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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则 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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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则 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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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规则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和《xxx有限公司章程》,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制订本规则。

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条公司本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公司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要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严守纪律,令行禁止,讲求效率,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热情为基层服务,创建文明机关。

第二章公司领导和部门主要职责

第四条公司实行总经理任期责任制。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xxx公司赋予的职权。

第五条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和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公司的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副总经理、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总师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应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经授权,可代表公司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七条副总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政工师)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师负责,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工作和副总经理、总师按分管工作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在分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自觉维护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节公司本部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条应请示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或调整与电网有关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在落实公司战略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公司资金配置、投融资、借款、对外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公司对外交往和合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部门组织机构、人员的变动和调整;

(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各部门需呈送公司领导的重要请示、报告,均应以签报形式网上报送。原则上一事一报,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发出,不得多头分送。

第二节公司所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应请示的事项:

(一)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股权变动,资产重组方案;

(三)涉及所属单位的合并、分立、重组和兼并方案;

(四)规定限额以上的投资计划、借款和对外担保;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体制改革方案;

(七)基本工资、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调整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八)其他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公司所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报送上述应请示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专人送达或加密电传,得到公司正式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报告的事项:

(二)每半年(1月、7月)向公司提交半年和全年的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四)生产、经营、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每年1月份向公司递交上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

(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境)应提前报告;

(七)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以下会议制度: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公司领导班子碰头会、月度工作例会、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东北电网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专题(现场)办公会议、生产调度会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和专题(专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工委主任、总师、顾问、调研员、副总师、各部门主任,以及公司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表彰先进;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

实验室工作规则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篇二

目的

一、服务守则

作为干部,要以身作则遵守下列服务守则,同时要需要教导员工遵守执行:

6. 员工应互相合作,并支持其它单位工作。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以当地劳动部门之规定为计算标准,每日工作起讫时间得依时令季节或公司运营需要公布之。

2.延长工时

公司因工作需要得延长工作时间,其延长时间之长短依劳动法办理;

准后,予以计加班费,否则不予以采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给。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法令节日具体放假安排以当时公司发布的规定为准。

4.迟到早退

二、迟到自第一次起扣全月奖金的四分之一;直至全月奖

金扣完。

四、早退每次扣全月奖金的四分之一,直至全月奖金扣完。

薪资、奖金

2. 薪资计算

员工薪资属公司机密,严禁议论、泄漏、造谣或不循正常程序询问。

4.其他事项

每月薪资由公司委托银行汇入员工银行卡内,员工须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统一授权公司开工资卡。如因员工须身份证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代办工资卡,员工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解决办理工资卡问题,若员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导致无法办理工资卡的,公司有理由认为员工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给 假

1. 旷工处理

本公司员工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以旷工论处,幷不予给薪;旷工以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

2. 年度给假计算标准

员工请假如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时,主管人员得依本公司之请假核决权限酌情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延后准假。

4.请假手续办理原则

1.经公司核准给予公假者; 2.其它依法令应给予公假者;

3.国家或公司内部召集之正式集会; 4.适龄青年服役前体检、考核;

5.公司核准之与本职有关之培训、考核或技能检查者。

二、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者,需提供医院证明幷办理工伤事故报告,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公司认可的市级医院诊断说明书和(或)政府鉴定机构的工伤鉴定报告。工伤假为免扣薪假。

三、事 假:

员工因个人因素有事无法出勤,得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经员工事先申请,上级主管同意,可以以未休之年假抵充之,仍逾期者除非公司特别书面允许外,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均不给薪资。当月请事假1次且单次不超过8小时者,扣一半全月奖金。

四、普通伤病假:

2.全月病假累计不超过8小时者,不扣减全月奖金。病假期间,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长期治疗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可按国家规定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婚假:

4.婚假为免扣薪假。

六、丧假: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2日;

3.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1日;

4.丧假需连续使用,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与死亡证明,否则以事假处理。丧假有效期限为七天之内,逾期作废; 5.丧假为免扣薪假。

七、产假:

5.女性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可按规定享有2天假期; 6.产假为免扣薪假。

八、年休假:

1.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5.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年休假为免扣薪假。

九、补休:

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连续工作15h以上(扣除1小时休息时间)如次日为工作日则给予4小时的假期休息,如需延长假期,则以年假、补休假、无薪休假抵充之。

十、产检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孕12周(含)以上28周以下,每月享受1天产检假;孕28周(含)以上32周以下,每半月享受1天产检假;孕32周(含)以上,每周享受1天产检假。

五、福利事项

本公司得视实际需要发给工作服。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六、考勤与考绩

考绩

本公司定期评核员工之工作成绩、学识品德、团队精神、勤惰情形等,以作为薪资调整、职位迁调及任免之依据。

考绩种类

本公司除总经理级人员,每年由董事会考核其经营绩效外,其它员工每季办理1次平时考核,新进员工需办理试用考核。

试用考核

在试用期间对新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知识文化、技术水准、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一步考察是否符合工作岗位之录用条件,不符合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

二、考核记录为“丁”,经培训或调岗后1月内考核仍不合格者,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资计算

正式工有下列情形停职者,其停职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1.因案停职获准复职者; 2.留职停薪者。

七、奖惩

奖励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1.项目议奖; 2.职位晋升; 3.加薪; 4.书面奖励。项目议奖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公司可予以项目议奖,以资鼓励:

一、勤勉工作、克尽职责;对特定业务或计划提前完成,使公司获致重大

利益者;

二、悉心研究、创造发明、对产品设计、技术改进、工作方法等有突破性

创新,并有优异实绩,且具发展潜力者;

三、对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营运方略、生产效率、设备维护运用等,提供

具体改进措施,确具成效者;

四、其它重大优秀事迹、成果价值重大,堪为楷模者。职位晋升及加薪

一、嘉奖

二、小功

三、大功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有其它功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有下列事迹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撙节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者;

四、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惩罚区分为下列六种:

一、口头教育

二、申诫;

三、记小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 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公司将依实际情况予以申诫: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情节轻微者;

五、态度傲慢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督导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

九、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十、未依规定穿戴工作服装者(衣服、裤、帽、手套、鞋等);

十一、忘记佩带识别证或工作时间不按规定佩挂识别证者;

十二、无正当理由,旷工一天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当月申请二次(含)刷卡修正单者;

一、对上级指示有期限之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无正当理由者;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不听制止者;

四、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对同仁恶意攻讦制造事端者;

六、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八、擅自触动他人所担任之机件而致不良后果者;

九、隐瞒或虚报事实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未按秩序排队,委托或替他人签到(退)、打卡者;

十一、议论、泄漏、造谣或不循正常程序询问个人薪资数据者;

十二、轮班者未将交接事宜交待清楚即离厂,影响生产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天者;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生灾变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因过失致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三、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四、故意撕毁重要文件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六、违抗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七、违犯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八、工作时间利用工作场所及材料制造私人物件者;

九、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在工作场所空手互殴情节轻微者;

十一、经记过处分后同一年度再犯同一过失行为者;

十二、泄漏公司或个人薪资资料者;

十三、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车辆;

十五、不得在厂区周边小摊贩购买食物或乱扔垃圾;

十六、私自更改识别证资料者;

十七、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十九、提供个人上网账号,供他人使用者;

二十、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一、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致有损害之虞者;

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四、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致公司遭受损害,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七、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煽动或怠工有具体事证者;

八、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者;

九、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管制品进入厂区或公司宿舍者;

十一、在厂内赌博者;

十二、有偷窃行为者;

十三、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声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四、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撕毁涂改伪造公司文件或资料者;

十五、在厂内有妨害风化行为,或性骚扰其它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者;

十六、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十七、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八、年度内积满3次大过者;

十九、依法调整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际负责人从事与公司营业相关者; 二

十一、工作时间躲卧睡觉;

十三、伪造出勤者;

二十四、盗用他人上网账号者;

二十七、其它违反公司计算机电信资源使用规范,情节重大者; 二

十八、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重大者; 二

十九、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工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

十、不遵守第八条服务守则规定,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

十一、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员工违反前条各项规定,经核定不解雇者,可以降级处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依民法有关规定诉求赔偿:

一、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四、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及其它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有不法

行为;

五、致发生损害者;

六、未移交清楚即离职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者。

八 离 退

员工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3天或者当月

累计旷工3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离职前,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程序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版本:3.1 9

实验室工作规则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篇三

为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对公司内车辆停放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规定: 1.公司车辆停放:

(1)公司车棚是为公司车辆停放而设,非公司车辆不得进入车棚停放。

(1)员工车辆应服从管理和指挥。

(2)员工车辆应停放在公司规定的流动停车区域;当流动停车区域车位已满时员工车辆应靠生产车间旁的南北向通道两侧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3)员工车辆,在未经申请和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车棚内的流动车位长期停放或停留过夜。

(4)停入车棚的车辆应按车位整齐停放,不得压线、过线、占用旁边车位。

(5)车辆停放须锁好门窗。现金、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车内,否则需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3.外来车辆停放:

(1)外来车辆在保安指挥下停入指定车位,无特殊情况和非经准许不得进入办公和生产区域。

(2)公司重要来宾车辆,按公司通知由保安引导停放。

(3)货车等载重车辆,应停放在工作区域内,不得停放在与之无关的区域。

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规定:

1、员工车辆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自行车棚或摩托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无特殊情况和非经准许不得驶入办公和生产区域。

2、外来车辆应在保安指挥下停放在指定区域。

3、长期业务车辆进入公司后须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非经准许不得进入办公和生产区域。

三、其他规定

1、使用停车棚之人员应对车棚、场地设施的安全完好负责,如有损坏,当事人应负责赔偿。

2、所有停车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听从劝告者,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3、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实验室工作规则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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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厅党支部(包括党总支,下同)建设,进一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机关建设的大局,结合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处室、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处室、本单位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都应成立党的支部。

第六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八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其所选出的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委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教育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和党员义务,做到勤政廉洁,遵纪守法;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经常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行政领导调解矛盾,理顺关系,为顺利完成中心任务和加强处室、单位全面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关心群众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推进处室、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考评党员;配合机关党委对自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八)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群众组织独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五)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协调支委会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积极性。

(七)协调单位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二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协助支部领导组织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党员发展工作,拟订党员发展计划,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员鉴定、登记和党内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负责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记录。

第十三条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管理有关党内文件;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群众性的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活动,协助做好本处室、本单位“优秀论文、优秀调查报告、优秀机关公文”评选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处室、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提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组织决定办理对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指导本处室、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团支部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并帮助创造必要的条件;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支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部党员大会议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委会。支委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委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全年应不少于4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支委会议题:结合本处室、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议题依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列内容均可作为党小组会议题: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处室主要负责人(党员)每年必须亲自上一堂党课。

第十九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搏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人员思想的分析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

第二十二条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党小组

第二十三条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在党支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党小组的划分,要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等方面的因素来考虑,还要注意同行政组织相适应。一般应以处(室)、单位为单位来划分。1个党小组不应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党员人数少且便于开展活动的党支部,可不划分党小组,党员的组织生活、学习等活动,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根据机构变动中党员人数的变化,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党小组。

第二十五条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四)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五)协助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以及收缴党费等项工作。

(六)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推选产生或由支部指定。党小组长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党小组的会议,组织本小组党员积极开展党内各项活动,保证支部的决议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七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每月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和支部自行安排的学习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组织座谈、参观以及收看教育录像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党员外出执行任务回来要及时汇报。支部要及时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有关活动内容。

第三十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支部每月15日以前将党费交到上级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党费支出情况。

第三十二条及时表彰先进党员,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报送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禁止突击发展和降低标准照顾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处室、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便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要形成书面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支部可以申请机关党委以函调的形式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六)短期集中培训。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机关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不少于四十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培养后超过三年才被发展的,要重新参加培训。

(七)报机关党委审查。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机关党委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好《入党志愿书》。

(十)支部大会讨论审议。主要程序:

1、党小组介绍培养考察的情况;

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的情况;

3、申请入党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不能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太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8、支部大会表决后,应将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机关党委审批。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入党的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进行入党宣誓。

(十一)机关党委审阅材料,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向入党申请人所在支部发出通知。

(十二)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机关党委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针,紧密联系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原则,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通过有效的教育、引导,着力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行为规范,即: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第三十八条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十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维护党规党纪,防止和纠正党内错误倾向,揭露和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保证党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条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四十一条支委会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党支部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搞个人说了算。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任用干部。

(七)能否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实施监督的主要办法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年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时召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会后要将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记录和整改措施报上级党组织,并监督其认真整改。

(三)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党风廉政检查。

第十一章 党支部和群众组织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领导本处室、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要支持本处室、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二章 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五条换届选举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四十六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四十八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十九条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本届支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提出下届支委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及提名和选举产生办法、会议议程等。

(二)组织酝酿、推荐下届支委会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支委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的百分之二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并征得原则同意。

(三)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拟订选举办法(草案),并由支委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1、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际歌》;

2、清点人数(出席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通过会议议程;

4、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

5、审议工作报告(可省略或放在会后进行);

6、通过选举办法(草案)、委员候选人名单、监票人名单;

7、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8、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当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从落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再重新进行差额投票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9、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0、新当选的委员代表讲话;

11、到会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人讲话。

(五)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讨论各委员的具体分工。

(六)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并做好会议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机关党委将依据相关规定每年对机关党支部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处室、单位,党总支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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