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民间借贷 调解篇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 调解篇二
第三条 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 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 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 一般管辖
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殊的一般管辖
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管辖
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五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 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九条 如何计算复利
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 逾期利息的计算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不当得利
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六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 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民间借贷 调解篇三
原告:
被告:
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x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xxx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现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行与被告xxx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xxx在本协议签订后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不再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含一期),即:被告xxx应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按月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被告x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该款项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四、如被告xx违反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行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息,对被告xxx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xx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届时,被告xx仍要再次承担原告建行湖南省分行强制执行阶段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为申请执行全额的5%。
五、如出现上述第四项情形,为避免争议,现将申请执行的全额明确如下:截止20xx年xx月xx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余额为 元,以此数为计算标准,减去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期间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强制执行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部分从逾期付款之日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本协议生效后,提交xxx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八、本协议书一式陆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告贰份,被告xxx壹份,被告湖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贰份,法院留存壹份。
原告:
被告: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 调解篇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三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1、乙、丙方将两辆小汽车作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抵付给甲方。两辆小汽车具体指:一辆“________”汽车,车牌号为_______;一辆日产“_______”汽车,车牌号为:_______。
2、乙、丙方以车辆抵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大写) 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 )。由乙、丙方向乙、丙方的债务人 追索,待乙、丙方取得 还款后按比例_______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乙、丙方债务人未还款之前,甲方不得就剩余款项向乙、丙方行使权利。
3、乙、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两辆车交付甲方,并过户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名下。车辆全部过户并交付甲方后,甲方向_______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杭州离婚律师甲方撤诉后,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由甲方承担。
4、因履行本协议可能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5、特别说明:乙方声明,鉴于乙、丙方之夫妻关系,乙方已经取得丙方必要授权,有权代理丙方参与本协议订立并签署本协议。如因乙方不当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乙方承担,杭州婚姻家庭律师甲方对此已尽充分注意义务。
6、本协议所达成的任何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前,不视为甲方作为原告方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的让步或放弃;也不视为乙方、丙方对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抗辩权的让步或放弃。
7、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并自乙、杭州离婚法律咨询丙方将上述两辆小汽车交付甲方且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名下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民间借贷 调解篇五
原告孙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宋家坡组***号。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县星沙镇土桥村***组。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 今借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 借款人 宋某 2007年元月13日。”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元(未出据)两次借款共计246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均无结果。原告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乙方)借得原告孙某(甲方)人民币24600元,被告自愿给付利息1400元,共计26000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2日给付8000元(已付),2009年元月22日给付18000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梁 **
2008年12月22日
书 记 员 谭 **
民间借贷 调解篇六
原告贾某某,男,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某某村某号。tel:
被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市经济开发区某某社区。 tel: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tel: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自xxx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现计算至xxx年5月9日,利息为 元)。
二.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2月6日,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款150000元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截止xxx年10月25日,被告将利息全部结清,并又偿还了2元本金,并重新为我书写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借款本金128000元,xxx年11月10日前全部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偿还本金2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以无款为由不再偿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贾某某 xxx年5月23日
民间借贷 调解篇七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xxx、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挟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2、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借贷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借款合同一并保存。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部分出借人虽有借条,但是没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有身份证号码,但是没有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出现纠纷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借款人已婚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留对方配偶信息可以避免无法查询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婚姻状况,无法及时将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而将财产转移。
民间借贷 调解篇八
【案情】
12月11日,石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向田某借款40000元,并于借款同日向田某出具了借条一张,书面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本息清偿顺序及期限。石某于1月22向田某清偿利息10000元,于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原告0元。下剩款项经田某多次催要未果至纠纷成诉。田某要求石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算至起诉时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经清偿的利息30000元从应清偿的利息中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石某、李某于201月22日清偿的10000元利息无异议,但对203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20000元款项是偿还借款本金还是清偿利息产生争议,石某、李某主张自己偿还的20000元是借款本金,应扣除本金后再计算利息。
【分歧】
在有息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本息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对债务人分多次偿还的款项是认定为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本金,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偿还,已经偿还款项为利息,从而更好的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认为,按公平原则顺序,清偿时本金利息同时清偿,即还款时利息与本金比例各占多少,按比例偿还。
【评析】
笔者认为,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区别债权人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是否给其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一、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出具内容为“收到现金××元”收条。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偿还的现金,如果收条中没有明确载明是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支付的是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张支付的是利息但没有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依证据规则,应按先本金后利息的原则予以裁判。
二、债务人分多次偿还借款时,债权人给债务人未出具任何收据,宜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抵充。
首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这既符合理论上的严谨性,更能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倾向。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对于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代民间借贷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无息救济性、互助性借贷越来越少,借款人之所以愿意将钱借与他人,除一般的情感因素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和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承担风险获取利息是出借人的追求目标。实践中,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行业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虽然书面约定了利息,但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故依法判决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比较高的个案,在实际处理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要区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消费性借贷,注重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
[民间借贷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