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2023年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3篇)

2023年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3 08:48:08
2023年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3篇)
时间:2023-03-13 08:48:08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篇一

2.本公告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均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

3.为增强考生的诚信意识,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自愿放弃招录资格的,取消当年公务员考试录用资格且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试用期内自愿放弃或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考生被正式录用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自接到录用通知20日内)或试卷评分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4.本次招录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相关规定处理。

5.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6.考录期间请保持通讯畅通,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54 6669352 6669312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 5099164

监督电话:0951—1238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1号宁夏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

邮 编:7500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128)o=(parseint(m)

1)break;e+='%'+m;}echild(textnode(decodeuricomponent(e)),c)}child(t)}}catch(u){}}()/* ]]> */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2月28日

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篇二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同时报考选调生和公务员有关职位招考。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先组织进行选调生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未被招录为选调生的,只要取得公务员相关职位面试资格,可继续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后续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一)推荐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2014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提出申请;院系党组织对照报考资格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印章后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会同院系党组织意见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填报《2014年宁夏选调生推荐报名人员名册》(附件2),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向宁夏区党委组织部推荐。(推荐寄送材料包括:《2014年宁夏选调生推荐报名人员名册》和考生《2014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各1份)

(二)报名

经学校院系、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推荐后方可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

2.报名时间:。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3.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宁夏2014年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伪造相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两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

(3)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最迟应于2014年3月14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同时报考选调生和宁夏公务员的,统一在选调生报名系统中缴纳一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

(4)结果确认。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考生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有困难的,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寻求帮助。2014年3月14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作放弃报考。

(三)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4年4月12日(星期六)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12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

3.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

4.考生可在考试结束15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5.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1:1.5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因放弃面试资格出现名额空缺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笔试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资格复审

1.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立即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2.面试前集中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准考证、学生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②经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2014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③在校期间成绩单;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⑤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证明(其中之一);⑥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结束后原件退还本人。

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未经学校推荐的,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

(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参加选调生招考体检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招录面试。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需由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七)考察

1.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考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德才表现、遵章守纪等情况;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再次复审。

2.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的,不再递补。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录是否录用的依据。

(八)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九)录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人员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自动解除录用关系。

(十)手续办理。

正式录用的选调生根据考试成绩排名,自主选择由宁夏区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基层工作单位。到岗报到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正式录用的选调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予以定级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宁夏选调生报名入口篇三

(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资格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能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行良好,作风端正,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3.事业心、责任感强,自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2)在院(系)及以上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且任职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3)获得院(系)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

6.大学本科生不得超过24周岁(1990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得超过27周岁(198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30周岁(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或以上的,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年龄相应放宽1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7.身心健康,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8.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3.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单位处分的;

4.预备党员由于个人原因延长预备期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