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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天然气篇一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
1.气源种类:天然气
2.用气地点:
3.供气压力:
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
第六条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
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乙方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
(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3)双方约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
用气人(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非居民用天然气篇二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_______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居民用天然气篇三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
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1.气源种类:天然气2.用气地点:3.供气压力: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
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
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
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正常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
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检定申请方承担。
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行退补燃气费。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补燃气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
甲方无法到场修复的,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确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气。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进行补收。
第六条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甲方专职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
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
乙方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气。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测(属于计量器具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当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机构应符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将相关结果及材料及时转交甲方。
甲方视相关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
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
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
乙方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
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3)双方约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用气人(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非居民用天然气篇四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气人: (甲方)
用气人: (乙方)
为了明确供气人(以下简称甲方)和用气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用气设备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性质为:
(三)乙方用气设备明细:
燃气设备名称及型号单位数量供气压力(pa)耗气量(m3/h)日运行时间(h)
日用气量(m3)
(四).甲方安装设备及材料:
主要设备及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
(五)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气源供应紧张时段,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时、限量和停商业、集体、工业等保民用供气方式。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甲方所供天然气气质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ⅱ类标准。
第三条 开户费用、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开户费总金额为: 元,(大写: ) 。
(二)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 石柱县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按: 元/立方米收取天然气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用天然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普通计量表; / ic卡天然气计量;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四) 供用天然气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
( 五) 气费结算方式
(1)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计计量器具的乙方于每月 10 日前采取数据: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流量计器具的用气人,流量计送检期间的计量以下两个方法可任选一个方法计量:a、以上一个月的抄表量为基础,按季节递增或递减10%计算气量。b、大型工业用户由乙方购买一台备用流量计,用于流量计维修和送检期间的计量。
(3)使用普通表或流量计计量的用气人于每月 10 日前采取数据:到甲方收费处现金 方式交费。天然气气款按月结算(每月10至20结算)。结算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天然气销售发票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天然气设施使用与维护管理
(一)天然气设施以甲方收费结算计量气表为界,气表前的设施由甲方维护管理,气表后的设施由乙方维护管理或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气表由甲方负责操作,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膜式天然气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使用时间未超过8年的气表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计量的,由甲方负责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8年后换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流量计两年一检,费用由乙方出,甲方负责送检和拆、装流量计工作;对检验不合格需更换流量计的由乙方负责费用。
(四)乙方使用的天然气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除居民家用天然气灶具外,均应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乙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乙方需要更换、迁移或者拆除天然气设施时,应当向甲方申请。甲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乙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 ,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私拉乱接、私自改变用气性质。
(三)乙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应缴气费总额0.3% /日的违约金。
(四)乙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天然气气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气。
(五)乙方若违法、严重违章使用天然气,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中断供气。
(六)甲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及时抢修。
(七)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气。并对乙方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和培训。
(八)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气费查询、咨询等。遇有供气设施损坏或其它险情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
(九)甲方应当持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天然气 。
(二)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乙方在使用中若发生故障,须及时向甲方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 73347999 )报告,以便甲方及时维修。
(五)按照合同约定交天然气气费和因乙方逾期未交气费而产生违约金。
(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性质使用天然气 。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在1个月内与变更后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八)乙方不得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拖欠气费、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行为。
(九)乙方不得干涉、阻挠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供气,应当向乙方支付月正常用气量天然气 气费0.3%的违约金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交气费的0.3%的违约金;超过交费日期1个月仍不交气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中止对乙方供气;当乙方交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由甲方恢复供气。中止对供气超过3个月,乙方仍不交气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供用气合同,并拆除供气设施;乙方申请重新安装时,应当交齐欠费后,另行办理入户安装手续,并重新签订供气合同。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使用范围 ,除补交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的2至5倍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八、九项约定,不接受处理的,甲方可中止对乙方供气。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为3年,从签约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内,双方都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合同期满后,又对其无异议,本合同可延续有效期。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乙方需要变更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暂停或停止用气,迁移用气地址,均应事先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乙方连续12个月不用气,也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甲方即可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章用气,制止无效,甲方可以停止供气,终止合同。
(四)甲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提前1 个月通知乙方,重新签订。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气 人: 用 气 人:
(盖 章): (盖 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签字) (签 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非居民用天然气篇五
供气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客服电话:____________
抢修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供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严格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
(二)用气种类为:管道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为: 居民用气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立方米):按表计量。
2、用气调峰的约定: 视门站压力提前12小时预报通知。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气源保障方式
1、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天然气(南宁-大化-马山-都安支线)
2、cng(压缩天然气)
3、lng(液化天然气)
(三)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气一gb 17820-20__)”。
2、双方约定以供气人上游气质标准执行:民用气总硫或硫化氢技术指标达二类标准。
3、供气人保证用气人灶具前气压等于或大于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条 报装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用气原则:用气人按照“自愿报装、贷款开户”原则合法用气。
(二)、报装程序
1、用气人持有效身份证、(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宅基证、社区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到供气人处填写《“燃气贷”意向安装签约单》、《”燃气贷”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和《用气承诺书》。。
2、用气人完结上述第1条后,由供气人负责对接农信银行并上交《“燃气贷”意向安装签约单》。农信据单核对查并通知供气人签约《“燃气贷”合同》。
3、供气人根据农信提供的《“燃气贷”签约清单表》,负责对用气人用气点进行勘察设计、燃气设施(中低压燃气管道、调压设施、燃气计量表、灶具)安装并通气点火。用气人在通气点火前需进行ic卡充值。
4、注解:
(1).户:指同一产权房,同一楼层内燃气设施标准配备范围为:“一户一表、一厨一卫”区域(即2个用气点)。
(2).以外墙立管分户“入户管”起计,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费安装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费用则由用气人按供气人定价标准按实收方计价
承担。
(3).3楼以上超高楼层按100元/层递增计收超高施工费。
(三)报装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__]38号)并结合供气人成本实际,供用气双方同意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标准为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户)。
(四)、容量气价
依据用气人配套计量表规格,供气人按120元/立方标准计收。
(五)、 “燃气贷”条款
(1)贷款主体资格:都安自治县常住居民;非银行信用黑名单人员。
(2)贷款总额:小区工程安装费3000元/户;容量气价300元/户,燃气灶具或热水器由用气人自行选配并自行确定是否纳入贷款总额。但安装类材料不在本合同之列,现场按实收方并按标准计缴。
(3)贷款期限:3年,免息到期还贷。
(4)贷款利息支付主体:供气人。即用气人3年贷款期限内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供气人负责支付,3年期限到期后用气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向广西都安农村信用联社履行归还本金的义务。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民用气价
1、价格: 3.77 元/立方米。
2、原则按河池市(都安县)物价局审定价格执行。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门站价格调增调减时,原则同步遵照执行调整。
(二)燃气计量
1、计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气计量表。
2、检定单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所)。
3、计量表型号:j2.5智能型 。
(三)、结算方式
1、结算原则:先款后气,充值用气。
2、结算公式:气费=用气量×气价
3、充值最迟时点:当用气人发现智能气表报警“气量不足”时,应主动前往供气人营业大厅交费充值。
第五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楼栋竖管分户三通。但用气人在未向银行还清贷款总额前,其所有燃气设施产权均归属供气人,用气人仅享有自购燃具资产产权。
(二)维护管理
1、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归供气人,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2、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权归用气人,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属供用气双方真实意思的客观表述,未存任何歧义发生,双方就条款的认知、理解和执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气人特许经营期限内均有效。
第七条 合同备案、份数及生效
1、合同备案:本合同备案号: gx-451228-20190004 。
2、合同份数: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第二章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约后,用气人享受入户安装燃气设施的权利;
2、享受供气人配置使用区域供气管网、楼栋调压设施、入户燃气管道、燃气设备和ic卡智能燃气计量表(含ic卡)的权利;
3、享有按国家相关标准自行选购天然气燃烧器具的权利;
4、享有就燃气使用费、燃气专业服务事项向供气人进行监督、咨询的权利;
5、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有申请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权利;
6、有权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燃气质量向用气人提供优质燃气的权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点和使用性质依约使用燃气和享受燃气供气人专业服务的权利。
8、用气人因未按国家、省、市和县等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燃气、或应急处置不当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用气人有依约依法全额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义务。
9、用气人有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的义务。
10、用气人有配合供气人实施燃气安全检查、整改和计量采集的义务。
11、用气人对燃气泄漏有及时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的义务。
12、用气人对供气设施具有维护义务;对破坏和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具有举报义务。
13、用气人对贷购燃器具具有维护保养义务,一旦用气人违约,具有必须向供气人照价赔偿的义务。
14、用气人具有3年到期还贷的义务。
15、用气人无条件接受银行对其到期还贷失信行为的处罚决定(如包括但不限于如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且不得抗辩。
第二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供气人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用气安全。
2、监督引导用气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擅自变更用气地址和擅自改变用气性质。
3、用气人因违规使用燃气设施或者燃烧器具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事故或导致区域燃气设施损害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4、供气人在告知用气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户实施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的权利。
5、供气人因供气设施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降压乃至中断供气时(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除外)时,应提前48小时给予以公告或通过电话、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用气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导致市政设施受损、第三方野蛮施工导致燃气主管网受损)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6、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7、用气人不得擅自变更用气地点、用气性质或私拉乱接,否则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并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供气人有权要求用气人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户资料,并对用户资料承有保密义务。若因用气人向供气人提供虚假、无效资料或用气场所不符合燃气设计、安装、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供气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断供气。
9、按《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__)》,供气人对用气人使用的燃气设施享有安全监督、检查和判废权。
10、供气人享有优先使用已建燃气管道的权利。
11、供气人针对用气人到期还贷失信的事实行为,具有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拆除所有燃气设施的权利,用气人不得阻止与抗辩。
第三条 安全用气及管理
1、用气人的燃气设施首次使用前,应由供气人派人检查并实施通气点火,用气人不得自行点火。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自行负责。
2、用气人一旦发现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应积极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并迅速通知供气人(抢修电话:),供气人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抢修。
3、用气人需加强自身用气设施(含管道)的常态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未经查实致留安全隐患,导致燃具发生燃烧、爆炸、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或造成供气人燃气设施毁损,用气人理当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用气人需确保用气点的通风换气次数,严禁封闭用气区域。做好用气区域内水管、电线与开关的合理布局设置并确保必须设有通风窗口,杜绝安全隐患。
5、用气人厨房操作时,需确保人员在岗,严禁锅内高温热油(热汤)外泄(或外溅)导致天然气软管或电线受热、爆燃,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承担。
6、供气人负责对用气人实施至少1次/年的入户安全检查,用气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供气人入室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用气人私拉乱接、违规使用“三无产品”,判废燃具、违法转供气、存在泄漏隐患等,供气人有权立即停止供气,用气人应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
7、用气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保证用气安全并承诺禁止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供气人将作停气整治处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气源。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向第三方转供燃气;
(8)、向城市燃气管道内充入非天然气介质;
(9)、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如封闭气表);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用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对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及时进行更新,确保燃气设施无隐患。
9、供气人已向用气人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用气人应详细阅读《管道燃气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气人负责。
10、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及应急抢险热线:。
第四条 权益约束
1、供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由于供气人燃气供应气压超标,给用气人造成安全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室内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抢险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气人的权益约束
(1)、用气人因逾期充值燃气费而导致燃气计量表自动停气的,由用气人自行承担。
(2)、用气人未按相关规定安全用气,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致供气人燃气设施受损的,用气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用气人因病故、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而无法到期履行银行债务者,则由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实际使用人或直接受益人承担偿还义务。
(4)3年期满,用气人因故违约不能到期履行银行债务,供气人有权单方解除《供用气合同》并中断供气,而因用气人贷款购置的燃气器具,则需按签约时标定的售卖价格向供气人按实结算支付。
第五条 贸易计量
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的天然气计量表为ic计量表,该计量表就缴费和充值为供用气双方提供便利的同时,其电子数显控制部分会因为磁场、异常气温、室内高温高湿等原因,导致极少比例的ic计量表显示异常或阀门失控。为明晰供用气双方的贸易计量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一事一议、公平公正”原则,对涉及表显误差或控制阀失灵时,供用气双方均愿尊重客观实际,按以下条款执行。
1、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数显失效,导致用气人充值购气插卡后,ic卡表未能准确显示充值对应气量,正常用气时出现数显乱码状况。则供气人同意,根据ic计量表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用气人的充值气量按机械表读数进行补偿或修正,避免用气人因智能数显错误带来的气量损失。
2、当ic卡燃气计量表电子控制部分出现异常,表阀不能受控关闭,其特征为ic卡表显示为负数、甚至乱码状况时,用气人在已超充值气量状态下,仍能持续用气。则用气人同意根据故障事实依照“等价有偿”原则,对实际发生的用气数量对供气人进行清偿,用气人清偿的标准按机械表计量读数执行(机械表显示的实际用气数量减去用气人的购气总量,即为用气人应补缴的气费款)。
3、天然气计量设施作为用气人房屋附属设施,用气人应关注并有向供气人即时反应燃气计量表故障的义务,用气人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补偿或清偿应缴纳的天然气使用费。供气人也不得以ic燃气表发生故障为由拒绝为用气人修正或补足气量。
4、ic计量表出现故障时,经供气人积极修复无效时,用气人有权要求供气人更换同规格的智能计量表;家庭用智能计量表应属用气人监护,计量表遭人为暴力破坏后用气人产生的气量损失不在此例。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都安县燃气主管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都安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合同效力
1、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同属《“燃气贷”安装及供用气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归广西都安国立燃气有限公司。
供气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