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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废车辆买卖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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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废车辆买卖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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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篇一

截至2010年5月24日,全国共办理补贴车辆10.6万辆,补贴金额14亿元,拉动新车消费126亿元。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引导车主及时报废更新车辆,防止报废车辆流向社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汽车以旧换新文件依据:财建[2009]333号、穗经贸[2009]20号,财建[2009]995号,财建[2010]304号。

选择正规国营公司办理汽车报废,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为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属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汽车报废回收单位,全面负责广州地区的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及拆解工作,是国家指定的汽车以旧换新受理企业。报废汽车回收由天河区东圃黄村三联路10号的拆解中心,黄埔区双沙沙浦村官路1号的吉山分公司,白云区嘉禾街禾岭3号的加禾分公司,南沙区西部工业区广意路的南沙经营部四个分公司经营。四个分公司共有报废汽车拆解加工场地8万多平方米,拆解、加工设备齐全先进,拆解加工场地面积大,拖运能力强,是广州地区报废车辆回收的龙头规范企业。

公司免费为办理汽车报废业务的车主提供 “ 送表上门 —免费拖车 —办理报废车手续—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代办更新补贴申请 ” 的一条龙服务。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积极响应国家黄标车以旧换新政策,成功申请了5000多台黄标车的以旧换新国家补贴,为推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开展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得到了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嘉奖,并取得广大已经获得补贴的车主朋友的称赞与信赖。

公司总部: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总部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原广东省物资局)

联系电话:83766489,8382569

1手机号码:1892956693

3传真号码:8381798

4商务部: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改造示范工程 2010-02-04 16:24:18 来源: 商务部网站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常晓村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调整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允许车主同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

1.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消费者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偏低,导致政策效果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您对此怎么看?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由于车主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补贴标准偏低是影响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与二手车交易相比,大部分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明显不划算。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迅速发出通知,明确了各车型补贴标准提高后的具体金额,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5000-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请有关专家做了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如果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车主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要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应该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与欧美发达比较,虽然我们在补贴标准绝对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了有些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车辆的注册、回收拆解和注销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地方部门、车主对政策的反应,以及车主报废旧车、购买新车都需要一定时间,相信政策调整一段时间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2.请谈谈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原来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购买小排量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务部明确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根据购车发票的时间,即可判断车主是否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购置税减征政策。对于购买15万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3300元左右的购置税优惠,如果参与以旧换新,叠加享受的优惠最多可超过2万元,此外,还可以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支付的报废汽车回收残值。

3.通知中提到对按原有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资金的车主要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请问车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答: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一般车主不需要补办任何手续。

二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例如一些报废城市公交车并换购新车的,由上述有关部门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车主也不需要补办其他手续。

三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的,在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后,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4.新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车主参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企业替车主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有些车辆还需要公安部门到场监督销毁,因此从车辆交售给企业到办理完注销需要一段时间,按照使用年计算截止到注销日期的原规定,有可能发生车主将车辆交售给企业时还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报废的要求,但车辆办理完注销手续后,使用年却超出了规定时限的情形。为此,我们将使用年计算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车辆交售日期,这一调整不需要增加申请材料和手续,并将有助于车主把握提前报废的时间,更好地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于一些按原规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补贴的车主,如果政策调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报废的规定,则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5.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了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是否代表车主可以选择任意地区报废车辆,异地报废车辆的,应当在哪里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答:这里可能存在理解上的问题,增加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并不意味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车辆报废地。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和注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规定,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遇到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交售给异地(车辆当时所在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增的新建、审核异地报废车辆功能仅仅是为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依法异地报废的车辆进行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车主仍需到车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接收异地报废车辆后,必须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新建异地报废车辆”功能录入车辆信息,这样才能保证车籍地的联合服务窗口可以通过“审核异地报废车辆”的功能进行审核。另外,以旧换新对换购新车的购买地和注册地,以及报废旧车和换购新车的先后顺序均无限制。

6.标准提高后,大量老旧汽车、“黄标车”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如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适应这一新需要?

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是实现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保障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网点1800多个。但大多拆解水平低,场地简陋,设备、设施落后,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资源利用率不高,迫切需要提高水平。为了方便车主交售车辆,提高环保与资源利用水平。我们一方面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便于车主交售车辆。并通过下乡流通网络建设资金对其购置回收报废汽车运输工具、建设信息录入系统继续予以适当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以提高管理、技术、环保和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的标准化改造,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7.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商务部已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是及时出台《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操作规定。二是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三是开发了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投入使用,提高了补贴资金审核效率。四是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工作人员近千人。五是安排财政资金,支持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试点,提升拆解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市场的整治力度,防止报废汽车流向社会。截至目前,全国共确定48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1861个老旧汽车回收网点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设置了415个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

2010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汽车以旧换新。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二是指导和推动地方加快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代办手续等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政策调整有关工作平稳过渡。四是继续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同时,继续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力度,杜绝报废汽车流入社会,为汽车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确保政策取得成效。

8.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有变化吗?

答:按照目前政策规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办理补贴申请时间截止到今年6月30日,即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和换购新车的时间均应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报废车辆的交售时间须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间。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还是按20号公告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主均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车籍所在地的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篇二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

篇一:报废车辆买卖协议.12doc

协 议 书

卖方(以下称甲方):

买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买卖协议:

一、乙方愿购买甲方所拥有的报废车辆,车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甲方必须保证该报废车辆无任何债权、经济纠纷,如有甲方负全部责任。

二、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车款为。乙方接车付款后,该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三、该车属于报废车辆,双方成交后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变更协议,不得违约。

甲方(签字、手印)电话:

乙方(签字、手印)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报废车汽车交易协议书

报废车汽车交易协议书

交易车型: 面包车

牌 照 号: 蒙av1090

车 架 号: 发动机号:2519383-j

经甲方车主与乙方购车人 协商甲方自愿将车及车得手续和费用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并且遵守以下条款:

1.车的情况:已不年检了。以报废,双方没有疑问。

2.乙方已将车况、并已经确认且自愿同意购买甲方的车,故自本协议签订

之日起,甲方对该车不再向乙方解释负责。

3.自本协议签订之前,由于驾驶该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一切

相关事件,甲方概不负责。

4.该车过户事项,由于车辆已报废,由甲乙双方达成共识,不履行,双方

共同承诺,共同以此协议为准且认真遵守不反悔。

5.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互不干涉,除共同遵守上述共识,双方互无关

系。

6.甲方以报废车出售与乙方,如乙方有使用行为,所造成后果甲方概不负

责。

7.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篇三:报废汽车买卖协议书

报废汽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卖车方:

乙方买车方:

甲、乙双方经过相约共同平等协商,甲方今在凯里市金凯驾校将分别贵h0042学、贵h0049学、贵h0555学的三辆尖头东风教练车和一辆中大型客车一辆吉普教练车。总共五辆车卖给乙方以人民币大写为(元整)(¥,双方具体协议如下:

一、此五辆车中属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由买卖,自愿订立承担条约责任。

二、此五辆车卖给乙方在拆解拉运期间中,如有各种纠纷争议及各种有关部门干涉,由甲方负责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三、买车时乙方先付订金(元整)(¥元整)给甲方到拆解完成后付清尾款。

四、在拆解过程中,拆解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此协议书属甲、乙双方共同订立条约。由双方签字生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希望双方各自遵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月日

篇四: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甲方:营口运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市天兴废旧物购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从大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铁路报废车辆转让给乙方。

一、数量:大化集团自备车报废车辆37辆。

二、价格:每辆车平均元,总价款37辆×=元

三、乙方负责拆除运输。

四、甲乙双方现场交接,乙方按照大化集团要求作业。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营口运通能源乙方:沈阳市天兴废旧

商贸有限公司 物购销有限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xx年8月31日

篇五:报废车辆买卖协议.12doc

协 议 书

甲方: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愿处理甲方所拥有的由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牌报废车辆(型号为xx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车架号为 xxxxxxxxx)和由xxxxxxxx生产的xxxxxx报废xxxxxx车(型号为xxxxxxx,发动机号为 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甲方必须保证该报废车辆无任何债权、经济纠纷,如有甲方负全部责任。

二、乙方接车时一次性付给甲方xxxxx元作为以上两台车辆折换废品款,吊装费、运输费、拆装拖车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该车属于报废车辆,车辆不能作为机动车辆使用,不得上路行驶,如有违约,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需将车辆拆卸分解图像、影像资料传给甲方,且图像、影像资料必须真实、清晰。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变更协议,不得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该两台车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六: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报废车辆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从大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铁路报废车辆转让给乙方。

一、数量:大化集团自备车报废车辆37辆。

二、价格:每辆车平均元,总价款37辆×=元

三、乙方负责拆除运输。

四、甲乙双方现场交接,乙方按照大化集团要求作业。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xx年8月31日

篇七:报废车辆购销协议

报废车辆购销协议

甲方: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

根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所回收集中处臵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以及交警部门收缴罚没车辆(含摩托车)出售给乙方,并达成如下购销协议:

一、范围:xx 年8 月15 日至xx 年8 月14 日止,甲方所收回集中处臵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汽车以及交警部门收缴的罚没车辆(含摩托车)。

二、数量:按甲方提供的数量进行收购。

三、价格: 小轿车(红旗、桑塔纳、雅阁轿车1 吨以上的)700 元/辆。缴型车(奥拓、长安等1 吨以下的)350 元/辆,越野商务车1000 元/辆。中型客车1400 元/辆,中型货车1800 元/辆。特种罐车 2100 元/辆,125 型摩托车85 元/辆,70 型摩托车60 元/辆,150 型摩托车120 元/辆。

四、付款方式:银行转帐结算。

五、甲乙双方的责、权、利:

1、甲方协调原车辆使用单位按规定提供报废汽车已有的相关证件及车辆注销所需的相关手续。

2、乙方必须按照足额支付购车款。

3、乙方必须及时在甲方协调原车辆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到车管部门办理报废车辆的注销手续,并将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提供给甲方,否则,因未及时注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自行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车,一切费用自理,必须做到安全行驶,并在交警的监督下解体,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其他事项: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八:报废车转让协议

报废车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甲方将福田一排半(车号:青h70280)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xx年5月17日以前车辆凡涉及交通事故(闯红灯)、经济纠纷、盗抢等事故责任的,其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xx年5月17日车辆交付乙方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被盗被抢等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

xx年5月17日18:40

篇九:报废车转让协议

报废车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甲方将福田一排半(车号:藏jb60480)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8600元(捌仟陆佰元整)。转让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xx年5月17日以前车辆凡涉及交通事故(闯红灯)、经济纠纷、盗抢等事故责任的,其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xx年5月17日车辆交付乙方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被盗被抢等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

xx年5月17日18:40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

3、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

附表2

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

转出更新受理点:

1.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联系电话:69502800联系人:陈喆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2.普陀区中山北路2907号

联系电话:62546327联系人:蒋海屏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3.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

联系电话:68938042联系人:徐惠国

(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4.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联系电话:58665777-109联系人:盛秋月(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5.杨浦区纪念路5号

联系电话:96898联系人:陈培芸

(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报废更新受理点:

徐汇区宜山路2016号

联系电话:55282938联系人:方玉蓉

(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篇四

车辆买卖合同(二手车)

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1、车辆:

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

2、车辆金额:

3、交车方式

(1)交车地点:

(2)交车时间:

4.质量保证: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颁布的车辆质量标准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将来有车辆包修,包换等规定的,则立即按这一规定执行。

5.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在《全国车辆、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车辆。

6.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车辆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7.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2)说明书;

(3)随车工具及备胎;

8、出卖人承担车辆过户之日以前产生的费用。车辆过户之日起以后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10、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车辆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11、如属于在车辆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12、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1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能过户如出现交通事故由买受方自行存担全部责任。

14、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买受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其它方式解决。

1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篇五

车辆买卖合同

买受方(以下简称甲方):肖志英

住所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乡红寺堡村一组15号

身份证号:***012

出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周培林

身份证号:***918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调,就甲方购买乙方车辆法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车辆数量、车牌型号:

拉运原油车辆2台,拉运污水车辆6台,共计8台。车牌号分别为:陕k78552(水车、折合人民币45万元),陕k87380(水车、折合人民币50万元)、陕b16658(水车、折合人民币48万元)、陕j36906(水车、折合人民币45万元)、陕j35826(油车、折合人民币50万元),陕e70162(油车、折合人民币50万元)、陕e74958(水车、折合人民币48万元)、陕e66650(水车、折合人民币50万元)。

二、车辆情况:

1.车辆标准:车况良好,手续齐全。

2.甲方对车辆特殊要求:乙方所转让的8台车辆无任何股份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事故等一系列纠纷。

3.甲方对车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车辆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乙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车辆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

三、车辆价款

8台车总价款为386万元(叁百捌拾陆万元)

四、车辆交付

车辆交付方式为:车辆交付地点为乙方车辆运行所在地,交车时间为合同生效后2天内,若甲方对乙方车辆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3天内交车,但甲方未能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拒绝交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车的,车辆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车辆交付后或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拒绝交车、延期交车的,车辆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1.甲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2日内向乙方预付车款200万元,余款(186万元)由甲方在收到乙方车辆之日起3个月之内付清。

2.甲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价款。

3.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之日起8台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1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七、商业秘密

1.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2.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履行本合同义务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30%,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做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乙方必须无条件的给甲方引荐一系列所需关系。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运行合同。

4甲方以后陆续增加车辆运行指标,均和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5.乙方必须提供8台车辆与挂靠公司之间的合同。

6.乙方负责提供2个完整的场地(包括办公厂房、场地、办公设施)

7.2013年4月30日之前8台车辆运输所得均归乙方所有,2013年5月1日后8台车辆运输所得均归甲方所有,在5月15日之前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0.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法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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