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一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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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元。(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约定利息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
4、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还息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借款方的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
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
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
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二
甲方:
乙方: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向乙方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二、甲方按以下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a、甲方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且确实无力清偿,应先以乙方全部财产予以清偿,甲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内代为清偿;
b、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c、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收回贷款;
d、债务履行期满后,即还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归还本金所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当乙方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时,甲方应于逾期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下,可办理续贷或延期贷款手续。
四、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应提前优先收回贷款,并在发现问题后二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a、发现乙方有涉及担保责任的其它严重违约行为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b、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c、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d、乙方被其它债权人因重大债务纠纷起诉(仲裁)或被法院(仲裁机构)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
e、其它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材料,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对乙方的项目及其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考察和相关事项的查询,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六、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为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向乙方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为此承担发生的其它费用和损失等。
七、贷款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贷款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评估,并按规定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八、乙方在借款合同项目下贷款本息足额偿还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保证合同自然终止解除。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十、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依法加盖公章(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生效之日起计算,到期双方可续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本合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十二、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三、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三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丙方愿意为甲方全面履约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证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 ____(大写) __________(小写)____,利率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清偿担保债权。
一、丙方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双方就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丙方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
二、保证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三、保证期间,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天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一、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本合同合法有效,对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乙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未与对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含公司章程)和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的担保有任何抵触;
五、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和/或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六、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一、保证期间丙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末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的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未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未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4.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丙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二、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丙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直接扣收。
一、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就代为偿还的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担保债权金额向甲方追偿。
一、保证期间,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解除、丙方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丙方与他人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证期间,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甲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乙方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贷款等使乙方权益免损害的措施时,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有权从丙方账户上直接扣收。
四、保证期间,丙方经营方式、自身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未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由丙方或丙方变更后的机构或决定丙方变更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乙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如需转让、变更或解除,应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本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解除协议生效以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乙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本合同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乙丙双方协商不成,乙方依据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丙方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乙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五
编号:________县_______乡(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_______银行_______县_______支行_______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_贷款总额为____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 期 还 款 计 划年月日金额(大写)利 率%用 途年月日本 金
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_____作担保。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二借 款 方借款单位(人):(章)负责人:财会人:贷 款 方贷款单位(人):(章)负责人:经办人:借款方担保担保单位(人):(章)负责人:财会人: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担保合同最长几年篇六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