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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二
(一)县政府发文和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印章,必须经县长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县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证件、报表、证明需加盖县政府公章,须经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机要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机要科长责任。
(一)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和两办联合发文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盖章。非正式文件确需加盖县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加盖。
(二)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和县领导报送的报告、请示等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发放的通知,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盖章。
(四)各类报表、证明需加盖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向财政及其它单位出具的有关财务方面的报告,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负责保管和管理。文书科必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报告签字程序,发现一起未经批准的私自盖章行为,严肃追究文书科长责任。
(一)县政府印章由机要科长负责保管,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书科长负责保管;
(二)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可靠的专柜内,妥善保管;
(三)凡印章出现遗失或不当存放情况,将依法依纪追究机要科长、文书科长责任。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并按规定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
第五条 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七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四
因大公司的岗位内控管理较严格,现以小公司为例,来分析人员较少的情况下怎样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设想一下,如若是小公司,那么按照以上规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均在财务部,如果任意大股东要求财务部员工加盖,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抑或是财务部员工内部勾结又会有什么后果。因此,小公司应该灵活处理,把不能相容的印章分开管理,需要注意的如下:
开具票据需要财务章、法人章以及票据。因此,财务章应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票据第三人管理。
合同力需要合同章与法人章。因此合同章交于管理法人章外另一关键管理人员持有。
是否应该与法人章持有人分开管理?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应该分开管理,合同法规定,公章与合同章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个公司即有合同章又有公章时,盖具了公章的合同是否生效?为防范法人滥用权利,应该分开管理,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严格规定合同的效力在加盖了合同章或公章及法人章后生效,这样即有法人及合同章或公章持有者双重确认后加盖。因此,公章除外部事务处理外也具有合同效力行为,因此,应视同合同专用章管理。
公司重要的事务无非是人,财,物。在印章的使用时,应慎重考虑是否加盖印章,是否导致公司的人财物流失。其中更重要的环节是企业管理的流程,例如合同的审批流程,票据的使用流程等,严格公司的管理流程,加盖印鉴的流程,减少公司的权益损失。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五
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
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
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
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
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
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
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
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
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
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
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六
深入贯彻执行总公司颁发的《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明确公司人员各项权利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各管理处。
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私章、财务专用章及各项目用章。
3.1公司行政公章:适用于公司的各类公文、对外经营活动及联络的各类文件及资料等。公司常规性公文,对内业务文件、格式文件、表格类使用公章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把关,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总经理审批;公司对外的一切经济合同、文件、承诺等由办理部门经手人、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3.2公司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和票据,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
3.3公司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向付款人出具发票时使用,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
3.4各项目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各类专项业务,根据公司实际设置,所有对外使用内容须经项目经理审核确认,项目收费员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使用、登记和保存。项目用章主要是为了方便日常管理处业务的办理,严禁使用管理处章用于承诺、发送公函或签订业务合同;
3.5法人私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其他情况需使用法人私章需经董事长审批。由财务部经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
4.1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应符合公司机构设置、名称变更及工作职能变化等需求;
4.2部门专用印章的刻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董事长审批。
4.3刻制印章申请经批准后,由综合部根据《印章刻制申请表》的具体要求统一刻制,其他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一理发现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的情况,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造成重大后果的,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4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保管人、代管人或借用人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提交情况报告,造成不利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办理登报挂失等相关手续后,填宝玉《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公司批准后,由综合部办理补刻。
5.1印章申请部门领用印章时,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保管领用登记表》,由综合部对刻制的印章留印模,保管人签字盖手印,并由总经理、董事长分别在该登记表上出具委托保管签字证明,做好备案登记。
5.2凡申领新印章的部门必须同时上交旧印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6.1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现金出纳保管,法人私章由物业会计保管,各项目用章由各项目收费员保管(最终以授权委托人的证明为准)。
6.2印章必须由各印章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6.3用章的保管和审批权必须分离,严禁保管权和审批权由一人兼任。
6.4用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处用章管理制度,否则按渎职行为处理。
6.5印章管理员工离职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7.1公司名称改变、印章图样改变、印章损毁、遗失或被盗已声明作废等情况,原印章废止。
7.2需要废止的公司印章,除遗失和被盗情况外,应及时缴回综合部。
7.3旧印章自上交之日起废止。综合部对废止印章做好登记,注明废止印章名称、使用部门、领用日期、废止原因、废止日期等具体内容,办理印章封存并妥善保管已废止印章直至按印章保存年限最终销毁或上缴公司综合部。
7.4如发现公章、空白纸盖章证明被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情况,及时追查原因,采取善后措施。
7.5公司各类印章停用封存,经办人填写《印章封存/拆封申请表》,由综合部经理、物业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由综合部负责监督监封人签字或加盖监封人印章;如因工作需要拆封启用,需填写《印章封存/拆封申请表》,经综合部经理、物业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拆启。使用完毕依照上述程序封存。
8.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告,按照公司规定程序。
8.2必须严格依照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8.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七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董事长批准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加盖公章,均应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经董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办公室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如董事长不在公司,需电话请示批准,随后补办申请表。
三、对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图形清晰。
四、原则上公章禁止带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董事长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员携带前往办理相关业务,用后立即带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公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董事长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对每一次用章要认真登记包括:用章内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要留存用章申请表原件或用章文件复印件以备查。
七、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
八、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八
目的:为加强公司级印章管理,规范公司级印章刻制、发放、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公司及各个子公司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依照风险预防为先、使用规范的印章管理原则,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所管辖各分子公司。
第一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法人章:刻有法人代表姓名的印章,主要用于必须加盖法人章的凭证和法律文件等。
(二)公司章:刻有“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xxxx物流有限公司、xx置业、xx置业”及“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字样的印章,法律效力代表集团公司及所管辖各分子公司。
(三)部门章:刻有部门名称,其法律效力仅限于代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的印章。
(四)业务专用章:如制度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受控章等,此类印章法律效力仅限于本业务范围。
(五)私章: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工作中使用私章。
第二条印章的出库
(一)集团总裁办、档案室负责出库印章。
(二)印章出库前,确定印章符合原定要求,使用蓝色印油获取印章印模,并将印模交集团档案室存档。
第三条印章的领取
(一)公司及所管辖各分子公司,经董事长授权持章保管人员,到集团总裁办档案室领取印章时,须在《印章保管登记表》上登记。
(二)印章领取后经分子公司领导,部门主管确认印章无误后将存放于保险柜妥善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四条印章保管
公司及所管辖各分子公司,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均须董事长指定专人进行妥善保管并定期保养,同时须与委托人签定相关法律文件。印章保管人员离岗,须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一)集团母公司法人章由集团档案室专人负责保管;公司及所辖各分子公司所有法人章由公司档案室专人负责保管,特殊情况由董事长批准并指定该公司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二)公司公章及合同章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公司及所辖各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负责保管。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经董事长授权人或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人保管。
第五条用印范围
(一)所有印章均应明确确定其用印范围,以便印章保管人员正确用印。
(二)部门章仅限于公司对内使用,具体用印范围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并报董事长批准。
(三)业务专用章用印范围,由经董事长授权人或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授权使用。
(四)公司及所管辖各分子公司行政公章使用范围:
1.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对内与对外公文、公函,上报政府机关的材料、报表等各类文件;
2.以公司名义签章的证明、委托书、公证书等;
3.以公司名义签章的经营性协议、合同等;
4.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信贷用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等;
5.以公司名义办理的延缓还货周期、减缓(减免)各类税费等申请性材料;
6.其他经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同意签章的。
(五)董事长私章用印范围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确定。
(六)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上加盖。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证明或担保上盖章。
第六条印章使用
(一)非业务专用章
1.用印审批:由用印人填写《用章审批表》,连同用印材料一并交印章管理人审批;需使用公司章或外部门业务专用章时,用印人还须将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的《用章审批表》,连同需要用章的文件一起送印章管负责人审批。
2.用印:用印人持批准后的《用章审批表》及用印文件到印章保管人处要求用印,保管人员在认真核定《用章审批表》与用印文件后,对照用印范围进行用印。如有合同需要盖章,印章保管人须确认合同的每一页有集团法律顾问签字后方可盖章,并加盖骑缝章。部分特殊合同及所有银行方面的合同除外。
3.使用印章要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印章保管负责人同意,并具有严格的监控措施情况下,方可带出规定地点。
4.在印章使用后,用印人应将《用章审批表》交印章保管人存档,印章保管人负责对《用章审批表》按顺序存档备查。
(二)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经董事长授权人及该项业务主管人员自行监督和控制。
(三)所有用章均须填写《用章审批表》,《用章审批表》用完后须及时交集团或各分子公司档案室备查。
(四)除验视印模外,严禁在文件的空白处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印章停用
(一)印章在停用之日应向有关部门发文通知,将停用印章送缴集团总裁办销毁或交档案室封存,并在《印章保管登记表》中注明"停用日期"。
(二)印章丢失时,印章保管部门应立即向集团报失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作废。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责任人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行政人事部。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促进学校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苏省洪泽中学的法定名称,用于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
2、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视发文卡片盖章。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报表及资料。
4、学校外出人员介绍信,职工探亲、领取邮件。
1、刻制学校行政公章,应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正式公文及单位介绍信,在公安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单位刻制;
2、学校各部门刻制公章,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校长指定人员按规定统一办理;
3、刻制过程应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任何人不准留样或仿制。
1、在选择确定印章启用日期之后,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通知。校内部门公章或业务印章的启用由校领导决定,并由校长在校内发出通知。
2、启用印章通知应附印模,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启用通知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1)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3)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篇十
1、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
3、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
4、抽样专用章:抽样单
5、作废专用章:废弃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
1、各科室检测人员盖章时,需提供财会证明,方可盖章。
2、特殊情况如财会人员外出时,无法提供财会证明,由分管所长签字说明,并经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3、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不在情况下,务必联系批准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通知业务室,才可办理。并补办签字证明或财会证明。
随时保持印章的清洁,及时补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丢失。如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
1、检验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首页检验报告专用章处盖章,齐缝章。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封面上方处依cma,cal顺序盖章。
3、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专用章处盖章。
4、抽样专用章:抽样人员处盖章。
5、作废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