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疏忽一时酿火灾,痛苦一生追悔迟”,我们就必须防止这种一时的疏忽,避免“痛苦一生追悔迟”的结果,就要学习消防知识。消防安全多下及时雨,消防教育少放马后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宣传常识及消防安全顺口溜,希望能给各位提供帮助,欢迎浏览阅读!
消防安全宣传常识
一、 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一)火灾的概念
凡失去控制的燃烧叫火灾。火灾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1、特大火灾指:烧死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烧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
3、不具备以上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钴、锂、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二、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可燃物质。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氢气、钠、镁等。
2、有助燃物质。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3、要有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做着火源。如:明火、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3个燃烧所必需的条件,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但是某些条件下,除要具备了燃烧的三要素外,还要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要有足够的可燃物质。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够,燃烧就不会发生。例如: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汽油,能立即燃烧,但若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柴油,却不能燃烧。
第二、要有足够的助燃物质。燃烧若没有足够的助燃物,火焰就会逐渐减弱,直至熄灭。如在密闭的小空间中点蜡烛,随着氧气的逐渐耗尽火焰会最终熄灭。
第三、要让引火源达到一定的温度,并具有足够的热量。如火星落到棉花上,很容易着火,而落在木材上,则不易起火,就是因为木材燃烧需要的热量较棉花为多。白磷在夏天很容易自然着火,而煤则不然,这是由于白磷燃烧所需要的温度很低(34oC),而煤所需的燃烧温度很高(3652oC)。
消防安全顺口溜
安全出口要记清,遇到火情速逃生。
发生火灾快逃生,莫恋钱物保生命。
发生火灾烟雾浓,巧用毛巾能逃生。
电脑着火莫慌乱,灭火之前先断电。
危险物品易爆燃,家中存放不安全。
装修材料要慎选,刷漆远离着火源。
灭火器材是个宝,机动车辆不可少。
危险物品易酿灾,乘坐车船勿携带。
电焊作业清现场,焊花落地不惊慌。
燃气泄漏起火光,毛巾浸湿帮你忙。
液化气残液不乱倒,统一回收最可靠。
燃气泄漏不要慌,快关阀门速开窗。
安全使用液化气,经常检查多警惕。
预防暗火常警惕,根除隐患无祸殃。
易燃杂物日清理,耗电设施标准装。
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能减少。
消防事关你我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消防安全常识资料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6、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7、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8、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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