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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如何运作篇一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
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
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
第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
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否易于退出等。
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
第五,市场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产业基金如何运作篇二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和运转“互助资金”,缓解贫困村农户发展主导产业所需资金短缺问题,在贫困村整合各种生产要素,引导农户树立市场观念,增强诚信意识,提高自我积累、自我管理、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培育新型农民,夯实贫困村新农村建设基础,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走出一条扶贫开发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
由“政府引导”和“农户自愿”的形式共同组建“互助会”。会员以借用方式有偿周转使用“互助资金”,用于发展当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和商贸活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对协会互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并在互助资金和农户利益之间形成联结机制,促进贫困村村级(社区)产业发展的滚动发展。
三、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的原则。农户加入互助会自愿,退出互助会自由。
2、坚持扶持发展的原则。互助资金重点村限用于发展生产性项目,移民社区限用于商贸发展,不得把借款转借他人。
3、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的原则。互助会在审批和核定借款时,优先批准贫困户的借款。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互助会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对借还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全过程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四、组织机构
1、县成立贫困村村级产业发展互助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扶贫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村合作银行、县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村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加强对试点村的政策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抓好抓实试点工作。
2、试点村(社区)要贯彻基层民主程序和要求,组织会员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村民组成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中必须保证贫困户代表占有一定比例。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会计、出纳等。监事会一般由3-5人构成,由村五老人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贫困户代表1人、低收入户代表1人、妇女代表1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3、理事会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共同制定实施本村《村级互助章程》和《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规则,入会股金标准,借款的对象、条件、期限,还款的方式、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公告公示办法等),指定专人负责行使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日常具体事务。监事会的职责是:对本村参与互助会的农户负责,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行为是否合规,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五、资金使用
1、资金来源
一是农户获取借款资格而自愿缴纳的入会股金(股金的标准为每股500元);二是政府挂点单位帮扶资金;三是争取上级扶贫资金;四是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助款。“互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户滚动借款,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2、借款对象和借款条件
借款对象:加入互助会1个月以上,并缴纳入会股金的会员。
借款条件:严格遵循“三个必须”和“两个优先”的原则。“三个必须”是:借款对象必须是已缴纳入会股金的农户;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本村村民;必须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两个优先”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低收入户借款优先;用于发展当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者借款优先。
3、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和借款管理费标准
①会员向“互助会”借款初始最高额度控制在2000元以内(按期还贷可增加信用等级,每升一个等级可增加贷款规模500元),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为12个月。为控制风险,借款余额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90%。
②在互助会周转资金不足时,会员如在农村合作银行进行了授信评级的可向农村合作银行申请额度在0.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县扶贫贴息贷款办法执行。贴息资金由扶贫办、财政局在每年贴息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分年下达。
③互助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向借款农户按月5‰收取占用费(主要用于发放股金红利及收贷费用,余额滚存入互助资金本金),占用费在还款日一次性收清。
4、工作经费标准
入会会员股金红利每月3‰,按年发放;理事会工作经费按季提取:①发放借款,按互助资金中放款金额每月1‰提取;②收回互助资金借款,6个月以内归的还按金额每月2‰提取,6个月以上1年以内归还按金额每月1‰提取,1年以上按每月0.5‰提取。
六、资金管理
(1)建立会员借款联保制度。凡是会员向“互助会”申请借款,除自身财产必须超过借款金额的一倍以外,还必须出具担保证明。没有担保的申请,理事会一律不予受理。担保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联户担保,即会员自愿组成借款小组(原则上5户为1组),小组内任一会员借款,如该借款户不能按期偿还时,其他会员必须负连带责任。二是个人担保,借款会员可找有实力的会员担保,在借款不能按期偿还时,担保会员负连带责任。会员借款可选择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同一会员原则上不能同时为几户会员提供担保。理事会成员不能为借款会员担保,但对每一笔借款负连带责任。
(2)建立借款违约金制度。如果会员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资金,延期时除计算占用费外另按欠款资金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月5‰。提供担保的协会会员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借款会员按时归还借款。对逾期不归还和无力偿还的,由提供担保的协会会员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并取消担保会员在互助资金借款的资格,直至借款户还清借款为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偿还的,按管理制度取消会员资格,并由互助理事会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3)建立互助资金专帐制度。财政扶贫资金和协会会员股金统一存入乡镇财政所开设贫困村(社区)互助资金专户或村设立互助会资金专户,由乡财政所监管。互助资金专户必须设在当地农村合作银行机构。会员借款时,凭借款会员的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将借款资金拨入会员在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帐户中。会员归还借款时,凭村互助理事会开具的还款通知单,将借款资金和借款占用费存入互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加强互助资金监管,互助资金转帐单要有互助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会计、乡镇财政所所长或总会计4个印章。村级(社区)互助会要每季公布一次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公开透明,监督到位。
(4)建立资金运行公示制度。各试点村(社区)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步骤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增加借款额度。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执行公示公告制。试点村(社区)对政府补助资金、农户缴纳股金、接受社会捐资等互助资金筹集情况,农户借用互助资金及还款情况,农户借款占用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参加互助资金组织的农户名单股金数量,农户借款名单及额度、期限,参加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名单及缴纳股金情况,要在本村(社区)进行公示。每年底,各试点村(社区)互助理事会要向会员代表会议全面报告一次互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征询改进意见,接受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5)建立信用星级管理制度。引进金融部门信用等级机制,制定信用星级管理规定:凡按时归还借款者“一次一星”,“六星”为最高信用等级,每多一星可增加贷款500元,最高借款一次性可达5000元。既能使会员贷款能够达到一定的规模,又能有效地促进会员诚实守信,按时还贷。
七、几点要求
1、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根据部门职责,扶贫部门侧重抓好互助资金的组织实施和信息采集,财政部门侧重抓好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检查,县农合行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及时发放贷款。所在乡镇要指导试点村(社区)制定本村互助资金试点方案,并引导当地“一村一品”特色产业作为“互助资金”发展的重点产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放款。
2、要建帐归档,按时上报。各试点村(社区)要完善互助组织入会申请表、资金会员名单,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花名册等档案资料,建立互助组织个人台帐。并按要求及时向县扶贫办、财政局报送《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协会会员名单》、《互助会资金运行情况季报表》、《互助资金收款表(半年报)》、《互助资金借款逾期情况表(半年报)》、《互助资金项目进度及借款质量表(半年报)》(表样详见附件)。
3、要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在互助会试点工作中,既要加强指导监督,又要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建立“四制”,即:资金股份制、会员分红制、定期通报制、绩效考核制。通过激活机制,进一步促进互助资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滚动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产业基金如何运作篇三
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义乌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产业基金,促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由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应体现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等功能定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府引导。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投资,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市场运作。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运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四)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由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产业基金。
第五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国资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上级专项转移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视资金需求和财力情况分次到位。基金规模根据财力可能,经规定程序审批后视情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建立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议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及基金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为产业基金提供劣后保障的子基金投资决策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法人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法人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法人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由管委会授权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签订投资协议,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由基金运营机构调查提出建议、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审查后,报管委会审议及决策。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是指市财政资金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金股”、债权、可转债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投资资金可作为优先级股东。产业基金提供劣后级保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子基金”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直接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接全省七大战略产业,重点投入培育发展日用时尚消费品、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健康产业等产业,并积极推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义新欧”等项目建设,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 产业升级。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对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行业相关部门推荐和以基金运营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搜寻等方式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管委会审议决策并公示后具体组织实施。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基金法人机构每年按投资方式支付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基金规模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照运营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营机构的管理费用,达到收支平衡。
为激励基金运营机构管理团队,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运营机构申请、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运营机构列支,不得在基金法人机构列支。第二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机构用于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按国家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法人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基金运营机构投决会、风控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三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第三十一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局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基金法人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须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产业基金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法人机构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产业基金如何运作篇四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资金规模其中,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第一家大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正式获批,总规模达到200亿人民币,首期募集60.8亿,按契约制形式设立。
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
管理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与基金全体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在天津滨海新区,董事长为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李礼辉,总裁由中银国际聘任的香港人士欧巍担任。资金托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资金投向根据有关规定,渤海基金投资某一特定行业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5%,投资某一特定公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单投资确定为天津地区,以支持国家有关环
渤海经济圈的建设;根据天津的实际情况,原来的备选项目为空客天津生产项目、中石化炼化项目和天津市政建设项目;考虑到投资回报周期以及实际收益率,以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最终选择近期将进行ipo的天津钢管集团作为第一单的投资对象。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首期投资,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天津钢管集团约15亿元人民币受让其部分股权,其未来目标是帮助天津钢管ipo,从而实现首期投资的收益回报。
其后,以9亿元入股成都商业银行10%股权,15亿元入股湖南泰阳证券。
产业基金如何运作篇五
历经5年酝酿,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我国首只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即将面世。
12月20日,朝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在京挂牌成立。该公司将作为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者,全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该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
在山西省煤炭资源重组大潮下,该基金可谓生逢其时。“从产业整合角度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最优的集合工具,而不仅仅是投资工具。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将对山西能源产业发挥纵横捭阖的功效。”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崔新生说,崔曾参加山西能源产业基金课题论证。
朝晖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山西能源产业基金从筹备初创阶段向资金筹募、投放阶段迈进;这也意味着,历经5年的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拉锯战”画上句点。
基金推出的时间表也被敲定。“预计在半年后,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开始正式对外投资。”中科招商有关负责人说。
助力山西产业升级
山西是我国的能源大省,但在近一二十年间,尤其是随着煤炭、焦炭等市场行情火爆后,滥开采、低层次利用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衍生了诸多的环境问题。
如何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一直是国家以及山西省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但是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山西煤炭行业集中度低、产业结构单
一、技术水平不高、安全生产问题严峻。山西省迫切需要加大能源基地建设投入力度,调整产业战略布局,提升行业产能水平和经济效益。”朝晖公司董事长张亮说。
能源产业的大发展需要资金的大投入。山西省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建设全国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需要大约1600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缺口大。
“山西能源企业大多依靠银行贷款和政策性扶持,在山西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关键时刻,这种仅仅依靠银行融资的方法已经很难满足能源企业对资本的需求。”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预测部王华说。
而“通过设立能源产业基金,有利于山西省由资源大省借助资本市场转变成为经济强省,有利于与中部其他地区共同形成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能够有效地为山西能源产业升级和调整提供金融支持。”张亮说。
正因为此,山西能源产业基金的设立得到山西省政府的大力支持。
2005年12月,山西省发改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申请设立“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请示》并上报国务院。其间,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及中科招商等单位专家进行了多次论证。
2007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征求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意见。国务院最终于2007年12月批准了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
在山西省加大煤炭产业兼并重组开展如火如荼之际,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可谓恰逢其时。“能源产业基金的设立,将为正在实施的煤炭资源整合战略和山西新兴能源工业基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本支持。”中科招商执行副总裁、朝晖公司总经理杜昌焘说。
投资范围不限于煤炭产业
无论是朝晖公司的设立,还是能源产业基金的批准,由于山西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的推动,基金一开始就被笼罩了“官方”的色彩。
“但是,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一般政府主导基金,政府不参与到包括项目选择、投资,以及投资后的管理过程。基金的投资和融资完全按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交由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朝晖公司负责人解释说。
作为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者,朝晖公司由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与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出资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双方各持50%股份,注册地为北京市。
朝晖公司是以中科招商管理团队为主,负责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公开资料显示,中科招商成立于2000年底,是我国首家大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30日,是由山西省重点国有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平台公司,其背后是太钢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和山西能源产业集团等大型企业。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经过反复斟酌,既考虑到山西省的能源企业,也需要市场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今后,我们将借助朝晖这一平台投融资,资金募资对象为工商企业、投资机构、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现阶段投资的对象集中在山西煤炭领域。”杜昌焘说。
山西省发改委资料显示,基金主要投向为煤炭工业规模化生产及资源整合项目,煤化工产业和煤层气产业开发项目,煤炭资源多联产项目及其与此相关的国企改制、交通物流等项目。
“未来,我们还将专注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地域初期以山西为主,但不局限于山西。”杜昌焘说。
从投资回报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不同。据介绍,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周期较长,一般5-7年。对于一些大的投资项目,将参与到企业的重组整合、治理结构调整、经营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