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放弃退税申请书篇一
20xx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xx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x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x日
放弃退税申请书篇二
东城区国税二所:
本企业20xx年度年终汇算调整后所得131991.95元,弥补(20xx年度)未弥补亏损额:84608.99元,弥补(20xx年度)未弥补亏损额:22245.89元,20xx年公司总计亏损:181796.08元,实际弥补亏损额:25137.07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56659.01元,本企业20xx年度亏损金额45564.44元可转以后年度弥补,因此,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总计为:202223.45元。( 20xx年度未弥补亏损额为:156659.01元, 20xx年度45564.44元)
本企业20xx年度实现利润108352.28元,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12557.57元,(计算:108352.28-45564.44=62787.84 62787.84*20%=12557.57)
经鉴证本企业实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2557.57元应退回,故向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
致此
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6月6日
放弃退税申请书篇三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林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小林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而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共计: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那么,员工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合法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小林签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是否合法是要看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的。具体就本案,该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违反加班和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规定。属于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该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小林的情况看,小林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小林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林违心签下了承诺书。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在这一点还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
在加班法律规定上分析,小林的单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林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社会保险的缴纳角度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各地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中,都非常明确地表示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该用人单位的观念并没有理顺,在成本意识中剔除了社会保险这一块,而将其视为正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负担。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用人单位应该确立这样的观念:社会保险,和工资一样,是企业运行的法定成本之一,是对员工和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得不偿失的。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林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该承诺书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由于该无效条款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因此该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