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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费通知单(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0 13:36:28
最新电费通知单(3篇)
时间:2023-03-10 13:36:28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电费通知单篇一

您好!

根据《xx市物价局、xx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东价〔20xx〕52号)和《关于调整塘厦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东价〔20xx〕65号)及《xx豪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商住小区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可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此费用由相应业户进行分摊。

分摊规则:业户分摊的加压电费=业户用水量*水费单价*15%。

实施时间:20xx年10月01日开始正式实施。(若为10月1日后交付的单位实施时间按实际收楼日期为准,现将进行高层洋房1-6号楼20--年01月-03月二次供水分摊电费的收取。)

缴费方式:与物业服务费一起代扣或亲临物业服务中心前台缴交。

为了保障各位业户的知情和监督权,我司会于每月初在电梯大堂公示上月费用分摊情况。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xxxxx)咨询。

特此通知!

z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03月**日

电费通知单篇二

南通市自来水公司、南通市水资源管理处,有关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生态环境建设,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来水价格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一)生活用水价格

1、居民阶梯水价

按自然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3人及3人以下)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180立方米(含)以下,到户价为2.9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180-300立方米(含),到户价为3.6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300立方米以上,到户价为5.98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按自然年度结算。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2)家庭人口为3人以上,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3)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用水继续实行优惠,每户每月免费供水由6立方米增加到7立方米。

(4)市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高层住宅居民用水实行同网同价,原通价产〔20xx〕207号文件废止。

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1)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到户价格为2.90元/立方米;

(2)机关事业单位、x队、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及环卫、消防、绿化等市政设施用水到户价格为2.93元/立方米。

(二)生产(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3.00元/立方米上调为3.50元/立方米。

(三)特种(高档洗浴、洗车、建筑、饮料等)用水到户价格由现行4.30元/立方米上调为4.50元/立方米。

市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征收标准。

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构成详见《南通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二、调整转供水价格

1、市自来水公司转供水价格由1.40元/立方米调整到1.70元/立方米(其中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06元/立方米)。

2、转供水地区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余用水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60元/立方米。

3、转供水地区各类用水户的到户价格仍与市自来水公司直供的同类用户执行同价。

4、转供水地区用户到户价格扣除转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差价,用于转供水机构管网改造维护、漏损及相关人员费用等。

三、调整区域供水价格

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区域供水价格由现行的0.75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含水利工程水费0.04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时间

市区自来水和转供水价格自20xx年10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区域供水价格自20xx年1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

市自来水公司要积极落实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转供水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xxx

日期:

电费通知单篇三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xx]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3.5分钱、江苏省3.54分钱、浙江省3.4分钱、安徽省2.4分钱、福建省3.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

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上海市将铁合金、电石、烧碱用电和离子膜烧碱用电合并为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类别;浙江省将非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福建省将氯碱生产和电石、农药生产用电类别进行合并。适当提高上海、江苏、安徽省(市)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三)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同意上海市适当拉大季节性电价差价;江苏省将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电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安徽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

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其中7-9月份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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