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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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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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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篇一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9号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我省老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组织建设、道德建设、舆论宣传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5年,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126万人,占总人口的12.87%,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15万人。老龄人口基数大、“未富先老”是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点。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赡养比结构、代际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完善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对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对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老龄工作意识,积极解决当前老年人的养老、医疗、服务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让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真正体验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为适应老龄工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

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适合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市(州)级统筹。从法制上规范和防范养老保障风险,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将城市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标准,拓宽服务范围,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重点解决好农村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疾病负担问题。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老年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高龄老人长寿补助制度,逐步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长寿补贴金标准。

三、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让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惠及老年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

村居民的总体目标。各级地方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村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医疗机构应采取继续教育等措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救助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及时主动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快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建和改建一批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老年活动场所和社会福利设施。2010年,大中城市和县(市、区)要新建或改(扩)建1至2所老年活动中心,平原地区、丘陵地区乡镇、街道应建立老年活动室,盆地周围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镇要力争建立老年活动室,鼓励、帮助村(社区)建立老年活动站。农村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安排解决。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的综合性服务网络。在大中城市试点建设“爱心护理院”,逐步实现90%以上大中城市和县(市、区)城区建立1所以城乡养老为重点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目标。鼓励支持乡镇街道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代养、寄养老年人的综合服务场所。根据社会需要和老年人自愿的原则,引导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干部、老专家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着力加强乡镇中心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扩大服务范围。在老年福利设施的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农村倾斜。

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力争2010年末,大中城市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示范性老年公寓。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年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邪教组织和愚昧迷信活动。“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适当安排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抓好社区、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保证老年人获得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认真制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老年人进入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时要继续落实好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公交客运部门要为老年人乘车提供方便。依法规范老年人的社会集资行为,农村老年人在承担筹资筹劳方面要酌情给予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百岁及百岁以上老人人均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为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制度。研究制定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座城市公交车、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的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的政策。要将贫困纯老

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学费应予减免。

六、积极推进老年文教体育事业发展,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文化体育部门要把老年教育、文化和体育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努力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加强现有老年大学(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尚未建立老年大学的市(州)和县(市、区),“十一五”期间应兴办1所老年大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办老年学校,力争2010年末全省老年学校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0所。加强对老年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老年文化市场,倡导基层文化的创新发展,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建立健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强化全民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意识

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老年专栏、开设老年节目、办好老年刊物和街头板报、组织文艺演出、开展“敬老宣传月(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积极开展社会互助,倡导扶老助困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及时宣传敬老先进典型,营造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老龄工作组织建设,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委员会是本级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老龄办作为民政部门代管机构和老龄委的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老龄办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老年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对从事老龄工作的干部队伍要积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做好老年群众组织负责人的能力培训工作,强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九、明确任务,齐抓共管,努力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老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快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敬老模范村(社区)和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这个载体,进一步明确老龄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分工到部门,经费落实到项目。涉及老龄工作的部门要把老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规划,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省级部门对省级财政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经费要足额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策,将公共老年服务设施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推进老龄事业与其他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确保老年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篇二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执行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都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根据我局党组要求,对下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如下意见。

第一、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走在全市前列。每个司法所每月15号、月底在所限范围内进行两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彻底摸清矛盾纠纷底数,做到应调尽调,确保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第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各乡镇街道、社区(新村)、行业、大型企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要做到有调解场所,有调解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五老”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经济合作社,大事不出社区(新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确保一方社会稳定。

第三、为确保我区人民调解案例数量及水平,各司法所要对所辖区的人民调委会做好监督指导,及时将纠纷案件汇总,做到一案一卷,及时将调解的案件录“山东省智慧调节系统”。为确保我区人民调解案件数量,根据每个乡镇街道总人口数量,从2022年9月份起分配每个乡镇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质按量完成,每个乡镇街道完成任务情况将于年底考核奖励挂钩。希望 各司法所认证贯彻执行。

附:各司法所每月案件分配情况

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不少于5件。

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不少于3件。

3、**每月不少于2件。

2022年9月1日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篇三

*治办【2014】**号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其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构建“平安襄城”、“幸福襄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县;“四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民转刑案件持续下降,民事诉讼案件明显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持续下降,个人和集体赴市赴省进京上访数量持续下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并定期向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解工作情况。

(二)健全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乡(镇)调委会配备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配备1-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和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不断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三)强化队伍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推行人民调解员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兼职现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乡级调委会要选聘3-5名素质较高、身体健康、热心调解的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律服务者、志愿者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调委会要选聘1-2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矛盾纠纷的信息搜集、提供、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统计和联络等工作。

(四)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对全县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知识讲座、学习讨论、经验交流等方式,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方法技巧,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

解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打造一支懂法律、讲政策、会调解、求实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规范工作制度。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建设。各级调委会要规范使用人民调解各种文书,人民调解协议要按照司法部要求规范制作。各级调委会要实现“六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子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五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有上岗证)及“四制度”(纠纷调解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文书及电子文书归档制度)。

(六)建立“以奖代补”奖惩机制。“以奖代补”按季度审核兑现,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试行)》执行,老上访户和重大群体性纠纷调解成功的补贴可酌情加倍奖励。

四、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办

【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全县总人口,人均年综合费用1元标准,由县财政拨入县人民

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由乡级财政按人均0.5元解决,由县财政代扣,拨入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人民调解经费专门账户,按照专项经费有关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使用。

经费用途: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办公、表彰奖励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发给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人民调解员奖励经费,是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6000件以上目标要求办理合格、标准案件件数奖励的费用。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乡1万元,用于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购置办公用品、文书档案、纸张和调解纠纷时产生的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实际,制订具体人民调解工作方案,加强协调,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选贤任能,形成合力。积极动员组织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教师、律师、公证员及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本辖区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三)转变作风,务求实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结合实际,依托现有条件,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把调处矛盾的过

程,作为服务群众的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自觉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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