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一
你知道怎么写技术转让合同吗?让我们一起写写吧。根据生产行业的不同,技术可分为农业技术、工业技术、通讯技术、交通运输技术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有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登记,希望你喜欢。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的店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_________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商铺出租方)
第一条甲方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商铺{面积______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_____为,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月租为______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______}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九条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丙,各执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商铺出租方)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楼______号,转让给乙方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转让金为人民币______整。注明: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用店铺合同,空铺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
乙方在年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_________,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__________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______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一、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___________餐厅。
2、甲方拥有餐厅100%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在餐厅所持股权的_______%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由双方合作经营。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双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餐厅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餐厅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餐厅股利。餐厅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餐厅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餐厅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餐厅正常经营,双方无意终止,则协议期限自动延续。
2、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入股:(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股: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餐厅不利时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餐厅股东并经全体餐厅股东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餐厅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餐厅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餐厅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餐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应该以餐厅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餐厅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餐厅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4、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餐厅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餐厅期届满。
(2)全体餐厅股东同意终止餐厅股东关系。
(3)餐厅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餐厅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餐厅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餐厅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餐厅股东出资多少,先以餐厅股东共同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餐厅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餐厅股东债务先由餐厅股东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餐厅股东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餐厅股东同意,禁止任何餐厅股东私自以餐厅股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餐厅股东,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餐厅股东经营与餐厅竞争的业务。
3、禁止餐厅股东再加入其它餐厅股东。
4、禁止餐厅股东与本餐厅股东签订协议。
六、纠纷的解决
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违约责任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八、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并经餐厅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街____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店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月租为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店铺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符合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退回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二)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二)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三)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四)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技术培训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四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不应就其技术培训内容单独认定登记。
第四十六条 下列培训教育活动,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一)当事人就其员工业务素质、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等进行的培训活动;
(二)为销售技术产品而就有关该产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中介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中介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
(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
第五十条 根据当事人申请,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
第七章 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五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1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三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技企事业管理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并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四
委托方: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专案负责人:_____
项目开发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专案负责人: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
2.所开发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上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
3.项目开发的成果均能达到的客户功能要求的指标。
4.甲方的主要义务:
(1) 向乙方支付约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单一款为 __万元人民币。
其中费用清单如下(单一款):
设计工时费: ____元人民币;
文件编制费: ____元人民币;
(2) 项目开发经费的支付:合同签字后生效七天内先行交付开发经费50%,经乙方制作完成供甲方测试无误后再行支付尾款50%。
(3)在合同生效前__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原始数据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规格书等。
(4) 甲方应当及时向研究开发方(乙方)提供协助,提供研究开发样品、模具、专用材料,根据应用目的和工艺可能提出明确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样品进行加工、测试以及委外测试、组织成果技术鉴定等等。
5.乙方的主要义务:
(1) 认真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本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和速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制定《项目开发计划表》。 产品开发周期单个为个__个工作日,具体以签约时间推算。
本研究开发项目制作工程资料《项目开发工程资料》,包括:cd ,pcb layout 图,bom 清单,工艺制程流程图、软件源程序等。
(2)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乙方对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如开关电源原理、设计开发流程等。提供有关新的技术发展状况的情报资料;协助制定有关操作、工艺规程;提出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组织成果技术鉴定;此外,在不妨碍自己研究开发的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有义务接受委托方对自己履行合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当事人双方除应履行上述各自主要义务外,还可以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承担相互不断地通报合同履行情况的义务。尤其是那些对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妨碍的情况,如遇到情报交流上的障碍、技术风险以及研究开发经费超支或盈余等等)。
6.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责任在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投资总额__%的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或者有关技术成果补交应付的报酬,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2)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有明显错误而没有通知乙方复核更正和补充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在20__年 月日前提供技术指标、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如逾期一个月甲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3)乙方先行提供开发确认之机种给甲方确认(以第三方测试报告为准来检验该项目是否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如甲方逾期二个月不接受乙方工作成果时,乙方有权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或变卖工作成果。
7.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二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乙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二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3)研究开发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数额为项目投资总额50%的违约金。
8.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甲方向乙方开发方支付了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可对技术成果享有实施权;研究开发方必须得到甲方同意或授权时方可自行保留使用权和向第三方转让的权利。
9.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项目开发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期满后2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项目开发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0.技术风险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或者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双方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按产品规格书测试为主,辅以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测试报告。
12.合同争议和解决办法如下:双方协议无效可递交法院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年)
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_______ 签字地点:
开户银行: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 帐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
合同
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技术合同相关登记办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