.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7.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1、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有关科室接诊传染病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做好处置工作。

2、疫情管理员每日两次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

立即电话通知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员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专家组确诊后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上报。

4、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于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在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6、进行网络直报时,经查错、查重、订正后上报。同时登记在《疫情直报登记本》上备查。

7、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8、每月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处、业务院长。

9、遇到特殊情况时,报告业务院长协调解决。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

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医院门诊日志登记要求

1、门诊部各科室要建立门诊日志,详细登记接诊病人。

2、门诊日志要按照日志规定的项目填写详细、齐全,内容要保证真实可靠。

3、对门诊日志上登记需上报的传染病要做出明显标志,疫情上报后,医院疫情管理人员要标记。

4、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5、要经常核查所登记的门诊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补充、改正。

6、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门诊日志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存入资料室,以备后查,在贮存过程中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以保证门诊日志的妥善保管。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疗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物价、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医保的各项规定。

2.落实“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严格执行“一公开、二提供、三优先、四免费、五实行”的承诺内容。实行全年无休息日门诊,提供12小时服务。

3.认真诊治就诊患者及家庭病床患者,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专科强,病情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按照中心的转、会诊制度,及时转、会诊;对危、急、重症患者,应立即就地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

4.建立个人、家庭健康档案,认真按照医疗文书书写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书写各类医疗文书。

5.严格执行各类各项医疗、护理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认真执行各项查对制度,防止医疗差错与事故。

6.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宣传。

7.积极稳妥地开拓医疗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遵守医疗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8.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对高血压患者采取药物及健康教育非药物治疗。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10.按要求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11.建立各类工作记录登记本认真逐项填写,按要求统计上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急诊抢救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站遇到急诊抢救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就地组织抢救。如遇专科性较强,较复杂的病例,诊治上有困难时,应在抢救同时积极协助家属转院。2.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院外徒手急救技术。3.重大抢救需立即通知中心和社区部领导,并请上级医师会诊。4.抢救结束后要做好急救记录,需转诊者应书写病历摘要,执行双向转诊制度。5.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备有抢救药品及基本的抢救设施。并备好抢救箱(或出诊箱及抢救药品)。

附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保健工作制度

1.在站长的领导下,协助中心保健科完成社区常见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2.进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卫生防病知识宣教,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社区居民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3.针对不同人群做好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高危人群的预防、保健知识宣传。

4.配合中心临床科室进行有针对性的疾病普查和防治工作。

5.完成上级和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根据中心的计划,大力推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健康教育。

3.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控烟、限酒、合理膳食、健身等干预活动。4.对社区的病人按不同病种或不同人群,发放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考核要求。

5.在中心相关科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6.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可设立建康咨询台和咨询服务热线。

7.利用市民学校和居委会,每月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健康教育知识讲座。8.健康知识宣传栏或板报每月更换内容:

9.免费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对慢性病人进行分类管理。10.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类有关健康教育及管理的各种资料。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协助居委会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档案,并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指导。2.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知识咨询。

3.宣传避孕节育知识,积极推广计划生育知情选择,提高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及有效率。

4.提供避孕药具并开展避孕药使用的咨询服务。

5.指导育龄居民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6.开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询治疗,并登记建册。

7.开展妇女生殖保健的宣传教育与咨询,开展妇女保健工作。热情主动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做好咨询记录,涉及技术问题及时与中心妇科联系给予指导,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8.宣传性保健进行性卫生保健指导。

医生及实习医生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

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等。

5、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拒绝参加培训者按有关制度处置。

: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239号)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31号)7.《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2007年3月15日卫办科教发〔2007〕48号)

8.《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21号)9.《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卫办人发〔2004〕126号)10.《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1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国中医药发[2006]63号)1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13.《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14.《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

15.《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 16.《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438号)

17.《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局令第7号)21.《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2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7.《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2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9.《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与实施方法》([88]卫医字第40号)

30.《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3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34.《统计法》(修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35.《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7 号)36.《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国办发[2004]75号)37.《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管理办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4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文件)41.《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4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药管械[2000]73号)4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 第374号)4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4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4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50.《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卫生部1984年12月15日)

5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5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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