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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林森浩谁发的短信(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30 10:24:37
最新林森浩谁发的短信(3篇)
时间:2023-03-30 10:24:37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林森浩谁发的短信篇一

您好!怀着深深的歉意向您递交我的书面致歉信。十分抱歉让您在百忙之中还要处理我的事情!关于5月15日我在公司与吴同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吴同事之前联系的客户因为不太满意公司的订单的一条细则,要求重新修改订单。吴同事按照公司业务规章,或许是考虑重新修改太过麻烦。不予可以重新修改,我见此情况,为了挽留客户就督促吴同事尽快按照客户要求重新修订。就这样几句言语不和,我开始与吴同事谩骂起来。——争吵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针对此次事件,我知道影响恶劣,首先是在客户面前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公司的形象是一次严重的摧残。其次,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原先就跟吴同事存在不合纠纷,最后通过这样一次口角爆发出问题。

领导,在此我真的觉得很对不起。这件事整体来看,还是我先动的口角,主要责任在于我。为此,我要对您做深深的道歉。我向您发誓,我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跟同事争吵了,我今后遇事都退一步,这样就可以海阔天空。我要好好反省这次错误,尽快地向你递交此次错误的检查。为了更好更快地翻过这一页,我要尽量跟吴同事修补回关了一个良好的公司工作同事关系而努力。

xxx

20xx年xx月xx日

林森浩谁发的短信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想了很多才写下了下面的内容。“诚信或者忠诚,并不机械地等于终身服务于一家公司。人和企业都在时刻的改变着,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变迁,过去适合的员工未来可能不再适合他的职位;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公司过去可能是他最佳的选项择,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可能已经无法激发他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激情和才干。”当我在凌晨三点读到这段话时,心里面感慨万千,久不能眠……于是我打开电脑,给您写了这封辞呈。去与留这二字,在我心里一直反复。直到我想到了这句话“当您在很难作出选择的时候,您必须尊重发自你内心的声音”。

当初进入公司时您对我的满怀期许。而我自持在外企呆过,做事条理清晰,对自已充满信心,看不到自已的短处。想起这些至今令我汗颜。在这几年的工作时间里曾经有过的激情,迷惘,彷徨,和温暖,感悟,奋进。父亲交给我的坚毅,诚实的心态使我在这些过程中坚难的走了过来,并在工作中,生活中不断的修正自已,努力的提高自已的认识。我也并因此而重拾生活的信心。回首过去,当我想到“要有足够的胸怀来接受你不能改变的事情,要有足够的勇气来改变你能改变的事情,要有足够的智慧来区分二者的不同。”时,我恍然大悟,原来是因为自已的胸怀不够。人生无法重来,但是可以随时重新来,我有选择的权力。曾记起研究开发部的朝气,热情。技术工程部的和谐,沉稳,责任。这些都给我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它已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也必将让我时常想起一起共事过的各位同仁。

后来我发自内心地感谢和一起工作过的同仁,我曾经和他们度过了一段非常快乐的,令我难忘的时光。感谢您这几年来对我的厚爱,对我自身存在缺点的包容,以及对我在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指正。您那颗正直的心,满怀激情的人生态度、宽广的胸怀、机敏的处事方式、必将令我受用终身。也正因此,我祝愿您,您也必将用您的智慧引领公司走向一个更加高远的,全新的末来。

xxx

20xx年xx月xx日

林森浩谁发的短信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无论如何,辩护人对黄洋,这么一个青春焕发的年青人,如此痛苦的离世,都抱有深深的遗憾,哀痛,我们也是为人父母,虽然不能完全感同身受,但也能感受到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泪尽代之以泣血,悲绝继之以刻骨,夜夜难眠,日日摧心。我们向黄洋父母表示深深的哀悼,希望他们能早日从噩梦中走出来。辩护人的身份让我们很尴尬,但相信我们也是生活在这个社会、有七情六欲的人。

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如果辩护人在后面质疑公安、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精义时,检察官也会从相反角度来指控反驳,法庭正是通过对抗,兼听则明,中间裁判。最终,能否定罪,其金标准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所有的辩护观点,都以上面引用的法律规定为旨归。我想我不用过多解释,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因为,人不是神仙,我们事后无法还原现场,很多我们铁定以为的事物,在以后漫长的岁月里发现,我们原来错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所以才会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什么要防止程序违法,因为只有严格依照程序,才会有可靠的结果。

坦白说,刑事诉讼,虽然说是查明事实,寻找真相,但由于人不是神,所以,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发生过什么,因此,所谓的真相,是法律上依据证据推断可以确定的真相,而非回到过去的真实。本案中,有一个真相目前大概是没有争议,就是,林森浩确实投了一种化学试剂,我们简称为“毒物”吧。另外需要查明的事实真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疑点,主要是以下,需要根据证据来证实。

本案客观事实最大的疑点有三:1,林森浩投的到底是什么化学试剂?2,是不是投毒导致黄洋死亡,是不是投毒是黄洋致死的唯一因素,还是多因一果?3,本案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甚至是其他罪名?这些疑点的答案在证据里,证据无法完全解决的,答案在法律里。

【第一部分】本案林投的到底是什么“毒物”?

一、检方为何隐匿鉴定所依据的质谱图

从所有的案卷来看,似乎都指向n-二甲基亚硝胺,但是,当我们向法院、检察院申请提取这些毒物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质谱图时,发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检察院极可能已经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称“司鉴所”)、上海市公安局提取了这些质谱图,但没有向法庭提交。退一步讲,这些质谱图,在公安局的鉴定机构,和司鉴所都存在,为什么不去提取?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司鉴所的向博士,最初同意向律师提交质谱图,认为只要律师出示调查取证权的依据即可,但在律师要去的上午,向博士说,检察官下午将去她那里调查取证,在庭前会议时,检察官拒绝说出到底是否取到质谱图,但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已经取得了质谱图,无论是质谱图对林森浩有利,或者是对林森浩不利,检察官都应该将其交给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和骨折的x光片一样重要,是证明到底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现在检方拿到了质谱图,但不肯出示,唯一的理由,只能是,这个证据会破坏他们原本的证据体系,辩护人的推断是,本案的毒物,未必一定是二甲基亚硝胺。

二、本案中的化学试剂是,比正品廉价1200倍、且系非法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保存时间过长,保管不当,有可能变质分解,且根据实验也无法达到致死量。

辩护人的观点有以下证据和理由可以佐证:

1、【研究所非法生产、非法销售】

本案制造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人,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孙国建,(被以非法销售有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销售该品的,系同一研究

所的张淑珍,也因非法买卖剧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本案所涉及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生产和销售都是非法的。这些试剂也不是林森浩买来的。

2、【孙国建照本制药,无从验证】

本案所涉所谓二甲基亚硝胺是照本制作,而非正规工程生产。按照孙国建的证言说,“我是按照《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第一分册中制作n.n.二甲肼第一部分的相关资料制作了二甲基亚硝胺。”他之前并没有生产制造过类似的毒物。辩护人从上海图书馆借到了这本书,根据孙国建提到的这本书第723页的内容,这个合成的第一个程序有不同之处,该书的方式是,盐酸二甲胺再加盐酸,而孙的方法是二甲胺加盐酸合成。

他的制作方法,是用二甲胺、亚硝酸钠、盐酸、碳酸钾四种化学物质合成二甲基亚硝胺。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容量配比,无法保证孙一定按这个比例配成,因为没有外部机构来对此检测过,如果比例不当,化学物品的合成物会有其他化学反应,从化学上来说,有很大的可能。

本案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的比对样品n-二甲基亚硝胺,是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到该产品系日本和光纯药工业株式会社生产,wako品牌。我们经过和该日本公司联系,发现,该公司的生产非常正规,和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的个人操作,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土法生产出来的,是不是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值得怀疑,需要质谱图来验证。

3、【保管不当,时间过长,可能变质】

孙国建证言中说过,这种化学试剂,如果长时间放会氧化。本案的试剂已经在实验室躺了2年,在购买之前,天津的销售者张淑珍的证言说,该瓶试剂已经放了十几年,虽然后来被刑拘后改口,但也没有客观证据来证明本案涉及的试剂的生产日期。

本案的保管方式也是违背了正规的二甲基亚硝胺的保管规定,西格玛奥德里奇(上海)贸易有限公司(sigma-aldrich)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保管条件为,避光2-8°,而且,该公司的说明书中也说明该产品是无味道的,但林森浩说他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而且,颜色上也有变化。正品是淡黄色的,但林的说法是油黄油黄的。

本案用以对比的日本生产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公司,邮件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也说明,该品开瓶之后如果过一年,可能会变质。

4、【非法品廉价1200倍】

黄洋的同学从上海惠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到的正品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200元每克,而本案林森浩所投的试剂,即其师姐吕巍巍博士从天津购买来的非法生产的所谓二甲基亚硝胺的价格是100元100克,即每克1元,价格相差1200倍,便宜这么多的,是否能是真品?当你用比真黄金便宜一千倍的价钱买来的金子,会是什么?

5、【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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