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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查询 个人 余额查询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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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个人贷款情况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或还款记录卡,根据缴存单位所在行政区域,选择以下地点进行现场查询:
1、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徐大道62号-1幢4层归集处
2、镇江市京口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中山东路26号2楼(建行京口支行2楼)
3、镇江市新区大港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新区大港兴港西路26号3楼(中国银行大港支行3楼)
4、丹阳分中心:丹阳市新民中路216号
5、句容分中心:句容市华阳东路10号
6、扬中分中心:扬中市田园路1号
7、丹徒管理部:丹徒新区财政大楼1楼
8、京口管理部:南门大街环球大厦6楼
9、润州管理部:朱方路288号4楼
(2)移动10658318短信查询
(一)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省内移动公司手机用户编辑短信gjj空格身份证号码(18位或15位)或gjj空格9位公积金账号发送至10658318。
(二)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的,省内移动公司手机用编辑短信dk空格身份证号码(18位或15位)或dk空格10位或12位公积金贷款账号发送至10658318。
(3)电信16828000查询
本市电信固定电话用户拨打16828000,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查询 个人 余额查询篇二
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转移政策
职工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纳地,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该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异动表交新的住房公积金片区管理部门。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
一、查询
登录http:///凭身份证查询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1—84067392
二、提取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城区管理部河西网点办理须带公积金龙卡或建行存折)。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的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40㎡)
注: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东江)
一、查询
登录http:///查询。第一次登录要注册。用户名—
个人公积金帐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输入密码:— 重复密码:— 手机号码:—
注: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后的6位数。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5-3328072
二、提取
提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无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提供工、农、中、建四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或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在异地读书不同户,可凭学校在读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子女在部队服役不同户,可凭部队服役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提取)。提取手续必须由提取人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同时按照以下情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购自住住房
购商品房,提供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经中心核查后提取。购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等其它购房情况,提供购房合同、已交20%以上房款收据;二手房交易及其他购房情况,提供二年内房产证、契税完税证。经中心核实后提取。(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预算、合同,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施工预算、合同。
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县级(含县级)以上建筑管理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原房屋产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产权证(非城镇范围建自住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限产权人为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施工预算、合同。
(三)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购自住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还贷存折。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还贷专户账号及开户行或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提前结清单》。
各商业银行消费类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归还。(四)离、退休
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买断安置协议书、下岗证、再就业培训证),社区出具的两年以上未就业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市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籍证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1、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调令(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死亡证或户口注销或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法定遗赠人的申请报告(单位盖章),或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
3、继承人或法定受遗赠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4、继承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八)其他提取
1、无自住房的低保户合法租住自住房,提供低保证、租房协议;
2、遇到自然灾害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重大病提取,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3、职工被法院判决实刑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职工单位帐号及开户银行。
(九)支取程序
支取人持单位核定的材料和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公积金存折、申请人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已填写完整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支取审批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夫妻双方同时支取公积金的,应由双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前来办理。缴存人提出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办结。如对审核持有异议,在三个工作日进行复议和答复。
三、转移
东江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能办理支取手续,暂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常德)
一、查询
登录http://218.75.134.69:9999/wscx/查询。
资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736—7256330
二、提取(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7、调离。(二)申请材料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常德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 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新房的(限本年度),应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首期的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限本年度),应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产证;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存折);若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应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现金缴款单;一次性转帐还清全部贷款的,应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书》;
3、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证明;
5、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7、调离本市的,应提供正式工作调令或工资转移关系证明;
注:提取方式为配偶或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
贵阳住房公积金
一、查询
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 贵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个人卡号组成:单位账号+个人账号 贵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个人初始密码为:00000000 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851-6856047 贵阳住房公积金通过手机查询:短信包月定制:编辑字母a发送至1062011177;短信按条点播查询:编辑“g身份证号”或“g查询卡号”发送1062041177。
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进行查询:0851-8666222或0851-118114。
二、提取
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以下需要带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一)首次办理归还贷款:
(公积金贷款需提供)①身份证 ②贷款合同(要提取配偶的须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
(用商业贷款需提供)①身份证 ②贷款合同 ③还款存折近期还款明细(或卡近两月还款明细)④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贷款金额、余额银行加盖章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原件。(二)有上次提取回单的:
(公积金贷款需提供)①回单原件 ②身份证(要提取配偶的须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
(用商业贷款需提供)①回单原件 ②身份证③还款存折近期还款明细(或卡近两月还款明细)④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贷款金额、余额银行加盖章公章、有效期壹个月原件。(三)一次性付清全款购房:①身份证 ②合同 ③备案表 ④付款收据。
(四)追加房款首付:①身份证 ②合同(不复印)③付款收据④备案表、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加盖售房公章。(五)购房、二手房(已办理产权证后要六个月以上、十八个月内才能办理):①身份证 ②房屋产权证 ③契税完税证。
(六)补土地收益:①身份证 ②补交土地收益结算单 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经济房《办理准入证审核表》(注意事项)填写具体规定的划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七)提前还清银行贷款:①提前还款申请表 ②贷款银行同意证明 ③身份证 ④贷款合同原件。
(八)退休提取:①提取申请表(两份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退休证 ④注意填写存折开户银行地址的具体名称。
(九)(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外地户籍)①身份证 ②解除合同证明 ③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本市户籍须满一年才能提取)①身份证 ②解除合同证明 ③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交原件、或失业证。(十)租房提取公积金: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证 ③户口薄、工资收入证明、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提供无业证明。④租房协议 ⑤无配偶的需提供情况证明⑥集体户租房协议需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特殊疾病:①身份证 ②特殊病种证 ③疾病证明或相关疾病证明资料 ④出院小结⑤、由单位出具该职工是否因疾病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具体情况需开具相关证明)。
(十二)死亡提取公积金:①身份证 ②死亡证明 ③结婚证或独子证(多子女需公证书)、(具体情况需开具相关证明)。
三、转移
转移办理:①转移申请表(两份原单位盖章)②身份证 ③离职证明、单位调令(或接收函)④接收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查询 个人 余额查询篇三
提取新政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消费类提取
一、购(建)自住
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含备案材料)
5、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
6、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提取时限: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之内。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购房合同内售房单位的银行监管账户内,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二)、购买二手房
a、交易前(适用本市辖区,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受理)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手房交易协议
5、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
6、不低于20%首付款的托管凭证
7、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b、交易后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及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c、已办理商业贷款的二手房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个人借款合同
9、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扣除贷款后的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的总额扣除20%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拆迁安置购房(产权调换且有补偿差价)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拆迁安置协议
5、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付款)
6、拆迁人的转账证明(含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7、拆迁签订的时间超过提取的时限,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拆迁人为政府部门的,提供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结算通知单或拆迁安置交款通知书;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人出具拆迁安置延期的补充证明书。
提取时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结算通知单或交款通知书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同一套安置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房的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提取方式:转入拆迁人的银行账户。
(四)、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5、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7、夫妻一方在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提取时限: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大修自住(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大修的鉴定证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盖)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
5、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
6、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
7、缴款凭证
8、房屋所有权证
注: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逐年冲还贷”业务。提取时限: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 a、租赁商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市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全市人均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租金标准计算。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b、租赁公共租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的租金。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每年提取一次。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主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三)、偿还组合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借款合同
5、贷款银行出具商贷部分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或还款存折(卡)的还款明细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时,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次年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日与上次提取时点之间的还贷本息金额。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提前偿还(部分)商业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非消费类提取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
6、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证明
7、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实际支付廉租房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受理;逐年冲还贷”业务。
2、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留到百元)。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三)、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特殊疾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缴存职工不用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
7、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四)、离(退)休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离(退)休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有未结清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需结清贷款后,再办理退休提取。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五)、职工辞职、辞退、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辞职批文或解除合同关系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辞职的职工,2年内不得办理辞职提取业务。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行政事业的聘用人员辞职(离职),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辞职(离职)证明;行政机关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辞职,提供单位或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
2、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出具法院判决书、服刑人员提取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注明提取公积金的去向,本人签字手印、服刑所在地监狱部门的见证、原单位盖公章)、身份证、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
3、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4、职工在原单位辞职后,在本市辖区内的新工作单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
5、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六)、出境定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
3、出境定居证明
4、护照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单位出具提取的委托证明(含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4、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
5、提取申请人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须另提供经公证继承或遗赠证明。无法提供证明,死者的公积金余额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提取方式:转入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八)、职工调到外省工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如要转移到异地公积金中心,按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的转移提供材料。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转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或多账户,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二)、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接收证明或缴存凭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注意事项
1、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2、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逐月冲还贷
1、什么是;逐年冲还贷”业务?
答:逐年冲还贷是指在本市办理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简称;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对应月(以下筒称;冲还贷月”)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2、;柜面提取还贷”业务和;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区别?
答:柜面提取还贷业务:职工每年都需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逐年冲还贷业务:职工申请后,中心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定期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本笔贷款结清。
3、申请;逐年冲还贷”条件有哪些? 答:(1)参与冲还贷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偿还满一年以上,本笔贷款尚未结清且当前没有逾期。
4、申请;逐年冲还贷”提供哪些材料?
答:(1)《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一式两份)。(2)参与冲还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冲还贷职工与主借款人之间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产权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共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还款存折或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时间、方式、金额、顺序
答:(1)提取时间:每年的冲还贷月。
(2)提取方式:中心每年从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划入约定还款账户。
(3)提取金额:①等额本息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款额的12倍;②等额本金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本金的12倍。
(4)提取顺序:按照《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约定还款顺序提取。
6、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1)、冲还贷月当前贷款有逾期。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因故冻结。
(3)、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有关情况解除后,逐年冲还贷在下一自动恢复,恢复时仍应符合逐年冲还贷的条件。
7、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自动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1)、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
(2)、本笔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6次(含6次)以上还款逾期。(3)、本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违反《个人借款合同》有关规定。
8、申请;逐年冲还贷”时,应注意什么?
答:(1)逐年冲还贷业务必须由参与冲还贷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先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柜面提取业务,再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3)参与冲还贷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应先办理账户合并,后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4)因系统原因,等额本金还款冲还贷提取金额只提取本金部分,不含利息。
9、冲还贷期间,应注意什么?
答:(1)参与冲还贷的职工不能再行办理柜面提取及转移业务。
(2)参与冲还贷职工出现多个缴存账户,应在冲还贷月前一个月内,办理冲还贷撤冲业务,再办理账户合并及冲还贷信息变更手续。
(3)主借款人应确保还款账户内金额足以偿还每月的还款,以免因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造成个人信用不良和冲还贷业务暂停。
(4)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冲还贷业务,需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逐年冲还贷。(5)未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10、申请;逐年冲还贷”流程图(1)贷款和缴存不同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参与冲还贷职工持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的《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缴存管理部办理确认手续,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协议书》。(2)贷款和缴存同个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协议书》。
11、咨询电话
市直管理部:0594-2222168 仙游管理部:0594-8399560 涵江管理部:0594-3393000 秀屿管理部:0594-5875989
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查询 个人 余额查询篇四
德阳住房公积金查询及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缴存人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本人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参加集资建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房委办集资建房批文及审批表),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或已购住房(房改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90㎡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不超过首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凭相关证明材料(购房协议、交易税费发票、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上余额中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无房证明或低于90㎡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 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用商业贷款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原购自住住房(房改房)面积未达到90㎡的,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无房证明或低于90㎡的产权证原件、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贷款合同、银行贷款余额单、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每间隔满一年可申请每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前还清贷款的可一次性使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其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贷款剩余额度。
第九条 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市、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凭县(市、区)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支取证明、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市、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保险赔付)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低保收入证明、支取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凡涉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六条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调出本市的以电汇方式划入新缴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转帐或电汇方式划转住房公积金到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帐户。
(三)归还贷款的划入贷款人委托扣款的银行帐户。
(四)购买二手房、死亡、退休、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定居的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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