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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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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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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一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值班带队人员必须是在职社区居民委员 会干部、其他人员可以发动和组织居民中的积极分子协助参加。

三、值班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通讯器材的使用,应急电话的 拨打和联系,值班点必须备好应急电话的号码本。 ?

四、应按时到岗,并做好值班记录。 ?

五、值班人员除做好居民的接待和事情的处理、楼院的巡查 外, 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应及时通知社区党总支书记、 主任、 社区工作者到场, 迅速与有关方面联系, 实施抢救和抢险, 并组织人员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脱(离)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酗酒及 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二

1、日常上班实行值日制度,节假日期间实行值班制度,由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值班安排表应及时报送街道备案。

2、值日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值日,负责当天办公场所的卫生清理、安全保卫以及群众的来访接待及街道工作。

3、节假日值班人员按正常上班时间到位,每班应指定一名社区干部带班,带班人员负责当日的值班签到,值班人员做好当天辖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群众来访接待、安定稳定以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等工作。

4、值日值班人员应按时做好交接班,遵守值班纪律,除定时路面巡查外,中途不得脱班。

5、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对上级的有关通知和群众反映急需处理的事宜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准确地向社区主要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批示予以办理,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的畅通。

6、值班人员因病因事等原因无法值班的,应事先报社区党支部书记批准,另行安排人员值班。

7、特殊情况的值日值班由社区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三

为加强社区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社区的安全和正常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社区值班工作由党政主管领导分管,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办公室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值班时间:

1、双休日、节假日、夜间值班,必须从早8:00至次日早8:00.

2、星期一至星期五值班,中午12:00至下午3:00,晚上6;00至次日早8;00.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责任:

1、处理工作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工作。

4、向社区主要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5、做好社区的安全防护,做好值班记录。

四、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1、记录好工作来电,接电话应做好来电人的单位、姓名、

联系方式,来电内容,并将来电内容及时报带班领导,并由带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除少数人员留岗而外,其余人员应由带班领导及时赶往现场。

3、对县、镇相关来电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如遇紧急会议通知,突发事件。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部门检查工作,群众来访,应认真接待,认真做好记录。

五、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如在值班期间离岗,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2、在值班期间离岗,发生重大事故,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3、认真做好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应对未处理完的工作作交接。

西门社区

20xx年12月1日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四

1、值班人员:社区干部,同时鼓励普通党员参与值班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3、值班任务:

(1)接待群众来访,办理有关手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受理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答复解释居民提出的问题。

(2)负责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

(3)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4)维护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及财产安全。

4、值班要求:

(1)社区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按时上下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干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或委托其他干部接班。

(2)值班人员不在办公室时,要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紧急通知应迅速到场。值班人员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等行为。

(3)值班人员到岗须签到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受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老干部等的监督,全年值班考勤情况作为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五

为了能贯彻落实社区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了解社区的情况,处置社区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在每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全员轮流参加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通讯器材的使用,应急电话的拨打和联系,值班点必须备好应急电话号码本。

三、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值班时要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四、值班人员对社区内发生的各种突发性事件,要采取有利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

五、在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及防台、防汛、大雪等重大灾害性气候期间,社区安排专人进行值班。

六、值班表上报北区一份,社区进行存档保存备查。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六

为贯彻人口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使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计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是抓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体机构,在华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计生主管部门指导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计生宣传阵地建设,办好计划生育人口学校,开展优质服务,为育龄夫妇的婚、孕、产、育提供全程服务,搞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计生协会要完善好会员联系户制度,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小组长的作用,对育龄群众思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向社区“两委”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并协助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生殖健康服务,并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并对不孕妇女和计生术后并发症对象开展服务,解决具体问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将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生育证发放、奖励和违约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实行公开,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第七条 加强信息反馈,搞好网络管理,抓好社区计生协会小组长月例会,汇报各计生信息,上下联动及时掌握好计生工作的动态,采取相应工作对策。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应尽职责和义务,每个育龄群众必须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人员做起,模范实行计划生育。

第九条 新婚青年应参加婚前身体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做好优生检测。

第十条 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已婚夫妇要求生育一孩的,出具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方能怀孕生育;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要求生育的,需经本人申请,街道审核,区计划生育局批准。

第十一条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要根据自身情况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生理特点的避孕方法。

第十二条 外出流动人口必须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妇签订有关计划生育协议书,每季度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违法怀孕的应主动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人流或引产,终止妊娠,落实避孕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要与社区计划生育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负责做好计划生育联系工作。要督促外地流入本社区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到社区登记。

第十五条 计生工作成绩优秀人员,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的,奖励100元,获市先进个人的奖200元,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奖5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生育一孩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xx省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兑现奖励。

第十七条 因逃避计划生育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要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社区《计划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社区计生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七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创建社会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开展居民自治活动,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在社区内各类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志愿者等社区内各类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积极协助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务;接受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属于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必须在广泛征求居民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或修改。一经通过,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应自觉遵守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及全体社区居民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通过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四)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审查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决定其他涉及社区居委会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会议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

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五)向办事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下设计划生育、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16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居委会每周一次办公会,每季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总结前段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居委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四)“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包括党务、政务、财务。主要涉及社区内重要公开监督事务、成员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计划生育、财政收支等有关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建立“三务”公开栏,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会议征求意见,并于每月18日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守则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居民民主选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仆,应努力为社区谋发展,为居民谋利益。居委会成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1至3名,由居民小组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织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居委会决定,组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居委会反映本辖区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居委会的耳目和参谋。

(四)组织本小组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调查、掌握本小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居民小组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区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条 本社区居民享有的权利:

(一)本社区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l、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年满18周岁的居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务问题的权力。

3、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4、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二)本社区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i、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

2、参加社区集体活动,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对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3、享有在本社区举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社区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三)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文明市民。

第二十条 议事内容:

(一)各项社区建设规划是否切实可行,具体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项福利事业、计划生育、文教卫生及其它社区重要工作如何开展。

(四)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决定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五)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是否尽心尽职,作风是否民主,行为是否廉洁奉公,居民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区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方法:

(一)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研究、解决自治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程序。

(二)组织居民小组开展经常性活动,及时征求居民意见,听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议,通过代表介绍居委会重要工作情况。

(三)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设立民主信箱,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回答居民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议事原则:

(一)议事必须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言论负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议事程序。

(二)居民议事决定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方为有效,少数人应服从多数人意见。对议事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责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管理工作时,必须充分依靠社区居民会议和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必须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发展志愿者,实行社区志愿者登记制度,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经常调查、掌握本辖区内孤、寡、残、疾、鳏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必须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驻社区单位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礼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八

第一条 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 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 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l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 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2)名。

第三十条 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 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四十条 社区内各类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第三十六条 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特别是育龄人员、失业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释解教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 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九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6〕143号、杭财社〔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

第一条 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 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 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八条 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6)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和解决在本社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 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 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 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 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外联

(4) 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三十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x年11月 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一

铁路花园社区为了更加科学、严谨、细致、有效的对辖区进行管理,保证管理的敏捷、精确和高效。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将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为首善之区为目标,以数字化社区系统平台为载体。改变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方式,转变为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方法,从而使社会管理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全面提升社区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二、工作任务

实行“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求社区工作人员更加深入走访群众,关心群众,加强社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了解掌握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动态信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具体任务:

(一)负责本区域网格单元内所有社会管理工作的巡查、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二)向群众宣传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三)详细掌握社会治安、计生、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等状况,以及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等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动态信息,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落实重点人员的帮教和管理。

(四)关心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引导群众创办经济实业、发展经济。

(五)加强舆情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上报,为社区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便于社区安排或调整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是社区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化细化社区管理工作的延伸载体。按照“属地管理”、“谁片区、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分解到人,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层对一层负责的工作格局。社区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网格化”社会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切实发挥能动作用,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实行“网格化”社会管理是新时期做好社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过程中,每一个工作人员之间,各网格包户工作人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加强相互交流合作,相互学习切磋,不断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具体操作步骤、方法,提高工作成效。

(三)认真总结,逐步提高。实行“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是社区在新形势下推出的社会管理工作新举措,需要努力探索,不断改进,逐步完善,全体社区工作人员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参与,认真探讨,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使之形成社会管理工作有效的工作模式,使社区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作用。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二

一、网格化营销内容及特征

为了将公司营销资源和营销模式以本地行政区域、社区规划、街道等为基础,按照分区分片、点面结合原则,将现有市场分为若干网格区域,网格内配臵网格片区经理或小组长及若干组员,各网格片区承担辖区每一个网格单元内所有市场开拓及维系、经营创收、安装、维护等工作。

“网格化营销”是集销售、服务、客户发展与维系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形成的一个能够支撑各种经营策略和营销活动落地的平台,实现“安、维、营”集中一体化。它通过对市场的细分,划分网格,配臵相应的资源,搭建网格化营销体系,对网格内的销售团队进行整合,通过销售过程的支撑和管控,有效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提升销售成功率,从而促进业务推广的无缝隙覆盖,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实施网格化营销的目的与意义

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通讯运营商在业务上采取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公司在长远发展上采取传统的营销模式和手段已难以满足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加之客户消费需求不断升级,实施网格化营销非常必要,网格化营销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势:

(一)、快速响应市场,实现区域内各项业务目标市场精细化运作。资源的落实以及片区责任制度的建立,使得营销员的工作指向性更强,应对竞争时更具灵活性和敏捷性,通过客户名单制、渠道名单制管理,推进营销单元的销售能力提升,扩大客户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业绩。

(二)资源下沉,将公司人力、营销、技术等资源匹配至一线营销组织,提高运营效率和效能,使网络资源实现最大化。

(三)从“推销型营销”向“服务型营销”转变,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弥补劣势,发展优势,提高竞争力,通过实践网格化营销,可逐渐提升员工对通信行业未来竞争环境的认识,使得员工切实感受到“服务型营销”将成大势所趋。

(四)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匹配,充分调动营销组织经营创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区域全覆盖、客户全触及、市场全掌握”的目标。

三、网格化营销实施步骤

网络化营销的实施不仅是对营销部门自身的调整,而且涉及运维、工程技术、财务等各个部门职责和结构的调整。实施网格化营销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一:划分网格

网格化营销的基础是网格的划分,网格划分是否合理、边界是否明确、目的是否清晰都会直接影响到网格化营销的执行效果。网格划分要以空间为主要维度,方便公司营销团队在有限的范围内更准确快速地接触到客户。

同时须充分考虑公司当前业务覆盖范围、宽带资源覆盖范围、技术服务支撑能力、地理位臵、公司规模、市场竞争形势以及当地经济、人口信息等情况,来确定划分区域的数量。网格划分须综合考虑不同网格区域之间的客户数量和资源能力对比,尽量做到网格区间的实力均衡,网格间的边界划分务必明确,以免后续可能出现网格间争夺客户的情况。

步骤二:网格化组织的搭建

1、根据本地存量客户、潜在客户的区域分布特点,按照“纵向延伸、横向覆盖”的工作思路,通过对市场的细分,将公司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片区,各片区成立服务点,每个片区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片区经理组成网格经理,网格经理下设专职或兼职的负责客户管理的营销专员,负责销售的营销专员组成无缝的中小客户营销服务体系,网格内各项业务的安装、维护由公司工程队、运维部门分网格区域指定专人包干负责。网格团队实行辖区管理,对片区营销人员薪酬予以适当倾斜,强化激励考核,以渠道为切入点、以网格化管理为手段,实施精确营销,促进渠道建设、业务发展、客户维系、服务提升等工作的有效开展,达到“快速覆盖、有效突破、市场掌控、深入挖掘”的目标。

2、公司可组建跨部门的虚拟团队,或招募社会代办合作渠道人员组成虚拟团队。虚拟团队以市场营销人员为主,

情况可选择涵盖集团客服人员、个人vip客户服务人员及网络维护人员。虚拟团队可设立网格负责人一职,该岗位由市场营销人员担任。

虚拟团队中除市场营销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同时从属于各自部门和虚拟团队及业务合作代理商,工作考核指标也同时分属两个部分,这部分人员的主要工作仍接受原部门安排,片区经理只能分配日常和常规性的工作。当工作内容发生冲突时,片区经理应与其他部门负责人沟通解决。虚拟营销网格团队示意图如下:

步骤三、制定管理流程和考核办法

为使网格化营销团队发挥最大效应,避免因资源冲突和目标不一致造成的网格团队之间内部的冲突,须根据经营目标任务、资源配臵情况,制订完善的网格化团队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使营销网络无缝隙覆盖,公司市场部门要对营销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要求营销人员对本片区的所有客户提供所有业务的全方位服务,包括楼宇进线协助、渠道建设、欠费清缴等工作,并要求每天撰写工作日记,归纳成果与信息,做到营销区域内“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问、精确无死角”。

1、网格化片区团队工作职责

(1)收集网格区域内的团体客户、小区客户信息,按网络覆盖客户、存量客户、潜在客户、意向客户、新增客户、重点客户等进行分类建档。

(2)收集并上报网格区域内竞争对手的宽带资源信息和资费策略,策反竞争对手客户,承担公司派单营销工作。

(3)负责网格区域内集团客户等重点客户的拜访、客情、维护等售前、售中、售后系列化工作。

(4)承担网格区域集团客户和个人客户业务指标落实,负责网格区域内业务的策划和宣传、推广,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创收指标等。

●网格片区经理职责:承担业务发展指标实现,辖区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网格内部人员的考核,各项业务日常销售、促销,辖区业务工程安装、运维工作的协调,网格区域的日常工作管理等职责。

●网格片区营销员(客户)职责:按区域客户名单制实施营销,宣传促销活动的开展,客户维系,欠费、续费的催缴,市场竞争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完成销售指标等。

●网格片区营销员(销售)职责:按区域客户、渠道名单制实施宽带营销及其他业务营销,代理渠道的拓展、管理、督导,市场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竞争对手客户策反、派单营销的执行,完成销售指标等。

●安装维护专员职责:按时完成客户宽带、高清、数字电视的安装调试,负责网格内客户故障的投诉处理,协助网格经理制定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网格内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等。

2、网格化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

客户拜访:网格片区经理对收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筛选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三

根据各级政府对除四害工作的要求,结合社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本社区的除四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四害工作必须按上级部署要求组织的实施。

二、开展本社区内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

三、除四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投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投药培训方可上岗。

四、投药前必须采取有效方法通知居民,说明投药时间、区域及注意人畜误食,食品店的投药方法,告知时间表至少一天。

五、除四害用药必须是上级指定用药,并且在指定的公司购买。

六、投药区域要覆盖到位,不留死角。

七、残药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八、毒死的死鼠集中深埋或焚烧处理。

九、做好除四害药品购买、投药、死鼠处理等的登记工作。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篇十五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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