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买卖合同电子版篇一
买 方(以下简称乙方):与最终产权证上的一致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xxxx房产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丙方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房产状况:甲方自愿出售位于乐山市________区(严格按照房本或商品房合同填写)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___字第______号(共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_;(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产别:(私产、公产、商品房合同、企业产、宗教产、军产、还迁协议、房改购房、合作建房,不要写“其他”等模糊词语);房屋建筑面积为房产证体现的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小房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产生的面积误差不影响成交价格),附属设施包含:(只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详细列明);房屋抵押租赁情况:09年之前的房产证对于抵押可体现,09年之后的房产证则无法体现,需调档;
(关于该房屋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面积、所有权人、房屋性质一定要和房本核实一遍,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房产证上若体现地下室面积,则填写清楚,若不体现,则在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条款)写明地下室的面积以及产权情况,以免产生纠纷。)
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纠纷,并如实陈述房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及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产具体状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整);1-10的数字必须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三、定金:乙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整);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丙方,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并作为对房产交易安全性的担保;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本条的第______种付款方式:
(一)、现金付款:乙方于___x____年__x____月____x____日前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存入剩余房款于___x____年__x___月_x___日前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x_________(小写¥*****元整)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丙方账户待该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及物业交割后___x___日内,乙方向甲方结清全部房款;
(二)按揭贷款:乙方于__x___年___x___月__x____日前,将首付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元整)存入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x____________(小写¥),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向甲方直接支付,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贷款银行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或贷款银行确定的贷款金额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乙方应一次性补足;待该房屋权属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及物业交割后_x__日内,乙方向甲方结清全部房款;
关于贷款,先前一定要落实清楚买卖双方的情况,特别是贷款的时间,贷款的金额不清楚的可以事先咨询金融部,不允许擅自对买卖双方承诺。
五、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税费,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填写,要写详细,如:营业税、个税、契税、测绘费、调档费、无房证明、工本费、抵押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遇到有营业税、个税的不允许乱承诺可以放低价格缴税,更不允许落到合同里。
六、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按照《看房确认单》的约定向丙方支付佣金; 若因特情况无法支付丙方佣金,需从定金中扣除丙方佣金。
买卖合同电子版篇二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结
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
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买卖合同电子版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第一条红木家具基本情况(请逐项填写,勿写“同样品”;“验收说明”等内容请在验收后填写)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b2385-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伍仟元整(不得超过20%)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送货后付清。
第四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承诺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假一赔十
2、从购买之日起________年内,如乙方想更换沙发。甲方承诺回购乙方缅甸花梨木沙发,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缅甸花梨木沙发的市场零售价,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章xx):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