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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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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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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篇一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 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 产;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经办行开立个人账户,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七)能提供经办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愿意接受经办行信贷、结算监督;

(九)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 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十)符合资信评级条件和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债务 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公式中所称收入为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可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但应征得申请人配偶的同意并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抵押车辆须在经办行所在地的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不得异地办理。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二、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贷款期限。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下同)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手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额度。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贷款方式。

本车抵押贷款方式。本车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仅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以本车抵押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分必须在70分(含)以上。贷款发放前期可由经销商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本车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全部购车贷款再转为由所购车

辆作抵押担保;或者采取由经办行出具贷款承诺函,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再放款的方式操作。本车抵押贷款仅限于自用车。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缩短本车抵押贷款的办理时间,贷款经办行可在借款人签订购车及借款合同、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经销商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确保能够办妥车辆购置全部资料(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等)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采取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补办有关新车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办理。所购车辆登记证和发票原件应收押在经办行。

抵房买车贷款方式。抵房买车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自然人)拥有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抵押房产可为个人商品房、营业用房及各类门面房等。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抵押率一般在60%(含)以下,对于以个人自住商品房抵押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第二套合法住房证明和书面承诺的,房产抵押率控制在50%(含)以下,并且要追加其他贷款担保方式。

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经销商担保贷款是指仅以汽车经销商担保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业务。

(一)担保经销商的资格准入须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节相关 内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二)担保额度的确定:aaa级及以上企业的担保贷款额度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aa级及aa+级企业的担保贷款额

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

(三)经销商应按不低于担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 于5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的 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 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 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经 销商,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 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1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担保最高额为20万元;个人信用评分在90分(含)以上,担保最高额为30万元。借款人可以选择达到评分标准以上的多个担保人,担保金额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标准同借款人信用评分标准,个人信用评分在70分以下的自然人不能提供个人汽车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为办理借款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一)担保公司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2.信用等级aa级以上;

3.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

4.具有良好的客户管理系统和个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有对 借款人资信进行现场调查的专业队伍;

5.具备对违约客户贷款车辆进行停扣处置的能力,有协助银 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6.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担保公司必须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不低于担 保贷款额度10%的比例,最少不低于200万元存入保证金,每月 根据上月末的贷款余额确定应缴纳保证金额度,出现不足的要及 时补缴,确保保证金余额能弥补贷款风险损失。保证金比例可与 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挂钩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上一年度合作项 下汽车贷款不良比率低于1%的担保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的,经一级分行审核可适当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5%。

(三)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其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倍。

(四)担保公司的准入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 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确定,并报一级 分行备案。

(五)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落实,做到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承诺真实有效,无法律瑕疵。

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还款履约保证保险为前提的汽车贷款方式。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和唯一受益人。经办行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尽职履行贷款人的相应义务。借款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不影响经办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责任的履行。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必须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使用,不能仅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发放汽车贷款。

组合担保贷款方式。

(一)房车组合贷款方式。房车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经办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且连续正常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以上,其房产抵押率低于60%(或借款人还款后抵押率低于60%)时,以剩余可抵押空间向原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对超过房产抵押能力的购车贷款部分,可用剩余可抵押额度,结合采用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新车抵押或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申请汽车贷款。

三、车辆保险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在保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行对汽车财产保险赔付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如保险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须在协议中约定续保事项,保证借款人在保险到期时能够正常续保。

四、经销商准入

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提交的资料:

(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 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企业资信文件,如验资报告、资产负债 表等;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企业(公司)章程;

(五)汽车销售情况报告;

(六)经销商与我行合作开办汽车贷款的申请报告;

(七)企业基本情况表;

(八)与经办行签订合作协议;

(九)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须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 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账单);

(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

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

(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六)购车合同;

(七)担保贷款证明资料;

(八)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

(九)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贷款本息偿还。

(一)经办行应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开始,按合同约定条款扣 收贷款本息。借款人需每月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 经办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

(二)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本息法、等本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本息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款总期数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2.等本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 归还,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3.其他方法。还可选择等比递减、等比递增等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部分提前还款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1、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

2、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 款,应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 续。

贷款提前归还,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计算保费网站:http:///loan/

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篇二

保证书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姓名:为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合同工 □临时工 □、本单位同志的每月工资元大写元、年合计工资元大写元、保证人大写整元整、期限月 借款人按合同到期期间没结清本金和利息、本单位负责扣工资结清本金和利息。如调岗、离岗本单位负责结清本金和利息。

负责领导(签名):

负责会计(签名):

财务章子(公章):

年月日

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篇三

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及其他动态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2012年工行共参与银团贷款项目309个,贷款合同总金额4208亿元。其中,由工行担任牵头行的银团贷款项目达到了271个,同比增长257%,居同业首位。工行本期发行为2013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首单。据工行推介书表示,选择在目前时点发行abs,主因是与2012年发行的同类产品相比,目前市场环境更佳,资金面更为宽松。本期资产支持证券(abs)包括三档:优先aaa档,优先aa档和未评级/高收益档;发行金额分别为30.40亿元(占发行总量84.62%),1.70亿元(占发行总量4.73%)和3.8235亿元(占发行总量10.64%)。

近年来,工行从细化贷后检查范围、加大贷后检查频度、明确贷后检查重点及强化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大力推进个人大额贷款贷后检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资金风险,最大限度保证贷款安全,充分发挥银团贷款融资渠道广等优势,积极牵头筹组银团贷款,在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领域成功组织了一批优质大型项目,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工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场流传的利差区间和对应利率区间均属于询价阶段的利率区间,而最终的利率将于下周三正式发行的前

一、两天才会知晓。

工行为本期abs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

房贷计算器

[-1.19% 资金 研报]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和联合簿记管理人,中海信[微博]托则为受托机构和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0.21% 资金 研报]为资金保管机构。两家评级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和中债资信。本期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级别为aa-(中诚信)、a+/a(中债资信),具有相对优势。

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获悉,进一步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该行今年已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20%,预计贷款新增投放达到110亿元。去年,湖南省工行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投放98.8亿元,同比增长19%。其中,小企业贷款净增37.4亿元,同比增长65%,远高出全行贷款增幅。

工行陕西分行以支持经济发展为己任,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加快信贷有效投放进度,为陕西企业升级转型和区域经济发展“输血供氧”。2012年,累计投放各项贷款658亿元,当年净增180亿元,较同期多投2.64亿元,贷款余额达1570亿元。

房贷计算器

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篇四

信贷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开展贷前调查,全面、准确了解客户及担保人资信状况、抵押

物状况,对贷款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

二、实行ab角负责制度,双人负责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

三、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填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借款

人签字,并收回回执,完善资产保全手续,防止丧失诉讼时效。

四、执行信贷回避制度,主动申请不参与关系人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及时跟踪检查,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六、控制新增不良贷款额、新增不良贷款率。

七、禁止各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篇2:信贷部经理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制定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信贷制度,严格遵循各项金融法规、信贷政策、原则和规定;

2、负责管理并参与和客户接洽贷款事项,负责积极拓展市场;

3、负责考察贷款对象的实际情况,发掘业务风险点,审查贷款调查报告;

4、负责与客户签定贷款协议时审核把关,落实各项贷款条件;

5、负责贷款发放后管理,确保完成贷款回收、逾期贷款压缩任务;

6、负责信贷业务团队建设,完成业绩指标;

7、负责信贷业务部日常全面管理工作,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篇3:信贷岗位职责

票据中心工作职责

l、负责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票贴现业务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业务办理;

3、负责票据贴现业务市场调研、发展规划制定; 4、负责票据贴现资金、规模的调剂;

5、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培训;

6、负责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经营指标的分配和执行;

7、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票据中心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票据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重点客户的营销和维护;

3、负责编制票据中心业务发展规划,落实和完成票据业务经营指标;

4、负责贴现资金、规模的合理调剂;

5、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经营;

6、负责管理及培训票据中心员工队伍;

7、负责定期提交全行票据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贷管理部:

资产负债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下达全行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

2、负责按月对全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负责编制实施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和非生息资产清降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行资金的管理、调度和调剂以及资金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

5、负责各支行备付金的管理和考核;

6、负责对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和全行头寸资金的管理;

7、负责结售汇业务中人民币资金的清算;

8、负责传导和执行总、分行利率政策,并制定本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9、负责本外币信贷计划的实施、调整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怪;

10、负责本外币存、贷款利率和系统内往来利率的执行和调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11、负责支行超权限贷款利率的定价测算、定价审批及对超二级分行权限的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申报;

12、负责代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工作;

13、负贵全行各类统计报表数据的统计、上报和分析、预测,并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

14、负贵制定全行的业务经营考评办法,并定期通报各支行的业务考评结果;

15、负贵协调落实银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全行资产负债综合监管事项;

16、负责全行大额现金审批、备案及权限管理;

17、负责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行党委的各项决策;

2、负责资产负债管理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上级行及市行既定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负责组织制定资产负债管理计划; 4、负责组织对全行的资金营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全口径资金监测、分析、考核工作;

5、负责运用资金调节、国家现行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有机统一,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6、负责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月对全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对全行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对全行的贷款定价提出指导意见,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现贷款效益最大化;

8、负责本部门工作什划的制定与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9、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员工定期进行各项业务基础知识与相关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并组织相应的考核;

10, 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贷管理部工作职责

l、负责信贷政策和制度的组织实施及信贷枪查;

2、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查、认定、上报,统一对外公布客户信用等级;

3、负责法人客户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查、上报及批复工作;

4、负责本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受理、审查提交贷审会审议工作;

5、负责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负责信贷业务的报备和备案管理工作;

8、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管理和监侧;

9、负责本行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及超权限的审查上报工作;

10、负责信贷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和应用;

11、负责与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登记咨询系统接口软件的维护与应用,向人民银行传输数据;

12、负责信贷在线的监控,发现予替信号及时向前台部门及行长通报情况;

13、负责对客户部门及客户的贷后管理检查工作;

14、负贵对重点管理客户的监测,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

15、负贵对各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贵人的任职资格认定;

16、负责对全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工作;

17、负贵收集、分析相关经济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18、负责管理市行信贷档案库,负贵市行贷审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及市行宜管客户档案的保管工作;

19、负贵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贷管理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信贷政策和制度的组织实施及信贷检查;

2、负责组织实施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查、上报及批复工作;

3、负责本部门对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查、提交贷审会审议及负责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管理与监测;

5、负资本行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及超权限的审查上报工作名

6、负责贷审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组织、召集贷审会;

7、负责组织对客户部门及客户的贷后管理检查工作;

8、负责组织对全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肉制度的落实工作;

9、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经济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债;

10、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营销部:

客户一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公司业务运作的组织与管理及业务培训;

2、负责制定全行公司业务年度发展目标,制定公司客户结构和贷款结构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协调各行公司业务的联合营销; 4、负责组织实施客户经理制,建立客户经理档案,协助人事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进行考评;

5、负责公司客户公开统一授信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申报;

6、负责对公司客户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7、负责全行对公存款的管理和考核;

8、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及房地产贷款项目的营销、调查和申报;

9、负责公司类客户收息任务的指导和管理;

10、负贵组织研究公司客户和市场播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参与新产品的需求设计、开发和测试,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11、负责组织公司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向系统内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12、负责对下级行公司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

13、负责督促经营行搞好到期贷款收回;

14、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一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行公司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运作的组织与价理,且行信贷前台业务职责;

2、负责协调全行公司类及房地产类客户开发、维护、贷后管理;

3、负责全行对公存款、公司类客户收息、公司类客户到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及分析;

4、负责协调全行客户经理运作体制及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推行。

5、负责协调对全行信贷前台业务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信息以及相关信贷政策;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二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机构业务运作的组织与管理及业务培训;

2、负责制定全行机构业务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协调辖内各行机构业务的联合营销;

4、负责对客户经理档案不定期进行检查;

5、负责机构客户项目贷款的申报;

6、负责全行同业存款的管理和考核;

7、负责组织研究机构类客户和市场需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参与新产品的需求设计、开发和侧试,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8、负责组织机构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向系统内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9、负责对下级行机构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书

10、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二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对系统内机构业务的全面管理、指导;

2、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基层行事业法人客户的营销确立对象及营销方案;

3、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全行范围内机构类客户贷款管理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实现“户到人、人管户”和“一户一策”的贷后管理目标;

4、负责组织研究机构类客户和市场需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5、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

6、负责制定全行机构业务年度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督促落实;

7、负责全行机构业务运作的组织、管理及机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8、负责全行同业存款任务的分解、落实和考核;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三部工作职责篇4:信贷业务的岗位职责

钱道坊信贷业务的岗位职责

一、信贷业务部经理

1、组织部门学习有关信贷业务政策与规定,了解并熟悉本公司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与规定。

2、做好部门的管理工作,拟定完善本部门的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

3、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拟定出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做好贷款发放与回收工作。

4、负责信贷业务的指导、检查、督导工作,做到规范放贷安全放贷。

5、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定期或不定期撰写行业发展分析报告,为贷款审批和发展提供建议。

6、对贷款客户所涉及的资料与手续进行审核并撰写调查报告。

7、负责贷后工作的管理与实施,做好贷后检查、收息收本、以及发放贷款(逾期、展期、重新发放)工作。

8、负责检查业务人员签订的统一制式合同与担保合同。负责签订借款合同的合法、合规性,督促客户办理抵押登记。

9、开发客户资源,拓展渠道,并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与任务指标。

二、信贷客户经理

1、负责接受客户的贷款申请资料,审查贷款人的资信、贷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审查合格了交由信贷调查岗位的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客户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提供依据。

3、负责及时把符合贷款条件的资料交调查人员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把资料返还给客户。

4、完成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签订,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负责办理公证、保险、抵押手续。

5、负责客户的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检查工作的周期应短于或等同于客户利息、费用的支付周期

6、积极完成信贷业务经理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信贷(风险)管理风控总监

1、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信贷工作规划,调查分析信贷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信贷业务部门、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信贷业务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领导审阅;

5、负责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汇总上报各种信贷业务报表;

6、负责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7、负责审议贷款的合法、合规性

8、制定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成会议纪要。

四、风控专员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信贷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信贷业务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五、信贷风险资产管理职责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出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送交本公司稽核部门最终认定“两呆”贷款;对需要移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风险贷款,提出意见后,报主管经理审定。

2、对风险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分析原因,与信贷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转化风险的具体措施,报主管部门审定。

3、管理诉讼事宜,督导风险贷款的清收。

4、负责清收已移交的风险贷款(有条件的也可统一组织呆滞、呆账贷款的清收)。

5、负责呆账贷款的核销申报工作及核销后的贷款追索工作。

6、负责提出对用于风险贷款转化的新增贷款的建议,由信贷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8、积极处理不良资产

9、及时掌握风险贷款的基本状况,定期撰写分析报告;

总结

经验教训,提出信贷工作改进意见。

六、审贷委员会是虚设部门,人员不固定,对100万含100万元以下贷款具有审批权。

七、风控委员会对100万元以上贷款进行审核,风控委员会下设法务与会计事物,对专业东西进行审核。

八、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总经理。

2、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实施。篇5:信贷岗位职责 信贷业务部职责

一、信贷业务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贷业务各项工作的制定、实施、和总结。

(二)负责公司优质客户摸底筛选并列出准入客户名单;

(三)负责公司客户的授信、贷款、担保等各项业务的调查、评价、评审工作,并提出明确书面调查意见,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四)落实审贷委员会审批条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手续。

(五)负责公司贷款的台账登记工作。

(六)负责公司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督促业务员及时收取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

(七)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清收和处置工作;

(八)负责信贷业务信息数据向监管部门按期上报工作;

(九)负责贷款质量检测及形态划分工作;

(十)负责贷款期限利率合规合法执行工作。

二、信贷业务部贷款调查岗主要职责:

(一)营销筛选优质客户名单;

(二)对拟放贷款撰写调查报告;

(三)负责客户信贷档案;

(四)负责贷户按月结息;

(五)负责到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签发和及时收回;

(六)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预案;

三、信贷业务部贷款审查岗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二)负责按贷款授权规定逐级审批;

(三)负责贷款抵押合同的合规合法;

(四)负责信贷业务监管报表;

(五)负责信贷资产质量形态划分分类工作监测工作;负责贷款利率按规定执行。

银行个人贷款岗位职责 个人贷款部门职责篇五

附: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

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

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第十九条担保方式

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结合物的担保。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物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部分可以另加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五)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保险。

第五章抵押

第二十条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贷双方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购买现成房地产或以现有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购买预售房产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有关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和他项权益证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二条抵押贷款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合同应规定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人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结构,不得将抵押物变卖、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凡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而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借款人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尽快办妥房屋产权证书,并及时补办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章质押

第二十六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或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七章保证

第二十九条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第三十条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之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章保险

第三十三条贷款行可与拟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

第三十四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借款人必须在中国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妥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额,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必须以贷款人作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借款合同应规定,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购买综合信用险作为担保的,保险受益人应是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合同。办理综合信用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险人代为偿还。

第九章用款与还款

第三十七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行办理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用款手续,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三十八条用款。使用贷款行资金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办妥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售房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贷款人监管使用。对于使用房改资金发放的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要由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资金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划转到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九条还款。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月均还款法和累进还款法等方式:

(一)月均还款法。

还款期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

还款期数

(1+月利率)-1

(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限内,逐年或每隔几年递增偿还额,但某年最高偿还额与某年最低偿还额的差不得超过最低偿还额的1倍,每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归还贷款本息。选择累进还款法应作为一项优惠条件使用。

第四十条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国银行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采取单位代扣还贷,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第四十一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此外,借款人还应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向贷款人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

第四十二条逾期贷款的处理。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在清偿了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本息及相关的费用后,借贷双方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和保险单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一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四十八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九条抵(质)押合同可规定在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时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完成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舍弃、赠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及权益;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被刑事拘留、监禁而无代理人;

(八)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义务;

(九)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或贬值影响贷款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第五十二条针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能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采

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三)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账户中扣收;

(四)向保证人追偿;

(五)依法或依据相关的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开展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居民修缮房屋、自建普通住房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评估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贷款期限和利率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

贷款方式

发放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的方式。

四、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按照贷款人的规定,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贷款评估、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三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必须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不得增加有损于贷款人利益的任何条件。

四贷款人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对采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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