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小微企业承诺书(4篇)

小微企业承诺书(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6-28 10:57:49
小微企业承诺书(4篇)
时间:2024-06-28 10:57:49     小编:zd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微企业承诺书篇一

一、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遵纪守法。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三、自觉增强合同意识,做到诚实信用、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随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四、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热情主动,服务及时,便民利民,尊重、关爱、善待业主。

五、企业撤出项目时,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做到交接及时、资料完整、态度和善。

六、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日

小微企业承诺书篇二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本企业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期待和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

准,不制假、不售假,杜绝虚假宣传,坚决抵制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失信违法行为,不侵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质量投诉,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召回、“三包”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小微企业承诺书篇三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做遵纪守法、良好道德的带头人。

2、 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3、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党员活动。

4、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5、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6、密切联系群众,尊重同事,主动沟通思想,维护稳定和谐的工作局面。

7、 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小微企业承诺书篇四

[案情简述]

付某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付某碰到了一个问题: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内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

承诺人:×××

××年×月×日

付某怕自己的正当权益收到侵害,就问公司,如果不签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说,不行。付某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求职衔接,就签下了这个为日后带来麻烦的承诺书。在实际工作当中,付某碰到了如下的情况:

1、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制。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

实际的日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时。6*8=48小时。

2、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

[法理评析]

付某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但这个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只能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

《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从付某的情况看,付某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付某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付某违心签下了承诺书。付某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付某的单位还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付某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也有例外,《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付某的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不存在特殊生产特点,所以不在这个例外当

中。

至于社会保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如果还在这上面做手脚,不仅是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而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上海市出台了很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定,并都设了相应的处罚数目。所以付某的单位不缴付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付某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而且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用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