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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恢复户口申请书 如何写申请户口恢复原籍请求篇一
办理地址:大渡口区各派出所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3)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三)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入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入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入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入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入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入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征地地区迁移入户规定
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地区有关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迁移入户及新生婴儿入户等,依照市政府、[1999]
53、55号令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三峡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规定
凡申请在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入户的,只允许六类户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释解教等人员入户。
申报手续: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派出所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
六、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人才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与单位、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签发同意入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入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1)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2)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主城区外进入主城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毕业证》、《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持《准迁证》到原籍所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居民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七、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入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证书;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及程序办理。
八、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九、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因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入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4)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毕业后到主城区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7)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单位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入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外的,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公安分局批准,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手续。
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有效期限为两年,期限内入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十、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购买的商品房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入城镇居民户口。其中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主城区外人员申请迁入主城区入户的,还需同时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的条件(民营企业员工在我市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房,购房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申请迁来主城区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在主城区购买商品房的主城区外人员申请迁入主城区入户,还需提供大专以上文凭或同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十一、小城镇居民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现我市所有镇(乡)均已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凡在我市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居民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无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居民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十二、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收的新生录取、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居民户口及农村居民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村居民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学生的户口迁移。
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及劳动合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
(1)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盖有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从2002年起,凡属我市主城区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可按学生志愿既可迁移户口,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2、毕业生户口迁移
(1)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就业入户的,凭^v^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级社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2)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入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或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
(3)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可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区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或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其中到西部及我市边远地区工作的,可迁入我市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人才集体户),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
3、入户手续及程序
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由学校统一办理入户手续;未迁移户口的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在单位、市和区县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录聘用手续)等办理入户手续。
十三、收养子女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符合《收养法》及民政部第14号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之规定的。
(2)对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子女已年满6周岁以上,可视为长期无户口人员的。
2、入户手续及程序
收养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等,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又未年满6周岁的,公安派出所应说服动员收养人将收养的弃婴(儿童)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如不愿意送的作为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十四、更改户口项目的规定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造成的差错,应据实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涂改户口项目的,应按《^v^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后,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多等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其中再婚子女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
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正(对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须报市公安局审批)。
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更正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过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报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再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更改。
4、公民更改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更改。
5、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办理边境通行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公民,凭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外地公民凭在本市的暂住证或用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户籍(政)科办理边境通行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派出所在本人照片上盖有效印章的手续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六、办理户口的时限规定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主城区内农村除外)和并户;
5、区、县(自治县、市)内及主城区内户口迁移(“农迁农”除外,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注销户口和回国(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房;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回原籍入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交备补充证明材料时,再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其时限规定是: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
2、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自收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主城区在15个工作日、其他区、县(市)在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公安局(指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更正年龄和其他特殊户口的审批),市公安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失踪人口恢复户口申请书 如何写申请户口恢复原籍请求篇二
户口恢复申诉书
区公安局:
我叫高有生,是土生土长的**区白堂乡太西村人,在太西村长期生活,在今年的7月23日,村干部突然告知,我的户口被注销了,经过核实,我的户口的确被注销了,原因是在井坪派出所有重户,为此我进行如下申辩:
2、户口使用问题:我从1972年7月出生以来,一直是在**区白堂乡太西村生活,娶妻生子,土地承包、孩子上户、医保、农村养老保险都使用的是农村户口的高有生的名字,并且是一家五口家庭户的户主。
申诉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一人只能是一个户口,在单户和家庭户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该先取消单户,在取消户口时,应该先征求本人的意见,贵局在没有征求本人的意见的情况下,把我在太西村的农户给注销了,保留了没有用过非农户,给我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本人要求恢复农村户口,注销井坪派出所的非农户。
特此申诉
申诉人:高**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失踪人口恢复户口申请书 如何写申请户口恢复原籍请求篇三
尊敬的xx镇派出所领导:
本人---,男,34岁,民族中学教师(原是xx中学教师),因工作调动,于20xx年9月1日到xx县民族中学任教,本人及家人户口在xx中学教师宿舍,20xx年2月25日在xx县购买了平米的住房一套,房号为1-1-9-1,并于20xx年元月8日入住。
根据xx县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x县xx中学教师宿舍处本人及妻子和小孩的户口迁移到xx县为谢!
注:本人:--- 身份证号:------------
妻子:--- 身份证号:-------------
小孩:---- 身份证号:-----------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失踪人口恢复户口申请书 如何写申请户口恢复原籍请求篇四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恢复户口)
欢迎您来本窗口(部门)办理申请恢复户口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办此类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1)《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区(县)退伍义务
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申报户口证明信》或师(旅)司
令部军务处出具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证明
(2)《迁沪落户确认单》
(3)《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4)《居民户口簿》
(5)《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
凭证》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 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
地派出所 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7)《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8)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9)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出境人员恢复户口
(1)迁沪落户确认单》
(2)《出境人员恢复户口通知单》
(3)《居民户口簿》
(4)《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 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6)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逮捕或劳动教养人员恢复户口
(1)《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或其他释放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 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 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 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5)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恢复户口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 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入户意见书》,迁 入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时,应当由迁入地派出所 民警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5)住址变更的还需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办理时限
1、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理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四、联系(或咨询)电话
五、监督(或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