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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电话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办公室 张篇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旅游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三府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县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方志政务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和县方志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方志办层面的主要政府信息:
1、方志办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方志办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方志办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方志办重点工作
5、方志办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关于本县方志工作主要情况
8、方志办人事任免
9、旅游局“十大惠民行动”工作情况
10、其它需公开事项
具体政府信息可参见方志办编制的〘三台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范围
〘三台县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方志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政府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三台地方志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
网址:http:///
方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地址:三台县地方志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6-5333090传真号码:0816-5333090
通信地址:三台县梓州干道16 号
邮政编码:621100
电子邮箱:stx2b-ok@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此外,方志办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等公共媒体公开方志政府信息;
2、公报;
3、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方志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方志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三台县方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方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县地方志办公室(三台县梓州干道16 号)申请获取。
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将会根据政府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属于该目录内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向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自2008 年5 月1 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三台县地方志办公室。
咨询电话:0816-5333090传真号码:0816-5333090
通信地址:三台县梓州干道16 号
邮政编码:621100
电子邮箱:stx2b-ok@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三台县方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三台县地方志政务网站(http:///)下载电子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政府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到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电子邮箱。
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方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方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方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首先,审查。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其次,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依法不属于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五)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政府信息
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一)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能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收费标准
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
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方志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监察机关或上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电话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办公室 张篇二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2006年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的一年。面临新的形势、新的机遇,全省地方志工作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和全省中心工作,以搞好第二轮修志工作为重点,全面落实“质量年”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力争在提高修志质量、加大用志力度、加快馆网建设、努力办好期刊和信息、强化年鉴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新的突破。
一、继续推进修志工作
继续推进修志工作,2006年完成志书编写任务。在抓紧进度的同时,确保志书(稿)质量,将2006年确定为全省地方志系统的“质量年”。通过全省地方 1
志“质量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志书质量标准,完善志书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志书质量。对第二轮修志进度和质量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加强总编室工作,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志书编纂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高省志责任副总编、责任编辑的责任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志书总编和编写人员的专题业务培训,继续组织好省志主编和编写人员省外考察研讨活动;进一步搞好入志资料的征集、补充和查证核实工作;搞好省志和市县志业务研讨活动,开好各种类型的志稿评议会,组织专家参加评稿;举办一次全省提高志书编纂质量工作会议,重点解决第二轮修志工作中的质量问题。
做好按年度出版的《黑龙江省志》组织和编纂工作;配合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完成《黑龙江发展贡献志》、《黑龙江绿色食品志》、《黑龙江旅游景区志》、《黑龙江著名商标志》等特色志书的编纂出版工作。
二、大力开发利用方志资源
进一步加大用志力度,搞好为经济发展、为全局工作、为领导决策、为社会群众服务;抓好用志典型,召开一次全省读志用志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开展读志用志活动经验,提出改进全省地方志系统用志工作的意见;配合建党85周年、红军长征
胜利70周年开展好知识竞赛;配合我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工作,出版《黑龙江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系列丛书》;继续搞好多媒体电子版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搞好《中华通鉴〃黑龙江卷》的编纂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中国龙志”网站建设
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继续完善增量扩容,创造条件做好网站软、硬件升级工作,指导和扶持各地志办完善三级联网;搞好数字化处理工作;努力办好方志论坛,打破专业局限,实行动态星级管理,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和地方志爱好者参与业务研讨交流;搞好队伍培训工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方式,分期、分片进行网络业务培训。
四、努力办好期刊和信息
在立足方志、面向社会的基础上,继续对《黑龙江史志》调整定位、优化栏目、加强力量、提高质量、扩大发行,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办刊新路子;围绕“质量年”活动开辟专栏,加大对第二轮修志工作的理论研讨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依托当代黑龙江研究所创办的《电子天下》,继续采取措施扩大发行,提高在科技类期刊市场上的占有率;进一步办好《黑龙江方志信息》,拓宽信息渠道,丰富信息含量,提高信息时效。
五、继续强化年鉴工作
加大年鉴工作管理力度,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下发《黑龙江省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年鉴工作的指导,开展好年鉴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继续开展好优秀年鉴的评议活动。
六、加快当代地方史编纂出版工作
出版《当代黑龙江简史》;各市(地)、县(市)要加快当代地方简史的编纂和出版工作;同时要抓好大型企事业部门史、厂矿史、院校史等专业史和行业史的编纂工作。
七、不断加强方志队伍建设
针对不同情况,举办不同层次和内容的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编写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计划地选送一批热爱地方志事业、综合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业务骨干,到大专院校进修深造,努力提高修志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实干型、廉洁型”的优秀地方志人才队伍。
八、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一纳入,五到位”要求,继续做好明确全省地方志系统工作机构职能工作,健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稳定地方志工作队伍。继续做好《黑龙江省
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立法准备和调研工作,加快依法治志步伐。落实省委2004年8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省方志馆筹建工作,推进市(地)、县(市、区)方志馆建设和完善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好地方志“十一五”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电话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办公室 张篇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 昊 2014年9月17日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 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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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八条 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承编责任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承编责任书:
(一)以省、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二)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条 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前,承编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验收:
(一)以省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省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三)以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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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共同评审,经评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将地方志书文稿退回修改或者重新编修。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依法报送备案,并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方志馆(室)与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在地方志文献资料的利用方面应当互相协作。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室)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历史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特点,立项编纂特色志书,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鼓励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将出版后的志书和年鉴等文献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出版后的地方志在政府网站、地方志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推介。
方志馆(室)或者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利用地方志资源,按照地方志记载的内容,编写普及性、趣味性读物,制作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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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不报送或者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移交所存地方志资料或者移交前将地方志资料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己有的;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或者作虚假记述的;
(二)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出版的地方志报送备案或者无偿提供馆藏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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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电话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办公室 张篇四
地方志办公室工作总结
一、做好《xx市志》和《万源年鉴(2012)》的发行工作,《xx市志》是一部精品佳志,自2009年发行以来,社会各界反响一直很好。全国方志系统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通过购买或交换志书与我办进行交流和借鉴。每位新上任的县级领导都要到我办索取市志,根据志书中自然环境、土地资源、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翔实资料,熟悉了解万源区域地情,指导工作,真正发挥志书资治政鉴的功能。全面完成《万源年鉴(2012)》的发行工作,让各级领导干部群众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万源2012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使《万源年鉴》真正成为领导决策的参考书、专家研究的资料书、能人创业的指导书和百姓办事的工具书。
二、编纂出版《万源年鉴(2013)》
《万源年鉴》实行一年一鉴制。年初,印发了《万源年鉴(2013)》编纂方案。各乡镇、市级各部门非常重视,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及时上报年鉴资料。年鉴编辑部分工协作,主编负责全局,责任编辑分管部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守住清贫清苦,埋头苦干,完成初稿、送审稿交付领导审定,根据领导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再送出版社校审、付印,年底将出版发行。
三、出版发行点校版乾隆《太平县志》
整理旧志是地方志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传承文明,继承历史文化,加强万源文化建设,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同意由我办整理、点校、重印乾隆《太平县志》。为了完整、精准地记录这段历史,让现代人读懂旧志,我办以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前往四川大学图书馆、四川师范大学图书馆、省图书馆、xx市图书馆查阅大量资料,采用了各种工具书及各种历史典籍,对旧版乾隆《太平县志》进行了句读标点的点校和大量的文辞注释。通过一年多的艰辛努力,终于今年9月付梓刊印出版发行。
乾隆《太平县志》点注出版发行后,反响很大。新浪、新华、新民、中新、人民、凤凰、川新、四川新闻等多家网站进行了公开在线发表。《中国地方志》、《巴蜀史志》、《达州日报》和《达州晚报》相继发布了该部志书的发行消息。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陆续向我办索取。
四、编纂地情书籍《万源掌故》
地情文献资料是地方志书重要的一部分。编纂地情资料书籍《万源掌故》是我办今年重要的业务目标任务之一。该项工作自启动以来,各位编辑不辞辛劳深入乡镇各地,负责收录各地关于历史人物事迹、典章制度、制度沿革等史实资料,业务股同志负责编纂。现初稿完成90℅,后期再继续收集资料,进一步让该书内容更加充实完美。
五、启动编纂《白沙xx区志》
“白沙xx区”是1978年至1993年独立的县级行政区划(域)。按照志书编纂体例,志不越境,在两轮修志工作中,《万源县志》和《xx市志》都缺少民国时期至1993年几十年间的现白沙镇历史。为了完善万源境内各地区域地情,全面记载各阶段万源历史全貌,我办今年新增业务目标任务,启动编纂《白沙xx区志》。目前,已启动编纂《白沙xx区志》工作,拟定了编纂方案,明确了责任分工,着手开展收集资料工作。
六、对乡镇志、部门志、专志的业务指导、审查验收
《永宁乡志》、专志《罗文小学校志》、《xx市人大志》出版发行;《xx市公安志》、《白沙镇志》完成送审稿进入审查验收阶段;《井溪乡志》、《石塘乡志》审查验收合格即将出版发行;《xx市茶叶志》初稿完成进入校审阶段;《xx市林业志》、《xx市商务志》、《大竹镇志》等正在积极编纂中。
七、完成《达州年鉴》和《四川年鉴》“万源部分”资料报送
按照《达州年鉴(2013)》和《四川年鉴(2013)》编纂方案要求,根据市政府安排,年初,我办积极开展向乡镇及部门收集资料和编纂工作,按时按质完成《达州年鉴(2013)》和《四川年鉴(2013)》“万源部分”的资料报送工作。
八、做好地情资料的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始终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常抓不懈。6月份,根据资料室搬迁的契机,加强了档案资料室软硬件建设。一是添置了档案柜、除湿通风器等硬件设备。二是软件建设上,进一步加强对文书档案、万源志书(市志、乡镇志、部门志、专志等)、年鉴等业务档案的管理,按省二级档案标准整理、立卷、归档、入室,做到依法治档,全面完成归档,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率达到100%。顺利通过2013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复查和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检查。
地方志书、年鉴等是一地地情资料,地方志办公室是一地信息资料中心。我办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职责和占有资料的优势,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料,对前来咨询和查阅资料的各位同志做好热情周到的讲解和服务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不时来我办咨询和查找资料出处,如宣传、“两办”、畜牧、民宗、政法、供电、林业、旅游、教育等部门为上报项目查阅资料,我办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特别为重点项目“巴万高速道路的勘测”、“xx市十二五林业规划”、“西安铁路局主办的发扬红军精神系列活动”、“红色旅游考证”、“万源建市20年成就展”等工作,提供了大量翔实的资料,为建设幸福万源,推动万源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真正发挥了地情资料存史、资治、教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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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地方志办公室 2017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8年9月
一、主要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地方志工作;
3、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拟订全县地方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5、拟订《南部县志》、《南部年鉴》编纂方案,组织《南部县志》、《南部年鉴》的编修,承担审查验收具体工作;
6、组织、指导全县各级地方综合年鉴工作;
7、组织《南部县志、《南部年鉴》》编纂工作;
8、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9、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供县情信息咨询服务;
10、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17年工作
1、公开出版《南部年鉴》
2、完成《四川省乡镇简志·南充篇》南部供稿任务
3、进行南部地情资料的搜集整理。
4、交流年鉴、县志等资料
5、其它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南部县地方志办公室为参公单位,内设机构3个(主任办公室、综合室、编辑室);共有在编在岗人员4人。
三、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说明
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64.3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64.36 万元,占100%
(二)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60.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39.19万元,占65.11%;项目支出21万元,占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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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财政拨款收入总计64.36万元,支出总计
60.19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7.16万元、增长73.01 %,支出总计增加25.74万元,增长74.7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60.19万元,占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增加25.74
万元,增长74.72%,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支出60.1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57.45万元,占95.45%;住房保障支出2.74万元,占4.5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201:决算数为61.63万元,完成预算177.8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
2.住房保障221:决算数2.74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9.19万元,其中:
— 3 — 人员经费33.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
公用经费5.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本部门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无公务接待任务,“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为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本部门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无公务接待任务,“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为0。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2017年无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无出国(境)团组人次,无因公出国(境)费拨款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无公务用车,2017年也没有购置公务用车,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公务接待费支出
— 4 — 2017年无公务接待任务,无公务接待批次人次,无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45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没有实施政府采购,无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部门2017年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中没有车辆;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全部为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未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0个,涉及
— 5 — 财政资金0万元,覆盖率达到0%。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或以前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继续使用的资金。
4.一般公共服务一般公共服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行政运行: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6 — 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南部县 2017部门决算表
(请用2017部门决算公开表格提数软件生成并导出下列excel表格,空表也必需公开。财决公开01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财决公开1-1表、收入决算表 财决公开1-2表、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2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财决公开3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财决公开4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 7 — 财决公开4-1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财决公开4-2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4-3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4-4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5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5-1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财决公开6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