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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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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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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元(大写 元整) 向 (贷款机构) 申请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三)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

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 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 年 月 日达到;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 年 月 日达到;

3. 规划的车位 、车库 : 年 月 日达到;

4. 物业服务用房 : 年 月 日达到;

5. 医疗卫生机构 : 年 月 日达到;

6. 幼儿园 : 年 月 日达到;

7. 学校 : 年 月 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 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 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 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 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

(三)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

2. 会所: ;

3. 。

第二十三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承担。

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五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三

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__市__区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产权人:__.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四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法所有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及 承诺:

甲方承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经全额支付取得该房产合法所 有权的购房款项。

甲方确认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该 房产给乙方。(后附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合法付款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2、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乙方首先支付甲方定金 写 支付完毕。

乙方支付价款后, 甲方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条。同时甲方将其原始收款收据及 购房合同到原购房单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原始收据及原始购房合同转交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购房款项当日,将房屋清理完毕并交付乙方。甲乙双方确 认,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当日,甲方所售房屋的所有权即归属乙方所有。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产目前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乙 方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时,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 约方返还价款(或房产)和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月 日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五

甲方:

乙方:

此房屋是未经上市的房改房,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并经甲乙双方共有人同意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将 号楼 单元 房屋价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售卖给乙方。

二、房屋价款乙方分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双方协议签署之日,付款 万元 (大写: ),(甲方负责把房屋钥匙等交乙方《房产证在公司未办理好,待公司统一办理完毕后即交与乙方》,

三、甲方待公司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应在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提供无偿、及时的协助,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共同解决,办理房屋过户费用由乙方交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迟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设定权力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付款后,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房款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总房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以协议签署日期为准。

五、不管此房屋以后发生什么变迁,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及时并无偿的提供一些证明协助办理。

六、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任何私自修改部分视为无效,自双方或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 (盖章) 时间:

乙方: (盖章) 时间:

购房的合同协议 购房合同协议转让篇六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元(大写 元整) 向 (贷款机构) 申请贷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三)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

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 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 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

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 年 月 日达到;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 年 月 日达到;

3. 规划的车位 、车库 : 年 月 日达到;

4. 物业服务用房 : 年 月 日达到;

5. 医疗卫生机构 : 年 月 日达到;

6. 幼儿园 : 年 月 日达到;

7. 学校 : 年 月 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 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 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 管道堵塞;

(3)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和(2) 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日 (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100%

(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4. 双方自行约定: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二)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同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一)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 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方式处理(可多选):

(1) 及时更换、修理;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 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 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 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 。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 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

(三) 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 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 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 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 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 规划的车位、车库: ;

2. 会所: ;

3. 。

第二十三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承担。

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 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五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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