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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篇一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四、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五、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统一由公司管理。
(二)车管员要建立公司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用油等档案,准确掌握车辆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并在月终将有关情况书面向秘书行政处主管领导汇报。
(三)车辆要在指定车库或地点停放。在外执行任务时要选条件好、较安全的地方停放保管。
(四)每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司机都要及时清洁车辆和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下一次出车的准备工作。
二、驾驶员岗位制度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努力摆正自已的位置,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爱护车辆,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洁,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的状况。
(三)服从领导,按时上下班。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四)严格执行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五)建立个人行车档案,做好行车、用油、换油、修理、保养等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三、公司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四、公司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并长期保管。
五、公司应长期检查车辆状况,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牙状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三、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四、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六、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七、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技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专人负责保管、备查。
二、凡本车队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年度审验,未经检测的车辆不得投入营运,需改型的车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如车主私自改型,造成后果由经营者(车主)自己负责。
三、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到运政部门签章备案。
四、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运政部门规定,期满四年一次大修,报运政部门备案,否则取消营运资格。
五、未按上述制度办理车辆例保,二级维护或大修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经营者自行负责。
驾驶员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对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
一、培训范围:驾驶员每年必须进行培训。
二、培训方式:驾驶员由车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聘请市运政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常识培训或参加市运管处举办的专业培训。
三、培训内容:运输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汽车运输的分类、标志;
运输车辆、设备及附属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检验方法;
运输、装卸操作规程和方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
危险品运输的特点、注意事项及措施。
四、培训组织:培训组织工作由车队主要负责人、技安员组织培训,各种操作证办理,审验等业务及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和索赔。
车辆保险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交强险,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
四、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保险公司备案。
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中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泸江安委[2005]8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排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提高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预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开展现场的抢救,处理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必须立即保护现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封闭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疏通交通,维护好现场秩序。
三、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和保险公司,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
四、积极协助事故处理机关调查取证,检验签定、责任认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查明和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六、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七、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八、以总结分析的形式写出书面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一、全年不发生道路运输重大行车安全责任事故。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其它死亡责任事故。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制度 一、坚持厂房场地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干净,关好水、电、气,避免造成浪费。
二、工作中应做到工具、零件、油污三不落地,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维修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厂区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时间,应注意各种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
六、经常对本厂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多植树花草,让员工在良好的绿色环保的条件下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修工作。
车辆运输的环保措施 一、坚持每天清理打扫干净车辆。
二、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时间,应注意各种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
六、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在良好的绿色环保的条件下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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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施工队在施工场地尤其是在交通路口要配齐各种醒目安全标志,如有损坏,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如安全标志不齐,对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二、上班前,严禁喝酒。违者责令退出工地,处以20元的罚款并扣发当天工资、奖金。
三、上班时,必须带安全帽,佩带上岗证及统一服饰,高空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全带。违者处以20元罚款,并责令其按要求佩带整齐后再上班。
四、各队、处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有违反者,罚款20元,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亡,责任自负,并对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直接现任责任者扣发全年奖金,并给予行政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五、汽油及氧气、乙炔的仓库必须配好灭火器(且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严禁在操作现场吸烟,如因吸烟或电器焊操作不当引起火灾,对当事人和队、处负责人处以火灾损失的20%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六、严格按《用电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电;电缆必须埋在地面70cm以下或高出地面3m以上,配电盘要安全可靠,如有违者,扣发该队、处20元/次;统一配置的配电盘必须爱惜使用,不用时随手关闭,如不关闭扣发使用者20元/次。
七、机械操作人员根据《机械管理规定》定期对机械进行保养、检修和维护。如因操作不当,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损失,对操作人员处以损失的50%的罚款。
八、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第三条 凡参与河南省文物保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五条 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维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须先取得施工许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必须取得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取得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施工许可需呈报开工审批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组织规划。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必须在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外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进豫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须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业绩证明,填写“外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企业进豫备案登记表”, 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施工企业管理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组成,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应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等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同时期只能承担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
3)图纸与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5)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6)材料、机械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8)例会与组织协调制度。
9)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10)内外部关系沟通协调管理制度。
11)信息管理制度。
12)应急预案。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
3)施工部署及资源供应计划。
4)施工准备工作。
5)文物保护措施以及主要项目的维修施工方法。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8)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9)新技术应用。
10)风险管理和发生事故的应急预案。
11)信息管理。
12)附件。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式管理。门头应设置公司的标志,施工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设施,不得中断。围挡设施使用防火、耐腐蚀、不易破损的硬质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
施工现场要有宣传教育制度,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教育设施。场区内地面做到坚实平整,保证排水畅通,污水、废水的排放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各类构件(木、砖、石等)加工场地、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机具要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的布局放置。文物构件要单独室内存放,按类做出标识。施工机具有悬挂标识、操作规程的安全警示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并有覆盖,定时清理。施工场地平整整洁、无乱堆乱放现象。
第十五条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消防措施
1)施工现场要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制度;合理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要有明显标志,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消防器材存放处,临建、废品集中站,消防水泵和生活等区域,并应保护各区域的道路畅通无阻,夜间有照明设施。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现场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用火应经监理报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5)施工现场所有电箱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四级以下的建筑物旁,要走线清晰,导线绝缘良好,接头应设在专用的接线盒内,并要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电缆或导线在穿越构筑物或易受损伤的部位要按规范加设防护套管。施工现场电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导线绝缘必须良好,电动机或起动器外壳必须接地。
6)施工现场设立的仓库的内部物品要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储存,库内设立不少于1.5米的走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要保证仓库通风良好。
7)施工现场每月至少开展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将检查出的防火安全隐患逐条列出认真监督落实整改,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安全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安全生产策划并制定安全保证计划,规划安全生产目标,确定过程控制要求,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计划,并上报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安全计划的内容包括:控制目标,组织构架,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条 文明施工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施工现场禁止带小孩上班。
3)施工现场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4)在3米以上高处危险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
5)酒后不能上岗作业。
6)施工用电不能有乱拉、乱挂、乱缠绕现象。
7) 临街建筑施工要全封闭施工;脚手架要按规范搭设。
8) 卸料平台不能与脚手架混搭,并有限荷标记。
9) 临边、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必须有防护栏杆或防护设施,不能使用劣质或破损的安全网。
10) 建筑物要搭设安全通道,并有安全防护棚。
11) 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安全标示牌、警示牌和操作规程牌。
12) 电焊机的两侧要设置防护罩;电锯、电刨、砂轮机、切割机等电动机具要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罩。
13)作业人员临时住所、膳食、饮水供应要符合国家规定;施工现场要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14)要按时反馈有关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水,应有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应与发包人及时办理地下管线等移交手续,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严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七章 资料收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纳入工程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变更,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资料应当按照整理单位和资料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监理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编制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分别由文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对文物保护工地组织检查,对优秀工地要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犯本规定或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规,造成火灾、人身伤亡事故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河南省文物局。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文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交通、农业等工程建设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和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工作,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调查勘探机构,为了解地下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地面踏察和地下钻探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计划、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包括:
(五)由于水毁、牲畜践踏、风力等自然因素遭受破坏的文物遗存点。
第六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并颁发《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不得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七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文物调查、勘探相适应的设备及其他物资;
(三)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四)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五)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九条 文物调查、勘探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三)跨县(市)、跨地区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由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及时通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就文物调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关事宜签署合同。同时抄报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文物调查勘探机构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和破坏。
第十二条 文物调查、勘探完成后没有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将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单位到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并到当地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及时向批准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文物。
进行考古发掘、文物搬迁、就地保护或调整占地避开文物遗存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处理。文物保护工程结束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并抄送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属本规定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方可向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了解相应地段的地下设施情况,并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配合建设项目(含向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转让出租土地或与其合作合资开发土地)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需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农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及村民建房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其经费由自筹资金中列支或由村民提供劳务进行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 省内文物调查勘探机构出省或跨地区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应当事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省外文物调查勘探机构来本省开展文物调查、勘探,须持有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报本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采取与本省合作的形式进行。
非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团体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调查、勘探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属文物调查勘探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在配合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文物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对造成文物破坏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土地、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文物调查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或《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通知书》的情况下批准施工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