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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展示篇一
为加强行业自律,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众就医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本单位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社会各界作出如下郑重承诺,并请监督:
1、严格依法执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
2、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实习生、进修生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诊疗活动,不单独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除外)。
4、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时,与第一名称相同)。坚决杜绝假专家、假医生坐诊;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审批,不刊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6、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规章制度,严防院内感染。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等工作。
7、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各类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规范各种医疗文书书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执行。
8、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使用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
9、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0、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校验,若有任何变更,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同意后,方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
以上承诺书一式三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本医疗机构各执一份,如有违反,本医疗机构及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展示篇二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承诺书
承诺医疗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执业地址:
设置时间: 年 月 日,医疗机构校验器为: 年 为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加强自律,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安全、有效,本医疗机构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计生部门综合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手续,保证在规定的类别、规模、地址、诊疗科目、有效执业时限内合法执业。
二、《医疗机构许可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其注册证书、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在本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做到不使用无资质医疗技术人员(包括不使用跨专业从事医疗技术人员,不使用无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医师不单独从事诊疗活动,不得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
三、合理设置科室,科学配置医技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医技用房等方面符合法定条件。
四、严格按照卫生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和各项检查等医学文书。
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涉及本医疗机构的非法医疗机构广告。
六、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管理感染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实施医院(门诊、诊室)感染管理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定医疗废物转运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机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本承诺一式三份,一份存市卫生计生委,一份医疗机构保存,一份张贴在医疗机构内醒目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
201 年 月 日(章)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展示篇三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为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执业,具体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医疗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登记的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超范围执业;所有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并按规定及时注册,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开展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需要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的标牌。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3.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调遣。
4.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医院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内的交叉感染。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绝不使用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消毒产品。
5.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院内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做好医疗水的无害化处理,定期交由环境部门检测。
6.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
7.严格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做好放射环境评估和放射诊疗设备的评估。
8.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严格执行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医疗广告。
10.遵守《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开具胎儿性鉴定和终止妊娠(人流术)。
1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12.积极配合、服从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业登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医疗机构存档)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展示篇四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单位)在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承诺做到以下四点:
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医疗用房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能提供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业医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医疗用房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三、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人(单位)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诊疗活动时,承诺做到以下七点:
一、依法行医,规范执业,亮证经营;执业人员上岗时佩带胸牌,出示工作台牌。
二、不从事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承包、出租医疗机构等违规行为。
三、不聘请无合法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性病治疗等业务。
五、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开展静脉用药服务,不发布虚假或夸大疗效的违法医疗广告,不进行违法医疗宣传。
六、注重医疗安全和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就医环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收费合理透明,依法为患者出具病历和收费凭据。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熟知以上承诺的内容。
承诺单位(盖章):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2份,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和申请人各持1份。)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展示篇五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觉维护北京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一、本医疗机构按照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职业,不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形。
二、开展的医疗技术与本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要求。
三、在本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合法资质。
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医疗机构向社会承诺: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整制度、行业标准与自律要求,依法执业;做好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质的管理;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做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不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