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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餐饮老板的一封信 餐饮企业投诉篇一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下同)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我们认为,不管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而餐饮企业是否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直接关系到消费目的的实现与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
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必须强调的是,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我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但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轮值主席单位: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联署成员单位: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澳门消费者委员会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济南市消费者协会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报社
201x年3月14日
致餐饮老板的一封信 餐饮企业投诉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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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关天经济区”最大的中心城市,同时也是驰名中外的旅游城市,每年大量的海内外游客光临我市,餐饮业是游客了解西安、感知西安的重要窗口,其是否整洁、文明直接关乎西安的形象和声誉。民以食为天,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餐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和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已成为老百姓和中外游客评价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餐饮服务企业诚信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业整体水平,创建与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餐饮服务环境,树立西安餐饮服务业的良好形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餐饮业提升服务水平百日行动。通过百日行动,进一步改善餐饮服务形象,实现餐饮服务安全放心、环境整洁卫生的目标。
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百日行动需要每一个餐饮企业共同努力,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积极参与到全市餐饮整治提升服务水平的行动中去,牢固树立我整洁西安美丽、我文明西安文明的理念,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而共同努力!
此致
敬礼!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年xx月xx日
致餐饮老板的一封信 餐饮企业投诉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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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11月27日,河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陕西、河北、上海等省市的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在郑州召开会议,就贵行所批准的中国银联的银联卡收费问题进行了磋商,现将相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以贵行所批准的中国银联的银行卡刷卡进行餐饮、住宿消费交易已经成为目前上述各省餐饮、饭店行业中顾客结算的重要手段,其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有关方面预测,五年内有可能达到餐饮总消费金额的50%以上。但是,相对于快速发展的餐饮、住宿行业来说,这个比例是不高的,原因就在于银联不合理的收取高达2%的手续费。
二、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方便了消费者,减少了现金交易的不便和风险,有利于各商业银行的业务结算和管理,增加了银行业的利润 ,对此我们是欢迎的,也是一贯给予支持和协助的,但这并不是银行对商家收费的理由,也不是不可以收费的理由,而是在这项交易过程中倒底应该收多少?向“谁收”的问题。即交易的三方谁应该付费的问题,而商家在这项交易不能付出了人力、物力、资源却没有任何收益的情况下再去被迫埋单,也就是说作为银行在这项交易中有什么理由让商家埋单。
三、在刷卡消费这个交易链上,方便的是储户(顾客),受益的是银行,麻烦的是商家。整个交易过程中,商家全部是在为银行的揽储付出和服务,银行占用了商家的人力、财力、资源、空间、物力等等,而商家却没有一分额外的受益和便利。这显然是极端不公平的,是一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商业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四、按照商业活动的一般准则,我们拥有以任何手段收取应得的权利,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银行卡的非现金交易,因接受这种交易并付出劳动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让第三方获利是不可能长期维持的,除非第三方另行付费。
五、鉴于此,为促进餐饮住宿行业的发展,推动刷卡消费的普及,保证各方利益,上述各省的行业协会代表各会员单位及各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强烈要求贵行终止中国银联对餐饮与饭店行业刷卡消费商家付费的条款,或以其它形式将此手续费返还给餐饮、住宿企业,希望贵行能积极响应,就此展开对话、协商,我们也将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力促此事的彻底解决。
特此致函
诚盼回复
河南省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
山西省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江苏省烹饪协会
安徽省烹饪协会
山东省烹饪协会
湖北省烹饪协会
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
广东省烹饪协会
广西烹饪协会
海南省烹饪协会
陕西省烹饪餐饮行业协会
河北省烹饪协会
上海市烹饪协会
201x年11月27日
致餐饮老板的一封信 餐饮企业投诉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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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下同)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我们认为,不管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而餐饮企业是否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直接关系到消费目的的实现与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
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必须强调的是,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我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但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x年xx月xx日
致餐饮老板的一封信 餐饮企业投诉篇五
尊敬的餐厅:
首先让我向您致以衷心的感谢!
昨天晚上,我在您餐厅就餐时,因一时疏忽,加上饥渴交加,见到可口的饭菜迫不及待,居然忘记拿找我的零钱。当时餐厅门庭若市,老板也急着帮后来的同学打饭,就这样,我吃晚饭就走了,想着美美的饭菜,吃的真是开心啊!丝毫记不得钱的事情。等到晚上睡觉之前,打开钱包时,才想起,吃饭时明明给了100块的,怎么就只有2块钱了呢?思前想后,到底拿没拿找的钱也记不得了,于是脑海里开始回忆打饭时的情景,最终确定,我的确是只拿着饭就走了。心里那个悔啊!想着这100块就这么打水漂了~~~虽说也就只有100块,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晚上还是翻来翻去翻了好久才睡着!
今天早上,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找到老板娘,没等我说完,老板娘就说:“对,你就是那个昨天没拿钱的同学,我马上找给你!”天啊!听的我心里那个一热啊!
让我再次感谢老板及其所有的员工!愿生意越来越好!愿好人一生平安!同学们也多去吃饭哦!不仅饭菜烧的香,服务及人品也是一流的!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