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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旅游的解释 民法典中的旅游法3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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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旅游的解释 民法典中的旅游法3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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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旅游的解释 民法典中的旅游法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

行程安排: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_____分至当日____时左右游览下列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游览景点和停留时间,安排自费景点和购物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自费景点不得超过两个,购物不得超过一次。)

旅游车: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车号:_______午餐安排:有餐标:无购物安排:有无

店名:_________导游员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集合地点:__________

备注

(请详细阅读以上内容和背面条款后签字)

甲方(旅游者)签约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和邮编:________________

人数共计:________________人

(旅游者为团体时,可推举代表为签约人,其他旅游者情况填入下列表格)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和邮编备注

乙方(旅行社)(印章)签约人: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条款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合同正面甲乙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服务标准、游览时间等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旅游费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本次旅游费用全部付清。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3、在旅游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

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对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有义务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点。

第五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本次旅游开始当天前(不含当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当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乙方不退还旅游费用。

第六条[乙方取消]乙方可以在本次旅游开始当天前(不含当天)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当天通知甲方或未通知甲方而擅自解除本合同,除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另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七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八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时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典对旅游的解释 民法典中的旅游法篇二

甲方(旅游者):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团号:

1、行程安排:自年月日时分至当日时左右游览下列景点(写明游览景点和停留时间,安排自费景点和购物的应当在行程中注明,自费景点不得超过个,购物不得超过次。)

2、返程集合时间:年月日时分。

旅游车空调无空调车号:午餐安排有餐标:元/人无购物安排有店名:导游员姓名:电话:旅游费用合计:人民币元出发地点:备注:旅游者为团体时,可推举代表为签约人,其他旅游者情况填入下列表格: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和邮编备注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合同正面甲乙双方约定的旅游、服务标准、游览时间等内容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旅游费用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本次旅游费用全部付清。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应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3.在旅游中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

第四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对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有义务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不得强迫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和自费景点。

第五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违约金。

第六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时返回到集合地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消协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时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民法典对旅游的解释 民法典中的旅游法篇三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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