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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5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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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5篇(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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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月畔湾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鄂州市黄龙路8号月畔湾社区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织。本协会应该备案成立,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六条 本协会在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上级老龄机构和社区“两委”开展老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受有关机构委托,承担为老服务项目。

(六)在自愿和亮丽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区会发展,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老年人协会章程,参加老年协会活动,均可入会。本辖区范围内其他老年文体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的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依规开办的协会经济实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业;

(二)开展敬老慰问、救助活动、表彰活动;

(三)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四)协会办公、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拨款部分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应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篇二

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了适应基层老龄工作及老年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明确居民区老年人协会的性质、宗旨、地位、任务和组织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民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街道老龄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老年人组织。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的宗旨,是替老年人说话,为老年人办事,反映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本协会活动范围限本社区,上下不贯通,左右不串联。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

1、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中心任务,根据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2、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科学技术。

3、协助居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关心教育青少年,调解民间纠纷,签订赡养老人协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发展社区服务,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网点,为其排忧解难。

5、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关怀照顾烈军属、孤寡、病残高龄老人。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及其有关活动,以引起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重视。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社区退休的居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在协会领导下积极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会员和权利

有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享受协会奖励的权利;有权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五章组织

第八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设理事会。由理事会讨论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协会,少数服从多数。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协会有权聘请本居民区中共党组成员为名誉会长。第十一条协会对老龄工作作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篇三

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和区老龄委的指导下,经民政局注册,按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保护、非营利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为老年人说话,为老年人办事,为老年人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真正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之家”。团结和带领老年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为构建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作贡献,为发展中国特色的老年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重庆市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支路6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学习宣传全国和当地的大好形势和各方面取得的成果,学习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及各项护老法规,全心全意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老年人的疾苦,反映老年人的诉求,协助地方党政调解涉老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团结老年人的桥梁纽带作用,造福于老年人,服务于全社会。

(三)利用老年人威信高、影响大的优势,在关心教育青少年下一代的活动中,组织一批老同志,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精心谋划长远规划,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使关心下一代的工作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四)组织老年人根据自己的专长和身体条件,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投身于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继续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奉献余热。

(五)发动和组织老年人创办经济实体,用好用活党和政府关于发展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努力创收,为老协的建设和各项活动夯实物质基础。

(六)组织老年人参加社区各项服务活动,积极参与“五好家庭”、“养老敬老”等活动,促进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建设文明社区和文明城区作贡献。

(七)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科学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陶冶老年人的思想情操。

(八)组织和指导各会员单位按照“六个老有”和“四自要求”,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群众组织、各老年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 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老年协会与各镇街、各单位、各团体协会为组织、协调、激励和指导关系,各镇街、各单位、各团体老协工作经费等责权利各自独立,属各独立法人群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监督;

(四)享受本会规定给予的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有关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章程和各项决议;

(二)坚待四项基本原则,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积极宣传搞好老龄工作的战略意义,联系团结群众共同促进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新风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每年缴纳一次;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参与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决定内设机构和经济实体组织;

(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2名、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同时,内设五个部门:办公室、教研部、活动部、权益部、发展部。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如有特殊情况延长任职年龄的需报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财务开支。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二)参与常务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三)当好主席的助手和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的关系和管理好内部事务;

(四)完成好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处理好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当地政府的支持;

(三)部门、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经济实体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私分滥发。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驻会人员可以适当地给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的讨论、理事会的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篇四

******北白堤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队的名称是******北白堤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本辖区的老年人自愿组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群众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华人们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条例。从当地老年人的需求出发,通过研究、探索村委会级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有益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舞台,组建多种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以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蒲城县老龄办,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蒲城县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协会接受本村委会党支部、村委会监督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场所在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行政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辖区为老服务工作规划和每年工作重点;

(二)根据老年人需求,研究、探索加强本村委会老龄工作的工作原则,研究、探索本村委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服务和“六个有老”的相关问题及措施;

(三)督促、监督赡养协议的签订、落实。开展敬老好儿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

组织本村委会广大群众和低龄、健康老人,对空巢、孤寡、高龄、特困等老年人开展帮扶、求助;组织开展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和学习活动;根据需要,对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协助本村委会卫生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救护、康复和咨询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及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娱、体育、兴趣爱好活动;

(六)为老年人提供展示才能、发挥余热的平台,探索开展无偿、有偿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和途径;

(七)广泛开展老年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科普知识、老龄事业发展动态及信息的学习、宣传、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传统教育活动和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

(九)帮助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意见、要求,呼吁各级领导和社会重视老年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和社会的馈赠与赞助,用于协会建设、业务开展、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

(十一)完成村委会交办、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本村委会常住的老年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力。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老龄办审查后经同级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村委会群众中威望较高;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老龄办审查并经同级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当然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老龄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 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成员组成及分工篇五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加强老年人协会规范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领导下,在区、街道老龄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性老年组织。

第三条社区老年人协会是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联系团结老年人的纽带和桥梁,是促进安定团结,推进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协会的任务:

1、围绕社区两委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年事业,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社区调解邻里家庭纠纷,督促子女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

3、组织老年人参加时事政治、政策法规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学习。

4、关心教育青少年,参与禁毒禁赌等活动,协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安定团结。

5、广泛深入地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群众性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6、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为高龄老人、孤寡病残等特困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7、积极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社区两委会制定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提供依据。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龄55周岁以上的公民,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活动,完成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组织

第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九条委员会是协会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会员登记并办理入会、退会手续。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的产生采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由社区聘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热心老年人工作;

(二)在老年人中有一定威望,受老年人拥护;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区按需要拨款。

(二)单位和个人捐款。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公益事业;

(二)老年活动室或活动中心的建设,以及老年人文体用品的添置;

(三)老年节、慰问老年人、表彰活动等有关开支;

(四)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本协会实行民主理财,经费收支定期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老年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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