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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查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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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查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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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尤成杰男满族电话:18698646315 地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兴隆台村

被申诉人:法库县和平乡派出所、和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海奇(派出所所长)邓府硕(农业副乡长) 荆汗宏(农业办主任)

地址:法库县和平乡

复查请求:对“法公不立字[2012]1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追究其杨海奇,邓府硕,荆汗宏等人渎职,乱用职权,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严重危害申诉人经济财产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杨海奇不经调查,编造事实,以权谋私,不予立案。不立案理由如下:

一 : 证人荆汉宏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中旬代表乡里对尤成杰承包合同到期,对菜地清理恢复原貌进行了电话告知。错断理由:当事人(尤成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白菜被拉走。

二:尤成杰证言证实在2012年11月20日有人曾电话通知其将种植白菜拉走。错断理由:这是杨海奇以权谋私,推卸责任,篡改笔录。在做笔录过程中尤成杰从未说过有人通知其将白菜拉走,有录音为证。杨海奇没能在有效的时间内立案侦察,推卸责任无作为。草率作出错误结论(当事人 1

是在早上去的派出所,可他们直到晚上才给做笔录,做笔录的民警曾多次接听电话)

三:证人弭春华、鲍世江、王跃飞、刘继明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0日左右其听说有农户承包合同到期,白菜不要了,遂开自家农用车去地里捡白菜。错断理由:他们听谁说的?当事人没说不要,他们听谁说的?他们有什么权力说不要了?

我知道白菜没的时候是在2012年11月27日,也是在11月27日报的案,可《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写的是2012年12月1日,我拿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而通知书上的时间是2012年12月7日。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二

xx单位:

你单位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三

编号:

xx单位:

你单位xx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西峡县公路管理局

接收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停工通知书01-02

停工的报告01-08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贾茗苟,男,汉族,1987年8月1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常信二村育才巷26号。电话13291649771 被申请人:马自扬,男,汉族,1977年1_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红旗村红旗组。电话:13486248366

申请人于201_年8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椒江大队于201_年8月29日作出的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责任不公。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扬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_年8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申请人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沿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7—8米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路口自北向东转弯过来由申请人驾驶的、正在自己道路正常行驶的椒江h27365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及后座乘坐人李沙沙俩人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是“马自扬驾驶浙jt1337号轿车在椒江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0分左

右,驶到云西路与岩屿路交叉口红绿灯左转弯时,提前驶入对向车道”。这样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是逆向行驶而不是提前驶入对向车道

一般认为,提前只是快要轮到而尚未轮到之时为提前,是个极短的时间,而且所在通行线路是正确的。而此处的信号灯却是先东西二侧的左转绿灯亮→南侧的全部绿灯亮→北侧的全部绿灯全亮→东西二侧直行绿灯亮→再东西二侧左转绿灯亮,而申请人经过时被申请人还得等南侧信号灯亮→东西侧(被申请人在东侧)直行信号灯亮→东西侧左转信号灯亮,最后才能通行。故此,被申请人的行为远没有“提前”那么简单,而是抢了好几只红灯,并且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驶入对向车道,逆向上行。更为严重的被申请人不是在路口抢道,而是在路口与中间隔离带的中间位臵(离路口约7-8米之处)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应属逆向行驶……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的认定缺乏正确事实基础,其作出的认定责任就不会公正。申请人当然对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产生疑问。因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就没有责任,原因是申请人在交叉路口遵守交通信号规定,按信号灯提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不妥,而被申请人目无交通法令,臵众多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于不顾,逆向行驶,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适用的法律不当。

第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先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存在言轻蔽重不公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逆向行驶行为,而不是在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因为逆向行驶根本就不可能为其“划有导向车道路的路口”供其“按所需行进方

向驶”。他不仅违反了该《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且还违反《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第二,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本人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原则要求,它涵盖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这二个条款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也即根据引起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综观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关键因素是被申请人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在根本没有路权的情况下通行,死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完全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正常行驶的人来说是无法避免的,如要强加给他,无疑是天大的冤枉。犹同一辆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车辆必然发生交通事故是同样道理。申请人虽有无证驾驶的行为存在(责任书说经检验才知是机动车),但此行为未必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更何况申请人自己(连交警也要经检验后才知是机动车)也不知道是机动车辆(商家给他说不用驾照的),可见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其违法行为极其轻微(现实生活中交警对f驾照几乎不查验)。

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认定责任显失公平正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责任不公。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五十一条规定,请求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撤销椒公交认字[201_]第001_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马自杨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过错责任。

此致

台州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_-9-1

申请人:贾茗茗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五

xx单位:

你单位xx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

xx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六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亩,河湾地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亩和朱家地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79341380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七

信访/上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一:

………………………………; 信访事项二:

………………………………; 信访事项三:

………………………………;

(把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事项一一列出,但不必过于求细,说明清晰明了即可)

申请人不服xxx(出具批复单位全称)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明材料 至此

xxxxxxx〔复查相关机关称呼〕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八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xxx《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书面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正、公开,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复查复核机关复查(复核)的申请; (二)转送不属于本复查复核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 (三)指导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五)对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总结、研判,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改进工作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复核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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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复查复核范围

第八条

信访人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权处理(复查)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二)各级xxx及县级以上各级xxx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 (三)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 (四)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五)提出意见、建议的; (六)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

第三章 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处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复查复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申请人接触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 (四)属于复查复核的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另行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五) 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时应当提交原处理(复查)意见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向其上一级

5 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查。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只能向其中一个提出。

第四章 复查复核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其他部门,应自收

6 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移送有权受理的复查复核机构。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复查复核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都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机关。

第十九条

受理后发现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或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的具体操作程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7

第五章 复查复核办理 第一节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

复查复核机构审查时,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其有关工作部门审查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指定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加盖本工作部门印章的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

第二节 调查、勘验、鉴定、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申请时,认为有必要调查、勘验,或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申请复查复核机构调查、勘验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勘验。

第二十四条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现场调查、勘验时,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任何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

8 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对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成立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专家论证小组,就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xxx、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复查复核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使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

第四节 和解、调解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自行和解。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原处理(复查)机关可以组织申请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

9 调解。

第三十条

和解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不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程序终结。

和解或调解未能达成书面协议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查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信访程序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但是,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撤回复查(复核)申请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决定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受理错误的,决定撤消原处理(复查)意见,并驳回复查(复核)申请。

第三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过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变更、部分变更;或者撤消、部分撤消并责令重新办理:

10 (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 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 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答辩或未提交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

第三十四条

责令重新办理的,被申请人应该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查 )意见,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办理除外。

第三十五条

复查(复核)意见应当自复查复核机构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期间举行听证、鉴定、勘察、专家论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是,专家认证、指定审查、和解、调解程序单独适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合并适用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0日。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复查复核专用章。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处理(复查)情况、复查复核机关查明的事实、作出复查(复核)

11 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复查(复核)意见。复查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的权利,复核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六节

送达、归档

第三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等有关文书。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xxx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将信访事项终结意见报上一级复查复核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复查(复核)有关文书资料应及时整理、装卷、归档,装卷顺序为:复查(复核)意见书,呈审单,受理审批表,协调会议记录、听证记录、调查笔录、电话笔录等工作记录,指定审查函,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复查(复核)申请表、申请书,原处理(复查)意见书,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送达回证。

12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加强对其复查复核机构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

复查复核机构在复查复核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复查复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将复查复核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复查)意见被上级撤消后拒不改正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未按规定作出复查(复核)建议意见书的。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

13 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复查复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其有权处理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复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终结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已超过申请复查(复核)法定期限的; (二)已复核的; (三)已撤回申请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包括

14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民事复查申请书篇九

xx单位:

你单位xx工程,经查存在以下重大隐患:

根据《xxx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限于《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对工地立即全面停工整改,限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并填妥《复工申请书》报 申请复查。经复查并书面同意复工后方可恢复施工。

(以上打勾项为唯一选项)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逾期未申请复检或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xx县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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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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