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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模板(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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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模板(3篇)
时间:2023-04-02 09:45:43     小编:admin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非法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篇一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买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向乙方销售最新款的飞机一架。根据《民法典》现就具体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标的

1、名称:

2、机型:

3、全长:

4、净重:

5、产地:

6、单价:

7、数量:

二、交货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联系人:

4、运费负担:

三、付款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预付_____________元定金,甲方交货后付清余款。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交付飞机。

2、乙方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准时付款。

五、验收

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飞机后应及时派人验收,验收时长为_________天。除人为原因以外,因质量问题导致飞机出现瑕疵的,甲方终身保修。

六、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提供的飞机不符合乙方要求,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购飞机双倍的价款。

七、纠纷解决方式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国籍: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国籍: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非法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篇二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情况

二、产品的交付

1、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

1、付款时间:甲方按实际数量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全部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支付的货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付款方式:甲方将全额货款以_________方式向乙方支付。

四、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

1、甲、乙双方同意货物的数量以为准,质量以独立商检机构化验结果为准,对甲、乙双方均具约束力,甲乙双方按实际数量结算。

2、甲、乙双方在管道中抽取油样封存,如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双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独立商检机构做出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据此作为交货、付款及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

五、风险转移

在交货地,当货物经过的_________接口时,货物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均构成违约,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货的,除依本条第1款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每拖延一日,应按_________元/吨/日向乙方支付仓储费。

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后_________日内(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计为第1日,下同)仍不能提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它条款

1、本合同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中国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

4、乙方应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5、甲乙双方共同声明,本合同的往来款项具有独立性质,不受双方或任何第三方其他法律行为的影响。任何人无权主张查封、扣压、冻结、留置、抵消等法律行为。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非法销售假药罪司法解释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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