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十七篇)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十七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9 10:13:37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十七篇)
时间:2023-03-19 10:13:37     小编:zdfb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一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二

事实:3月31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的劳动合同到期,被申诉人没有申诉人续签合同,但申诉人还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资待遇.

仲裁证据:

被申诉人全体职工,发放工资的邮件和银行帐户明细

理由:

根据《xxx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xxx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4月1日至年8月31日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鉴于被诉人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剥夺了申诉人依法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为盼。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三

性别:女;年龄:x岁;籍贯:xxx;现住址:xxx;电话:xxx

被诉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性别:男;职务:总经理;电话:xxx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五个月的2倍工资xxxx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10年6月至8月三个月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xxx元。

4、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内容以劳动合同相符)。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四

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原告,二.三.四审上诉人)杜斌.男.生于1x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陜西省凤翔县栁林镇栁林村三组。身份证号;.邮编;.电话;0917--。

被申诉人;(原审判决.裁定被告,二.三.四审被上诉人)凤翔县医院。邮编.电话;0917--。

法人代表;王辉任该院院长。

申诉人因医疗侵权纠纷一案,对凤翔县人民法院(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亊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终止执行的驳回。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误工.陪护.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亊实与理由;

申诉人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依法申诉的理由是原审判决.通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的裁定程序违法;

1.申诉人依照【xxx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亊诉讼法】笫179条;xxx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及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xxx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右眼40年前失明,现镶一玻璃义眼球。20xx年9月13日傍晚砍柴时不慎将小木屑等异物溅入左眼角膜内,14日贷款,15日去凤翔县医院门诊治疔。当天上午取出表层角膜异物后,门诊医师建议;xxx住院观察几天xxx。申诉人耒在住院部选择医院时首先提出;xxx你们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这里,若没有一定的把握,我去宝鸡的医院?xxx眼科翟主任举例;xxx你这一点伤不算啥,县花炮厂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们这里也给能治愈了。舍近求远你不方便!xxx申诉人仍不放心怕万一再有个闪失,后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艰难模索度日月。又托夲村在县医院工作按摩的孔医师去找他的好友翟兴,申诉人的家属当场听到翟主任表态并要孔医师动员申诉人住下。随后经诊断;①左角膜异物;②左角膜穿通伤。经过26天的住院诊疔,于10月11日以;xxx左角膜异物治愈,左角膜穿通伤治愈。xxx通知出院,申诉人当天深感视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释;xxx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会好的xxx出院后,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医嘱每隔三天复诊一次,连续复诊了三次,视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诉人情况特殊,为挽救仅有一只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误时间,20xx年10月25日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经检查诊断确认为;xxx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xxx。并建议患者;xxx住院治疔xxx。(该门诊病历被申诉人在20xx年6月9日盖有凤翔县医院大红印公章的答辩状中自认)即;xxx以宝鸡市人民医院就诊断病历为证。xxx(见答辩状第3页第3行)笫二次庭审中申诉人以此为据,就能够证明医疔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被申诉人自知理亏对此据未辩答,白审判员插言;xxx门诊病历上没有医院公章,不能用作证明使用。xxx一审法院在神圣旳国微下,驳斥申诉人的辩证,替被申诉人掩盖违法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笫74条xxx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已不利的亊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xxx因此,夲案就进入了名曰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丧失医德给申诉人把仅有的一只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带有天平审判微的审判人员,贪图不当得利残无人道把心瞎了的结局。

4.申诉人并没有强词夺理在无理取闹,有据证明被申诉人由于过于自信损害链条频繁传动,形成了不能用嘴说脱存在有损害亊实的行为;

①左眼角膜异物未取尽;

②二次手术后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预防感染;

③利用职权索取卖给患者药品240余元;

④两次处方开三瓶禁忌眼水;

⑤超剂量使用地塞米松,其说明书载明会导致产生下列的病态;

㈠外伤性白内障

《1》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

《3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

《5》金台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6》宝鸡中医医院诊断证明;

《7》千阳县人民医院作白内障术的诊断证明。

《8》被申诉人自认存在白内障的证据;

【1】答辩状;

【2】答辩状补充意见。

㈡由于上述违规行为,导教申诉人无因患上了并发症和后遗症;

【1】20xx年11月13日作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仍治疗了取不离手的眼底充血。20xx年8月19月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2】糖尿病(陕西省西风酒厂职工医院诊断诊证明

年7月15日笫二次庭审中,被申诉人利用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现场未封存病历资料之机,伪造簒改了患者的住院病历,病历共三页,其表现在;

(1)纸质不一,上下两页纸色白,中间一页微发黄;

(2)右下角页数编号字体不同;

其一.第一页是手写体7;

其二.笫二页为印刷体8;

其三.笫三页又成了手写体9;

(3)上下两页与中间医师署名签字的笔迹不一致。

(4)凤翔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此据,在7月15日的笫二次开庭中未经双方质证,随后认定为有效证据交给宝鸡市医学会在鉴定中使用。

(5)凤翔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病历不但未依法追责任,反而加以认定使用。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02条笫一款笫(一)项;xxx伪造.毁灭重要证据…;xxx笫二款;xxx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责任。xxx

(6)凤翔县人民法院丧失了审判原则的底线。民法规定;民不告官不究。其有义务应当围绕申诉人提出的诉求收集证据,秉公办案。但是,其道行逆使偏要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掩盖客观事实而伪造假证耒反驳申诉人的正当合法诉求,该行为与公平.正义是水火不能相容的。

5.鉴定出胎不正,多疵一举,不该在夲案出现的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①申诉人对住院病历提出了异议,白审判员当庭讲一些与夲案无关的亊,占用时间转移提问话题并不提示被申诉当庭答辨,

②庭审中,被申诉人未根据【若干规定】笫4条笫一款笫[八]项;xxx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疔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糸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xxx。

③荒谬的凤翔县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判令,被申诉人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为掩盖有损害的事实,进行了枉法作案,其行为表现在;

(1)凤翔县人民法院指定20xx年7月12日为双方举证日,被申诉人在当天,未依据【若干规定】笫25条之规定提出口头和书面的鉴定申请。

(2)庭审中,被申诉人未主动提出鉴定的要求。凤翔县人民法院应当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亊实依法判令。但是,白审判员就不认申诉人提供有损害事实的证据,以xxx国家早有规定,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不受法律.法规及时间上的限制。xxx为由并责令被申诉人在五日内提交鉴定材料。(见当天庭审笔录)

(3)凤翔县人民法院在在审理夲案中未经医患双方同意,没有法律外的特权以职权命令医方单独启动里勾处连的鉴定程序,阴奉阳违启动了鉴定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笫5条;xxx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查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查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xxx之规定表明,需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应当是庭审前,而不是在庭审中。

(4)凤翔县人民法院言行与法不一,口头以法院为查明事实,行动上又不根据医疔侵权案的证据要求提出书面鉴定的目的。仅用被申诉人单方的申请,有悖【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笫11条;xxx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xxx

(5)凤翔县人民法院若想查清事实,就不该将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病历作为鉴定资料,交给宝鸡市医学会。同时,应将在判决中准备认定申诉人出院后,在多家医院治疔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作为鉴定资料提交给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注册人员。没有法律依据委托宝鸡市医学会鉴定,其没有在司法机关注册登记。

(6)凤翔县人民法院忘记了自已是在代表国家在行使公平正义的审判,其行为是站在被申诉人的辩护律师角度,而律师不敢想又做不到在收集证据,至于对证据耒源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只要有证据就行,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个方的,有虚假的证据就能认定为圆的。

(7)凤翔县人民法院在笫三次庭审质证中,以职权驳夺了申诉人对鉴定提出的异议,强行认定了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据。认定此据违反【若干规定】笫34条;xxx当亊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亊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xxx同时,认定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证据为审判依据,有悖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参照【医疔亊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笫2条;xxx因医疔亊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xxx。

6.应当依法中止的鉴定,在凤翔县人民法院虎架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威力支持下,有了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载明xxx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检查虽然不相符…xxx就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法律根据;

1【条例】笫16条;x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全中止组织医疔亊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xxx

2xxx【医疔亊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笫16条;x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疔事故技术鉴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xxx

3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认定为;依法应中止已是丧失了法律效力的证据。

7.故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对申诉人在上述提出的五项有损害结果的事实一项未进行确认,超岀了诉求的范围,不符合夲案诉讼的主体,明显依据不足。

8.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在陈述中张冠李戴为;xxx且被吿所举之(医疗亊故鉴定书)证明xxx(见一审判决笫3页笫19行)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xxx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xxx(见判决笫1页笫11行至笫12行)

9.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和(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均对凤翔县医院…处方,典必殊药品说明书;宝鸡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病历;解放军第三陆军医院诊断证明等认定为有效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医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但是,三审自打嘴巴,又均不依法认定凤翔县医院的医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的亊实。具体表现在;凤翔县人民法院未向宝鸡市医学会提供自认的上述证据,鉴定中申诉人提供的,宝鸡市医学会又不予以认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未用认定的上述证据去审查,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前后互相矛盾中,认定医学会的鉴定为据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关联性。

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8日受理了本案,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系20xx年11月9日,审理期133天推迟了结案近两个月。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笫32条;xxx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xxx和【民亊诉讼法】笫159条;…

二.原四审判决以医疗侵权纠纷案由审理,采信的【条例】规定是处理医亊故的证据,牛头对不上马尾,把鼻涕与囗水混淆在一起,四连冠重蹈覆辙无有法律规则的支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笫177条笫二款;xxx…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xxx之规定,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失控,成了摆设;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笫四审中换汤不换药,仍然认定xxx杜斌与凤翔县医院的医疗侵权纠纷一案…xxx(见四审裁定第1页笫8行)

2.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作出的认定亊实模梭两可,存有瑕疵不经一驳,有悖立法的夲意。几审法院草率认定其为侵权纠纷证据,缺乏关联性与合法性,歪曲了立法的夲意表现在;

(1)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的法规根据是【条例】笫2条.笫33条;xxx夲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xxx。(详见鉴定)

其一.适用【条例】笫2条;xxx夲条例所称的医疔亊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疔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亊故。xxx适用该条的依据应当依法认定为xxx医疔事故xxx。

其二.适用【条例】笫33条;x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疔亊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处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疔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xxx

(七)出具的鉴定,并未明确认定是上述六种中的某一种或者是六种全属,笼尔统之含乎其词认定不清。

(八)鉴定书的内容制作缺少【条例】笫31条笫二款笫(五)项;xxx医疔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xxx的认定。几审法院在原判决中擅自加上认定;xxx被申诉人无过错行为。xxx

(九)鉴定结论违反【条例】笫3条;xxx处理医疔亊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xxx

(十)鉴定糸xx年10月10日受浬,同年11月1日岀具,认定其为有效证据有悖【xxx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笫2条、9条、18条之规定。

3.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在三次审理中形成的枉法作案,其行为表现在收集.采信证据时注重了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违反【民亊诉讼法】笫64条笫三款.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行使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不依法审查确认原判采信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表面主观认定xxx一.二审法院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关于夲病例不构成医疔事故的鉴定结论,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xxx(详见四审裁定第2页倒数第4行-3行)

5.在四审法院医疔侵权纠纷案卷内存有申诉人在几审中请求増加,变更的诉状,回避凤翔县人民法院审理夲案的申请书,无因果导致产生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外伤性白内障.糖尿病诊断证明,视力【盲】残疾二级残疾证。被申诉人伪造篡改的住院病历.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处方购药发票.住院26天使用地塞米松卖28支的收费单.利用职权索取药品的处方.医嘱単.禁忌.超量药品说明书,住院收费单.答辩状和医疔亊故鉴定申请书,庭审笔录,诊疗规范教材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证明医疔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糸及存在医疗过错。能够证明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司法公正。

6.法律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的民亊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侵害亊实,行为违反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糸,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具备这四个要件,行为人就该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糸,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题和条件。

三.原四审判决,裁定均以医疔侵权案由进行审理,被申诉人未根据【若于规定】笫4条笫一款笫[八]项之规定,举出合法证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xxx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xxx。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xxx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xxx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凤翔县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未对上诉请求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抛开诉求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笫7条;

(1)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以医疔侵权案由审理,又认定宝医鉴(20xx)014号鉴定为据,互相没有关联;依据.【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xxx驳回了原吿杜斌的诉讼请求。xxx(见一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2--1行)适用民法通则驳回有损害结果的事实的医疗侵权,明显是在践踏法律,严重违背了立法的夲意。

(2)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依据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据,未审查其合法性及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查后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反之作岀(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上诉人杜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夲院不予支持。(见判决笫5页笫1行至笫2行)未有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确认。

1有悖【民事诉讼法】笫153条笫一款;(二)xxx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xxx

2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11月7日函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41号请示中明确规定;xxx当事人对医疗亊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亊案件受理。xxx【以下简称复函】之规定就未有根据支持认定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疔侵权纠纷证据。

2.申诉人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法律根据认定原判用鉴定证明的亊实清楚,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判处得当一论。

3申诉人提出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责任和义务查清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51条.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规定,应当依法纠错撤销原判,裁定再审。但李黎明审判员根夲就不对上诉的请求亊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其枉法作案的行为颠倒是非,荒唐的作出(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通知中陈述;原判认定事实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的再审理由不足不能成立。(见通知倒数笫5--4行)同时将原判决未适用法律认定;xxx适用法律并无不当xxx,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让人见笑,如;

1足以推翻原判发现提供的新的证据,不认是新证。

2案卷内有前二审提交法院被申诉人在诊疔行为中违规导致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有证可查,应当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民事责任。反之拨弄是非,有意转移诉讼対象,将由被申诉人导致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混淆黒白无据认定;是申诉人从凤翔县医院出院后在其他医院所致。

3违反【民事诉讼法】笫151条.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规定。

4.申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笫151条和笫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疔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亊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以(条例)为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笫119条规定处理。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疔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伤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疔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但医疔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疔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疔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疔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夲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夲原则。不管什么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夲权利的具体体现。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岀了再审申请。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不服(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提出认定亊实证据不足的诉求和适用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审查不认定,完全罝至不理。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仍依据宝鸡市医学会出具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医疔侵权案的证据。荒谬的作出(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判决.裁定,无有法律

支持凭主观偏面的认定xxx夲次申请再审中,其要求赔偿近10万元,己远远超过在一审中主张的元,不属于申请再审的审查范围。xxx(详见四审裁定笫2页倒数笫3行至笫1行)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3条;xxx…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当亊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増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xxx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特殊性是边诉讼边治疗。申诉人在二.三审的上诉状中已提出了变更经济赔偿为至痊愈诉求。但二.三审注重了驳回,未在法律文书中陈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对原审变更了的诉求进行审查。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未陈述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蹊跷认定;申请人杜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笫179条的规定。驳回杜斌的再审申请。(见四审裁定第2页倒数笫1行至笫3页笫1行---4行)

5申诉人在陕西省三级法院经过漫长五年艰难痛苦的挣扎,想讨个法律承诺的说法。已经过四审没一级法院去查认,遗漏了对诉状中提出的诉求;

①两次左眼角膜取异物,有多家医院的诊断证明;被申诉人在住院病历记载,答辩状补充意见中自认。应取尽的诊疔规范;

【1】人民卫生出版社惠延年等专家合著的(眼科学)笫203页眼球外异物,xxx植物性异物容易引起感染。较深的异物可用无菌注射针头剔除。如有绣斑,尽量一次刮除干净。植物性异物会引起慢性化脓性炎症,应尽早完全除去。xxx

【2】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张效房,杨进献合著【眼外伤学】笫251页角膜异物伤治疗中指出;xxx位于角膜层的异物无论性质如何都应尽快除去。xxx

②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后,不使用消炎抗生素预防感染。应预防的诊疔规范教材;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王成业著《眼手术并发症原因与处理》第457页第四节,角膜异物剔除术并发症中指出;xxx多数患者经处理后不影响视力。但是,少数患者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发生严重的后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残废,值得注悥。异物取出后,按角膜损伤的处理方法,积极防止感染xxx的操作诊疗规范。

③利用职权处方开,日清单卖240余元药品,医嘱单未记载使用。有悖【xxx执业医师法】笫27条;xxx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xxx

④使用地塞米松不符合诊疗规范,【处方开,日清单卖28支】说明书用法与用量中载明;该药稀释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被申诉人用甘露醇稀释静脉注射七次。1至3周在球结膜下注射一次,患者住院26天,规范应注射一次,而实际注射20次。超剂量十九次【有收费单为据】。不良反应栏标明;疗程,剂量,用法及给药量都有密切关系,常见不良反应有,xxx白内障,高血压xxx。老年人用药易产生;xxx糖尿病xxx。由于损害链条连续传动,亊实产生的并发症与后遗症跟说明书上相符合。有患者岀院后在多家医院检查岀的诊断证明为证。

⑤三次使用禁忌眼药水;

其一,住院与复诊中两次处方开熊胆眼药水各一瓶,该说明书解释;xxx夲品适用于白睛红赤,目眵胶粘或白睛微红,干涩不适者xxx。禁忌栏内载明;xxx眼外伤者xxx。

其二,复诊笫一次即10月14日处方又开典必舒眼药水一瓶,该说明书适应症;对肾上腺皮质激素有反应的眼科炎性病变及眼部表面的细菌感染的危险的情况;….,xxx禁用中明确指出;xxx角膜异物未完全取除者xxx。【有处方及售药发票见证据】

其三.推定在眼内细菌感染危险的情况下才使用上述两种药品,被申诉人只注重了治疔眼内的严重感染,而忽视了未治愈的眼外伤及角膜异物未取尽,是两种眼药水的禁忌。当时的眼内感染表明是9月27日二次角膜深层取异物术后,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预防感染有关的客观性;其关联性是申诉人9天后去宝鸡市人民医院眼科诊断的相吻合。xxx1.左角膜异物取出伤后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伤性白内障xxx

其四.违反xxx【医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笫59条;xxx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xxx

⑥申诉人受到了非法的伤害后,依法起诉的根据是【xxx民法通则】笫106条.笫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疔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疔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之规定进行的。但是,三级法院又不认这些法与规是审判的原则。

⑦给法院交了几次诉讼费,把申诉人已折腾了八个年头,被申诉人是有偿服务,一个萝卜其享受了八头,所产生因果关糸的并发症与后遗症。法院不予支持,总得给申诉人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合理说法?

6夲案的原告是申诉人,三级法院虽然从表面上已依法进行了受理,枉法为被申诉人开脱了履行职责的制裁;申诉人已在几审中举出有损害事实的证据,法律规定有权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是未能得到法院有合法的证据不予支持的理由。但是,四审的判决均超出了申诉人的诉又求枉法驳回,证明申诉人是在无理取闹忧乱社会秩序,应当受到依法的制裁。申诉人是不能接受的!陕西省三级法院五年内已四审开了有尊严的法律玩笑;法律规定需要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诉人受到了残酷的人为司法腐败的劫难,受到了不明真相的制裁,法律规定伪造证据应制裁的是被申诉人,莫明其妙得到四审人民法院牵强的保护。

五.被申诉人的行为不能逍摇法外,逃脱法律制裁的新实行的法律;

1.根据20xx年7月1日实施的【xxx侵权责任法】笫58条;xxx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疔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xxx。就从被申诉人伪造.篡改患者住院病历一项而论,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笫2条;xxx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亊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xxx。

3.申诉人20xx年8月1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视力【盲】残疾二级。

六.申诉人认为;陜西省三级法院四审采用内外串通勾结,由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市医学会伪造出具,不符合医疔侵权案件认定事实的宝医鉴(20xx)01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亊实没有合法证据支持,四连冠驳回有悖【民事诉讼法】笫63条;xxx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xxx

1.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撤销(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夲案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笫179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陕民申字笫52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综上述:申诉人认为:原四审判决,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诉人的身体健康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清实,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依法判令被申诉人承担申诉人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伤害后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索去药品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年耒的诉讼费用,旅差费、.复印资料及后遗症至治疔痊愈等一切合理费用。

呈:最高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凤翔县人民法院(20xx凤翔民初字笫366号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笫248号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宝市中法民监字第6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号裁定

注;20xx年3月2日申诉人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时,交过一封再审申请及有关诉讼资料,注;20xx年3月2日申诉人上访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大厅,提交了一套再审申请。同年4月26日又去过一封挂号信催问,一直未有回音。为了依法延续两年的诉讼时效,申诉人通过邮局于20xx年10月14日用快递邮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又寄过一封民事再审申诉状及上述有关证据,其号为;。

申诉人;杜斌

20xx年2月13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五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六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xx年11月2x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x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x月2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x号第三幢5x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xx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xx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xx元从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x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元变更为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x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xxx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xx3房、雍景园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x元,xx3房装修款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x1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x年12月6日转出的2x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x月2x日从股票帐户转出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x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x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xxx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x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x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p>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x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xxx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七

申诉人:吴,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xx市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王,汉族,x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xx市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沈,男,汉族,x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xx市*路90号。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

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xx市*路*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xx市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x年11月9日,以()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xx市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xx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x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xx市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xx市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申诉人xx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即: eq oac(○,1)1、x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金),共计535000元。

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520xx0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提出: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诉人又说: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x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xx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xx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市房产局不同意过户。

经申诉人要求,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xx市房产局。该月15日,申诉人就叫被申诉人去xx市房产局过户,这时,申诉人有说:申诉人原给的75000元已还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现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你给足300000元,我与你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诉人这种无理要求,申诉人当时没有答应。但思来想去,不给足还应付的300000元,被申诉人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实现办理过户手续,申诉人同意给被申诉人300000元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在x年11月20日16时51分,申诉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当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去到xx市房产局时,因快下班,当天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

x年11月21日,申诉人又请被申请去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诉人声称有事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申诉人便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赖之下,于x年12月3日,申诉人依据xx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支付过户费办理过户手续。x年1月4日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一审判决情况

申诉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要求被申诉人搬出该房时,被申诉人拒绝搬出。此种情况下,申诉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则说,没有执行依据,你必须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再与执行。

x年5月21日,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2、自x年10月28日至被申诉人搬出的日期,门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计算,住房平方米,以每日66元计算赔偿给申诉人。

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

三、二审判决情况

x年8月10日,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x年12月6日以()黔东民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市环城路90号房屋的判决。

四、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

本案的下列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二审法院对这些客观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视而不见,将其束之高阁,这些证据有:

1、《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这一证据证实申诉人通过法院向xx市农村信用联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偿还被申诉人在该社的欠款,对此,二审法院和被申诉人都是认可的。

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

被申诉人x年10月27日书写的,x年11月20日总共收到申诉人300000元现金(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诉人才将收条交给申诉人。这样的收条应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因为, eq oac(○,1)1、被申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实; eq oac(○,3)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诉人在x年10月27日出具《收条》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该收条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说被申诉人的这种民事行为有效呢?因为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3、收条

该收条证实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定金10000元的事实,二审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无异议。

(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王主张x年10月27日另外付给申诉人沈xx300000元现金,但其取款时间为x年11月20日,除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二审答辩时主张付款时间(x年10月27日)与二审庭审时主张的付款时间(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对于取款支付的地点也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的付款数额也超过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不客观,也不足以推翻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实。其理由如下:

1、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现金的付款时间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为,被申诉人于x年10月27日书写的收条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并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按照收条上的日期,认定付款日期为x年10月27日,按照实际付款日期,申诉人说是x年11月20日付款并无不妥。

申诉人对取款地点在一、二审说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诉人在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万元的事实,更不能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实

x年11月20 日,申诉人到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时,由于该社当时没有这样多现金,该社主任刘辉就要其工作人员从xx市农村信用联社万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现金支付给申诉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现金给被申诉人。所以,申诉人在一审时便说:304000元是从万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审,申诉人仔细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从洗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诉人有意这样说,也不能否定申诉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因为由申诉人的存折和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据佐证。

3、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的问题

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是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的,这个数额不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内,这就是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545000元)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520xx0元)的原因。应被申诉人要求,多给被申诉人25000元过户费,这是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怎么就成了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简直荒唐至极。

二审法院以上述三点理由不支持申诉人付给被申诉人30万元现金的主张是十分错误的。其理由是:1、对取款时间的理解不一,说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诉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2、对取款地点的说法不一,是申诉人认为304000万元是从万博分社提来的,就是从万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诉人的确把取款地点说错了,也不能否定申诉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实;3、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被申诉人过户费25000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此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张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诉人万元现金,毫无依据。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诉人沈在二审庭审中说:“信用联社的证据是真实的,27号取5万元是替我侄子还贷款,她(申诉人)当天取两次,另拿了1万多元给我。”从沈这一陈述看,被申诉人沈xx10月27号只从申诉人处得1万多元现金,没有得万元现金。

2、xx市农村信用联社两份证明

该两份证明证实,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现金偿还了在xx市农村信用联社大道分社的贷款本息51073元。

从上述两点看,被申诉人的陈述是谎言,因为,沈大勇的贷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现金偿还的,被申诉人沈也说没有得万元现金。那么二审法院认定x年10月27日,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得65000元现金,就是毫无依据,纯属编造。

四、二审法院认定取款时间与办证时间不符,故认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观事实

申诉人x年10月27日取款万元是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支付给被申诉人的房款,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至于,申诉人办理房屋证书的情况,是x年12月3日,申诉人自己支付过户费,x年1月4日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证书。这哪里存在办证时间与取款时间不符的情况。

五、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是一个极不客观的认定

1、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

2、依据被申诉人在一、二审的陈述,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因为被申诉人在一审时说:“我不知道,x年10月26日(申诉人)到银行转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审,当法官问被申诉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条子给xxx美么?”被申诉人说:“直到他起诉我才晓得这回事。”从被申诉人在一、二审上述陈述看,被申诉人x年7月7日一审开庭时都不知道申诉人在x年10月26日替被申诉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的情况,那么,被申诉人怎么说在x年10月27日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这十分显然,被申诉人说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综上所述,经协商一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申诉人依《协议书》约定,申诉人于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诉人定金10000元,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35000元(通过xx市人民法院支付给xx市农村信用联社,用以支付被申诉人欠xx市农村信用联社的欠款),x年10月27日支付万元,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当时,申诉人自己书写了300000元的收条,但没有交给申诉人,被申诉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万元,被申诉人将收到申诉人300000元人民币的收条交给申诉人,(至于二审法院认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无依据的,在此不再赘述)至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应被申诉人要求多支付的过户费25000元),申诉人购买被申诉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诉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应自动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诉人却拒绝搬出。万般无赖下,申诉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审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反而以毫无证据的所谓事实,甚至编造的事实,判令申诉人再支付被申诉人21万元,被申诉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王

申诉代理人:杨

x年6月27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八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xx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xx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xxx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x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xxx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xxx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xx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xx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x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xx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xxx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格式范文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九

我项目已于xxxx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

一、我公司于xxx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xxxx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xxxx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xxxx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山西xx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十二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一

上诉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镇xx村碧松山中大路东第三行第二间厂房,法定代表人:肖经理 电话:

被上诉人:黄,男,汉族,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xx省xx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4号楼2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安,女,族,1x年1月14日出生,无业,住x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7栋5单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份明目张胆偏离公正的判决,申诉人认为天子脚下的法官严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为,在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的铁证下,被上诉人却恶意窜改他人证据的关健词来狡辩以达到赖账为目的,凭一张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凭一张恶意窜改的复印提审本案,并弃原告的证据原件不顾,而改判原先判决过的案件,这明显的徇私舞弊玩权弄术的行为,赤裸裸枉法行为,申诉人强烈抗议并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法律公正,改判并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号民事判决。

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简称再审判决),改判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号民事判决。

事实与理由:

是谁猥褒了神圣的法律,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承办法官也可凭被告窜改的复印件颠覆原告的原件证据,此等法官太过徇私枉法。

一:关于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审理部份

1:上诉人认为再审判决对“《协议书》系肖代表xx公司与王就x年xx公司与xx公司间的货运纠纷所达成,该协议的效力及于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组成员黄、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判决书第8页:庭审查明事实的(内容:双方因货运纠纷产生的赔付问题即告消灭辶内容,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再审法官对协议书的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出现严重错误理解,协议书上的补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据是互相辅助证据,证明赔偿问题还没有消灭,只对王xx个人不再追究,公司还要负全责。两份证据相依相存,属于再审法官严重错误认识)。

2:关于庭审查明事实的对未能举证证明x年王除xx公司辶外还在其他任职联系业务,故本院对其关于《协议书》系为解决xx公司与运通公司辶间存在货运交易而签订的说法不予采信的意见,上诉人认为是再审法官诬蔑事实,依证据查看,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诉人支付77115元赔偿款,x年4月15日公司注销。本案庭审时,被告证人宁,商培令均证明王在xx公司倒闭后去了运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提字第15929号判决书的庭审时,被告证人宁证明xx公司在x年底开始不做了,王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转到运通公司工作。

二: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审理部份

1:现申诉人对此判决书第10页的本院认为部份的(xx公司关于《协议书》与本案xx公司债务无关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彩信。本院对黄,安所称《协议书》旨在解决xx公司与xx公司的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现上诉人强抗议此案主审法官的采信与判决,这明显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为。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承办法官也可凭被告恶意窜改的复印件压制上诉人的原件,上诉人不需要对《协议书》添加部份做举证义务,被告提交的收据可以辅证该添加的事实依据,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两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证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现承办法官却采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而难以采信上诉人的原件证据,此足以证明承办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护街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再审判决虽然认定了《协议书》的内容,但承办法官却规避了原件与复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证明内容即书面文字自始自终没有提到过xx公司。既然认定了《协议书》的内容就应当认定《协议书》与xx公司没有关系,明明《协议书》没有xx公司的任何内容,偏偏要认定效力及于xx公司这不是指鹿为马吗?所以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书》效力及于xx公司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三、再审判决认为“因xx公司不能证明x年与运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交易或是债务纠纷,所以对《协议书》系为解决运通公司之间纠纷而签订的说法不予采信” 再审判决如此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靠此推定得出的结论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逻辑的。《协议书》的复印件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协议书》签署者王是代表xx公司的。上诉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协议书》的复印件缺少的内容。因为《协议书》本身就能证明与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亦正是上诉人要证明的目的。所以上诉人到此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由于《协议书》上面没有xx公司的任何痕迹,却要说成是xx公司的货运纠纷,应当由黄和安继续举证,而不是由上诉人就运通公司的问题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黄和安承担而不是上诉人。

四、被上诉人为了弥补《协议书》复印件没有没有xx公司的任何内容的致命缺陷。引入两个证人作证称王当时是代表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还有一位当年起草《协议书》的持笔警察的也书面证明如此。上诉人认为此举欲盖弥彰。既然王代表xx公司签署《协议书》为什么不写上xx公司?如果说当时疏忽了xx公司,那么四个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吗?如果说这些人不懂法律,难道身为警察的书写人也不懂吗?

五、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时间上的矛盾。早在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xx公司的货运纠纷就做出了判决,判令xx公司给付359857元及受理费公告费7288元。该判决在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诉人与王《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是x年6月17日。明明上诉人与xx公司的纠纷已经胜诉并进行了执行。不可能再去找王解决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纠纷。所以从时间先后顺序可以证明,x年6月17日的《协议书》王不是代表xx公司《协议书》不可能及于xx公司。

五、再审判决将王作为案外人属于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从本案唯一的证据《协议书》来看签署者为王。给xx公司写收条的是王,提供肖收条的是王,做证言公证的还是王。同时为xx公司和运通公司承揽货运业务的还是王。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么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审理的过程来看,从申请再审到重审如此重要的当事人王自始自终没有出现过。王证言公证是否其本人所作?王本人的真实陈述是什么?甚至于王是否依然在世?王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利益?再审判决根本没有查清。退一步讲即使王作为证人,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恳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单位:服装有限公司

负责人:肖

日期:x年11月23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二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任一情形,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从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x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97)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2000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三

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

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申诉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xx)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xxx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xxx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xxx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xxx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xxx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xxxxxx经长期研究并征求xxx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xxx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xxx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xxx在得到xxx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xxx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xxx申请最终裁决,但xxx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xxx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xxx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xxx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xxx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xxx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xxx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xxx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xxx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xxx公室在得到xxx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xxx公室于x年9月6日给任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新证据)和《xxxxxx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xxx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xxxxxx经长期研究并征求xxx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xxx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xxx申请最终裁决的,而xxx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xxx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xxx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xxx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xxx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xxx在得到xxxxxx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在一审和二审裁定中,法院对申诉人所提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其超过起诉期限系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认同的理由,都是申诉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误诉期虽然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战争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只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个事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将自然灾害和战争用作评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唯一标准是严重错误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xxx申请的最终裁决,申诉人对xxx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长期研究且最终“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和重庆市政府xxx在得到研究结果后不告知当事人的这一事件完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误诉期不是申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因此,所误诉期必须扣除。

至于两审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选择了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行政诉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一是要在复议程序必须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形,xxx的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行政复议审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诉人向xxx申请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复议的过程,既然申请了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都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xxxxxx已经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xxx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xxx最终裁决的范围),法院理所当然的是应当要受理申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诉期,申诉人在向xxx申请最终裁决后,xxx经长期研究和重庆市xxx未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因此,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应当受理。

《xxx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一步一步的进行维权的,但最终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济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那法律还怎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那么,他们的裁定岂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xxx对上诉人所申请的最终裁决是否属于xxx的受案范围进行长期研究和重庆市xxx在得到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所致,申诉人对xxx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xxx最终裁决范围要进行长期研究且研究结果是“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xxx的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申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渝府地裁[20xx10号)的起诉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定时未将事实查清,没有查清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的其中一条选择,已被xxxxxx经征求xxx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予以了否定和重庆市xxx在得到xxxxxx的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在裁定时作出了申诉人选择了向xxx申请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裁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注意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权利,将已经只有一种救济渠道的申诉人的诉权仍以有两种救济渠道的诉权进行裁定是严重错误和完全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裁定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诉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进行维权,却既得不到行政救济,又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

最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任等 名社员

年 月 日

申诉代表人: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四

被申诉人:崔某某性别:男年龄:51岁

职务:校长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4月3日,我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讨论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我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数学课没有上,这是我的错误。学校对其按旷职论处,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的全勤奖,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参加的是县教育学会学术活动(等于上班),学校对其进行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申诉请求:

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申诉人:张某某性别:男年龄:38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人:张某某

20xx年4月9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五

宁检刑诉字【20xx】第001号 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2021982012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依据复印件一册。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六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存在异议的申诉报告篇十七

原告:薛夕凤,女,汉族,1937年7月22日生,丹阳市人,

住丹阳市丝绸路11号

被告:丹阳市规划局

地址:丹阳市西环路西玩门市16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华,局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消被告丹地规20xx---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31日,被告丹阳市规划局根据本案丹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申请,发出丹地规20xx-------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丹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的建设项目,为恢复重建海会寺项目。

据记载,1xx0年以前,海会寺有寺院,方丈楼,僧舍,藏经楼等建筑,属于法律上的寺院建筑。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恢复重建海会寺项目应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经省极宗教部门最终批准。

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是宗教局,为政府部门,非宗教团体,且未经省极宗教部门最终批准。

因此,本案建设项目不具合法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由于原告的房屋在本案规划范围,xxx门已发出了拆迁许可证,故被告的违法批复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公正判决。

丹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月19日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