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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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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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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一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台 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 ,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鉴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有接触、了解、利用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之便利和需要,为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被用于乙方工作之外的用途,明确甲乙双方当事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地方规章,签订本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商业秘密本协议所涉之商业秘密是指,本合同列明的以及其他甲方未公开的、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和材料。甲方对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作伙伴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也属于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

2、技术信息本协议所涉之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战略、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关键算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3、经营信息本协议所涉之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信息、客户名单、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行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采购信息,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4、载体本协议项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纸质载体及盘、硬盘、光碟、网络存储空间等存储介质载体等。

5、任职期间本协议项下所指之任职期间是指,乙方进入甲方的工作场所、接受甲方指派的任务、或进入甲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最早之日起计)起至乙方实际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任务结束或离开乙方指定的工作场所之日止(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日期的,以后一个为准)。

6、离职期间本协议项下的离职期间是指,乙方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或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以后的期间。

7、全部经济损失本协议所称的全部经济损失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导致相对人蒙受的以下经济损失或费用之和,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导致的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丧失的商业机会中甲方可预见的利益、甲方为了维护合法权利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取证费、律师费、车旅费及诉讼费、仲裁费等。

第二条商业秘密归属原则

1、乙方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业务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因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时形成的知识产权也归甲方所有。

3、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知识产权应归乙方所有,但是如果乙方完成该项知识产权时使用了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仍对对前述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在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公开相关商业秘密时,乙方必需在对外提交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说明前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第三条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需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任何前述信息的部分或全部通过任何方式泄露给

第三方,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串通利用前述商业秘密,直到前述商业秘密被甲方公开。

2、若前述商业秘密经由非正常的渠道被甲方以外的人公开的,乙方也应继续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谨慎的态度,并依理性人的标准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乙方应遵循如下的保密行为规范。

(1)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电脑软件、电脑、笔记本、盘及其它储存介质、电脑硬件等任何资料与物品。

(2)在离开甲方及甲方指定工作场所时,乙方应将其持有的任何承载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资料、文字资料、光盘等妥善保管,锁入甲方办公场所内的办公桌或文件柜,并确保桌面、影印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用电脑等处没有遗留任何前述资料或物品。

(3)除工作需要外,甲方不能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发送给任何第三人。在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下,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前述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应当通过由甲方提供的邮件地址发送,不能使用个人的邮箱地址发送。

(4)如果乙方遗失了前述资料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相关主管人员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接受任何外部机构的访问,向其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任何内容或信息。

(6)乙方不得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作为闲谈话题。

(7)在甲方办公场所内接待有关客人时,乙方应严格禁止来访客人随意进入甲方办公区。

(8)乙方不得自行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商业秘密。

(9)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

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并应当遵守以下竞业限制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业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包括以专职或兼职的方式到相关公司工作,或成为相关公司股东等;

(二)不得受聘于与甲方同类或类似行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劳务、指导、咨询、顾问等方式);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协助他人劝诱甲方其他员工离开公司;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甲方的客户关系,将甲方客户引导与乙方或其他方私下交易或达成交易意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意向客户、正式客户、已合作过的客户等);

5、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仍属秘密部分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6、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之后乙方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发现甲方其他工作人员存在不符合保密规范的行为、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的行为,或已经导致相关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相关主管人员。

8、乙方发现商业秘密或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已经泄露或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相关主管人员。同时,乙方应当采取相应合理措施阻止前述商业秘密进一步受到侵害。

第四条载体控制

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这些载体,确保载体内的前述内容或记录不会被他人知晓。

2、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随意移动前款规定的载体,或从前述载体中复制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数据、报告等内容和记录。

3、若记录着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和记录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在离职或甲方要求时返还这些载体。但当前述信息和记录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相关信息和记录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相关信息和记录消除,然后将载体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一条款时,均应视为乙方严重违反了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3、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则甲方保留进一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4、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无论给甲方造成多少损失,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本违约金不视为对甲方的损失赔偿,甲方可依据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条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特此在此签章确认。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三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________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i)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

(ii)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iii)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

(iv)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

(i)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ii)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

(iii)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

(iv)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

(ii)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email:

接受方(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email:

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接受方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上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工作期间对甲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1、甲方在日常经营程中所涉及和接触的有关信息、数据、资料、技术及成果性文件等均属甲方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涉及相关公司及其关联方、甲方客户,下同)。且甲方目前正在研发及计划中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项目相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

2、乙方为甲方的参与项目人员与涉及项目的相关人员,在甲方处工作期间或从其他渠道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3、甲乙双方认可,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员工或涉及项目的相关人员,除应履行一般的保密义务外,就该项目所涉的任何商业秘密,乙方应均予以严格保密。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对甲方的如下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应承担保密义务:

1、甲方商业运作模式;

2、甲方系统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与流程;

3、甲方系统业务数据;

4、甲方系统财务数据;

5、甲方客户信息数据;

6、与项目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甲方决策、数据库、技术文档、系统程序、源代码、图纸等;

7、乙方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

乙方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利用软件技术优势,为甲方系统植入木马,隐藏后门等非法手段,影响甲方软件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和提起法律诉讼;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书面指示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4、项目完成/终止后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保守其已经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和获知甲方商业秘密第三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5、不得以明示或默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获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其他同类产品的合作;

7、非工作之必须,不得复制、摘录、拷贝或擅自向外携带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磁盘、光盘、移动硬盘或u盘等;

8、因工作需要保管、接触的有关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在职期间或参与项目,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晓,以致商业秘密没有完全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1、本保密协议不免除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享有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民事权利或精神权利。

1、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2、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1、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参与该项目或接触、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之日(二者以在先者为准)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依法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该项目完成/终止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2、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和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2、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项目期间,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甲方关联单位及甲方客户经济、利益、声誉等各种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便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项目,并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3、在甲方处工作或参与该项目期间,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甲方关联单位及甲方客户经济、利益、声誉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并无条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上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项目完成/终止后或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仍有权依法追究乙方全部的赔偿责任。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书 工程技术保密协议篇六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着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二)甲方取得的软件产品许可权归甲方公司所有。非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将软件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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