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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一
1、社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社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安排。
2、坚持“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方针,强化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广大居民中树立城市化卫生管理新观念,增强参与意识,逐步把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推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社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居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物价局规定按期缴纳卫生费。
4、社区范围内各单位负责对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对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环卫站保洁员负责对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按照划分的责任区及时进行清扫、保洁,做到早上清扫彻底,全天巡回保洁。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公用场所张贴、悬挂广告牌、标语或物品,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
7、任何人员不得在住宅区、街道等公共场所燃烧产品废料或化学物品,污染空气,影响群众身体健康。
8、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将垃圾投入垃圾箱和垃圾点,不得将带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箱中。
9、居民区楼幢,由居民自觉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前无乱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二
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
(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
1、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每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保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 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
1、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2、 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清洁人员负责清洁。
(三)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护
1、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2、 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试验设备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指定设备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3、 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台面和实验室地面的干净整洁,实验设备干净且维护良好。
4、 实验器皿和实验容器做到用后及时清洁,非使用状态时保持器皿和容器的干净整洁。
(四) 员工宿舍卫生环境保护
1、 员工宿舍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生活休息的场所。凡住宿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保持宿舍内部的环境干净整洁,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2、 宿舍环境的好与坏,同时也体现了住宿人员自身素质及对自我的要求。
3、 宿舍要求保持地面、桌面清洁,卫生间保持干净,屋内物品放置整齐。
4、 屋内经常保持通风,以保证空气的新鲜,防止异味出现。
四、环境卫生保护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制(详见卫生包干区划分)。 环保设施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检,由装备部负责监督、检查。
五、责任区卫生清理每日进行一次,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改善住宅小区的卫生面貌,提高清洁卫生工作的效率,现制定小区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1、按划分的清洁卫生范围实行包干负责制。
2、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搞好本职工作。
3、环境卫生每天清扫,楼梯、通道隔日拖擦一次,所属清洁区全天保洁,不留卫生死角。
4、对各清洁区定期进行检查,采用评分制进行考核,标准为满分100分,按月公布评分情况。
5、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85%,奖金15%。
6、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奖金。
7、每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发全部基本工资和80%奖金。
8、每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60%奖金。
9、每月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只发基本工资,扣除全部奖金。
10、连续三个月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不含90分)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1、连续三个月得分在60分以下者(含60分)将给予辞退。
12、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最长请假3天,如无故缺勤者,一次扣分15分,二次扣分30分,三次将除名。
13、每星期五下午2点在物业办开总结会,应按时到会。
14、以上各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四
为净化、美化住宅小区,为广大住户创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管理要求
1.无乱扔果皮、屑烟、烟头和其他杂物;无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含建筑垃圾)、乱泼污水等现象。
2.无占用楼梯、走廊及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和吊挂(晾晒)各种物品。
3.小区内无乱贴乱挂标语及广告宣传品;杜绝乱涂、乱写、乱画等行为。
4.小区内的广告、标语及宣传品需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张贴。
(二)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和家犬等有碍小区卫生的动物。
2.不准燃放鞭炮、烟火、焚烧等有害于人体和污染环境的物品污染小区环境。
3.各业主装载物品的车辆,不准将零星杂物、垃圾撒落在小区内、
4.各业主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时,不得使用噪音,晚上22点后应将音量调置最低,以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5.不准把垃圾、布屑、塑料袋等不易腐烂杂物投入便厕或下水道。
6.不准擅自搬动、拆除、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和损坏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
7.不准在小区内开展不文明、不健康、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1.大力做好爱国卫生宣传和文明卫生楼院创建活动,小区环境卫生做到经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严格环境卫生管理。
2.生活垃圾实行垃圾不落地管理,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留垃圾死角。
3.公共过道(含临街)、楼梯、绿化带等公共部位的卫生做到每天清扫,确保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4.发现小区内有乱涂、乱写、乱画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要及时清除(洗)保证小区环境美观、舒适。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汇星花园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汇星花园的卫生保洁管理由汇星花园物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三条、汇星花园的所有人员都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保洁人员的工作。
第四条、汇星花园所有人员都应做到: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保洁设施。
(三)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和经营场所的卫生。
(四)做到垃圾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倒入保洁设施内,实现日产日清。
(五)严禁从窗口、阳台向下抛掷垃圾、杂物、废弃物等。
(六)有义务确保和维持所有污水渠、排水管道畅通。
第五条、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汇星花园的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汇星花园内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汇星花园的园林绿化管理由汇星花园物业管理部统一负责。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的内容:
(一)制订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二)管理与维护园林绿化设施。
(三)建立和培训园林绿化队伍。
第四条、汇星花园所有人员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五条、汇星花园内所有人员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汇星花园的花草树木。
第六条、因经营、生活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或绿化设施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汇星花园内的庭院禁止私自种植花草树木,所有园林绿化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在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攀折花木、采摘花草、损坏草坪,在树木上乱钉乱刻、栓绳、挂物。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晾晒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在树冠下或草坪内焚烧物品。
(五)在绿化用地上种植蔬菜或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第七、八条规定者,物业管理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对屡劝不改的,可提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六
1、对环境清洁班长负责,按期并完成班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在环境清洁班长的安排下使用清洁消杀工具进行一线工作,保证环境的清洁卫生;
4、负责使用专业的工具,对指定的物业进行环境检测;
5、巡逻物业内部,保证清洁设备不受人为的破坏,随时保证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受控;
6、遇到火灾,抢劫等其他事件应马上向相关人员部门报告,参与抢救;
7、认真作业,遇到情况作纪录,受权限和手段等原因不能马上处理的通知其他队友和班长来处理;
8、在墙角,下水道,停车场,排水沟,化粪池等卫生死角按照安排清理;
9、负责在班长的统一安排下参与做消防演习,保证有事可以马上行动;
11、负责协助班长向环境清洁部主管提交管辖范围内环境清洁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方案,并在主管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整改。向主管提交安全设备的改造、更新前后运行效果的各方面对比和改造、更新经验总结;
12、努力学习本行业的技术,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更好的业务水平更好的态度服务业主、社会;
14、积极配合部门内其他组的工作。
15、对公用绿地等进行养护工作,保证环境的协调;
16、对办公室的室内绿化工作执行安排;力求让客户满意,环境协调。
17、对建筑外部的墙面等按计划清洁。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七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办公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1、每位员工应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办公室内摆放的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3、使用文件柜的员工,应保持文件柜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保持整体美观。
4、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时间不使用电脑设备时,应关闭电脑,显视屏不允许使用节能模式,以保证电脑的使用年限及节约能源。
1、员工按照值班表轮流将所有办公区域的地面清扫,办公桌擦拭、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门窗、电器等进行一次清洁。
2、员工应注意保持地面、墙面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张贴。
1、带头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监督提醒部门员工做好环境卫生。
3、部门员工违反公司环境卫生制度三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1、公司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办公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第一次,劝导责任人进行及时整改;第二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在公司群里通报批评,并罚做办公室清洁一周;第三次,责令责任人立刻整改,罚做一个月办公室环境卫生,罚款100.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0元罚款,因为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没有进到督导责任。
2、公司办公室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大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为自己营造一个舒适,干净,整洁的办公环境。
3、在公司不定期抽查期间,环境卫生达到优良的部门,公司将发放部门环境卫生奖金。
物业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礼貌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国卫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含除雪)保洁工作。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